2021年10月20日 星期三

部會報告【立法院】高雄城中城大火重大傷亡案: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盤點全台危老建築專題報告(110年10月18日)

 

110-10-18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內政部部長、消防署署長、警政署署長、營建署署長、衛生福利部部長、法務部、教育部就「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盤點全台危老建築,從高雄城中城大火重大傷亡案,探討如何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與獨老等問題並保障消防人身安全與權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邀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高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列席。

 

「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盤點全台危老建築,從高雄城中城大火重大傷亡案,探討如何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與獨老等問題並保障消防人身安全與權益」專題報告

內政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018/01.pdf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感謝貴委員會對於公共安全的關注與指導,今天本部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盤點全台危老建築, 從高雄城中城大火重大傷亡案,探討如何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與獨老等問題並保障消防人身安全與權益」專題報告,並聆聽各位委員的指教,深感榮幸及感謝。 

壹、高雄市城中城住商大樓火災概要

一、事故概要

(一)110年10月14日凌晨2時54分高雄市鹽埕區府北路31號發生火警,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獲報後,計出動消 防車輛數139輛,消防人員375人進行搶救,現場總指揮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局長。

(二)人員傷亡情形:計造成46人死亡、41人受傷(含消防人員 1 人)。

(三)啟動大量傷病患機制並於衛生福利部緊急醫療管理系 統開啟專案管制追蹤傷病患送醫及後續處置。

(四)起火原因由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調查中(起火點疑為1樓)。

(五)本部警政署偕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一時間派遣警網至現場協助封鎖、交通管制、罹難者屍體相驗、現場 治安維護及服務工作。

二、建築物使用現況

地下1至2層為閒置空間,地上1層為店面,2至6層為閒置空間,7至11層為住宅,12層為閒置空間。

三、火災延燒分析

(一)起火處東側為機車停車場停放大量機車,機車停車場北側則有貫穿 1 至 6 層之手扶梯,1 號梯則位於起火處之南側,且1至6層為玻璃帷幕外牆建材。

(二)起火處起火後,火勢延燒至機車停車場之機車,機車因塑膠外殼及油料,燃燒時產生大量黑色濃煙及熱能, 經由1號梯、電扶梯及管道間等往上方樓層流竄。

(三)火災現場單一樓層面積廣大(每層約 960 平方米),亦造成火勢撲滅不易。

四、傷亡原因分析

(一)本建築物 1 至 6 層前供商場用途,牆面及天花板皆以易燃材料裝修,當起火處起火後,火勢一發不可收拾,火煙開始沿大樓安全梯、電梯、電扶梯及管道間等流竄,造成7層以上各層住戶受困,且起火處位於地上1層,造成高樓層人員無法往下逃生。

(二)火災發生時間為民眾深夜熟睡時間,故人員發現火災時已錯失逃生先機。

(三)該大樓之住戶多為年齡較大之避難弱勢,未能及時避難。

貳、公共安全及救災人員安全創傷輔導等權益保障作為

一、建築公共安全管理

(一)法令依據 為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本部依據建築法第 77 條第 5 項規定訂頒建築物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其中已規定商場 (B-2)、餐廳(B-3)、電影院(A-1)及辦公室(G-2) 之申報頻率及申報期間,並明訂如現況使用用途與原使用執照核定不符,申報時應按建築物現況用途申報。

(二)建築管理情形本建築物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地下1層商場、 歌廳,地下2層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地上1至4層商場,地上5至6層電影院,地上7至11層辦公 室,地上12層餐廳。據救災人員現場勘察發現,地上7至11層實際做住宅使用。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法令依據 查消防法第6條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 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機關得依場所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消防安全設備係平時備而不用,一旦發生火災時應 即時發揮功能,仰賴平時落實保養維護之工作,故消防法第9條第1項規定,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專業機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結果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

(二)消防安全管理現況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查閱本建築物 70 年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計設置有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及緊急電源插座等。

三、精進消防人員救災安全

(一)為推廣「救災安全觀念」,本部消防署已訂定「消防 人員救災安全手冊」,務求各級消防機關辦理教育訓練,落實於各種災害搶救,以保護自身及現場其他救災人員安全,提高救災安全意識。

