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建構文化資產守護網絡-文化資產學院第三期人才培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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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學院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建構文化資產守護網絡-
文化資產學院第三期人才培育計畫

中 華 民 國 106  10  30



     
一、計畫緣起:
(問題急迫性
(核心問題的要因
二、計畫說明:
(計畫依據
(補助依據
(計畫願景
(計畫使命
(計畫策略性規劃(SWOT分析)
(計畫目標
(計畫策略方案
(計畫辦理單位
(計畫受眾標的
(政策工具說明
(十一政策可行性分析
三、執行期程:
四、第三期預計補助金額及標準:
()  補助比例上限:
()  各平台、群組預計補助金額:
()  各班人數補助上限
()  費用編列細目標準
()  撥款方式
五、補助執行內容:
()  行政平台
()  教學群組:
()  產學群組:
()  推廣群組:
()  研發群組:
六、後續人才網絡運用與追蹤管理
()  行政平台、教學群組、產學群組及推廣群組
()  研發群組
七、預期效益及影響(四期計畫)
八、申請計畫書之規格及附件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建構文化資產守護網絡-文化資產學院第期人才培育計畫

一、計畫緣起:

(問題急迫性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西元1972年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遗產公約》,2001年通過《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將文化資產視為人類的共同遺產,國際社會所有成員均應共同負起維護的責任。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民國71年立法後,期間推動多次修法工作,30餘年來為順應全球發展趨勢,已積極投入各項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目前諸多先進國家無不盡全力加以保存及維護;推究目的,不外乎藉此深植國家文化基礎及傳承先人智慧和技術。
  美國學者杜威(John Dewey)指出:「界定出一個好的問題,等於解決了一半的問題」。文化資產的守護包含保存、維護、發揚與傳承,最重要的關鍵莫過於人才養成和培育的基礎工作,本局雖自96年起開辦一系列文化資產人才培訓課程,內容含括有形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科學、文化行政及相關推廣教育,惟諸多課程多缺乏整體目標、系統整合與訓練後追蹤管理。爰此,如何全面整合政府機關、學術單位、民間團體等資源,以產官學研民跨域合作方式,依循正規教育、非正規教育、證照培訓等管道,型塑完整的人才培育機制,藉以建構文化資產守護網絡,實為重要且迫切的課題。

(核心問題的要因

  國內尚未針對文化資產的教育、培訓與認證做一系統性的規劃。
1.     現行國家考試「文化行政類科」僅有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一門考科,缺乏「文化資產行政類科」,導致中央及地方的文化資產行政人員並不完全具備文化資產相關領域知識。
2.     有形文化資產領域專業從業人員「規劃設計、監造主持人、施工工地負責人、勞務主持人、傳統匠師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需經一定經驗累積或特殊傳統傳承,惟渠等人員職能基準與認證制度之規劃尚未完備。
3.     一般民眾少有機會接觸文化資產領域的資訊與知識,對於文化資產的認知亦缺乏國際普遍認可的價值,如真實性、普遍性、完整性等,且近年來國內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意識抬頭,然而保存普世價值未有共識,對我國珍貴文化資產的保存、永續發展、活化再利用實為一大隱憂。

二、計畫說明:

(計畫依據

1.     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辦法、〈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
2.     教育部:《終身學習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3.     勞動部:〈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4.     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
5.     行政院:〈強化政府治理效能實施要點〉

(補助依據

本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A類「文化資產人才培育計畫」

(計畫願景

  培植文化資產人才,提升文化資產軟實力
文化資產因為有其歷史發展的底蘊,而具有獨一無二的特質,這也是世界各國文化資產最迷人的魅力。今日一國的軟實力(soft power)已成為全球競爭力的關鍵因素,我國文化資產的保存及再利用,雖然起步較晚,但其具有的獨特性並無區別,而文化資產系統性的人才培育工作決定了我國的文化資產命運。是故,本計畫將全面整合政府機關、學術單位、民間團體等資源,以產官學研合作方式,依循正規教育、非正規教育、證照培訓等管道,系統性建立完整的人才培育機制,藉由培植文化資產人才,提升我國文化資產軟實力。



