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 星期三

專案質詢【立法院】林淑芬委員:都市公園綠地設施問題(109年11月)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24
來函日期:1091028
發文日期:109112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1090103214
辦理機關:內政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
  別:內政及國土安全
 
 
案由
 
本院林委員淑芬,據查蘆洲、五股、三重等人口密集度較高之傳統都會區,因發展較早,多處公園基礎設施已達使用期限,部分老舊公園基礎設施毀損及不足、公園遊具單調低齡化且未顧及各年齡層使用者共融使用公園之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第1款「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遊戲權是兒童的基本權利,隨著不同的年齡層會有不同遊戲設計的需求,更是兒童身心健康學習成長的關鍵因素
 
二、根據民間團體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於2017年的「新北市公園遊戲場調查報告」,全市603座公園中,充斥塑化組合遊具,遊具單調低齡化,未正視兒童發展需求。此外,尚有199座公園遊具未符合CNS國家標準。
 
三、考量地方財政不足及保障公園使用者權利,需加速進行公園設施全面檢驗工作,並針對未檢測合格之設施及零件進行專案更新;同時盤點新北都會區綠地及翻新改善舊市區開放空間。
 
四、新北市政府欲規劃老舊公園更新並配合中央營建署所推動之公園綠地無障礙政策導入通用設計概念,規劃公園使用空間及設置共融遊具和體健設施,打造全齡化公園,並結合公園周邊無障礙人行通道及市民使用需求,讓各年齡層的民眾都能安全地在公園活動,從遊戲及運動中學習。惟地方財政困難,爰建請中央政府補助新北市政府進行老舊公園翻新與全齡共融遊戲場改善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內容
 
一、為維護兒童使用遊戲場設施之安全,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4點規定,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各兒童遊戲場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各兒童遊戲場依其所在場域,分別依其類別而明定兒童遊戲場之主管機關,以提升輔導與管理之近便性。
 
二、按都市公園綠地之設施維護為地方政府地方自治權責事項,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基於對都市公園綠地建設管理業務中央督導權責,依據行政院訂頒「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督促各地方政府本於權責,依衛福部訂頒「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及「兒童遊戲場安全工作指引手冊」規定,遵循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CNS12643等兒童遊戲設備之安全準則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設置管理所轄兒童遊樂設施,並指派專人依上開規範之安全檢查表、安全稽查查核表等,經常辦理安全查核作業,並配合提報辦理成果彙整送衛福部專案會議報告。
 
三、另有關公園設置體健設施一節,教育部依據「國民體育法」授權訂有「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作為各級政府執行依據,營建署持續要求各地方政府依上開辦法規定,落實公園場域設置體健設施管理維護作業。
 
四、又為推動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建置,營建署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款規定,於民國1041022日訂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作為各地方政府辦理所管都市計畫劃設開闢之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改善依據,並自105年起以2年為1期辦理各地方政府執行相關業務成果考評工作,尚無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老舊公園翻新及共融遊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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