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9日 星期四

【新竹市】遠雄建設「御莊園」建案(山坡地整體開發丙種建築用地)




107-03-29

遠雄建設位於新竹市明湖路的「御莊園」建案,因違反建築法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新竹市政府於1052月勒令停工,遠雄建設同年不服提起訴願,皆遭內政部駁回,再於同年提起行政訴訟,經一年多爭訟程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29)日宣判竹市府勝訴。市府工務處表示,本府所為勒令停工及變更設計之行政處分確屬合法,遠雄建設應盡速向本府申請變更設計以符實際儘早復工,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企業形象受損。

遠雄建設御莊園建案位在新竹市明湖路青草湖上方的「新竹華城山坡地整體開發變更計畫」區內R區街廓丙種建築用地,其容許建蔽率12%,容積率160%,建築型態為13層樓集合住宅;但102年遠雄建設委託建築師申請由原「13層樓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集合住宅」,也就是在不變更原有建蔽率、容積率及樓地板面積下,由「矮胖型」變更為「瘦長型」,當時市府同意備查,並依法副知內政部營建署,惟市府多次接獲陳情指此建築物高度有問題,經市府再請示內政部營建署,確有違反區域計畫及建築法令規定。

市府通知遠雄建設本建案建築高度設計不符規定,當時「御莊園」建案工地尚未施工,市府至少4次正式函文通知遠雄建設辦理變更設計或暫緩施工,惟遠雄建設皆置之不理,加上遠雄建設自開工後,皆未依建築法第56條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規定,於各施工階段申報勘驗,擅自興建建築物達地下4層樓及地上約7層樓,對此案山坡地周圍的公共安全有嚴重危害疑慮,市府為公共安全盡把關之責,於1052月依法勒令停工,並要求遠雄建設變更設計及補辦相關手續。

遠雄建設對勒令停工的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訴願,經多次訴願答辯,皆遭內政部駁回,遠雄建設不服於同(105)年提起行政訴訟,歷經一年多爭訟程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29)日宣判市府勝訴,市府工務處要求遠雄建設尊重高等法院判決,依法設計及興建建築物,且儘快依法辦理變更設計及申報勘驗,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企業形象受損。





新竹市政府新聞

新竹市政府工務處今(29)日表示,為維護公共安全,遠雄公司位於新竹市明湖路之「御莊園」建築工程案,因違反建築法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本府依法予以勒令停工。遠雄公司對本府勒令停工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訴願,歷經多次訴願答辯過程,市府於昨(28)日收到內政部訴願決定書,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決議駁回遠雄公司之訴願申請。

遠雄建設「御莊園」建案位於新竹市明湖路青草湖上方,屬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於民國82年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本案開發計畫,開發計畫規定建築型態為「13層樓集合住宅」,遠雄公司委託建築師預定將本案建築高度設計興建至27層樓,經內政部營建署函示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第268條規定之公式檢討方式不符,違反區域計畫及建築法令規定,且市府通知遠雄公司建築高度設計不符規定時,「御莊園」建案之工地尚未施工。

另遠雄公司自開工後,均未依建築法規定逐層申報勘驗,擅自興建建築物已達地下4層樓及地上10層樓,對於本案山坡地建築之公共安全有嚴重危害疑慮,市府堅持為公共安全盡好把關工作,依法勒令停工。

市府呼籲遠雄建設公司尊重內政部之訴願決定,依法設計及興建建築物,儘快依法辦理變更設計及申報勘驗,勿再持續爭訟,專心於現有建案之執行及落實品質管理。
   
 
 