(計畫使命

1.     致力成為國家級文化資產培訓基地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為我國最高文化資產專責機關,肩負文化資產領域人才培訓工作的重責大任,創設國家級文化資產培訓基地工作為文化資產局使命之一。
2.     培育一流文化資產人力,強化維護文化資產治理能力
人才為任何產業與領域的根本,文化資產亦不例外。透過培育一流的文化資產人才,強化我國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再利用的能力與技術。
3.     提升文化資產人力資源品質,創造卓越效能
透過專業技術認證、核心職能養成與教育推廣等方式提升我國文化資產行政與技術的人力資源品質,為我國文化資產領域行政與技術事務創造卓越效能。
4.     「專業化、認證化、國際化」打造優質的學習環境
提供專業化、多元化的文化資產領域課程,並朝文化資產職能認證、國際交流學習方向辦理我國文化資產人才培育工作,期打造優質的文化資產學習環境。
5.     統合大專院校提供文化資產人才培育服務
專院校擁有我國文化資產大多數的專業人才與相關研究成果,且具備教學的功能,本計畫依循「培植文化資產人才,提升文化資產軟實力」的願景,將與大專院校協力合作,創設平台使各大專院校的專業能力致用於我國文化資產人才培育工作。
6.     產官學研民多方合作,建立文化資產職能發展、教學與認證上中下游管道
學用之間若無法順利接軌,則人才亦無法進入市場展現所長。本計畫除了培育文化資產人才外,將與大專院校、勞動部、教育部等合作,建立文化資產職能發展與導向課程,結合教學與認證,讓我國文化資產領域的人才學有所用。

(計畫策略性規劃(SWOT分析)

分析外部環境(全球環境、時機、民意、競爭者態勢)找出機會和烕脅,內部環境(制度、結構、人員、財務)找出優勢及劣勢,期能發揮優勢、掌握機會,並克服弱勢、避免威脅,做好計畫規劃與過程評估,將可在「知己知彼」並掌握大環境趨勢變化下,督促在既有的基礎上,正視本身的短處與面臨的潛在危機,並加以改進與補強,以強化文化資產人才培育之競爭優勢。
1.     內部:優勢(strength)、劣勢(weaknesses)
(1)   優勢(strength)
A.   文化資產局與文化資產相關大專院校系所長期合作,已有相當合作的基礎與默契。
B.   文化資產學院除可增加文化資產相關從業人員專業知識、提升社會大眾文化資產領域知識外,亦提供本局行政人員進修職能、增長專業知識之管道,未來對於行政工作之推廣實為一大益處。
(2)   劣勢(weaknesses)
A.   文化資產學院所需控管與執行人力目前稍嫌不足。
B.   文化資產學院需逐步試行及評估,未來才能將所有文化資產人才培育工作完全納入,過渡期仍有行政成本浪費的隱憂,亦可能造成機關內部及外部人員的質疑。
2.     外部:機會(opportunities)、威脅(Threats)
(1)   機會(opportunities)
A.   近年來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意識逐漸抬頭,各地文化資產保存運動風起雲湧,本計畫應可獲得民眾普遍支持,此刻推廣文化資產的普及教育與知識正可提升國人文化資產的知識與內涵。
B.   國內大專院校文化資產相關系所以及民間組織機構專業技術與教學能力豐沛,給予平台和誘因共同合作,有利我國深根文化資產人才培育。
C.   文化資產修復行業近年修復人力出現市場需求,並因應證照化趨勢,本計畫的需求面可期。
D.   文化資產與觀光旅遊可謂相輔相成的關係,文化資產學院亦可招納觀光領域人才修習文化資產專業知識,進而在觀光領域中推廣文化資產知識。
(2)   威脅(Threats)
A.   文化資產保存面對都市發展仍是相對弱勢的意識形態,我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幾乎仰賴國家資源的挹注,未來民間資源是否能夠投入進而廣大文化資產領域與市場,尚需保守評估。
B.   文化資產相對於文化創意等近年熱門領域,偏屬弱勢領域,如何廣納相關領域人才,需有計畫性的宣導措施。

