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 星期五

【內政部】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建築、消防安全精進作為會議

 

強化老舊危險建物管理 徐國勇:1個月內完成盤點造冊 

110-10-22

內政部今(22)日召開「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建築、消防安全精進作為會議」,部長徐國勇表示,全面加強公安稽查措施刻不容緩,請地方政府1個月內完成全國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盤點造冊,3個月內完成荒廢雜亂建物等危險環境清理改善、公安消防稽查及救災演習工作;此外,為強制老舊危險建物成立管理組織,昨(21)日內政部務會報已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國人居住及生命財產安全。

限期盤點、改善 未完成將依建築法及消防法規定裁罰

    內政部表示,為強化老舊複合式建物安全,今日會同經濟部、環保署、警政署及各地方政府消防、建管等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要求各地方政府於今(110)年11月22日前,全面清查盤點全國所有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追蹤造冊列管。

另外,針對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如有荒廢雜亂的樓層或空間,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於明(111)年1月22日前,完成環境清理改善,排除所有危險因子;期間要求地方政府定期就「盤點納管、環境清理、稽查狀況及執行救災演練」的辦理情形回報中央,屆期仍未改善者,將依建築法及消防法規定開罰,倘現場無法進入,警察及工務機關亦會配合排除,維持秩序。

內政部另表示,地方政府清查及稽查如有委託專業團體(機構)經費需求,將予以補助相關作業費用。

停業場所公安納管 落實消防、公安檢查

內政部指出,為加強停(歇)業或荒廢場所的公共安全管理,將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及消防法第6條規定,要求停、歇業或荒廢的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負起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的義務與責任,自即日起將全面清查列管,強力執行公安及消防安全檢查。

另也同步啟動「消防法」修法,強制要求複合用途建築物內營業場所有停業、歇業等未使用情形者,仍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以明確管理權人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義務,並強化複合用途建築物共同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更全面檢視消防法的罰責,提升妨礙消防安全檢查等之處罰,修正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以保障民眾居住安全。


110-10-21內政部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強制老舊大樓設管委會


110-10-15。強化老舊複合式建物安全 內政部修法納管並全面啟動清查


110-10-14。大樓無管理組織是否有礙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之執行 內政部: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既有建築物管理組織之成立無強制規範,將修法要求


110-10-14。高雄城中城大樓未成立大樓管委會辦理安全管理 內政部:將通盤檢視強化現有法規


【監察院】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法拍疑涉不法案件(110內正12)

 

國發會回應監察院糾正「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法拍案件7成疑涉『假債權、真買賣』,利用法拍規避閉鎖期轉售牟利一案」


內政部籲勿買合宜住宅疑違法法拍物件 以免觸法

 

營建署:將積極配合檢調調查遏止合宜住宅假債權真買賣

 

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法拍案件7成疑涉「假債權、真買賣」,利用法拍規避閉鎖期轉售牟利,監察院糾正內政部與國發會,並將疑涉不法案件資料函請檢察機關偵辦

110-10-19

板橋浮洲合宜住宅自107年大量交屋後,法拍案件頻傳。監察院深入調查發現,截至109年底止,已有55件法拍移轉案,其中39件約7成確實涉有「假債權、真買賣」之弊端,負責研擬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之內政部,事前政策規劃失周,事後監管作為消極,負責計畫審議及督導考核之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下稱經建會,現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未能確實促請內政部提出有效抑制炒房之配套措施,致重大經建計畫淪為套利工具,不符居住正義,兩機關均有重大疏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19)日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與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糾正內政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並將涉及刑事不法之法拍案件資料,函請法務部轉所屬檢察機關偵辦。

糾正案文指出,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之政策形成經過、法拍移轉案件違常情形,及內政部、原經建會等主管機關之行政疏失如下:

一、98年間,民調顯示都會區房價過高為民怨之首,內政部於99年7月及100年4月分別報經行政院核定「機場捷運A7站」及「板橋浮洲」二處「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以低於周邊市價行情讓民眾便宜購屋。惟查,內政部規劃「合宜住宅」時,已研議制定住宅法草案多年,住宅政策朝向「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規劃,換個名稱的出售式「合宜住宅」僅為紓解民怨之臨時性措施,缺乏整體住宅政策規劃,不利政府住宅資源循環使用,且無有效抑制炒房之配套措施,「板橋浮洲」合宜住宅自107年大量交屋後,部分承購人急於利用法拍規避「閉鎖期」轉售套利,中籤者猶如抽中樂透宅之報導甚囂塵上。

