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工程管字第1100300003號 |
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吳澤成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以現場查核為主,書面資料審查為輔。 前項查核,應依行政院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並參照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前項參考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四 條 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之件數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所屬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標案(不含補助及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案件)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且各規模之工程應查核件數如下: 一、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標案:以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各款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查核小組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定金額,為採購標案之預算金額。複數決標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第 六 條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涉及取樣者,應會同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廠商,確認取樣方法、位置、數量及運送方式後辦理之。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第 八 條 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混凝土結構物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之判定標準者,應依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設計標準辦理。 原查核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應於試驗結果判定完成後,始通知機關查核成績;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 |
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