(計畫目標

1.     建立策略夥伴關係,促進產官學研民合作機制。
2.     培養優秀文化資產相關人才,提升就業職能。
3.     推展學用合一,厚實學術根基和實務運用,強化國際競爭力。
4.     開辦創新的文化資產學程,迎合社會轉變的需求。
5.     倍增文化資產職能,建構專業認證機制。
6.     促進產官學研在保存科學與修復技術的研發,達成資源共享目標並提昇文化資產保存質量。

(計畫策略方案

依據上述願景、使命與目標,本計畫策略方案將成立「文化資產學院」,提升文化資產相關專業從業人員、行政人員專業能力,以及推廣文化資產知識予社會大眾,建構文化資產守護網絡,提升我國文化軟實力。
1.     統一辦理:利用現有資源創設文化資產學院,透過行政平台之單一窗口,達到「統一匡列預算」、「統一報名與查詢平台」及「統一行政流程」等三個統一功效。
2.     1個行政平台及4個群組辦理課程、培訓及研發工作:透過教學群組產學群組研發群組及推廣群組4個群組,以產官學研民跨域合作模式串聯文化資產相關領域之學校及機關(構),開設 (1)文資核心學程、(2)專業職能技術訓練、(3)研究發展工作及(4)推廣研習、講座、工作坊等,建立有系統且長期的人才培育機制,並補助大專院校執行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工作,以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研究計畫。
3.     跨域合作機制:藉由研發群組深化文化資產保存科學與專業技術的知識與成果,並透過產學群組研擬與勞動部合作發展職能課程,與教育部合作非正規教育學程,使人才培育的上下游皆能兼顧,建立完整的人才培育機制。
4.     第一期計畫已透過二階段「自我導向型」、「政策引導型」廣納各大專院校提案申請計畫;以及根據學校地域性、文資領域性等考量由本局主動邀請學校加入文資學院策略聯盟行列。賡續第二期計畫之教學群組採以「目標設定模式」,除依照「有形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分類外,另鎖定文化資產基礎導論型、文化資產創新實務型、文化資產創新應用型、高階文資人才培育型等四大類別補助辦理之。第三期計畫之產學群組期待著力於「產訓合作」及「產業技術人才培育」的訓練與規劃,藉由落實產業的實務操作,減少企業職前訓練成本,並培育業界及市場需求之專業職能人才。
5.     為使文化資產深入民眾生活,建立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文化資產的認知與正確觀念,於第二期計畫新增推廣群組,藉由民間及相關機構自主辦理之方法,引導民眾主動參與,使文化資產資訊更有效地滲透於大眾生活之中。鑒於國民對於文化資產的保護、永續發展、活化再利用之意識抬頭,以及政府再造歷史現場計畫開展,第三期計畫之推廣群組將進一步啟發國民對文化資產保存的興趣與付諸執行之意願,甚而拓展國際視野、創造國民自我文化認同之價值觀。
6.     預期績效指標及目標值:
(1)   績效管理-平衡計分卡(BSC)(表1
BSC構面
策略目標(KRI)
關鍵績效指標(KPI)
目標值
(1071-10712)
學習與成長構面
培育文化資產專業人才
增加具文資核心職能、專業知識人數
核心職能課程達750人次
推廣文化資產領域知識
增加文資守護人才培育人數
講座、推廣課程、體驗營參加人數達600人次
培訓文化資產技術人才
增加具備文資修復專業技術人數
培訓人才達150
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科學與專業技術研究
文化資產保存相關研究計畫案
20
建立文化資產職能認證
建立職能導向課程認證
2
內部流程構面
簡化行政流程及各組(中心)人力
整合人才培育相關委託案
4
服務對象構面
確保及維持服務品質
辦理各群組評鑑
10
提升服務對象滿意度
統一平台辦理報名及查詢事宜
使用數達2,000人次
諮詢與進修建議輔導服務
服務案件數達上課人數8
問卷滿意度
表示整體滿意達78%
財務構面
補助經費有效運用
經費支出須符合計畫編列之經費明細表
實支與核定金額誤差範圍小於10%


