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 交通委員會
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 交通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金德
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 交通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金德
目錄
壹、前言
壹、前言
貳、施政重點
一、推動「均衡臺灣,在地希望」計畫
二、落實公共建設「淨零轉型,永續臺灣」
二、落實公共建設「淨零轉型,永續臺灣」
三、精進公共工程管理
四、完善政府採購制度
五、加速並提升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功效
參、結語
參、結語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金德今天有機會列席貴委員會,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報告本會業務,深感榮幸。
本會依職掌及因應公共工程實務需求,除為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並肩負推動「均衡臺灣,在地希望」計畫、落實公共建設「淨零轉型,永續臺灣」、精進公共工程管理、完善政府採購制度及加速並提升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功效等主要任務,近期工作重點如:加速推動均衡臺灣政策計畫;協助地方加速推動災後復建工程;務實協助各機關及地方政府解決工程流標問題;鼓勵公共工程落實節能減碳等,持續協助解決機關及廠商遭遇之問題,以提升公共工程之執行效率及服務品質。
以下謹就施政重點,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報告,敬請指教。
貳、施政重點
一、推動「均衡臺灣,在地希望」計畫
(一) 加速推動均衡臺灣政策計畫
1. 管控均衡台灣政策計畫:
(1) 為加強推動均衡台灣政策計畫,本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自 113 年 6 月起將總統政見「均衡台灣,在地希望」納入重點列管項目。
(2) 「均衡台灣,在地希望」共計 140 項攸關地方發展的基礎建設,包括交通、產業、文化觀光、水資源、醫療、青創、能源、地方創生等大類,皆按預定里程碑持續推動。
(二) 協助推動重大計畫,促進平衡區域發展
1. 協助檢視、穩健推動:持續協助各機關檢視重大計畫推動期程,適時協調各機關於可行性研究、建設計畫、相關法規及行政規定所需提送之審查資料 (例如:環評、出流管制等)所遭遇之跨部會協商情事,並提醒機關可分期分階循序啟動,促進平衡區域發展。
2. 加速審議、確保目標:為加速計畫協審與基本設計
審議,將檢視各重大建設計畫送審內容是否掌握核心理念、扣合定位及建造標準、發揮規劃設計單位之專業等,加速相關審議,確保目標達成,並提供應注意事項。
(三) 即報即審加速地方復建工程
1. 統籌各部會辦理審議:行政院為協助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規定,交由本會統籌相關部會辦理縣(市)政府申請復建經費補助之審議作業。
2. 加速 0403 地震及 4 月豪雨災後復原重建:
(1) 建立專案小組召開列管會議:為強化中央部會聯繫管道,掌握公共設施災後復原進度,以確立中央及地方災損處理分工,本會分別於 113年 4 月 6 日及 17 日於花蓮縣政府召開「0403花蓮地震專案小組」會議,並配合行政院召開14 場研商會議,盤點、協調及整合相關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復原重建,定期追蹤重大復建工程辦理情形。
(2) 「即報即審」加速辦理地方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審議:本會於 113 年 5 月 24 日邀主計總處、地方政府及中央審議主管機關完成 0403 地震地方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審議,期間辦理 24 場次審議現勘,共計核定 131 件,經費約 7.02 億元。另考量 0403 餘震與 4 月豪雨之影響,接續於 113 年 6 月 20 日完成 0423 地震及 4 月豪雨地方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審議,期間辦理 32 場次審議現勘,共計核定 133 件,經費約 7.11 億元。
3. 加速凱米颱風災後復原重建:
