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71
來函日期:108年10月3日
發文日期:10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80100526號
辦理機關:國防部、文化部
業 務 別:國防及退伍軍人、文化及觀光
案由
就落實眷村文化保存問題
說明
一、眷村文化乃我國歷史發展過程的一部分,且描繪出近代臺灣歷史變遷、社會演進過程,並融入不同族群所表現之多樣性文化,為我國特有文化的一環,也是大多數人共有的記憶和印象。眷村文化除空間與實體建築有形文化資產外,更不容忽略集體記憶之眷村飲食文化、人物故事、人際關係、社會網絡及其生活之歷史文件、資料檔案等,為同具保存價值之資產與史蹟。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固然是一種更有效率的土地使用方式,但對文化保存而言,眷村改建意謂著居住環境與人際關係的重大改變,整體眷村文化隨著改建進程,遭受巨大衝擊。
三、眷村文化乃我國社會發展與歷史變遷的一部分,是特有文化的一環,眷村文化實有保存必要。目前對於眷村文化保存之法律依據相當薄弱,為永續推動我國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之需要,國防部及文化部等相關部會,應擬具眷村文化保存法及相關保存執行辦法,以達落實眷村文化保存、活化及永續發展之目標。
答復內容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規定,文化部為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各級公有機關之財產具文化資產身分者為管理機關。管理機關就文化資產負有管理維護之責,應編列預算妥適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因國軍眷舍及其土地之管理機關多屬國防部,眷村如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者,經各主管機關依文資法規定,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後,即應由該眷村之管理機關為後續相關之管理維護。
二、國防部於推動眷改工作同時,為因應社會各界對原有眷村空間與文化之保存日益殷切,自民國96年起,即配合文資法修法,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並訂定「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目前,國防部列管經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之眷村計50處,其中13處眷村文化保存園區,由眷改基金提撥4億元支應初期之軟、硬體設施開辦費,並無償撥用予各地方政府負責後續維管。另經地方政府指定具文資身分之眷村計37處,將分別規劃以促參、委外經營、合作開發及委託代管等方式,以持續保存及活化眷村文化資產,建構永續發展之機制。
三、文化部文資局另補助地方政府進行眷村文化性資產清查,再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文資法規定審議指定或登錄,並辦理保存維護工作。為強化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105年7月27日修正之文資法第8條,增列第2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之規定,文化部自105至本(108)年期間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各項眷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計44案,核定補助經費計14億3,999萬9,672元。其中推動「眷村文化保存新星計畫」計40案,補助經費7億2,100萬0,778元,計畫內容含括軟硬體之保存與發展。此外,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推動「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跨域整合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計4案,補助經費為7億1,899萬8,894元。
四、至沈委員所提擬具眷村文化保存法及相關保存執行辦法一節,國防部為強化眷村文化永續發展,落實眷村文化保存工作,前已成立專案小組研擬「國軍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於本年3月22日及4月17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審竣,俟提行政院會議討論通過後,將儘速送請貴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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