(2)   分年績效指標(表2
項目
績效指標
評估基準
預期目標值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1
課程培訓及修習人次
人次
800
850
900
950
2
講座、推廣課程、體驗營、培訓研習營
人次
400
500
600
700
3
產學成果
1
1
2
2
4
整體滿意度
%
75
75
78
80
5
文保相關研究案件
8
12
14
16

(計畫辦理單位

1.     指導單位:文化部
2.     主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3.     承辦單位:受補助之國內公私立學校、專業團隊、民間團體
4.     協辦單位:各地方政府

(計畫受眾標的

1.     培育靶心(標的人口):
(1)    核心靶心(外部人口):文化資產領域專業從業人員(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消防設備師∕士、室內設計從業人員、營造業工地主任、規劃設計、監造人員、施工工地人員、消防檢測人員、傳統匠師及其他修復相關專業人員等)。
(2)    第二層靶心(內部人口):中央、地方文化資產行政人員,增進文化資產行政人員相關專業領域知識。
(3)    第三層靶心(外部人口):針對想投入文化資產專門領域的學員,提供獲取文化資產專業知識與技術的管道。
(4)    外圍靶心(外部人口):針對一般民眾提升文化資產的知識與資訊。
2.     利害關係人:各地方政府文化局(處)、全國大專院校文化資產相關學系所、文化資產相關研究機構及團體、文化資產所有及管理人員、文史工作者及一般社會大眾。
3.     議程設定者:文化部、立法院、教育部、勞動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全國大專院校文化資產相關學系所、文化資產相關研究機構及團體。

(政策工具說明

1.     「誘導類」政策工具
(1)    誘因:
A.   委託文化資產相關領域系所辦理「文化資產學院」課程,並且補助其相關行政成本費用,學校亦能達到學生數量提高的助益。
B.   學分班學員順利結業者,可獲得修業證書或相關證明。
(2)    符號與勸勉:
A.   評鑑良好教學、產學發展具成果者,同意賡續補助辦理。
B.   上課學員順利結業者給予核發相關證明。
(3)    能力建構與學習:
A.   文化資產行政從業人員部分:提供文化資產專業進修學習機會,長期培育行政人員專業能力,提升自我價值。
B.   文化資產領域從業人員(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消防設備師∕士、室內設計從業人員、營造業工地主任、規劃設計、監造人員、施工工地人員、消防檢測人員、傳統匠師及其他修復相關專業人員等):相關課程修習完成者,給予結業證書,以符《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資格規定。
C.   社會大眾:提供文化資產跨領域的知識學習平台,讓有興趣的民眾得以有機會接觸與學習。
2.     「管制類」政策工具
(1)    嚇阻與懲罰:
A.   受補助單位未達文化資產學院績效目標者,不續補助。
B.   上課學員缺課數超過一定比例或成績考核未過者,不予修課證明。
(2)    權威:順利結業者,依據修習課程不同給予核發修業證明、結業證書,未來建立文化資產相關職能認證後,由文化部辦理認證工作。

(十一政策可行性分析

1.     政治可行性:
(1)    文化資產相關系所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等具備文化資產領域研究與教學資源,可藉由給予誘因使其與政府機關合作達成雙贏共利。
(2)    召開諮詢會議,整合文化部、教育部、勞動部各方意見,促其支持協助。
2.     法令可行性:
(1)    「文化資產學院」係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之計畫。
(2)    文化資產核心學程、專業職業技術課程、推廣研習課程等均將要求受補助之單位依《終身學習法》、〈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等規定辦理教學及產學發展事宜。
3.     技術可行性:透過行政平台管理本計畫官方網站,以協助教學、產學、研發及推廣群組之受補助單位處理相關行政工作。
4.     行政可行性:「文化資產學院」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專責辦理,整合產官學研民形塑策略夥伴關係,具有可行性。
5.     財務可行性:將統合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過去分散在各組(中心)人才培育工作之經費預算辦理。
6.     經濟可行性:「文化資產學院」關乎國家未來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知識與教育的成果,並且國家文化軟實力的競爭力關鍵,以成本效能分析而言,有實施必要性。