(1) 啟動凱米颱風現地訪視專案:於災後立即由本會主委及 2 位副主委分三路率隊前往協助有經費需求之縣市政府,加速盤點公共設施災後復原所需經費。於 113 年 8 月 2 日至 27 日前往連江縣、南投縣、宜蘭縣、雲林縣、新竹縣、屏東縣、花蓮縣、苗栗縣、嘉義縣、臺南市、臺東縣及高雄市,共計 12 個縣市。現勘過程除就公共工程緊急採購及災後復原規定進行說明外,亦請中央單位在收件後立即審勘,以加速補足經費缺口,讓實質工程施作與所需經費同步到位。
(2) 採「即報即審」、「跨部會合勘」方式,系統性復建避免重覆致災:針對地方公共設施復建工程,本會及中央審議主管機關皆採「即報即審」原則處理,尤其具有時效性的工程,可先行提報;同時,採「跨部會合勘」方式深入瞭解致災原因及一併考量周邊環境脆弱因子,避免公共設施重複受災。
(3) 初步統計地方復建經費提報需求 171.5 億元,
於 9 月底完成審議作業:各地方政府總提報件數 3,577 件,經費約 171.5 億元。本會依即報即審原則預計分 4 批進行審議作業,至 113 年 9 月 2 日已完成 3 批次(南投縣第 1、2 批次及苗栗縣第 1 批次)審查,核列 33 件,經費計 3 億 1,417 萬 5 千元,剩餘案件於 9 月 25 日至 27 日召開審議會議審認。
二、落實公共建設「淨零轉型,永續臺灣」
(一) 精進生態檢核、節能減碳及提升植生綠覆率
1. 精進生態檢核
(1) 滾動檢討修正「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本會配合各機關實際執行情形及參考各環保團體之建議,迄今修正 4 次。
(2) 強化計畫審議加強源頭管理: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納入中長程計畫自評表,並在基本設計審議程序增列生態檢核事項,以強化計畫審議功能;於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納入生態友善機制內容,並將生態專業人力納入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同時運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及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掌握生態檢核辦理情形。
(3) 建立查核及監督機制,落實機關辦理生態檢
核:將生態檢核列為施工查核重點項目,並請部會落實辦理生態檢核之分層審查;建立統一友善資訊公開平台;推動「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生態檢核作業訪視實施計畫」,以瞭解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生態檢核執行情形。
(4) 透過生態檢核能力建構,提升生態檢核品質:
本會 112 年 11 月 30 日研訂「公共工程生態檢核實務問答集」、112 年 4 月訂定「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資訊公開作業指引」,並將「生態檢核機制」納入每年例行常態訓練課程(公務人員專業集中實務訓練、技師技術服務專業訓練講習、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要求各部會持續辦理教育訓練、案例宣導及實地觀摩演練,及於公共工程金質獎融入生態永續理念等獎勵措施,建構生態檢核軟實力。
2. 推動公共工程節能減碳及提升植生綠覆率
(1) 已推動定性減碳:111 年 8 月 31 日訂定「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提醒各工程機關從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計畫、設計、招標、施工及營運階段)均納入低碳材料、工法、機具、設備等節能減碳作為,降低工程碳排放量。
1. 管控均衡台灣政策計畫:
(1) 為加強推動均衡台灣政策計畫,本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自 113 年 6 月起將總統政見「均衡台灣,在地希望」納入重點列管項目。
(2) 「均衡台灣,在地希望」共計 140 項攸關地方發展的基礎建設,包括交通、產業、文化觀光、水資源、醫療、青創、能源、地方創生等大類,皆按預定里程碑持續推動。
(二) 協助推動重大計畫,促進平衡區域發展
1. 協助檢視、穩健推動:持續協助各機關檢視重大計畫推動期程,適時協調各機關於可行性研究、建設計畫、相關法規及行政規定所需提送之審查資料 (例如:環評、出流管制等)所遭遇之跨部會協商情事,並提醒機關可分期分階循序啟動,促進平衡區域發展。
2. 加速審議、確保目標:為加速計畫協審與基本設計
審議,將檢視各重大建設計畫送審內容是否掌握核心理念、扣合定位及建造標準、發揮規劃設計單位之專業等,加速相關審議,確保目標達成,並提供應注意事項。
