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9日 星期一

【內政部】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



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

2018-04-09


一、緣起:

為避免106年11至12月間,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及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建築物及其屋頂列管既存違建火災致民眾死亡事件憾事再次發生;內政部於106年11月30日邀集各地方政府進行研商「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建議地方政府透過多重通報管道,提升清查違建成效,同時也列出優先執行類型,檢討違建存在的危險程度,進行調整、分類並訂定稽查標準,後續內政部將持續管考各地方政府年度執行處理計畫及執行績效。

二、目的:

為加強處理公安疑慮違章建築執行成效,針對目前各縣(市)統計違章建築案件及未來持續查獲之違章建築案件,請各地方政府依期提報「縣(市)政府年度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處理計畫」(如 附件1)、「縣(市)政府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清查計畫」(如 附件2)、「縣(市)政府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清查情形表」(如 附件3)定期回報「縣(市)影響公共安全之既存違章建築結案情形表」(如 附件4)辦理情形。

並將上開執行成果納入「內政部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計畫」督導考核評分指標(加重其配分)。請各地方政府持續清查並滾動式檢討查處案件,以維建築物之公共安全。

三、適用範圍:

(一)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優先執行類型說明如下:
A.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
B.屬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
B1-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B2-違章建築樓層達2層以上。
C.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C1-高密度居住使用(一定數量以上使用單元,例如3(含)個使用單位以上者)。
C2-消防單位建議應優先處理者。
C3-學校及工業區周邊宿舍。
C4-補教場所。
C5-其他(請註明)。
(二)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除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基本規定外,應視轄區內違章建築常見形式、使用樣態及災害經驗,積極主動檢討違建存在之危險程度(如頂樓加蓋之密閉空間、易燃隔間、集中居室使用等……),列入優先處理對象。

四、清查方向:

(一)建議各地方政府(府級長官)邀集府內各相關單位(如民政、消防、警政、教育、社政等單位……)研商討論,就各單位執行例行性業務時,若察覺有公安疑慮之場所,協助通報訊息予建管單位,建管單位接續進行查明是否列入違章建築執行標的,透過多重管道通報,提升清查績效。
(二)另可藉由租屋平台、網站、報紙或佈告欄廣告等管道勾稽比對,縮小重點執行目標。

五、執行機制:

針對既存違章建築有影響公共安全者,請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優先處理對象之執行計畫,強化其執行成效,明定年度執行能量與目標,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縣(市)政府年度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處理計畫」(如附件1),具體內容應包括:
1.法令依據。
2.計畫範園。
3.執行對象、態樣及期程。
4.經費概算。
5.執行方式是否採開口合約或其他方式辦理。
6.清查計畫(如附件2)。
7.執行作業配合事頃。
(二)請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縣(市)政府年度影響公共安全之既存違章建築處理計畫」(如附件1)、「縣(市)政府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清查計畫」(如附件2)、「縣(市)政府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清查情形表」(如附件3),於該府網站公告並副知本部營建署(請說明登載網址及日期),對外公開宣示執行標的。

六、督考機制:

為管考處理計畫之執行成效,請各主管建築機關配合下列期程辦理:
(一)107年1月31日前,研提107年度的處理計畫(含清查計畫及清查情形表)。
(二)爾後年度:
1.每年4月30日前,提送前一年全年的執行績效(結案情形表,配合督導考核評分)。
2.每年7月31日前,提送該年上半年的執行績效(結案情形表)。
3.每年12月31日前,提送下一年的處理計畫(含清查計畫及清查情形表)。




106-12-06

為避免1122日新北市中和違建火警92傷及昨(5)日北市八德路違建火警的憾事再次發生,內政部擬具「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草案)」,並於1130日邀集各地方政府進行研商,達成初步共識。該指導綱領(草案)建議地方政府透過多重通報管道,提升清查違建成效,同時也列出優先執行類型,建議地方政府檢討違建存在的危險程度,進行調整、分類並訂定稽查標準,未來各地方政府也要持續提報年度執行處理計畫及執行績效。

