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624
來函日期:109年4月30日
發文日期:109年5月4日
發文字號:第1090088916號
辦理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業 務 別:災害救助與服務、其他
案由
本院傅委員崐萁,因受到疫情的影響,我國許多廠商工程履約遭到衝擊,導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的情況越來越多,工程會是否已有因應疫情來訂定相關處理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目前各機關依據現行「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但具體的因應措施,如:展延工期、合約逾期罰款的處理、補償方式等都付之闕如。
二、目前各縣市政府因推案量增加、加上台商回流、以及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地方政府為協助產業度過疫情難關,各自提出延長建照期限的措施,有的期限延遲一年、兩年,但到目前為止中央都無統籌等依據,建請行政院應邀請相關單位與產官學研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討論該如何因應新冠肺炎造成工程履約的衝擊,並發布相關規定,明定新冠肺炎造成廠商工期或費用支出的損失時,應給予哪些補償方式。
答復內容
傅委員就疫情的影響,廠商工程履約遭到衝擊,導致未能依契約履行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查復如下:
一、現行規定及工程會已辦事項: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有相關內容供各機關處理因本次疫情造成廠商展延工期或費用支出之事宜;此外,為因應COVID-19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之處理,工程會已於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函(如附件,並公開於該會網站)各機關依循。
二、展期工期部分:
(一)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此外,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其履約期限及延遲履約條文,皆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例如瘟疫、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契約之履行、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二)工程會已於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函各機關略以:「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而影響履約者,請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辦理相關事宜。契約未約定上開規定者,得參考上述採購契約要項、範本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也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
三、費用支出部分:
(一)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載明:「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三)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第1項)。前項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第2項)。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第3項)。」廠商履約中如因我國防疫命令之新增或變更,致履約費用增加者,得依前列原則調整契約價金。
至於工程相關產業之紓困、補貼、振興等措施,可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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