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 星期三

⊙地震危機(2016)修法動態

 

 
總統令(1054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0011
 
修正公布第237414447-152條條文;並增訂第44-144-10條條文;除第44-144-10條條文自104年8月6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院】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105-03-09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4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本院委員林俊憲等44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9日、10日兩天一次會】
 
 
    
【立法院】
 
 
案由: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8人,鑒於今(105)年26日南台強震,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經南檢調查始發現該大樓並非由簽證建築師所設計,係違反法規出借執業章證予他人申請建照,雖現行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並就違反規定者處以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證書;然相較其他專業證照人員於出借執業章證予他人執行業務行為之罰則或為罰緩、或為科刑,皆從嚴規範。建築師所執行之業務多與公共建設、國人居住空間等生命安全財產事項息息相關,更需課以高度之道德責任與嚴格之標準規範,爰擬具「建築師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我國建築師執業行為之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今(105)年26日南台強震,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經南檢調查始發現該大樓並非由簽證建築師所設計,建商係借牌營造,顯已違反現行建築師法規,供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之建築師應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證書。惟相較其他專業證照人員法規,如會計師法、律師法、醫師法……等,就借牌行為或處以罰鍰、或課以刑責、或廢止其執業證書,建築師所執行之業務為實施建築管理,其涉公共建設與國人居住場所安全,與國人生命財產等事項關係密切,更需以嚴格標準予以規範。
 
二、另未取得建築師資格之人違法使用建築師章證或其事務所標識辦理本法規定相關業務,顯係明知其不具相關資格,僅為圖便宜行事,以借牌形式實施建築管理行為,如因該行為致人死傷者,亦應課以連帶責任,始盡信賴保護之責,並期達遏止不正行為之效。
 
三、爰參考國內其他專業證照人員法規就借牌行為之規範,及刑法關於業務過失致死之刑度,修正建築師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並新增第四十六條之一,以強化我國建築師執業行為之責。
 
提案人:徐榛蔚
 
連署人:王金平、吳志揚、鄭天財、曾銘宗、柯志恩、許毓仁、李彥秀、呂玉玲、廖國棟、王育敏、林德福、林麗蟬、簡東明、陳宜民、許淑華、蔣萬安、張麗善
 
 
 
 
【行政院】
 
 
行政院新聞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災害防救法」自民國89719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5次修正,並經行政院於10332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惟未能於立法院第8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依法須重新送請審議。因今(105)26日地震之後,各界對該法提出修正建議,為應本次震災重建需求,因此重行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災害類別增列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及工業管線災害。(修正條文第2條)
 
二、明定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及工業管線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為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經濟部。(修正條文第3條)
 
三、將「內政部災害防救署」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修正條文第7條及第16條)
 
四、增列區應比照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修正條文第12條)
 
五、災害防救經費增列不受預算法第23條有關資本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相關規定之限制,使運用更為靈活及符實需。(修正條文第43條)
 
六、增列協助災民災後復原重建相關規定,包含災前借款、信用卡之本金及利息得予展延、以房屋或土地抵償原購屋貸款債務、利息補貼及稅捐減免等,並明定上開措施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44條之1至第44條之4)
 
七、本次增列有關災後重建之條文溯及自中華民國10526日生效,以協助10526日震災受災戶儘速重建家園。(修正條文第52)
 
 
 
行政院新聞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本案最重要的精神為加入第三方公正團體的勘驗,有助於保障建築品質,後續請加強與立法院溝通,以利儘速通過。
 
內政部指出,今(105)年26日高雄美濃地震,臺南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等多處建築物倒塌造成慘重傷亡,為強化現行建築物審查、勘驗及竣工查驗等制度,避免日後震災再次造成相同傷害,藉由第三方公正單位辦理審查及現場勘驗及竣工查驗以落實三級品管,並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因此擬具「建築法」修正草案第34條、第56條及第70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之結構、設備、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應另由直轄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法人、學校或團體審查。(修正條文第34條)
 