新竹市政府新聞
 
新竹市政府工務處今〈7〉日表示,為維護市民居住安全,本府勒令停工的確有其必要,本案未依規定申報樓層勘驗及建築物高度問題,經多次勸導暫緩施工及變更設計未果,工務處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依建築法第565887條規定於今(105)222日發出停工通知。未來市府將依訴願決定、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及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建築法第2條規定,縣市政府為建築法之地方主管機關,建築管理首重於維護公共安全,遠雄公司未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申報樓層勘驗之樓層數已達10層樓(含地下室),若僅以罰款,等待其補辦鑑定試驗及相關手續,根本無法遏止其繼續施工之狀態,無異於鼓勵業者逕自施工規避勘驗,嚴重影響公共安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235款規定,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本府前經多次函請遠雄公司立即暫緩施工在案,且新竹市政府通知暫緩施工時,本案建築物尚未施工,但是遠雄公司執意拒絕本府立即暫緩施工通知,持續賣屋及興建,新竹市政府斷然處置,發函勒令停工實有其必要,若造成相關損失,並非遠雄公司所無法預期,應由其自行負責。
 
收到停工通知後,遠雄建設公司也很快地依行政救濟程序向本府及內政部提出申請申覆事宜,針對建築物高度規定不符部分,市府將尊重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最後判決結果辦理。為落實建築物施工管理,市政府堅持若遠雄公司未依法停止施工辦理變更設計及補辦相關手續,本府將依據建築法規定,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並依法移送法辦。
 
 
 
營建署新聞
 
針對10534日時報周刊1985期封面故事報導,「有關遠雄集團於新竹市建案『御莊園』,營建署發文同意該建案從13層樓變更為27層,且只需向新竹市政府辦理備查,避開重新申請審查的嚴格程序」,對於相關審查程序容有誤解,營建署特此澄清。
 
營建署表示,「御莊園」係位於「新竹華城山坡地整體開發計畫」範圍內,因申請人擬調整開發案之建築物高度,新竹市政府前於1023月來函說明,本案將「13樓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集合住宅」,並回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章山坡地建築第268條規定檢討。本案既經市府說明建築物高度回歸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故本部於102329日函復,其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得由申請人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市府備查,並說明後續申請人調整建築高度影響建築配置與環境景觀層面等疑義,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時,由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或環境影響評估法規(超高建築物)詳予審議妥處,本部並無核定或同意本案高度調整為27層。
 
營建署表示,有關本案變更內容對照表及建築物高度依前開相關法規規定皆無須報請本部備查或同意,爰本部依法並無核定高度之權責,本案實際得興建高度為何,仍應由新竹市政府依法辦理。
 
 
 
新竹市政府新聞
 
新竹市政府工務處今日表示,為維護市民居住安全,有關遠雄建設「御莊園」建案未依規定申報樓層勘驗及建築物高度問題,經多次勸導暫緩施工及變更設計未果,工務處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依建築法第565887條規定於今(105)年222日發出停工通知。未來市府將依訴願決定、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及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工務處表示,該建案為原核准「新竹華城山坡地整體開發變更計畫」R區街廓丙種建築用地,容許建蔽率12%、容積率160%,建築型態為13層集合住宅大樓;102年遠雄建設申請由原「13樓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27樓〉集合住宅」,也就是在不變更原有建蔽率、容積率及樓地板面積下,由「矮胖型」變更為「瘦長型」建案。因本案整體開發許可原由內政部核定,且依非都市土地管制及建築相關法令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因此,本案建商申請變更建築物高度,經工務處發函經內政部於102329日函釋「申請人計畫於建築基地面積、建蔽率、容積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變下,依土地重測後,土地面積申請建築,並調整樓層由原『13F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集合住宅』,因土地重測致使土地面積增加,如無超出原核准土地範圍,依管制規則第22條第1項第1款立法原意,並非屬於增、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有關增加土地使用強度係指增加建築基地面積、建蔽率、容積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含建築樓層數及高度……,申請人得依規定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貴府備查」始於1021231日核發建造執照。
 
後因陳情人陳情本案建築物高度問題,工務處多次函詢內政部釋疑,該部另有不同的解釋,因此工務處於10310月及1045月通知遠雄建設要求變更設計,以維公共安全,但建商遲未申請變更設計,並持續銷售及興建,工務處遂於今(105)年222日發出勒令停工通知,未來如有擅自復工,將依據建築法第93條規定,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也將依法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另外,工務處表示,目前該建案建築物高度問題將由第三公正單位,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行政訟訴判決結果來依法處理。
 
 
 