三、執行期程及計畫公告時間:                    

(一)            行政平台、教學群組及產學群組
第一期:自補助日起至105731日止;
第二期:自補助日起至1061231日止;
第三期:自補助日起至1071231日止;
第四期:自補助日起至1081231日止。
(二)            研發群組
第一期:自補助日起至1041231日止;
第二期:自補助日起至1051231日止
第三期:自補助日起至1061231日止;
第四期:自補助日起至1071231日止。
(三)            推廣群組
第二期:自補助日起至1061231日止;
第三期:自補助日起至1071231日止;
第四期:自補助日起至1081231日止。
(四)            公告時間: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實際公告時間為準。自第三期起,行政平台、教學群組、產學群組及研發群組於10~11月間公告下一期計畫內容;推廣群組每期分兩梯次收件,第一梯次於10~11月間公告,第二梯次於次年5~6月間公告。
  備註:第三期行政平台及教學群組之申請補助單位需研擬至108年整體計畫內容

四、第三期預計補助金額及標準:

(一)    補助比例上限:

本案以補助計畫總額85%為上限,受補助單位需至少自籌計畫總額15%以上經費。自籌款愈高者優先補助。

(二)    各平台、群組預計補助金額:

1.     行政平台(限1家):統辦文化資產學院相關行政事務。依總計畫平台數量核定補助經費,總計畫平台數量110案,預計補助上限金額新臺幣450萬整(含資本門);總計畫平台數量1120案,預計補助上限金額新臺幣600萬整(含資本門);總計畫平台數量21案以上,預計補助上限金額新臺幣750萬整(含資本門)。
2.     教學群組(不限1家):以「學程」為規劃導向,至少開設1-5文化資產專業課程,預計補助上限金額新臺幣150萬元整(資本門不予補助)。
3.     產學群組(不限1家):以「職業」需求為主,針對A.職能導向課程B.產業訓練合作,或者C.產業技術人才培訓等課程擇一進行規劃辦理,預計補助上限金額新臺幣250萬元整(資本門不予補助)。
4.     研發群組(不限1案):辦理研究計畫,預計補助金額新臺幣50150萬元整。
5.     推廣群組(不限1家):文化資產推廣課程之辦理至少擇一主題方向,形式可為講座、課程、體驗營、工作坊等。費用之補助,依申請計畫內容審核,預計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80萬元整;辦理核定後,進行管控撥款數。如屬專業性文化資產人才培育,得視計畫內容調高補助經費。

(三)    各班人數補助上限

教學群組(文化資產專業課程)、產學群組(職能導向課程∕產業訓練合作∕產業技術人才培訓)、推廣群組(文化資產推廣活動)各班上課人數之補助上限:
1.     教學群組(文化資產專業課程):
(1)        上課人數5-10人,本局補助每班課程上限8萬元。
(2)        上課人數11-15人,本局補助每班課程上限12萬元。
(3)        上課人數16-20人,本局補助每班課程上限16萬元。
(4)        上課人數21人以上,本局補助每班課程上限20萬元。
2.     產學群組A職能導向課程∕B產業訓練合作∕C產業技術人才培訓)
(1)        人數5-10人,本局補助每班課程上限10萬元,。
(2)        上課人數11-15人,本局補助每班課程上限15萬元。
(3)        上課人數16-20人,本局補助每班課程上限20萬元。
(4)        上課人數21人以上,本局補助每班課程上限25萬元。
3.     推廣群組(文化資產推廣課程):以每案每學員每天(68小時)補助至多1,600 元計算,每案視課程內容補助5080萬元,最高補助上限80萬元