(三) 即報即審加速地方復建工程
1. 統籌各部會辦理審議:行政院為協助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規定,交由本會統籌相關部會辦理縣(市)政府申請復建經費補助之審議作業。
2. 加速 0403 地震及 4 月豪雨災後復原重建:
(1) 建立專案小組召開列管會議:為強化中央部會聯繫管道,掌握公共設施災後復原進度,以確立中央及地方災損處理分工,本會分別於 113年 4 月 6 日及 17 日於花蓮縣政府召開「0403花蓮地震專案小組」會議,並配合行政院召開14 場研商會議,盤點、協調及整合相關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復原重建,定期追蹤重大復建工程辦理情形。
(2) 「即報即審」加速辦理地方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審議:本會於 113 年 5 月 24 日邀主計總處、地方政府及中央審議主管機關完成 0403 地震地方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審議,期間辦理 24 場次審議現勘,共計核定 131 件,經費約 7.02 億元。另考量 0403 餘震與 4 月豪雨之影響,接續於 113 年 6 月 20 日完成 0423 地震及 4 月豪雨地方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審議,期間辦理 32 場次審議現勘,共計核定 133 件,經費約 7.11 億元。
3. 加速凱米颱風災後復原重建:
(1) 啟動凱米颱風現地訪視專案:於災後立即由本會主委及 2 位副主委分三路率隊前往協助有經費需求之縣市政府,加速盤點公共設施災後復原所需經費。於 113 年 8 月 2 日至 27 日前往連江縣、南投縣、宜蘭縣、雲林縣、新竹縣、屏東縣、花蓮縣、苗栗縣、嘉義縣、臺南市、臺東縣及高雄市,共計 12 個縣市。現勘過程除就公共工程緊急採購及災後復原規定進行說明外,亦請中央單位在收件後立即審勘,以加速補足經費缺口,讓實質工程施作與所需經費同步到位。
(2) 採「即報即審」、「跨部會合勘」方式,系統性復建避免重覆致災:針對地方公共設施復建工程,本會及中央審議主管機關皆採「即報即審」原則處理,尤其具有時效性的工程,可先行提報;同時,採「跨部會合勘」方式深入瞭解致災原因及一併考量周邊環境脆弱因子,避免公共設施重複受災。
(3) 初步統計地方復建經費提報需求 171.5 億元,
於 9 月底完成審議作業:各地方政府總提報件數 3,577 件,經費約 171.5 億元。本會依即報即審原則預計分 4 批進行審議作業,至 113 年 9 月 2 日已完成 3 批次(南投縣第 1、2 批次及苗栗縣第 1 批次)審查,核列 33 件,經費計 3 億 1,417 萬 5 千元,剩餘案件於 9 月 25 日至 27 日召開審議會議審認。
二、落實公共建設「淨零轉型,永續臺灣」
(一) 精進生態檢核、節能減碳及提升植生綠覆率
1. 精進生態檢核
(1) 滾動檢討修正「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本會配合各機關實際執行情形及參考各環保團體之建議,迄今修正 4 次。
(2) 強化計畫審議加強源頭管理: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納入中長程計畫自評表,並在基本設計審議程序增列生態檢核事項,以強化計畫審議功能;於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納入生態友善機制內容,並將生態專業人力納入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同時運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及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掌握生態檢核辦理情形。
(3) 建立查核及監督機制,落實機關辦理生態檢
核:將生態檢核列為施工查核重點項目,並請部會落實辦理生態檢核之分層審查;建立統一友善資訊公開平台;推動「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生態檢核作業訪視實施計畫」,以瞭解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生態檢核執行情形。
(4) 透過生態檢核能力建構,提升生態檢核品質:
本會 112 年 11 月 30 日研訂「公共工程生態檢核實務問答集」、112 年 4 月訂定「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資訊公開作業指引」,並將「生態檢核機制」納入每年例行常態訓練課程(公務人員專業集中實務訓練、技師技術服務專業訓練講習、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要求各部會持續辦理教育訓練、案例宣導及實地觀摩演練,及於公共工程金質獎融入生態永續理念等獎勵措施,建構生態檢核軟實力。
