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5日 星期三

專案質詢【立法院】蔡壁如委員:提高綠覆率之精進方案(109年4月)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463
來函日期:10949
發文日期:109413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90087022
辦理機關:內政部
別:營建


案由

本院蔡委員壁如,針對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明文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然而根據有媒體披露,台灣都會區綠覆率偏低,尤其六大直轄市的綠地面積更低於10%,另根據107年營建統計年報分析,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及體育場所等5項計畫用地指標皆為國家競爭力之一,綠覆率偏低形同國家競爭力缺乏,且建商常有以韓國草取代樹木爭取綠地面積,造成綠覆率假象。爰要求內政部檢討我國綠覆率執行成效不彰之問題,並積極參考國外綠覆率相關政策措施、及臺北市《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之綠覆率相關規定,具體提出如何提高我國綠覆率之精進方案,藉此提高人民居住生活水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我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綠覆率偏低,如同缺乏國家競爭力。根據107年營建統計年報分析,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及體育場所等5項計畫用地指標為國家競爭力之一,107年底全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及體育場所等計畫面積計17,871公頃,占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面積之19.2%,另就各縣市政府針對該5項公設用地計畫面積占各縣市都市計畫面積之比例觀之,以澎湖縣占9.8%最多,高雄市占8.6%次之,屏東縣6.4%再次之。就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及體育場所闢建率(即已闢建面積占計畫面積)而言,以新竹市占92.8%最高,臺中市占83.7%次之。

二、何謂綠覆率,綠覆率是一定範圍內(例如一個城市、一個社區或一塊建設用地)的綠地佔比的一種都市計畫指標,其具體定義、計算方法因地區而異。根據臺北市《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指總綠覆面積與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比,該規則更規定各類建築基地之綠覆率,有其一致施行標準,政府應積極檢討我國綠覆率執行成效不彰之問題。

三、政府綠覆率定義不明確,推動城市綠化效果大打折扣。根據聯合報新聞報導,台灣從中央到縣市政府「綠地」、「綠覆率」定義模糊不清,綠化品質不良,而種樹是減碳、改善暖化與熱島效應最簡單方法,紐西蘭去年通過溫室氣體零排放法,以二年為淨零碳排目標,其中一項減排手段是十年內種十億棵樹。而新加坡目標是把約百分之卅的綠覆率,提高到百分之四十,義大利米蘭未來十二年內要種三百萬棵樹,相關政府部門應參考國外政策目標,以作為台灣綠覆率提升之重要參考資料。


答復內容

蔡委員就台灣都會區綠覆率偏低如何提高我國綠覆率之精進方案,藉此提高人民居住生活水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貴委員所提積極參考國外綠覆率相關政策措施,以提出提高我國綠覆率之精進方案,本部敬表支持。為推動都市綠化環境,本部之都市計畫相關法令面業予以修正訂頒相關規定,期自都市規劃、土地使用等各階段予以規範:

()從都市規劃階段進行引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規定,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應該視實際的需要擬定生態都市的發展策略;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擬定生態都市的規劃原則,包含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計畫區內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等;都市設計之內容應表明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以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等事項。

()從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予以管制:「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基地保持空地之比率、綠覆率、透水率等相關事項,降低都市發展產生熱島效應之衝擊。其他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等直轄市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業有規定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定綠覆率之管制事項。

二、另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第6款第1目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及第5目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係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實務執行,各地方政府訂有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或準則、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等規定,有關綠覆率定義及建築基地應符合之規定,例如:「桃園市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及「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三、綜上,有關貴委員所提透過綠覆率制定,提高人民居住生活水準部分,本部業於都市計畫相關法令面已修正訂頒相關規定。後續將運用都市計畫審議權限,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確實要求予以落實檢討,並要求各地方政府納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範,以期提高都市居住生活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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