《時報周刊》林智堅槓趙藤雄 新竹版大巨蛋 遠雄再遭勒令停工20160304日)
 
遠雄集團又被勒令停工,這次是位在新竹巿的建案「御莊園」,遭人檢舉在葉世文擔任營建署長期間,營建署發文同意該建案,從13層樓變更成27層。由於該地屬山坡地開發案,又是填土造地而來,且距離新城斷層僅2公里,附近住戶擔心公安問題,更懷疑建照有問題,於是提出檢舉。在安全考量下,巿政府日前決定勒令停工,「御莊園」成了新竹巿版的大巨蛋。
 
位在新竹國家藝術園區,近青草湖的遠雄建案「御莊園」,在農曆年期間,推出四驅車競賽活動,受到民眾歡迎,帶動現場看屋人潮及成交量。不過,年假才過完,222日「御莊園」就收到新竹巿政府發函,指其涉及違反建築法56條及58條規定,勒令立即停工。
「御莊園」因強調樓高27層,可飽覽新竹市夜景,售價130萬起跳,在當地算貴。只是這棟高樓,卻讓下方的住戶膽戰心驚,甚至成立自救會對抗遠雄。
 
自救會以「御莊園」山下國家藝術園區的住戶為主,他們擔心,「御莊園」建案位在山坡地上,原始核淮開發的建案樓層只有13樓,卻在遠雄買地接手後,一下子變更成27樓。
 
( 詳情請看1985期時報周刊 )
 

 
 
遠雄集團又遭勒令停工,這次槓上的是新竹市長林智堅!
 
今日出刊的《時報周刊》報導,遠雄位於新竹市的建案「御莊園」,遭人檢舉在葉世文擔任營建署長期間,從13層樓變更為27層。由於該地屬山坡開發案、又是填海造地而來,離新城斷層僅2公里,附近居民擔心公安問題,也懷疑建照有問題提出檢舉。
 
新竹市政府於222日發函,指「御莊園」涉及違反建築法56條以及58條規定勒令停工,市長林智堅指出,除了勒令停工外,將指示政風處主動將遠雄在新竹市所有開發案送檢調,以確保市民權利以及安全,遠雄集團副總蔡宗易則對此表示「新竹政府沒有提出不符規定事項,僅以『安全有疑慮』為由,遠雄一定會提出國賠,爭取應有的權利!」
 


 

2018年3月21日 星期三

⊙部會報告【立法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第9屆第5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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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21)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 https://lis.ly.gov.tw/lydb/uploadn/107/1070321/15.pdf




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




2018-03-21

【新北市訊】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簡稱防災自治條例)於今日(321日)公告、23日實施,對於建築結構安全有所疑慮的建物,又多了一種處理途徑可供選擇,以簡便快速的申請流程,藉由重建、整建或維護重返安全的生活環境。

都市更新處張溫德處長表示,房子就跟人一樣也有生命週期,會因為屋齡、建材、災害等因素造成居住安全上的疑慮,防災自治條例主要目的 在於限期消除潛在危險建築物,提供重建及整建維護2種協助方式。在拆除重建部分定額給予50%容積獎勵、鬆綁相關法令及提供租金、地價稅、房屋稅等3項補貼;而在整建維護方面則提高耐震補強費用補助75%,最高上限可達1200萬,主要是,以簡單程序及明確獎勵,鼓勵民眾加速重建及提升建築結構耐震能力。

更新事業科徐子宏科長補充,配合防災自治條例實務執行需求,目前配套訂定 租金補助、稅捐補貼要點及作業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預計今年4月陸續推出。另外,市府自1053月起推出「房屋健檢、補強、重建一條龍」服務,目前已有68處災害高風險社區派駐都更推動師或輔導團隊進行輔導,其中已有8處修復完成、2件進入都更程序,19個社區達成共識將重建或補強,現在本市防災型都更最後一塊拼圖──防災自治條例公告實施,將加速社區凝聚共識,協助居民早日遠 離危險家園。