2. 推動公共工程節能減碳及提升植生綠覆率
(1) 已推動定性減碳:111 年 8 月 31 日訂定「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提醒各工程機關從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計畫、設計、招標、施工及營運階段)均納入低碳材料、工法、機具、設備等節能減碳作為,降低工程碳排放量。
(2) 逐步推動定量減碳:依工程主要類型及特性推動中央部會訂定減碳作業參考指引。持續蒐集各機關已取得之工程產品碳排放係數,建立碳排基準,並完善政府採購配套機制,引導供應鏈自願減碳,使公共工程逐步邁向淨零排放。
(3) 透過教育訓練及審議機制,構建工程永續發展:
A. 將「節能減碳檢核機制」納入每年例行常態訓練課程(如公務人員專業集中實務訓練、技師技術服務專業訓練講習、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並將節能減碳納入公共工程金質獎評分項目,鼓勵產官學研攜手共築低碳韌性工程。
B. 透過公共工程計畫審議功能,提醒機關於計畫
內因地制宜選用合適樹種、苗木、樹穴大小,提高區域內綠覆率,除可調節氣溫減緩城市熱島效應,亦可增加節能減碳效益,創造永續環境。
(二) 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落實循環經濟
1. 組成跨部會推動小組:自 106 年 7 月起會同環境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計 4 個部會成立「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共同落實循環經濟政策,迄今已召開 25 次會議。
2. 達成去化焚化再生粒料及煉鋼爐碴:焚化再生粒料部分,本會每月彙整具有潛在使用需求之公共工程標案清單,送請環境部及地方政府,媒合運用於公共工程,113 年截至 6 月使用量約 39.2 萬公噸、產出量約 37.8 萬公噸;煉鋼爐碴部分,修正本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納入煉鋼爐碴,正面表列氧化碴及轉爐石為合格材料, 113 年截至 6 月氧化碴、轉爐石使用量分別約 51.5 萬公噸及 83.5 萬公噸、產出量分別約 49.4 萬公噸及 80.8 萬公噸。目前整體使用量均已大於產出量,已見成效。
3. 擴大使用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為協助瀝青廠解決廠內堆置 AC 刨除料,已通函要求各工程主辦機關對於新設計、發包工程所產出 AC 刨除料,應儘量達成刨用平衡,不得要求廠商回購。另為協助加速去化瀝青廠內堆置的 AC 刨除料,本會已請內政部修正「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包括:擴大 AC 刨除料再生利用用途、建立 AC 刨除料交換及暫置平台、完善 AC 刨除料流向管理機制等,並研擬 AC 刨除料整體去化策略。
A. 將「節能減碳檢核機制」納入每年例行常態訓練課程(如公務人員專業集中實務訓練、技師技術服務專業訓練講習、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並將節能減碳納入公共工程金質獎評分項目,鼓勵產官學研攜手共築低碳韌性工程。
B. 透過公共工程計畫審議功能,提醒機關於計畫
內因地制宜選用合適樹種、苗木、樹穴大小,提高區域內綠覆率,除可調節氣溫減緩城市熱島效應,亦可增加節能減碳效益,創造永續環境。
(二) 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落實循環經濟
1. 組成跨部會推動小組:自 106 年 7 月起會同環境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計 4 個部會成立「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共同落實循環經濟政策,迄今已召開 25 次會議。
2. 達成去化焚化再生粒料及煉鋼爐碴:焚化再生粒料部分,本會每月彙整具有潛在使用需求之公共工程標案清單,送請環境部及地方政府,媒合運用於公共工程,113 年截至 6 月使用量約 39.2 萬公噸、產出量約 37.8 萬公噸;煉鋼爐碴部分,修正本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納入煉鋼爐碴,正面表列氧化碴及轉爐石為合格材料, 113 年截至 6 月氧化碴、轉爐石使用量分別約 51.5 萬公噸及 83.5 萬公噸、產出量分別約 49.4 萬公噸及 80.8 萬公噸。目前整體使用量均已大於產出量,已見成效。
