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日 星期三

高雄市建築工地公共安全實施方案

 
 
高雄市政府加強建築工地公共安全實施方案

中華民國11047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1033266800號函頒
 
一、為確保建築工地施工人員生命身體安全,特訂定本方案。
 
二、建築工地依建築法申報開工時,應檢附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領有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人員證書供建築主管機關查驗。
 
三、建築工地於施工時,工地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人員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辦理,以確保工地施工人員安全。
 
四、建築工地依建築法申報基礎、地坪、樓層及屋架等勘驗時,應檢附經工地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人員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章之高雄市建築工地工地勞工安全設施檢查表(如附表一)及檢查項目照片。
 
五、建築工地應全面自主實施上工前酒精測試,有酒醉或酒醉之虞者,工地負責人不得讓工人進場施工,落實自主安全管理,以杜絕工安意外發生。
 
  事業單位未確實執行前項規定,由本府勞工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處分。
 
六、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等規定,使其所僱建築工地之勞工接受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一定時數之安全衛生教育 及訓練課程。
 
  建築工地負責人應備妥勞工已接受前項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供相關機關查驗。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本府勞工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處分。
 
七、本府工務局、勞工局及衛生局應每周擇定二天進行建築工地聯合稽查,作成紀錄表(如附表二)並追蹤列管。
 
八、營造工地風險分級監督檢查及宣導輔導原則所列之高風險建築工地,工務局應每周擇定三天進行施工架、高處作業、吊料作業等高危險作業之稽查,作成紀錄表(如附表二)並追蹤列管。 前項稽查作業,本府工務局得委由專業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協助辦理。
 
九、建築工地未做好安全防護設施造成意外事故或人員傷亡,或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稽查,發現有缺失者,本府工務局得依建築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九條勒令停工至承造人所提改善計畫經本府工務局核准為止,並處以罰鍰;工地負責人並應參加第十點之勞工安全講習會取得講習證明,以確保其適合再擔任工地負責人。
 
  前項情形,涉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者,由本府勞工局依法另行辦理。
 
十、本府工務局、勞工局應每季定期與營造公會、不動產建築公會、土木結構技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共同舉辦勞工安全講習會。
 
  參加前項講習之人員,由本府發給勞工安全講習證明,講習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年。

 





高雄市政府於4月6日市政會議通過「加強建築工地公共安全實施方案」並發布實施後,今(23)日林欽榮副市長再次率領本府工務局、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及衛生局抽查苓雅區四維四路及仁德街口建築工地,進行工地安全設施聯合稽查。

  副市長林欽榮今日一行稽查苓雅區建築工地,稽查工地上工前酒精測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人員有無安全衛生證書,及設置工地安全衛生設施等是否落實等。副市長表示,透過民間業者及市府22日聯合舉辦的建築工地「勞工安全宣導講習會」宣導建築工地公安,逐步強化營造業勞工危害辨識度,讓勞工上工前酒精測試具體落實,提升工地安全衛生設施設置,並建議工地的自主檢查表可以智慧數位化,隨時線上即時傳輸,即時調閱,為營造業環境安全多加一層保障。







  工務局表示,工地公安實施方案發佈實施,目的就是為了改善營建環境,確實作到零意外、零事故發生,請業者不要對工地公安存有僥倖心態。針對現場安全檢查,若稽查巡視結果發現建築工地現場未有妥善設置護欄、護蓋及安全網等,未做好安全防護設施造成意外事故或人員傷亡;或經稽查結果有缺失,並限期7日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將依建築法規定裁罰並勒令停工。

  工務局呼籲,今年是勞動朋友相當辛苦的一年,疫情影響加上建築工程大環境缺工,但是營造業在品質、安全、環保、工期及成本等面向,仍以勞工朋友的生命安全為首要考量。後續市府仍會定期舉辦勞工安全講習,請業者留意網路資訊及踴躍參加。期盼更多優良的企業,能響應營建工地的自主管理與自我要求,並配合本府局處稽查,協助市府共同推動「建築工地公共安全實施方案」政策,共同為勞工朋友的生命安全,多出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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