(四)    費用編列細目標準

1.     行政平台:
(1)        計畫人力費用(包含計畫主持人、專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
(2)        招生、宣導、始業說明會費用。
(3)        擬訂課程、報名、註冊、學籍等行政登錄費用。
(4)        文化資產學院網站系統管理(含加選課系統)、維護費用。
(5)        管控及評鑑教學平台等行政管理事務支用事務費。
(6)        分攤水電費。
(7)        辦理相關宣傳、成果發表、結業式等之相關費用。
(8)        辦公環境設施及設備費(資本門)。惟設備費用途為教學與行政記錄使用之基礎設備(如:筆記型電腦、個人電腦(平版)、照相機、數位攝影機、印表機等),原則不予補助。
(9)        媒體文宣、文創商品製作與設計費用。
(10)   建置文資學院相關意象美編費。
(11)   辦理諮詢輔導專家會議、問卷調查製作、評鑑及服務費用。
(12)   行政管理費:以前列各項費用之百分之十以內編列(不含校配合款)。
2.     教學群組及產學群組:
項目
編列基準
外聘教師鐘點費
外聘教師最高每小時為新臺幣1,600元(內聘教師鐘點費不予補助)。詳細編列規範請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覈實編列。
出席費
以每次會議新臺幣2,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詳細編列規範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覈實編列。
專任或兼任助理費
各單位聘僱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其編列之工作酬金標準如下,受補助單位可視核定補助經費及自籌款運用狀況等自行調整:
1.     專任助理人員:為落實以專業能力為主之敘薪職場環境,建請非以學歷為單一考量。
2.     兼任助理人員:請依據「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之兼任助理費用支給,覈實編列。
差旅費
詳細編列規範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覈實編列。
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須檢附登機證存根;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此指受補助之學校),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保險費
支應學員上課期間辦理室外教學行程之平安意外保險(含醫療保險)費用。
材料費
係支用於課程之術科實習用器具消耗材料,依課程需要核實編列(申請單位須於課程報名網站公告材料品名項目)。
教材費
按班次學員人數編列,每人編列金額最高為800元。
宣導費
按班次編列,每班編列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申請單位所有招生宣傳文件、平面或電子媒體之廣告內容。
場地費
租用場地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2,500元(一日分為上、下午及晚上三場次,每場次以四小時為限,每日最多編列二場次)。
誤餐費
誤餐費每人每餐80元編列。
二代健保
單位負擔及勞保負擔。
其他
其他課程必要之費用。
雜支
以實際開課費用總額(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服務費、行政管理費及校配合款)之百分之五以內編列。
行政管理費
以前列各項費用之百分之十以內編列(不含校配合款)。
補助結餘款無法保留,經費編列應詳實或提前變更經費,以增進預算執行率。
   實際核銷時補助款佔計畫總額85%以下(不得高於原核定比例)。
   實際核銷時配合款佔計畫總額15%以上(不得低於原核定比例)。
   各項目間流用上限為20%(雜支不得流入)。
   雜支請依實際補助款核銷費用總額(不包括自籌款)5%以內核銷。
發票(電子發票請登打統一編號;二聯或三聯式發票需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收據(需蓋免用統一發票章)應列買受人、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總價等資料。
3.     推廣群組:
項目
編列基準
核銷檢附佐證資料
鐘點費
補助最高每小時為新臺幣1,200元,依據實際授課時數覈實編列。
領據、活動議程表(需附時程)。
工作人員費
請依辦理推廣課程之需求覈實編列(請依照勞動部規範之基本時薪標準140/H編列)。
工作人員時數簽到表。
主持費
支用於課程講座、活動等有關之主持,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2,000元,每日最多編列二場次(同一主持人每日不得超過2,000元)。
領據、活動議程表(需附時程)。
勞、健保費及二代健保
投保單位負擔之勞保、健保、勞退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差旅費
詳細編列規範請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覈實編列。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交通費
係支用於戶外行程之團體車資費用(如:遊覽車費)。
發票或收據;合法立案運輸、旅遊公司開立之證明。
保險費
支應參與活動學員辦理室外教學行程之平安意外保險(含醫療保險)費用。
合法立案保險公司開立之證明。
材料費
係支用於實作體驗活動用之器具消耗材料費,須依課程需要核實編列。
發票或收據。
印刷費
係支用推廣活動資料、手冊、廣宣印刷等,須依計畫需要核實編列。
發票或收據;檢附印刷文件或樣張。
宣導費
編列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受補助單位所有招生宣傳文件、平面或電子媒體之廣告內容。
發票或收據;附宣導文件佐證資料。
場地費
租用場地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一日分為上、下午及晚上三場次,每場次以四小時為限,每日最多編列二場次)。
發票或收據。
活動誤餐費
誤餐費每人每餐80元編列。
發票或收據;附參與活動學員簽到表。
設備使用費
係因執行計畫,所租用之電腦、儀器設備或活動場地軟、硬體使用費,核實編列。
發票或收據;並請檢附計算標準、實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等相關數據資料佐證。
雜支
以前列各項費用總額(不包括自籌款)之百分之五以內編列。
發票或收據。
   總補助經費將依上列各業務費細項及計畫內容審核,並以「每案每學員每天(68小時)以1,600元」及「新臺幣80萬元整為最高上限」,辦理經費核定後,依核定計畫之學員數推算,進行管控撥款數。如屬專業性文化資產人才培育,得視計畫內容調高補助經費。
   實際核銷時補助款佔計畫總額85%以下(不得高於原核定比例)。
   實際核銷時配合款佔計畫總額15%以上(不得低於原核定比例)。
   各項目間流用上限為20%(雜支不得流入)。
   雜支請依實際補助款核銷費用總額(不包括自籌款)5%以內核銷。
   發票(電子發票請登打統一編號;二聯或三聯式發票需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收據(需蓋免用統一發票章)應列買受人、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總價等資料。