3. 擴大使用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為協助瀝青廠解決廠內堆置 AC 刨除料,已通函要求各工程主辦機關對於新設計、發包工程所產出 AC 刨除料,應儘量達成刨用平衡,不得要求廠商回購。另為協助加速去化瀝青廠內堆置的 AC 刨除料,本會已請內政部修正「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包括:擴大 AC 刨除料再生利用用途、建立 AC 刨除料交換及暫置平台、完善 AC 刨除料流向管理機制等,並研擬 AC 刨除料整體去化策略。
(三) 打造高效低碳採購
1. 納入全生命週期成本考量: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邁向我國淨零碳排放之政策目標,刻正修訂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要求技服廠商應於設計中納入節能減碳策略,並依契約約定及細部設計成果估算碳排放量。
2. 公有建築能效標示:為達成 2030 年公有新建建築物達建築能效 1 級或近零碳建築的目標,並完備綠建築標章與建築能效標示制度之接軌,刻正修訂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要求機關辦理個案申請綠建築候選證書、綠建築標章時,應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規劃,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
3. 共同供應契約揭露產品碳足跡:為逐步推動揭露產
品碳足跡資訊,將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平台增加碳排(碳足跡)欄位,短期由訂約機關於共同供應契約上架時,請各品項產品之得標廠商自主性提供碳排數據,預計於 113 年 12 月底上線;長期則與本會建置之碳排強度資料庫介接。有助機關選擇低碳產品。
三、 精進公共工程管理
(一) 提升施工查核成效,強化金質獎評審內容
1. 落實查核選案原則,加強查核巨額工程:
(1) 查核選案原則: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以民眾檢舉、媒體報導、決標標價偏低、進度明顯落後、大幅變更契約等工程為優先查核對象。另為確保偏遠地區公共工程品質,本會針對偏遠地區之公共工程案件已加強查核。113 年 7~8 月本會查核偏遠地區工程 16 件,占該區間查核量之 50%,其中查核成績列甲等計 13 件、列乙等計 3 件。
(2) 加強查核巨額工程:為確保全國重大公共工程之品質及進度,已針對前項相關工程中屬新臺幣 2 億元以上者加強查核。
(3) 施工品質穩定提升:113 年 1 月至 8 月全國計查核 3,039 件工程,查核比率為 13.09%;全國各機關工程施工查核成績列甲等以上比率為 81.1%,較 112 年度甲等以上比率 78.9%提升2.2%,整體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持續穩定提升。
2. 落實查核缺失改善追蹤,強化考核作業:
(1) 審查確認查核缺失:各機關查核小組查核後,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應於 7 個工作天內將查核紀錄函送機關,機關應督促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限期完成缺失改善,經審查確認,再報查核小組審查後備查。
(2) 強化考核作業,確保缺失確實改善:本會每年度針對各機關查核小組「查核缺失改善追蹤情形」進行考核,抽查查核缺失改善情形,如缺失改善審查之嚴謹度、缺失改善佐證文件、照片或說明之完整性等,確保相關缺失確實改善。112 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業於 113 年 6 月17 日通函各機關,以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後續將持續推動辦理。
3. 強化金質獎評審內容:
(1) 自 89 年起辦理公共工程金質獎優良工程及個
人評審活動,並自 110 年起增加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公開表揚優良工程團隊及個人。89 年迄 112 年已辦理 23 屆,「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計 697 件、「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計 47 件、「個人貢獻獎」計 149 人得獎。目前辦理第 24 屆,參選案件「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計 118 件、「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計 25 件、「個人貢獻獎」計 17 人。