(二)本部消防署另已訂定「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建立隊員本身、各級帶隊官及指揮官(含安全官)三層個人責任安全管理機制,並建構指揮 幕僚系統,以強化救災現場安全管理機制;另如有消防人員受傷住院情形,除進行關懷外,事後請消 防機關進行相關會議瞭解受傷原因,函報本部消防署轉知各級消防機關進行案例教育。

四、救災人員創傷輔導等權益保障作為

(一)本部消防署督導各地方消防機關運用心理諮商協助 資源

1. 110 年 7 月 13 日函請各地方消防機關運用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服務資源(如心理諮詢專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諮商 服務據點等),協助同仁釋放創傷後壓力反應。

2.辦理高級救護技術員及救護技術員災難心理衛生教育訓練,期以提升第一線救護技術員自我心理 照護觀念及因應技巧。

(二)110 年 9 月 16 日函頒「消防機關因應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指導原則」,按消防人員類別及屬性,依權責藉由輔導轉介等措施,建立消防人員心理照護機制,各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及義勇消防人員,因應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辦理減壓團體諮商之講師費及聘請特約心理委員(顧問)所需費用,則由消防人員醫療照護公益信託基金專案補助。

五、策進作為 為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本部針對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提出建築與消防安全管理精進措施,說明如下:

(一)限期完成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盤點全數納管

1.本部要求地方政府應於一個月內盤點完成全國所有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特別是局部停(歇)業或荒廢者,全數納管。

2.本部召集地方政府開會,要求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停(歇)業或荒廢場所須列為應辦理公安申報案件,並列案管理。

(二)限期完成荒廢雜亂空間危險環境清理改善 本部要求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內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 如有荒廢雜亂的樓層或空間,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於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清理改善,排除所有危險因子;屆期仍未改善者,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進行裁罰。

(三)立即修法強制成立管理組織 本部研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要求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應成立管理組織,並與地方政府討論實務改進及執行作法,以維護建築物安全設施與管理。

(四)限期全面加強公安與消防稽查本部與各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三個月內完成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公安與消防全面稽查,違規者依建築法、消防法相關規定裁處,並要求地方政府加強建築物火災搶救、人命救助、民眾疏散等組合式救災演練,以維護公共安全。

(五)修法強化複合用途建築物共同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因建築物用途已趨多元複雜,如內部有居住或收容避難弱者之場所,共同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至 關重要。本部已函送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13條針對有2個以上場所之建築物且其管理權人不同時,為確保建築物整體之安全,規範管理權有分屬之特定建築物,應實施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共同防火管理事項。

(六)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及性能維護之良否,攸關建築 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亟需消防專技人員負責,本部已提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完善消防設備師(士)之管理,將有效確保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能維持正常運作,爰祈各位委員支持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之立法。

參、結語

對於高雄市城中城大火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本部深感 遺憾與不捨,也希望透過強化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推動各項建築物及消 防安全政策,並查明究責,使各項建築及消防制度均能發揮其功能,以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以上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 謝謝!


「從高雄城中城大火重大傷亡案,探討如何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與獨老等問題並保障消防人身安全與權益」專題報告(書面報告)

衛生福利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018/02.pdf

 

「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盤點全台危老建築,從高雄城中城大火傷亡案,探討如何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與獨老等問題並保障消防人身安全與權益」專題報告

法務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018/03.pdf

 

「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盤點全台危老建築,從高雄城中城大火重大傷亡案,探討如何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與獨老問題並保障消防人身安全與權益」專題報告

教育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018/04.pdf

 

「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盤點全台危老建築,從高雄城中城大火重大傷亡案,探討如何提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與獨老等問題並保障消防人身安全與權益」專題報告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018/05.pdf

 

 

110-10-18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內政部次長針對「從高雄大火事件檢視我國防災醫療救護與復原重建制度、盤點我國複合式大樓之公安規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演練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從高雄大火事件檢視我國防災醫療救護與復原重建制度、盤點我國複合式大樓之公安規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演練成效(書面報告)

衛生福利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018/17.pdf

 

「從高雄大火事件檢視我國防災醫療救護與復原重建制度、盤點我國複合式大樓之公安規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演練成效」專題報告

內政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018/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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