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123
發文日期:109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1090103213號
辦理機關:內政部、經濟部
業 務 別:內政及國土安全
案由
建請訂定預拌混凝土混入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辦法及國家標準等問題所提質詢
說明
一、據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修正草案,要求預拌混凝土不得混入電弧爐爐碴。
二、惟我國目前並無建立「預拌混凝土混入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辦法」及相關國家標準,導致業界難以遵循,消費者難以受到保障。
三、爰此,本席建請內政部與標檢局應儘速研商「預拌混凝土混入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辦法」及相關國家標準並公告,以確保民眾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內容
一、內政部為加強消費者之權益保障,於民國108年5月2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第11點增訂賣方保證建造預售屋不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惟經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反映,現行並無混凝土中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之國家標準及檢測方法,因此多數業者無從出具品質保證文件,並建議上開定型化契約規定宜予暫緩實施,以免衍生交易糾紛,爰行政院工程會、經濟部及內政部多次召開會議研商。
二、為落實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不得用於建築結構物之規定,內政部於108年9月9日續商「混凝土粒料中有無含『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方法及標準等相關執行事宜」會議決議,請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儘速研訂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爐碴(石)含量檢測實施要點研訂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及訓練實施要點,並規劃檢測人員之培訓,透過建築施工管理,引導混凝土相關業者自主管理,以強化建築物混凝土工程品質。
三、營建署依前開決議,經108年12月19日及本(109)年3月11日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公會或團體共同研商取得與會各界共識,於本年4月24日訂定發布「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及訓練實施要點」,明定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爐碴(石)檢測方法之認可、檢測人員之培訓、檢測之頻率等相關規定。
四、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東公司)嗣依前開實施要點提送檢測方法予內政部審查,營建署於本年8月10日召集國內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公會或團體共同研商,並給予建議修改事項,惟亞東公司及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就上開建議事項各有不同看法及意見,營建署已針對疑義逐一釐清及協調。
五、至為維持不得損及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目標,經濟部標準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分別於105年11月4日及本年10月15日邀集產官學研代表召開土木工程及建築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討論「預拌混凝土混入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方法」,決議略以,由於目前國際標準ISO及美國ASTM標準、日本JIS標準等先進國家標準中,並無預拌混凝土混入電弧爐爐碴之檢測方法,因此現階段尚無法訂定該檢測方法之國家標準,最有效之方法仍須從粒料源頭管理。
六、綜上,鑑於現今科學檢驗方法無法直接檢驗出砂石細粒料成份是否含有電弧爐碴(石),亞東公司所提之檢測方法係以間接試驗方法進行驗證,作為判斷砂石細粒料之待測樣品是否含有電弧爐碴(石)之可能,又本案之執行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相對急迫,內政部在國家標準尚未制定前,將積極協調相關單位,以業界共認且專業方法來執行此任務,標準局亦持續蒐集國際間相關資料,俟內政部認可之檢測方法執行一段期間且成熟後,再研議轉訂為國家標準之可行性。
業 務 別:內政及國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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