(2) 優化評審項目及標準
A. 為強化公共工程之工地人員管理,確保遵守職安規定,評審項目新增「移工管理」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項數及罰鍰金額」。
B. 為讓公共工程朝向永續、生態環境邁進,金質獎評審標準新增具體減碳成效、使用再生材料及具體綠化成效、植栽計畫、綠覆率等標準。
(3) 持續精進金質獎措施:為確保金質獎得獎案件施工品質優良,刻研議參加金質獎之案件,整個施工過程,應經定期抽查,確認工程品質。
(二) 持續主動協處公建計畫
1. 掌握公建計畫執行進度:
(1) 本會自 90 年起成立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機制,協助排除困難問題,迄今 20 餘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經費達成率均達九成以上,並自 109 年度起已連續 4 年超過 95%,112 年度經費達成率更創新高,達 96.21%。基於分層負責、各司其職原則,本會 113 年 7 月 18 日修正「公共建設督導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列管範圍調整為年計畫金額1 億元以上且具工程性質內涵。
(2) 列管計畫包含「一般公共建設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公共建設類計畫」共 311 項,經費6,394.72 億元,截至 113 年 8 月底,經費執行率 109.50%、達成率 54.37%,執行成效尚屬良好。本會將於督導會報持續管控,請各部會確實依核定之各項作業里程碑期程辦理。
2. 主動協助困難問題:
(1) 每月召開督導會報:依全生命週期以部會、計畫、工程標案逐級管控,並每月召開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協調解決跨部會問題,並不定期由主委、副主委率隊實地訪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2) 現地訪查提供建議:113 年截至 9 月已辦理 11 次計畫訪查,如近期於 113 年 9 月 10 日訪查澎湖縣「光榮水資源回收中心」及「馬公海水淡化廠」營運情形。續研議澎湖污水建設專案計畫,打造乾淨的水循環;減緩既有水庫蓄水不穩問題,提供未來觀光及民生用水需求。
3. 加速停工、終解約工程復工或重新發包:依「強化公共工程標案停工解約之管理機制」,就進度落後、停工、終解約案件每月通知主管機關加強控管,並針對未執行金額較大之案件,定期召開會議協助排除困難,近期於 113 年 8 月 22 日召會針對 28 案提供協處。113 年度截至 8 月底計有 1,062 件工程復工或重新發包,使待執行金額 420.93 億元重新投入市場,活絡經濟。
4. 督促機關依約加速付款:113 年度截至 8 月底,由廠商主動通報經本會列管案件 15 件,其中已付款結案 10 件,金額 0.63 億元;主動篩選案件已有 65 件完成付款,付款金額 6.93 億元。
5. 歸納流標原因提出因應作為:
(1) 工程流標有個案因素,已歸納原因並個案協處:近 5 年(108 年至 112 年)整體工程招標
2 次內決標件數比率約近 9 成,113 年截至 8月工程招標 2 次內決標件數比率為 91.57%。針對少數流標個案,本會自 107 年起針對中央機關(含補助地方政府)5,000 萬元以上且流標 2次以上之工程,或各部會推動重大建設計畫,邀集招標機關、上級機關、補助機關及業界專家,召開 340 餘案專案檢討會議協處,歸納分析流標主因為個案因素,包括「設計內容與預算編列不相符」、「未按實際需要訂定工期」、「契約書圖條件不合理」及「案量集中廠商觀望」。
(2) 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座談:赴六都及流標較嚴重之縣市政府舉辦計 15 場說明會,說明中央政府對流標問題、施工階段如何預防停工及因應物價上漲所擬訂之因應機制,並藉由雙向交流討論,瞭解地方遭遇問題;續經歸納分析後,彙整提供本會意見,函送各縣市政府。
(3) 務實提出因應協處:就上開個案因素提出因應對策,彙整「工程採購流標主因及工程招標前各階段機關應注意重點及說明」及「機關辦理公共建設應注意事項」通函各機關,內容包括機關應注意計畫前後階段相合(例如計畫符合需求)、合理編列經費(例如發包預算符合市場行情)、採取因應物價波動措施(例如務實編列物調費及預備費)、合理訂定工期(例如參考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及擴大公平競爭(例如同性質標案視廠商供應能量適度分散)等,並附有個案流標原因之分析供機關參考,以減少公共工程流標發生。為善用採購策略,使公共工程完工後,可發揮整體效益、預期使用功能,於 113 年 8 月 26 日通函各機關於工程採購各生命週期階段應注意重點。