4.     研發群組:
項目
編列基準
研究主持費
A.   究計畫經文資局審查通過者,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B.   整合型或文資局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其共同主持人未擔任文資局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者,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C.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費。已領取文資局特約研究計畫主持費者,不得再領取研究主持費,但執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或文資局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所具領之研究補助費或主持費,則不在此限。
D.   支領研究主持費者,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離職轉任非文資局補助機構或退休等因素,致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或資格不符規定者,申請機構應即停止核發研究主持費,並將該款項繳回文資局,但報經文資局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E.    計畫主持人如依規定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政務人員,於借調前已執行文資局研究計畫並已核給研究主持費者,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申請單位應將該研究主持費繳回文資局;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依規定申請文資局研究計畫且經審查通過者,不核給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之研究主持費,已核給者,申請單位應將該研究主持費繳回文資局。
F.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均不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擔任文資局其他研究計畫之有給職助理。
研究人力費
1.     為落實以專業能力為主之敘薪職場環境,專任助理人員費建請非以學歷為單一考量;
2.     兼任助理人員編列規範請依據「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之兼任助理費用支給,覈實編列;
3.     臨時人員請依據勞動部基本時薪標準140/H編列。
4.     受補助單位可視核定補助經費及自籌款運用狀況等自行調整。
出席費
以每次會議新臺幣2,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詳細編列規範請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覈實編列。
稿費
詳細編列規範請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覈實編列。
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示講座鐘點費與稿費不得重複支領,請依下列規範辦理:
A.   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基於支給規定對於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已授權邀請機關學校衡酌演講內容自行核定支給,爰書面演講資料應一併納入支給內容考量,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B.   講座編撰之教材,考量邀請之授課人員自其專業範圍為授課準備之教材,應屬授課之一環,若已支給講座鐘點費,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差旅費
詳細編列規範請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覈實編列。
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此指受補助之學校),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耗材費
係支用於本計畫之消耗材料,須依研究需要核實編列。
二代健保
單位負擔及勞保負擔。
其他
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雜支
以實際研究費用總額(不包括研究主持費、研究人力費、出席費、稿費、差旅費、行政管理費及校配合款)之百分之五以內編列。
行政管理費
以前列各項費用之百分之十以內編列(不含校配合款)
研究設備費
※研發群組107年度無補助設備資本門經費,研究案購買設備需使用自籌款辦理。
補助結餘款無法保留,經費編列應詳實或提前變更經費以增進預算執行率。
   實際核銷時補助款佔計畫總額85%以下(不得高於原核定比例)。
   實際核銷時配合款佔計畫總額15%以上(不得低於原核定比例)。
   各項目間流用上限為20%(雜支不得流入)。
   雜支請依實際補助款核銷費用總額(不包括自籌款)5%以內核銷。
發票(電子發票請登打統一編號;二聯或三聯式發票需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收據(需蓋免用統一發票章)應列買受人、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總價等資料。

