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 星期二

專案質詢【立法院】賴香伶委員:農地太陽光電系統問題(109年10月)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
來函日期:109923
發文日期:1091012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1090101058
辦理機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別:環境影響評估、再生能源、農地利用
 
 
案由
 
本院賴委員香伶,有鑑於近年由於中央政策推動以及法規鬆綁,造成農地種電、砍樹種電等亂象,部分免結合農業經營之綠能設施反造成台灣農業及生態環境的災難,爰就如何遏止農田及生態環境因種電景象而變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訴,近來苗栗縣通霄鎮的石虎棲地有大規模太陽能光電興建計畫,其設置地點尚包含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拍攝《重返里山》的地點。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8年《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以下稱綠網計畫),台灣受到土地開發利用強大壓力,使生態棲地系統破碎化,生物多樣性日益消減,若無補救措施,許多生物將因棲地隔離,而有族群滅絕風險。綠網計畫亦藉由里山經驗,倡議應由農業、交通、水利等政府單位及民間協力推動友善環境,以健全臺灣生態系統,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僅規定在重要溼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需進行環評,其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並未考慮到是否位於各環境敏感區進行生態檢核或是環境影響評估,導致目前在石虎棲地已有完成興建的太陽能發電設施將其活動場域以圍籬包圍,致使石虎等野生動物活動空間減少,影響生存條件。
 
二、按,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除少數情形如特定農業區外,一般農地在兩公頃以下,光電業者依法申請經由地方政府審查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即可免電業籌設許可而從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之開發行為,地方政府也無法管制。而兩公頃以上之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時程較長且繁瑣,也導致有不肖開發行為人將土地分割為兩公頃以下進行申請,以規避更嚴格的審查,以苗栗縣為例,目前兩公頃以下土地刻正有98.79公頃正在申請變更編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若全數通過,苗栗縣將有106.46公頃良田將被拿來種電,面積不可謂不大。為謀我國農業永續發展,以及與再生能源共榮共存,爰此詢問:
1.目前我全國範圍內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之面積總數為何?
2.前揭面積總數中,位於環境敏感區域所占面積為何?優良農地所占面積為何?免結合農業經營之地面型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所占面積為何?
3.對於環境敏感區域、野生動物重要棲地或可耕種的良田,現有無相關管制辦法避免因類似發電系統之設置而被占用、破壞?
 
三、爰就此向行政院及有關機關提出質詢,要求就上開問題答覆並研擬法令修正,並遏止種電亂象。
 
答復內容
 
一、有關國內目前太陽光電系統設置之面積總數,以及設置於農業用地部分:
 
(一)面積總數:截至本(109)年7月,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已達4.7GW4,769MW),其中屋頂型為3.7GW3,762MW)、占比約79%;地面型(含水面型)1GW1,007MW),占比約21%。以1MW設置面積1公頃估算,地面型(含水面型)設置面積總數約為1,007公頃。
 
(二)設置於農業用地數:地面型太陽光電開發已排除國家及重要濕地、一級環境敏感區域,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太陽光電設施亦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現行農業用地含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等,設置容量為233.73MW(估算面積約234公頃),其中91.51MW(估算面積約92公頃)屬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
 
二、有關環境敏感區域及生物棲地保護部分:
 
(一)針對各主管機關依法劃設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野生動物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農委會皆基於中央主管機關立場,嚴格禁止其範圍內之光電開發行為,以避免重要生態環境遭受破壞。另行政院環保署已參考日本及其他國家對於光電開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及其執行情形,納入後續光電設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標準規範之修法考量。
 
(二)至於尚未依法劃設之生物重要棲地部分,農委會依「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以下簡稱生態保育計畫),已盤點相關棲地圖資與生物資料,包括鳥類、哺乳類、爬行類分布圖層產製,整合生物分布點位、預測分布圖,產生重要生態保育潛力區域或熱點資料,後續將透過整合、建置、維護國土生態綠網相關圖資平臺,以確認生態環境敏感區位及野生動物重要棲地,提供各項開發建設選址之評估參據。如石虎議題,農委會已於「自然保育網」(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提供「石虎重要棲地評析與廊道分析」等資訊,並確立開發案件之審理原則如下:
1、避免於石虎重要棲地範圍內開發。
2、對石虎潛在棲地範圍之開發案採現地測勘,倘經評估開發,因苗栗縣淺山地區為生態保育計畫之關注區,亦有其他多種保育類動物及瀕危植物分布,將課責業者於施工及營運期間應落實生態調查工作及因應保育對策。
 
三、有關可耕種之良田保護部分:為避免可耕種良田因發電系統之設置而被占用或破壞,農委會已於本年728日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加嚴農地變更條件,以達保護可耕種良田之目的,修正重點如下:
(一)避免農地破碎化:增訂第7點之1規定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二)修訂審查程序:增訂第13點第1項第2款但書,明定自本年81日後地方政府受理之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件,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由地方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徵詢農委會審查同意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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