(三) 強化機關職安管理,加強墜落風險案件查核
1. 介接違反勞動法令資料:為促使施工廠商重視並落實工地職安管理之責,本會已規劃於「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以下簡稱雲端服務網)介接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將施工廠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件數登載於雲端服務網「廠商標案基本資料」及「廠商履歷表」資料庫,使工程主辦機關加強管理廠商落實職業安全,主管機關篩選職業安全表現不佳之廠商加強查核。
2. 加強查核有墜落風險案件:
(1) 運用廠商履歷篩選潛在風險案件:運用本會公共工程雲端系統,篩選具有墜落之虞或勞動檢查有墜落嚴重缺失之施工廠商或監造單位所承攬之公共工程案件。
(2) 依工程特性篩選墜落高風險案件:勞動部將113 年訂為「營造業墜落打擊年」,爰本會針對有發生墜落災害疑慮之公共工程案件,如涉及高差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高空作業及基礎開挖等,加強查核。
3. 職業安全納入金質獎推薦基準與評審標準:金質獎嚴審推薦參選案件之職業安全辦理情形,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違反職安法令遭罰鍰情形,不得推薦參選或予審酌扣分。
四、完善政府採購制度
(一) 廣徵各界對於政府採購制度之意見
1. 政府採購制度策進作為: 為精進政府採購之執行,本會 113 年 9 月 4 日函送「精進政府採購法之意見徵詢表」至各機關,廣泛蒐集意見,作為後續研修採購制度之參考。
2. 拜會各界精進業務推動:
(1) 為精進政府採購制度,本會自 113 年 7 月起陸續拜會律師公會、產險公會、建築設計及公共工程業務推動相關之技師公會等團體,廣納建言。其中針對政府採購制度部分,包含調整政府採購之查核金額及巨額採購金額門檻、鼓勵機關多使用仲裁制度等,各界意見已納入後續研修政府採購制度之參考,並啟動檢討修正各類契約範本。
(2) 定期拜會外國駐台機構,協處外國廠商參與我國政府採購提出之陳情、異議案件,溝通說明我國政府採購相關制度,符合世貿組織制度與國際接軌。113 年 8 月並出席台歐盟政府採購研討會,就國際及國內政府採購契約慣例進行意見交流。
(二) 增修政府採購法令及範本
1. 凝聚各界共識,持續編修契約範本:
(1) 為強化對派駐勞工及合作社社員之權益保障,刻研擬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訂派駐人員遭機關人員職場不法侵害之處理方式、申請育嬰留停年資計算方式、增訂給付年終獎金價金確認方式及適時檢核合作社與社員勞動關係。
(2) 公共工程實現優質、永續目標,有賴機關與技術服務廠商(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建築師、技師)之良好合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則為規範雙方各項權利義務之文書,為使機關落實政府採購法維護公共利益、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實務所需,本會已公開徵求機關業界提供意見,並多次召會與業界公會討論修正,重點包括:重要條款不得任意更改、服務項目與費用明確化、違約之罰金清楚且合理、隨薪資指數調整服務費等。
(3) 預告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配合國家推動淨零政策,鼓勵廠商提供低碳產品及服務,於「技術」項目,增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防範受停權處分廠商之負責人另行成立其他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於「過去履約績效」項目,增列「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以其為負責人之其他廠商遭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4) 研議增修財物採購契約範本,針對進口貨品相採購,機關得要求廠商提供多種產地相關之證明文件,以供相互勾稽比對,並就進口報關文件偽變造等違失行為,加強注意查核。
