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根據政府採購法 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本會工程管理處聯絡人:林先生 主旨: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4表,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旨揭4表本會前於98年6月3日工程管字第09800240930號函修正。 二、為檢討履約權責之妥適性,本次檢討修正部分說明如次: (一)附表一至附表四前方說明部分,修正依據契約來源,將「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為「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並於附表一及附表三中,增列「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二)附表一至附表四說明部分,依營造業法修正規定,將「專任工程人員」修正為「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 (三)附表一至附表四將權責使用符號修正為權責名詞,較易參考使用。 (四)附表一至附表四依最新契約範本及相關規範,修正各履約項目之依據。 (五)附表一至附表四工程開(施)工前階段第11項「向勞檢單位申請丁種工作場所審查」,項目名稱修正為「向勞檢單位申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六)附表一及附表三增列工程施工階段第18項「擬定趕工計畫」,權責分別為承造人「辦理」,監造人「審查」,專案管理單位「審定」,業主「核定」。 (七)附表二及附表四增列工程施工階段第18項「擬定趕工計畫」,權責分別為承造人「辦理」,監造人「審查」,業主「核定」。 (八)附表一修正部分: 1、工程施工階段第1項「填報公共工程監造(監督、查核)報表」,增列業主權責為「備查」。 2、工程施工階段第3項「填報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增列監造人權責為「督導」,業主權責由「備查」修正為「督導」。 (九)附表二修正部分: 1、工程施工階段第2項「填報公共工程施工日誌」,監造人權責由「審查」修正為「核定」,業主權責由「核定」修正為「備查」。 2、工程施工階段第3項「填報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業主權責由「備查」修正為「督導」。 (十)附表三部分: 1、工程施工階段第1項「填報建築工程監造(監督、查核)報表」,增列業主權責為「備查」。。 2、工程施工階段第3項「填報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增列監造人權責為「督導」,業主權責由「備查」修正為「督導」。 (十一)附表四部分: 1、工程施工階段第2項「填報建築物施工日誌」,監造人權責由「審查」修正為「核定」,業主權責由「核定」修正為「備查」。 2、工程施工階段第3項「填報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業主權責由「備查」修正為「督導」。 三、檢附旨揭4表:「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各乙份。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本: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全國執行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國會聯絡組、技術處、企劃處、工程管理處(附件請至本會全球資訊網點選「工程管理/工程管理相關規定/行政規則」下載)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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