「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防災,避免重大災害發生,增進公共利益,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依建築法規定申請拆除新建或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整建、維護之下列建築物,得適用本自治條例:
          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領得建造執照,經本府房屋健檢耐震詳評結果屬應立即辦理拆除、結構修復之合法建築物。
          二、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合法建築物因地震受損,報經本府核准建議應拆除或修復、補強。

第四條    申請整建或維護建築物者,得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二年內申請補助費用,並以實際整建或維護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第五條    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二年內完成拆除第三條建築物及與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屬同一使用執照範圍內建築物,並領得拆除完成證明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新建及獎勵:
          一、以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新建;原無訂定容積率者,依新建時容積率新建。
          二、得以原建蔽率、原開挖率新建。
          三、建築物高度得於飛航安全管制允許範圍內放寬之。
          四、得以原規定容積率、新建時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十申請容積獎勵後,不得再依相關規定申請容積獎勵。
          新建後建築基地應臨接之計畫道路、現有巷道之寬度應達八公尺,或自基地退縮留設深度合計達八公尺。                                                                   
          新建前作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於新建後不受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之使用限制,維持原住宅使用。

第六條    於前條規定期限內經本府核准拆除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得申請租金補助,並以一年為限。
          於前條規定期限內領得拆除完成證明者,得依下列規定補貼稅捐:
          一、新建三年內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全額補貼地價稅。
          二、新建後二年內補貼地價稅及房屋稅百分之五十。
          前二項補助與補貼之方法及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第七條    本府應定期清查本市境內有危險之虞建築物,並輔導依本自治條例規定進行新建、整建或維護,必要時得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018-02-14

【新北市訊】近日花蓮大地震與2年前南台大地震維冠大樓倒塌事件,使「房屋健檢」、「危險老舊建築」等居住安全議題備受關注。新北市政府自1052月起領先全國推出防災型都更行動方案,透過房屋健檢一條龍,實際瞭解及輔導具安全疑慮社區推動更新問題,再加上10729日經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之新北防災自治條例,未來更會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納入輔導範圍,健全新北防災型都更拼圖,提供多元途徑全力打造安全家園。

新北市政府鑑於民國105年南台大地震所帶來嚴重災害,率全國之先推出「防災型都更行動方案」,將房屋「健檢、補強、重建」整合為ㄧ條龍服務,針對881231日之前興建的建築物持續提供房屋健檢服務迄今已受理達2000件以上,完成1996件勘檢,已成功消除許多民眾居安疑慮,並於同年5月主動篩選與臺南維冠大樓規模類似, 即地面層挑高或挑空作為大型商場之1415層樓且未辦理結構外審共150件具安全疑慮建築物,目前已成功輔導逾8成辦理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其中須進行詳評(即確實有疑慮)54(36%),後續再透過重建、整建維護耐震補強等法令修訂、專業輔導與資金補助等全方位協助的方式改善居住環境,建構新北「安居城市」目標。

為使防災型都更深入社區,新北市政府更首創「都市更新推動師」制度,已輔導超過100處社區辦理自力更新,並針對68個災害高風險社區指派推動師優先蹲點輔導,其中已有8處修復完成、2件進入都更程序,16個社區達成共識將重建或補強,其餘案件也在推動師協助下持續進行。

朱市長於市政會議時表示,新北市議會在9日通過「新北市推動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成為全國第一個通過防災型都更自治條例的縣市,鼓勵民眾將危險建物進行補強 或重建。提供建物容積獎勵及對經鑑定為危險建築之建物必須在2年內拆除,以保障市民居住安全,自治條例預計3月正式公告實施。通過這個自治條例是重要的里程碑,未來必須有具體作為,以蘿蔔與棒子並用的方式,讓這個自治條例兼具誘因及強制力,在全國都更仍面臨瓶頸的情況下,希望加速推動防災型都更,以民眾居住安全作為最重要的考量。

新北市政府強調,防災自治條例的1個目標是為限期 消除潛在危險建築物,藉由重建50%獎勵與整建最高1200萬的2種作法,重建者並適度給予租金、地價稅、房屋稅補貼的3項補貼等誘因,藉由這種簡單的程序,明確的獎勵,加速民眾重建安全的家園及提升建築結構耐震能力。因建築物重建整合涉及民眾權利,市府將予以尊重,但如建築物經確認具結構安全疑慮,後續將不排除依建築法規定限期停止使用,以確保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使防災型都更拼圖更加完備。