二、增列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經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法人、學校或團體辦理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6條)
 
三、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竣工查驗,應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法人、學校或團體辦理。(修正條文第70條)
 
 
 
行政院新聞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增加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提高「事業概要」同意門檻,並將聽證程序納入都市更新程序中,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意旨,另考量災損建物更新重建的急迫性,其同意比率門檻,仍維持現行二分之一及得免除「事業概要」的程序,並強化公產參與都市更新機制及針對目前民間實務執行的爭議與困難,進行全面性檢討與改進。未來完成修法程序後,當有助於改善都市地區的環境品質及推動都市再生。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已列為本(第9屆第1)會期立法院優先審議通過法案,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以利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都更條例自民國871111日公布施行後,為因應發生重大災害辦理都市更新需要、簡化都市更新作業程序、協助解決整合困難與執行爭議、強化推動機制、提高更新誘因、放寬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限制等,歷經多次修正,嗣各界對於該條例部分內容尚有許多建議,內政部前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並經本院101127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惟未能於立法院第8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依法須重行送請審議。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強化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增訂資訊公開及通知送達的方式,以維護民眾權益。(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
 
二、為增加執行彈性,並健全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機制,確保私部門參與政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案的權益,明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實施更新的其他機關(構),得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並增訂關於公開評選申請、審核及爭議申訴的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至第19條)
 
三、考量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為避免重大災害的發生劃定的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其辦理都市更新具有急迫性,爰明定得免擬具事業概要,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以簡化辦理程序。(修正條文第20條)
 
四、增訂主管機關於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應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作成核定。(修正條文第33條及第47條)
 
五、考量災後及防災更新的急迫性,除依修正條文第9條劃定的更新地區的同意比率仍維持現行二分之一規定外,其餘地區為減少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爭議,加強保障民眾權益,適度提高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取得同意的門檻及修正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書的限制。(修正條文第37條)
 
六、為避免影響推動中更新案的安定性,爰訂定過渡條款,就已報核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准予維持適用報核當時的規定。(修正條文第84條)
 
  
 
行政院新聞
 
0206震災後建築工程審勘問題引發各界關注,行政院長張善政指示儘速檢討建築法相關制度,並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行政院政務委員許俊逸今(22)日邀集相關部會召開審查會議後表示,本次修法在強化建築法中有關審查、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部分,導入民間專業機構人力,明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結構、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的機關(構)、法人、學校與公會團體審查,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等規定。
 
針對建築工程審查勘驗制度,許政委指出,依現行建築法第3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專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另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等規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並應由直轄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即得繼續施工,並得隨時派人勘驗。礙於各地方政府幅員、人力財力差異,以致執行管理強度不一,藉由本次修法強化建築工程審查勘驗機制。
 
許政委表示,本次修正「建築法」第34條,對於建築師、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結構、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的機關(構)、法人、學校與公會團體審查;至施工中及申報竣工時,針對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在第56條增訂應經主管機關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第70條增列建築物竣工查驗機制,並均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法人、學校與公會團體辦理。期藉助民間專業能力,提升建築管理效能。另有關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基於建築安全及社會成本考量,內政部將邀集相關機關、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等另定之。
 
  
 
行政院新聞
 
0206地震之後,各界對災害防救法提出各種修正建議,行政院長張善政責請政務委員蕭家淇於今(18)日召開「災害防救法修正案審查會議」,邀集中央相關機關除就103322日原送立法院審查,獲致共識的修正草案重行檢視外,並針對此次地震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的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亦免予課徵所得稅及救助金、慰問金或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等內容研商修正草案。
 
行政院表示,災區居民因天然災害導致其有向銀行貸款的房屋毀損不堪使用,在經過原貸款金融機構同意之下,可以用因災損而經政府認定的房屋及其土地,來抵償原貸款債務。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
 