二、「板橋浮洲」合宜住宅自107年大量交屋後,法拍移轉案件頻傳。截至109年12月底,距107年未及3年,已有高達55件法拍移轉案,其中39件「債權人即為拍定人」(占比約71%)且「均訂有租約,法拍不點交」,39件中有38件「債權人不要求債務人(即承購戶)設定抵押權供擔保即同意借款」,「39件中有15件委由同一位地政士代為法拍」,「均為清償票款強執案件」,諸多情狀綜合判斷,實有違常情且手法相同,對照媒體採訪合宜住宅買賣仲介人員之報導內容,確實涉有「假債權、真買賣」。

三、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係為紓解民怨之臨時性措施,缺乏整體住宅政策規劃,且無有效防止投機炒作之配套措施,內政部雖已採取預告登記,禁止一定期間內轉售,惟查,以往早有軍眷宅於「閉鎖期」內轉售案例,「合宜住宅」政策規劃中,外界亦建議採「只租不售」,此外,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明定,預告登記對於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效力。內政部事前未能審慎評估,致招商投資計畫淪為套利工具,政策規劃核有失周。又,爆發法拍案件疑涉炒作弊端後,內政部遲遲未見有效因應作為,任令事態發展,影響公權力威信,難認妥適。

四、原經建會負責研擬「健全房屋市場方案」,且為「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之審議機關,「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標售土地之決標金額高達149億餘元,攸關經濟建設及整體住宅政策發展至鉅,該會於外界質疑「合宜住宅」能否達成政策目標之際,仍未確實促請內政部提出有效抑制炒房之配套措施,本為實現居住正義、抑制房價而提出之重大計畫,執行結果反而衍生承購人急於「閉鎖期」內轉售牟利問題,該會難辭計畫審議不周及督導考核未落實之責。

調查報告另指出,內政部雖已考量出售式「合宜住宅」,政府住宅資源無法有效循環利用,中央已停止辦理,並自105年起積極推動興建「社會住宅」。惟查,目前仍有部分地方政府以各式名義興建出售式「合宜住宅」,且均採預告登記作為抑制炒房之配套措施。住宅業務雖屬地方自治事項,然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整體住宅政策之擬訂及負督導之責,為遏止投機炒作歪風蔓延,並維護整體住宅政策之一致性,使住宅資源有效運用,內政部除應持續關注「板橋浮洲」與「機場捷運A7站」法拍移轉案件外,該部宜提醒興辦出售式合宜住宅之地方政府注意「閉鎖期」內有無異常法拍移轉案件,並宜持續精進中央督管措施,以達整體住宅政策之預期目標。

監察委員施錦芳、王麗珍表示,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的主建物及共有部分每坪平均售價19.5萬元,陽台每坪售價6.43萬元,據內政部調查,100年核定時約為周邊房屋市場行情6至7折不等,因此有套利誘因。內政部於板橋浮洲合宜住宅出售時雖已採取預告登記,限制所有權移轉之日起10年內不得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閉鎖期最快自114年3月起始陸續屆至,惟查部分法拍案件確實涉有「假債權、真買賣」,買賣雙方可能以本票裁定、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利用執行法院僅為形式審查,並簽訂「假租約」,以法拍不點交,降低第三人競標誘因,透過法拍規避閉鎖期限制,轉售牟取暴利,據內政部提供之「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經強制執行案件清冊」顯示,法拍金額已較原承購金額高出近1倍。然內政部並未深入分析法拍案件違常情形,就相關人員所涉刑責,評估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之規定提出刑事告發,亦未發布警示性新聞稿,提醒原承購人勿以身試法,已影響公權力威信。監察院為遏阻投機炒作歪風蔓延,爰將疑涉「假債權、真買賣」之法拍移轉案件資料,函請法務部轉所屬檢察機關偵查,呼籲民眾守法,並珍惜住宅資源。


糾正案文

110內正0012

施錦芳委員、王麗珍委員提,內政部主管住宅政策,所擬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缺乏整體住宅政策規劃,且無有效抑制炒房之配套措施,事前政策規劃失周,導致「板橋浮洲」合宜住宅自107年大量交屋後,承購人利用法拍規避「閉鎖期」轉售牟利,「假債權、真買賣」事件頻傳,事後監管作為消極,影響公權力威信;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未能確實督促內政部提出有效抑制炒房之配套措施,重大經建計畫淪為套利工具,有違居住正義,難辭計畫審議不周及督導考核未落實之責,兩機關均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 PDF


調查報告

110內調0038

施錦芳委員、王麗珍委員調查,據悉,部分低價購得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承購人,疑假造不實之債務證明,經第三人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以謀取暴利,並規避限制移轉所有權之規定等情,究內政部與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於合宜住宅之政策規劃、計畫審議及督導考核有無違失,有深入調查之必要案。

調查報告 PDF





2021年10月20日 星期三

部會報告【立法院】高雄城中城大火重大傷亡案: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盤點全台危老建築專題報告(110年10月18日)

 

