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9日 星期三

政府採購法








111-06-24

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惟自採購法88年施行迄今均未調整,為增進採購效率並呼應各界需求,工程會刻正研議是否調高。

政府採購法為兼顧採購公開與效率之立法目的,就不同採購金額級距,訂有寬嚴不同之採購程序要求,其中公告金額採購,原則應以公開方式辦理;至於未達公告金額,得採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工程會表示,政府採購法自88年5月施行23載以來,物價指數已累積有相當漲幅,例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成長約99%,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約26%,經常性薪資指數成長約31%,爰順應時空環境改變適時檢討調整公告金額數額。

工程會說明,經參酌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初步研議公告金額將調升至150萬元,後續依法制程序公告各界徵求意見後實施。


111-02-01

政府採購為國家施政計畫之具體執行,影響機關政策及業務推動甚鉅,為提升採購公平及品質,工程會近期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以確保評選委員公正評選,並評選出務實可行方案。

工程會表示,機關最瞭解採購之需求,且採購成敗應由機關首長負全責,因此修正後明文規定評選委員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應由機關人員擔任,且召集人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另如果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應改期開會。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為利評選委員瞭解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是否可行及招標文件所定之目的、經費及期程等,協助機關選出務實可行方案,因此增修規定,要求機關內部之採購評選工作小組應擬具前述事項之初審意見供委員討論。

工程會另外補充,評選委員應具良好操守,且公正、超然辦理評選,於評選案件決標後,不得協助得標廠商履行契約;另如有違反法令經工程會依規定列入不得遴選名單之人員,機關不得遴選該等人員擔任評選委員。

工程會最後表示,除法規上的加強外,也將透過採購專責人員訓練,持續宣導正確做法,以落實採購評選精進措施,讓優良的評選委員協助機關選出符合需求之優良方案。


110-12-14

關於近期發生履約工安事故、錯用影片文件等事件,影響政府施政形象,工程會表示,經檢討原因後發現,在法規面均有完整規定,是履約執行面未落實所致,為確實使各機關落實執行查核不良廠商及人員,工程會從建立採購系統檢核表、介接相關系統資料、精進工程履歷制度及強化稽核查核等機制改善。

  工程會表示,為利各機關建立採購內控機制,已就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從招標至驗收各階段,訂定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供各機關參考,近期並增列可能有借牌轉包之表徵情形。另工程會亦將增加從規劃、設計至施工階段,訂定各機關上級機關及工程會之應注意事項與應辦事項,以更明確權責。

  就系統介接方面,為避免機關漏未發現廠商違法行為或未將廠商依法停權,工程會「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已介接內政部營造業與工地主任管理系統,自動比對廠商提報之營造業負責人或工地主任是否異常,避免人員違法擔任工地職務。另工程會已介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設定關鍵字就每日新增上網之判決書,蒐尋有關政府採購之刑事判決,並請招標機關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機制辦理(例如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有追蹤管考機制,工程會如發現機關有逾期未處理,即追蹤或啟動稽核。

  為避免履歷不佳廠商或人員參與採購,工程會已將工程履歷制度增加個人資料,供機關於辦理評選作業之參考。另可供機關於履約階段審查分包商及工地相關人員。

  在強化稽核查核方面,各採購稽核小組及施工查核小組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智慧選案,針對工程履約紀錄不佳(例如稽核缺失較多、查核丙等、職安缺失較多等)之機關及廠商辦理之採購案,加強稽核及查核,以確實發揮稽核或查核之功能。

  工程會最後強調,政府採購之落實,涉及各階段各參與單位人員之共同合作,各機關應確實作好應辦事項,上級機關應作好監督及補位角色,而工程會亦將持續構建良善採購制度,確保採購品質。



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










108-06-19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說明會(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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