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1日 星期一

【監察院】國定古蹟陳悅記祖宅(老師府)保存案(109教正5)





109-05-11

陳悅記家族乃百年前北台灣集文治武功於一身的第一府第,240年前(乾隆45年)陳文瀾來臺行醫懸壺濟世,長子陳遜言隨後經營船運、料館致富,並以「悅記」為商號,興建陳悅記祖厝。整個陳悅記家族,共出了3位文舉人、19位秀才。文舉人當中,陳維英最為有名,被舉為「孝廉方正」並授內閣中書,名義上是咸豐帝之師,故時人稱陳悅記祖厝為「老師府」。

陳悅記家族文武兼備,更是北臺灣團練代表,守護郊商船隊不受海盜騷擾,家族中的陳維藩對抗海盜與小刀會顯有軍功,今天的啟聰學校即昔日陳家練兵場,整個家族保境安邦可說影響了臺灣歷史。

陳悅記祖宅是北臺灣至今少數尚存的單脊式燕尾屋頂四落舉人宅。興建當時使用肖楠、烏心石、牛樟等質堅耐久的木料,磚瓦也都是一時之選,建築當中的公媽廳、公館廳及象徵科舉的旗竿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然歷經百年時光流轉及損壞,陳悅記祖宅部分區域屋瓦破損、屋面塌陷、屋頂中脊斷裂、受潮嚴重、不斷遭變更毀損。幸得族人及文化界奔走於107822日取得國定古蹟資格。然陳悅記祖宅(老師府)於早期市定古蹟期間,臺北市政府976月至1002月間對於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因故毀損」之老師府僅以「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擬訂後僅需報主管機關備查),共陸續核可5次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而非依法更嚴謹的「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主管機關收到計畫後,應召開文化資產委員會審查,決定是否核准)。

臺北市政府105年第1次容積移轉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原行政處分失其效力,惟判決確定後迄今已歷3年餘,市府仍未能處理或要求補正「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導致未能合法,對於容積移出基地、移入基地及後續房屋購買人之權益均影響甚鉅。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表示,經履勘、函詢、諮詢及詢問相關主管人員之調查發現,976月至1002月間「因故毀損」之原直轄市定古蹟「陳悅記祖宅(老師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21條應提出「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方可進行容積移轉,但臺北市政府卻以條件更為寬鬆的「古蹟管理維護計畫」,陸續核可共計完成5次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移出容積總計達4,031.73平方公尺。其中976月第1次容積移轉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051130日判決,臺北市政府「上訴駁回」確定,原行政處分自失其效力;然當時各移入容積基地均已建築完成,領得使用執照,並陸續移轉予第三人,惟臺北市政府自105年判決確定後迄今(1095月)已歷3年餘,仍未能處理或補正,對於容積移出基地、移入基地及後續房屋購買人之權益均影響甚鉅,該府核有怠失。

臺北市政府雖函復稱「陳悅記祖宅老師府第一期修復工程」整體工程並無原貌遭破壞或構件遺失等情事,惟本院於1083月履勘發現,該古蹟確有原貌遭變更、部分區域屋瓦破損、屋頂中脊斷裂、牆體開裂、原有木棟架斷裂、為方便修復施工原木古門檻被鋸掉及文物遺失等未經妥善修復及管理維護之情形,臺北市政府身為原直轄市定古蹟陳悅記祖宅(老師府)之主管機關,顯未善盡文化資產保存職責,確有違失。

此外,臺北市政府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會同古蹟主管機關(該府文化局)會勘確認保存區土地及建築構造物現況,逕行許可古蹟保存區內該市大同區文昌段一小段92-492-8等地號土地改做停車場使用,導致古蹟保存區內原有牆體構造物遭拆除、原有地面遭刨除鋪上柏油只為方便少數人停車之用,而涉及古蹟滅失情事,顯見該府對於古蹟保存區之使用管理草率輕忽,核有疏失,依法應予糾正,並另函請臺北市政府議處相關人員。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強調,除上開糾正事項外,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文化資產保存法授權訂定的「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10條第6款條文未臻明確,將強度差異甚大的「古蹟管理維護計畫」與「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以「或」字連結,導致行政機關往往擇其輕者而為之,無法落實既使古蹟得到保存、又讓古蹟所有人得到補償之立法目的。擔任本案諮詢委員之學者認為,容積移轉機制之設立目的在保護私有古蹟,若未能確實保護古蹟修復方能進行容積移轉,容積將成衍生性商品。爰函請文化資產保存法主管機關文化部會商內政部營建署研處,儘速修正上開條文,俾免行政機關執行困擾。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並說明,陳悅記祖宅(老師府)極為珍貴,因此雖經如此損毀仍能於107822日取得國定古蹟資格,然該古蹟本體現況確實隳壞,亟待修復,國定古蹟主管機關文化部允應積極輔導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悅記儘速進行古蹟修復計畫及工程,並汲取之前修復失誤教訓,以妥善保存珍貴的文化資產。

照片【PDF



田秋堇委員、蔡崇義委員提:臺北市政府於976月至1002月間陸續核可業有因故毀損情形之原直轄市定古蹟「陳悅記祖宅(老師府)」以相同的古蹟管理維護計畫,共計完成5次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其第1次容積移轉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38號判決臺北市政府敗訴確定,原行政處分失其效力,惟該府自10511月判決後迄今(1094月)已歷3年餘,仍未能處理或補正,對於容積移出基地、移入基地及後續房屋購買人之權益均影響甚鉅;又,臺北市政府雖稱「陳悅記祖宅老師府第一期修復工程」整體工程並無原貌遭破壞或構件遺失等情事,惟該古蹟確有未經妥善修復及管理維護之情形,該府顯未善盡文化資產保存職責;另該府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逕行許可古蹟保存區內土地改做停車場使用,致涉及古蹟滅失情事,亦見該府對於古蹟保存區之使用管理草率輕忽,以上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9教正0005

糾正案文【PDF



田秋堇委員、蔡崇義委員調查:有關市定古蹟陳悅記祖宅容積移轉等情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38號)判決臺北市政府敗訴確定,撤銷古蹟陳悅記祖宅管理維護計畫及容積移轉公告,該市定古蹟並於107年公告為國定古蹟。據訴,臺北市政府疑曲解判決定讞結果,自行認定須返還之容積僅為多筆移轉其中之一筆,而非公告中全部移出之容積,又疑以現階段進行之緊急搶修計畫及修復再利用計畫,行補正容積移轉程序瑕疵之圖。究自105年判決定讞後,臺北市政府有無妥適處理容積返還等情,事涉文化資產保存及維護課題,有深入瞭解之必要等情案調查報告。(109教調0015

調查報告【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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