2. 編訂指引、手冊協助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為從政府採購源頭協助機關人員加強落實我國資安管理政策,建構安全之資通環境,與數位部、產業界合作,依資安法令及其主管機關要求,於 112 年 9 月 25 日訂定「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
另為利機關瞭解整體經費架構並合理編列費用,於 113 年 5 月 1 日訂定「資訊服務採購經費估算編列手冊」,說明資服採購自規劃、設計、開發、建置至保固維運等階段,應考量之經費項目及其內涵。
(三) 運用工程履歷引進優良廠商
1. 持續建置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歷:蒐整分析各機關執行公共工程資料,建置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內容包括承攬紀錄、施工品質、重大職災及受停權紀錄等,目前累計 1 萬 4 千餘家施工廠商之承攬履歷,並開放供機關查詢運用,藉以督促施工廠商自主要求。
2. 精進擴充公共工程參與人員履歷:進一步將履歷制
度深化至參與人員,建置公共工程參與人員履歷,內容包括參與紀錄、施工品質、重大職災及受懲戒紀錄等,目前已累計 16 萬餘人次,亦已開放供機關查詢運用,藉以督促參與公共工程之人員自我要求。
3. 推廣應用履歷資料,挑選優良廠商及參與人員:已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及人員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提供運用履歷資料辦理採購選商、履約管理及施工查核選案之具體範例,協助採購及履約機關藉以挑選優良廠商及參與人員。
(四) 持續推動政府採購之電子化
1. 持續推動電子領標,減省廠商領標成本:113 年 1 月至 8 月機關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之案件約 14.4 萬件,電子領標比率達 99.66%,減輕廠商往返機關領標之人力與時間成本,將持續朝全面電子化邁進。
2. 加速推動電子投標,增進採購效率:為便利廠商以電子化方式參與政府採購,104 年起就資格及規格單純之財物採購,持續推動簡易電子報價機制,110 年擴大適用工程採購,並每年訂定目標達成率,113 年度財物及工程採購電子報價機制目標值分別為 50%與 12%,將持續強化電子投標之便利性及信賴度,增進採購效率。
五、加速並提升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功效
(一) 提供機關採購人員必要且即時的協助,以減少招、審、決標之錯誤
1. 辧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提供全國採購機關人員必要之專業教育及考試訓練,使其具備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各階段問題處理知能。112年度辦理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及進階訓練,合計辦理 191 班,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人數共8,137 人。
2. 輔導地方政府成立專責採購單位:為提升地方政府採購績效,截至 113 年 8 月底,除連江縣外,已請全國 21 個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專責採購單位,可先就各地方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所涉疑義及遭遇問題,透過該府專責採購單位協助諮詢、解決,以加速處理並提升採購效能。
(二) 設置政府採購諮詢機制減少契約條款認知歧異:機關與廠商於採購執行過程,倘有採購法執行疑義或對採購契約有認知歧異,案情單純或有前例者,本會即時以書面方式提供意見;案情較複雜須召開會議協處者,截至 113 年 8 月底,已召開諮詢會議協處案件計 122 件,約七成三採納本會之意見由雙方續行協議。
(三) 提升調解案件之處理及效率:持續管控爭議調解案件辦理進度,並落實回饋機制,且透過精進調解案件處理作業流程,以加速案件之處理,俾提升處理效率,充分發揮調解功能;109 年至 113 年 8 月本會調解成立率近八成。
參、結語
公共工程建設之推動與民眾福祉息息相關,並為國家經濟發展之主要動力,爰積極協助各機關排除公共工程推動上所遇到之困難與障礙,讓公共工程順利推動並讓品質更為提升,一直是本會努力的目標;近期並與相關部會合作,協助強化公共建設淨零轉型,以維護人本、優質、永續的生活環境。本會將全力協助加速公共建設之推動,以增進經濟動能。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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