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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1之1、附表1之2、附表1之4、附表1之5、附表1之7、附表2之2、附表2之4、附表2之5、附表2之7修正草案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四、附表一之五、附表一之七、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四、附表二之五、附表二之七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住宅性能評估【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訊息公告
2020/01/16。公告指定辦理住宅性能八大項評估機構
2020/01/17。辦理住宅性能八大項評估機構收費標準
2020/01/17。公告指定辦理新建住宅性能結構安全單項評估機構
2020/01/17。辦理新建住宅性能結構安全單項評估機構收費標準
內政部105.3.18台內營字第1050803783號公告
內政部101.12.25台內營字第1010811938號令訂定
內政部105.3.11台內營字第1050802492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4
內政部105.9.19台內營字第1050812222號令修正第3條附表4
內政部106.8.10台內營字第1060810377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內政部107.7.6台內營字第1070810782號令修正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
內政部107.7.6台內營字第1070810782號令修正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
內政部105.3.31台內營字第1050804771號公告
內政部105.3.18台內營字第1050803920號公告
內政部104.10.8台內營字第1040814856號公告
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5-10-14
住宅法業於101年12月30日正式施行;內含住宅補貼、住宅市場、社會住宅、居住品質等四大領域,其中為提升居住品質,本部營建署依住宅法第37條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並經內政部於101年12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10811938號令發布實施。
住宅性能評估分為新建住宅性能評估與既有住宅性能評估,評估類別分為: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光環境、音環境、空氣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等八大性能。新建住宅由起造人為申請人,八大性能類別應一併申請評估;既有住宅則由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視需求選擇申請評估之,建議以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節能省水、住宅維護等五項性能評估類別為優先。透過專業機構的評估了解住宅不易由外觀簡易判斷其性能,經住宅性能評估後,發給新建或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依性能水準及住宅性能項目之評定等級,供消費者選擇購買住宅之參考,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作為改善既有住宅相關設施參考,健全房地產市場及提升住宅品質之目標。
營建署表示,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住宅性能評估之機構,係由內政部指定之專業機構辦理,目前內政部已於104年10月8日公告指定台灣建築中心為住宅性能評估機構,執行住宅性能評估相關業務,歡迎有評估意願者可向該中心申請評估,相關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簡介懶人包,可點選下列網址 http://ppt.cc/vEkDY,或民眾有相關住宅性能評估申請問題可電洽台灣建築中心02-8667-6111詢問。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2-12-07
內政部於昨(6)日部務會報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草案,以提升住宅品質及明確標示住宅性能,使買、賣雙方藉由專業者的評估深入了解住宅不易由外觀簡易判斷的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節能省水、住宅維護等性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表示,「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是依據「住宅法」所擬定,規劃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鼓勵住宅之興建者、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評估。規定事項包括新建住宅、既有住宅評估類別;各類別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及評分;評估機構與評估人員資格,以及鼓勵措施等。
內政部說明,住宅性能評估分新建住宅及既有住宅性能評估,依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空氣環境、光環境、音環境、節能省水、住宅維護計8種性能類別,各類別分別評估性能等級。新建住宅需8種性能類別一併申請;既有住宅則由申請人視其需求選擇,若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建議以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等5項評估類別為優先。建築物經評估後,發給新建/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為鼓勵民間參與住宅性能評估,新建住宅評估且達一定等級者,頒發獎牌、獎狀或公開表揚;屋齡達一定年限之既有住宅申請住宅性能評估,主管機關將公告指定性能類別,補助一定比例之評估費用,補助上限為45%。
住宅性能評估由內政部指定之專業機構辦理,辦法亦明定評估機構應具備之條件,包括應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法人團體,且須置有建築、土木、營建等相關科系大學以上畢業,並具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專任技術人員三人以上等。具有本辦法所規定條件之機構,得備申請書、執行計畫書及條件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指定為住宅性能評估機構。
內政部表示,草案條文將於近期內發布,配合住宅法施行,並於指定評估機構後,由評估機構受理住宅性能評估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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