2018-02-10

【新北市訊】新北市推動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簡稱防災自治條例)於昨日(29日)議會三讀通過,配合中央政策,提供更多元途徑,讓有安全疑慮的建物,在簡便快速的申辦流程下,藉由重建、整建維護的方式讓市民重返安全的生活環境。

都市更新處張溫德處長表示,本市在1052月起率全國之先,陸續推出一系列的防災行動方案,透過房屋健檢一條龍篩選潛在危險建築,並經蹲點輔導了解實際困境需求,進而制定防災自治條例。張處長補充,防災自治條例的1個目標是為限期消除潛在危險建築物,藉由重建50%獎勵與整建最高1200萬的2種作法,並適度給予租金、地價稅、房屋稅補貼的3項補貼等誘因,藉由這種簡單的程序,明確的獎勵,加速民眾重建安全的家園及提升建築結構耐震能力。

張處長強調,雖然中央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已經上路且在本市已有初步成效,但面對高危險及高風險的建築物,但我們希望在獎勵及相關誘因部分能更加明確,因此本市防災自治條例通過,讓市民可以多一項選擇,有助於早日脫離高災害風險的環境。






2018-02-09

【新北市訊】新北市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簡稱防災自治條例)於今日(29日)議會三讀通過,完備本市防災型都更拼圖,配合中央政策提供多元途徑,讓有安全疑慮的建物,在簡便快速的申辦流程下,藉由重建、整建或維護重返安全的生活環境。

城鄉發展局柳宏典局長表示,近日花蓮大地震又再次讓民眾人心惶惶,台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地震及災害何時來臨無法預測,所以讓有安全疑慮的建物遠離危險這是很重要的事,本條例兼顧結構補強機制及加速重建協助。感謝議會加開臨時會鼎力支持,三讀通過防災自治條例,可望在今年三月發布實施。

柳局長再次強調,面對高危險及高風險的危險建築物,我們無法漠視人民的生命安全,現行機制不乏強制規定,但卻缺少相對應的協助配套措施,相較於拆除重建,既有建物結構補強也應該被重視,雖然中央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已經上路,但防災自治條例通過,讓市民可以多一項選擇,有助於早日脫離高災害風險的環境,得以安心居住。

都市更新處張溫德處長補充,市府以海砂屋或因地震受損,以及經耐震詳評評定拆除、結構修復之合法建築物為優先協助對象,並以「限期拆除」及「限期改善」之作法,透過50%容積獎勵、鬆綁相關法令限制、提高整建維護補助額度,及提供前期鑑定評估、補助租金、補貼稅捐等方式,通過簡單的程序,明確的獎勵,加速民眾重建安全的家園及提升建築結構耐震能力。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http://www.planning.ntpc.gov.tw/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http://www.uro.ntpc.gov.tw/




新北市推動的防災型都更,從務實執行與環境友善作為出發,藉由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法令制度的檢討、民眾自力更新最欠缺的技術及資金協助都訂定出全方位的協助與輔導措施,相關執行方案皆已陸續推出。有關防災型都更主要從三大面向提出配套執行方案:

一、法令制度鬆綁、擴大適用範圍:「簡易都更修法使其程序再簡化及擴大適用範圍」、「土壤液化高潛勢地區降低都市更新適用門檻,放寬屋齡檢討為20年」、「增訂都市更新獎勵項目,鼓勵建物提高結構安全性能」、「修訂容積移轉規定,促使防災道路與避難點優先取得,並增加亟待重建或危險建物整合誘因」。

二、政府主動出擊提供經費及專業協助:「自力都更提高補助經費至630萬」、「整建維護耐震補強得以單棟建物提出申請,提供評估及施工經費補助上限可達1,000萬元」、「房屋健檢、補強、重建一條龍服務」、「高災害風險地區的建築物,都市更新推動師優先蹲點輔導」。











施政成果







電子書及文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