內政部指出,為利地方政府順利辦理違章建築清查作業,於指導綱領(草案)中提出清查方向,建議各地方政府於各單位執行例行性業務時,若查覺有公安疑慮場所,可協助通報訊息給建管單位,由建管單位接續查明是否列入違建執行標的,透過多重管道通報,提升清查績效。另外,也可以藉由租屋平台、網站、報紙或佈告欄廣告等管道勾稽比對,縮小重點執行目標。

內政部提到,指導綱領(草案)針對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的處理,除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基本規定外,建議各地方政府依下列優先執行類型,視轄區內違章建築常見形式、使用樣態及災害經驗,檢討違建存在的危險程度,進行調整、分類及訂定稽查標準:

A-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

B-屬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

B1-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B2-違章建築樓層達2層以上。

C-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者(例如高密度居住使用、消防單位建議應優先處理者、學校及加工區周邊宿舍、補教場所、其他等)。

內政部強調,該指導綱領(草案)也要求各地方政府持續提報年度執行處理計畫,於每年4月底提出前1年的全年執行績效,於每年7月底提出該年上半年的執行績效,並納入督考計畫,以督促地方政府正視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的嚴重性,依法優先執行拆除。內政部也呼籲各地方議會全力支持編列違建拆除預算,及審議強制拆除收費標準自治條例,期待透過中央與地方府會的共同努力,建立民眾安全的居住環境。

內政部表示,將協同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優先進行重點對象執行查處作為,後續並持續再與各地方政府滾動式檢討執行作業,以提高執行成效。

內政部表達,後續將針對相關法制內容強化,有效遏止違章建築新增案件之發生,調整公部門執行拆除之思維模式,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之義務及罰緩規定,進行檢討修正建築法相關規定,並積極處理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違建,以積極推動處理違章建築事宜,以維護民眾之居住安全。




106-11-24

有關22日新北市中和違建火警造成92傷的憾事,內政部表示,目前內政部已研擬「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草案)」,將於近期儘速邀集地方政府研商具體執行策略。同時,也建議地方政府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盤點優先查報拆除執行對象,特別是針對高密度居住使用、學校周邊學生宿舍及部分補教場所,列為重點執行對象。

內政部指出,為加強督促地方政府辦理違章建築清查作業,已研擬「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草案)」,並將於近期儘速邀集地方政府研商具體執行策略。未來將透過督考機制持續推動違建處理業務,包含地方政府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聯合稽查作業,及執行「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草案)」的成效,都會納入督考計畫,以督促地方政府正視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的嚴重性,針對有公安疑慮的違章建築,加強稽查處理。

內政部說明,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而所謂影響公共安全,除法定範圍外,建議主管機關依該條第2項第4款職權認定時,應視轄區內違章建築常見形式、使用樣態及災害經驗,積極主動檢討違建存在的危險程度,列入優先查報拆除執行對象。特別是高密度居住使用、學校周邊學生宿舍及部分補教場所,應列為重點執行對象。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房東打通鄰房、隔成套房出租等行為,應辦理申請變更使用、室內裝修使用許可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等事項,否則將被處以6萬元到30萬元的罰鍰,甚至是停止供水供電、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等處分。

內政部也說,為協助國民居住於合法住宅,減輕居住負擔,住宅法訂有多項住宅補貼規定,其中也包含針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或未達基本居住水準者優先補貼。內政部規劃有關「基本居住水準」的認定,是否增訂安全及品質指標等,將於法規檢討時併予考量,並聽取地方執行單位意見後研議配套措施。

內政部強調,違章建築不僅破壞房屋結構與防火性能,進而影響公共安全,也會破壞城鄉景觀風貌。各地方政府對於影響公共安全的既存違章建築,依法應優先執行拆除,並依計畫編足預算、爭取議會支持。內政部也會持續督促地方確實辦理,期待透過中央與地方府會的共同努力,建立民眾安全的居住環境。




【營建署



【台北市】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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