110-10-18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內政部部長、消防署署長、警政署署長、營建署署長、衛生福利部部長、法務部、教育部就「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盤點全台危老建築,從高雄城中城大火重大傷亡案,探討如何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與獨老等問題並保障消防人身安全與權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邀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高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列席。

 

「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盤點全台危老建築,從高雄城中城大火重大傷亡案,探討如何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與獨老等問題並保障消防人身安全與權益」專題報告

內政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018/01.pdf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感謝貴委員會對於公共安全的關注與指導,今天本部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盤點全台危老建築, 從高雄城中城大火重大傷亡案,探討如何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與獨老等問題並保障消防人身安全與權益」專題報告,並聆聽各位委員的指教,深感榮幸及感謝。 

壹、高雄市城中城住商大樓火災概要

一、事故概要

(一)110年10月14日凌晨2時54分高雄市鹽埕區府北路31號發生火警,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獲報後,計出動消 防車輛數139輛,消防人員375人進行搶救,現場總指揮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局長。

(二)人員傷亡情形:計造成46人死亡、41人受傷(含消防人員 1 人)。

(三)啟動大量傷病患機制並於衛生福利部緊急醫療管理系 統開啟專案管制追蹤傷病患送醫及後續處置。

(四)起火原因由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調查中(起火點疑為1樓)。

(五)本部警政署偕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一時間派遣警網至現場協助封鎖、交通管制、罹難者屍體相驗、現場 治安維護及服務工作。

二、建築物使用現況

地下1至2層為閒置空間,地上1層為店面,2至6層為閒置空間,7至11層為住宅,12層為閒置空間。

三、火災延燒分析

(一)起火處東側為機車停車場停放大量機車,機車停車場北側則有貫穿 1 至 6 層之手扶梯,1 號梯則位於起火處之南側,且1至6層為玻璃帷幕外牆建材。

(二)起火處起火後,火勢延燒至機車停車場之機車,機車因塑膠外殼及油料,燃燒時產生大量黑色濃煙及熱能, 經由1號梯、電扶梯及管道間等往上方樓層流竄。

(三)火災現場單一樓層面積廣大(每層約 960 平方米),亦造成火勢撲滅不易。

四、傷亡原因分析

(一)本建築物 1 至 6 層前供商場用途,牆面及天花板皆以易燃材料裝修,當起火處起火後,火勢一發不可收拾,火煙開始沿大樓安全梯、電梯、電扶梯及管道間等流竄,造成7層以上各層住戶受困,且起火處位於地上1層,造成高樓層人員無法往下逃生。

(二)火災發生時間為民眾深夜熟睡時間,故人員發現火災時已錯失逃生先機。

(三)該大樓之住戶多為年齡較大之避難弱勢,未能及時避難。

貳、公共安全及救災人員安全創傷輔導等權益保障作為

一、建築公共安全管理

(一)法令依據 為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本部依據建築法第 77 條第 5 項規定訂頒建築物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其中已規定商場 (B-2)、餐廳(B-3)、電影院(A-1)及辦公室(G-2) 之申報頻率及申報期間,並明訂如現況使用用途與原使用執照核定不符,申報時應按建築物現況用途申報。

(二)建築管理情形本建築物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地下1層商場、 歌廳,地下2層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地上1至4層商場,地上5至6層電影院,地上7至11層辦公 室,地上12層餐廳。據救災人員現場勘察發現,地上7至11層實際做住宅使用。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法令依據 查消防法第6條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 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機關得依場所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消防安全設備係平時備而不用,一旦發生火災時應 即時發揮功能,仰賴平時落實保養維護之工作,故消防法第9條第1項規定,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專業機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結果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

(二)消防安全管理現況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查閱本建築物 70 年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計設置有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及緊急電源插座等。

三、精進消防人員救災安全

(一)為推廣「救災安全觀念」,本部消防署已訂定「消防 人員救災安全手冊」,務求各級消防機關辦理教育訓練,落實於各種災害搶救,以保護自身及現場其他救災人員安全,提高救災安全意識。

(二)本部消防署另已訂定「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建立隊員本身、各級帶隊官及指揮官(含安全官)三層個人責任安全管理機制,並建構指揮 幕僚系統,以強化救災現場安全管理機制;另如有消防人員受傷住院情形,除進行關懷外,事後請消 防機關進行相關會議瞭解受傷原因,函報本部消防署轉知各級消防機關進行案例教育。

四、救災人員創傷輔導等權益保障作為

(一)本部消防署督導各地方消防機關運用心理諮商協助 資源

1. 110 年 7 月 13 日函請各地方消防機關運用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服務資源(如心理諮詢專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諮商 服務據點等),協助同仁釋放創傷後壓力反應。