行政院指出,有關社會關注土壤液化應納入災害救助的範圍,由於土壤液化是屬於地震所導致的現象之一,現行依災防法第48條規定已訂有「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將修訂此一行政命令,增列土壤液化以明文納入救助範圍。
 
行政院強調,本次審查會議完成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法案為優先法案將請內政部儘速完成法制作業並提送225日院會討論,通過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新聞
 
0206震災」凸顯部分老舊窳陋、耐震強度不足建物亟須辦理都更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議題,為加速「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進度,行政院政務委員蕭家淇今(18)日邀集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六都代表與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及國發會等單位在行政院召開「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會議」,蕭政委表示,本次審議的條文,主要係因應「0206震災」災後重建需求及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號解釋違憲條文失效等二個重點。
 
蕭政委指出,針對災後重建需求部分,考量更新執行的主體性、可行性與急迫性後,災損或防災重建的更新同意比率建議不予提高,仍維持現行規定二分之一的比率。此外,考量災後更新急迫性,現行災害防救法已有簡化規定,排除「都市更新條例」部分程序,本次修正進一步增訂為災後重建或避免災害發生需要,得免除「事業概要」程序,以加速災後復原與重建。
 
蕭政委進一步表示,為排除都市更新條例違憲狀態,並為因應「0206震災」引發各界對於災後重建及防災需求的重視,已請內政部依會議結論修正相關條文,將於提報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儘速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有關違憲條文部分,本次修正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除了加強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並提高「事業概要」同意門檻外,最重要是將聽證程序納入都市更新程序中,明定在核定計畫前,應舉辦聽證,讓利害關係人得以到場陳述意見及論辯。
 
 
【內政部】
 
 
內政部新聞

今(105)年26日高雄美濃發生芮氏規模6.4地震,造成臺南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等多處建築物倒塌,為強化建築物設計及施工管理效能,內政部今(15)日由次長陳純敬主持邀集建築師、土木、結構、大地技師及不動產開發商業公會開會研議,與會者達初步共識,決定借鑑日本的「中間檢查制度」作法來修正建築法,藉由第三公正單位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
 
內政部表示,依現行建築法第3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另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等規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並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礙於各地方政府幅員、人力財力差異,以致執行管理標準不一。
 
內政部今日邀集建築師、土木、結構、大地技師及不動產開發商業公會開會討論,各單位對於參考日本阪神地震後實施的中間檢查制度,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結構等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關(構)、公會團體審查,及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經主管機關(或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等規定,獲得共識,內政部將朝此方式著手修正建築法相關規定,以達到落實三級品管的目的。
 
針對這次0206地震造成之慘痛災情,內政部除了檢討前述建築法的修正外,亦將檢討是否提高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以及對於震災災民的救助措施,包括地震後建築物安全評估、租屋補貼、重建(購)或修繕貸款、震損建物貸款餘額承受、重建或重購賑助、震損建物更新規劃及補強工程之補助及老舊建物健檢補助等項目,祈能協助災民早日重建家園,並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營建署新聞
 
為強化建築設計、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機制,內政部於昨(18)日部務會報通過「建築法」第34條、第56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結構等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的機關(構)、公會團體審查,及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經主管機關或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等規定,以達到落實三級品管的目的。本修正草案將循法制作業程序送行政院審議,並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審查的優先法案。
 
內政部表示,依現行「建築法」第3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另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等規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並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礙於各地方政府幅員、人力財力差異,以致執行管理強度不一。
 
內政部於今(105)年215日邀集建築師、土木、結構、大地技師及不動產開發商業公會開會討論,決定借鑑日本的「中間檢查制度」作法來修正建築法,藉由第三公正單位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營建署並著手進行「建築法」修法工作。
 
本次修正「建築法」第34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結構等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的機關(構)、公會團體審查;第56條及第70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經主管機關或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竣工查驗,並得委託專業機構為之,有關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本次修法將藉由導入民間機構專業能力,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更加落實三級品管制度,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並進一步強化建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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