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7日 星期六

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辦法

 

法規類北市13-10-4011
名  稱: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辦法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513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  三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之有效日照依本辦法規定檢討,
              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第  四  條    本市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
              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基地配置單幢建築物,且其投影於北向面寬不超過十公尺

              二、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且投影於北向
                  最大面寬合計不超過二十公尺。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其相鄰間最外緣
                  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時,該相鄰建築物投影於北向之面寬得
                  分別計算。

              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應合併檢討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各建
              築物得個別檢討有效日照:

              一、各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如基地北向
                  鄰接道路者,其北向道路寬度得合併計算退縮距離。

              二、建築物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
                  淨距離在六公尺以上;或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三十七點五度以上,且
                  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三公尺以上。

              前二項檢討有效日照之建築物範圍,應包括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建築物可產生
              日照陰影之部分。

              基地境界線任一點之法線與正北向夾角在四十五度以下時,該境界線視為北
              向境界線。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109-08-11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自109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針對建築基地毗鄰商業區及住宅區鄰地需檢討有效日照,以維護其生活品質。建管處表示,如依該法條檢討,恐因提高商業區有效日照標準等同住宅區,將可能產生臺北市商業區轉為住宅使用效果,與本市商業區劃設之目的以發展商業活動為主有別,是不宜因商業區得作住宅使用,而限縮商業區基地開發權益。

建管處說明,為保障本市住宅區居住環境之日照品質及維護本市商業區發展地方特色,建管處目前已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2授權規定,擬妥「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執行辦法(草案)」,報請營建署核定程序中,未來如經核定完成法制程序後,商業區即可免再檢討北向日照,以利危老更新重建。


建管處指出,積極推動老屋更新是臺北市政府首要工作,主動解決問題的態度,也從未因首長更迭而有所止步,而相關危老推動成績截至109年7月31日計有537件危老申請案,262件危老核准案,更是領先全國,未來對於臺北市老屋更新相關政策,亦會持續努力不懈的往前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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