2.辦理高級救護技術員及救護技術員災難心理衛生教育訓練,期以提升第一線救護技術員自我心理 照護觀念及因應技巧。

(二)110 年 9 月 16 日函頒「消防機關因應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指導原則」,按消防人員類別及屬性,依權責藉由輔導轉介等措施,建立消防人員心理照護機制,各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及義勇消防人員,因應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辦理減壓團體諮商之講師費及聘請特約心理委員(顧問)所需費用,則由消防人員醫療照護公益信託基金專案補助。

五、策進作為 為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本部針對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提出建築與消防安全管理精進措施,說明如下:

(一)限期完成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盤點全數納管

1.本部要求地方政府應於一個月內盤點完成全國所有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特別是局部停(歇)業或荒廢者,全數納管。

2.本部召集地方政府開會,要求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停(歇)業或荒廢場所須列為應辦理公安申報案件,並列案管理。

(二)限期完成荒廢雜亂空間危險環境清理改善 本部要求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內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 如有荒廢雜亂的樓層或空間,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於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清理改善,排除所有危險因子;屆期仍未改善者,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進行裁罰。

(三)立即修法強制成立管理組織 本部研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要求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應成立管理組織,並與地方政府討論實務改進及執行作法,以維護建築物安全設施與管理。

(四)限期全面加強公安與消防稽查本部與各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三個月內完成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公安與消防全面稽查,違規者依建築法、消防法相關規定裁處,並要求地方政府加強建築物火災搶救、人命救助、民眾疏散等組合式救災演練,以維護公共安全。

(五)修法強化複合用途建築物共同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因建築物用途已趨多元複雜,如內部有居住或收容避難弱者之場所,共同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至 關重要。本部已函送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13條針對有2個以上場所之建築物且其管理權人不同時,為確保建築物整體之安全,規範管理權有分屬之特定建築物,應實施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共同防火管理事項。

(六)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及性能維護之良否,攸關建築 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亟需消防專技人員負責,本部已提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完善消防設備師(士)之管理,將有效確保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能維持正常運作,爰祈各位委員支持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之立法。

參、結語

對於高雄市城中城大火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本部深感 遺憾與不捨,也希望透過強化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推動各項建築物及消 防安全政策,並查明究責,使各項建築及消防制度均能發揮其功能,以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以上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 謝謝!


「從高雄城中城大火重大傷亡案,探討如何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與獨老等問題並保障消防人身安全與權益」專題報告(書面報告)

衛生福利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018/02.pdf

 

「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盤點全台危老建築,從高雄城中城大火傷亡案,探討如何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與獨老等問題並保障消防人身安全與權益」專題報告

法務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018/03.pdf

 

「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盤點全台危老建築,從高雄城中城大火重大傷亡案,探討如何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與獨老問題並保障消防人身安全與權益」專題報告

教育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018/04.pdf

 

「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盤點全台危老建築,從高雄城中城大火重大傷亡案,探討如何提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與獨老等問題並保障消防人身安全與權益」專題報告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018/05.pdf

 

 

110-10-18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內政部次長針對「從高雄大火事件檢視我國防災醫療救護與復原重建制度、盤點我國複合式大樓之公安規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演練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從高雄大火事件檢視我國防災醫療救護與復原重建制度、盤點我國複合式大樓之公安規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演練成效(書面報告)

衛生福利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018/17.pdf

 

「從高雄大火事件檢視我國防災醫療救護與復原重建制度、盤點我國複合式大樓之公安規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演練成效」專題報告

內政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018/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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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0日 星期日

110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術科測試應檢人參考資料

 





公告110年度第2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術科測試應檢人參考資料

110年度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術科測試應檢人參考資料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原全國同一天使用同一套試題測試改為公開題庫試題術科實作方式,由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排定場次分天辦理,當天測試及評分;測試成績部分,係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依術科測試成績作業程序函送技檢中心審核無誤後,由技檢中心寄發技能檢定成績單。

(二)應檢人須自備攜帶(簡便)式製圖板,但不得為落地式製圖桌,且未自備攜帶(簡便)式製圖板者不得進場參加測試,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僅提供作業平台給應檢人置放攜帶(簡便)式製圖板使用。

(三)場地提供崗位範圍大小為130cm×150cm,作業平台寬(90~130cm)×深(60~75cm)可保持水平之升降桌或製圖桌及一般椅子。

(四)自備工具繪製媒材僅限使用:鉛筆、彩色鉛筆、針筆或代用針筆、水性簽字筆、水性或酒精性麥克筆,其他如:水、水彩、油性筆、蠟筆、粉彩筆……等禁止使用。

(五)家具板、色票、色卡、吹風機、完稿膠等,禁止使用。

(六)詳細內容請至下方連結下載(職類代號:12500)術科測試應檢人參考資料


12500 -建築物室內設計 術科  最新修訂版  110年9月15日

以下為原審定版 11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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