各類課程經費之編列,經本局認有未盡合宜或超過本計畫「各類課程費用編列細目標準」所定上限者,得請受補助單位調整。以上課程實際給付金額按實際開班數及學員人數決定。各平台、群組於該分項預計補助金額內可依實際開班情形互相調整,總額以不超過該分項之預計補助金額為上限。

(五)    撥款方式

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撥款方式A
1.     1期款: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2份及電子檔1份、第1期款領據(或統一發票)、年度工作及摘要進度表、同一案件補助項目未向不同機關(構)重複申請補助切結書、足額納入預算證明(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免附)後撥付核定經費50%
2.     2期款:各核定補助案於計畫執行完畢1個月內及年度終了前,檢送第2期款領據(或統一發票)、補助經費結算表、成果自評表、整理造冊之原始支出憑證(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者免附)、個人所得歸戶證明等相關資料各1份,成果報告書3份及其電子檔1份,以及著作財產權轉讓或授權書正本1份等,經審核通過後,依據實支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
3.     補助經費未達新臺幣10萬元者,於計畫執行完畢1個月內,檢送納入預算證明(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核定之修正計畫書、領據(或統一發票)、補助經費結算表、成果自評表、整理造冊之原始支出憑證(補助對象為專業團隊與民間團體者)、個人所得歸戶證明等相關資料各1份、成果報告書2份(需附同成果報告書內容之word檔及照片或影音原始電子檔光碟),經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4.     補助計畫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應按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5.     繳交之計畫書及成果報告書須包含受補助計畫之各項執行內容之書面資料與紀錄。

五、補助執行內容:

「文化資產學院」下設「行政平台」、「教學群組」、「產學群組」、「研發群組」及「推廣群組」,以產官學跨域合作模式串聯文化資產相關領域之大專院校及機關(構),建立有系統且長期的人才培育機制,並補助大專院校執行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工作,以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研究成果之能量。受補助單位需依據下列工作事項提出服務規劃,並訂定工作項目、執行方法及執行期程等,以達成本計畫之目標。

(一)    行政平台

1.     統辦文化資產學院行政事務:
統合辦理文化資產學院招生、宣導、說明會、報名、註冊、登錄、加選課系統、管理文化資產學院網站系統、舉辦評鑑作業、管控各群組等行政管理事務、辦理相關宣傳、成果、及其他諮詢輔導專家會議、課程宣傳等有關文化資產學院行政管理事務。
2.     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針對個別不同進修需求,提供多樣化進修發展資源諮詢與進修建議輔導服務。針對教學群組、產學群組及推廣群組服務案件內個案取調查有效樣本,統計分析製成研究交由本局,以作為本局發展文化資產人才培育諮詢服務評量表之參據。
3.     舉辦評鑑考核作業:
(1)    辦理教學群組、產學群組及研發群組評鑑行政工作,以維教學品質,評鑑實施計畫由行政平台擬訂後送交本局核定(包含建立評鑑基準、辦理評鑑各項行政作業),以及提出建議委員名單,委員名單必須送本局同意後再進行評鑑作業。
(2)    評鑑時間:
A.   教學群組第三期計畫810月間進行評鑑考核,由行政平台統一公告辦理。
B.   產學群組第三期計畫視各別計畫執行期程辦理評鑑考核,由行政平台個別通知辦理。
C.   推廣群組第三期計畫視個別計畫執行期程辦理評鑑考核,由行政平台個別通知辦理。
D.   研發群組於每年1012月間進行評鑑考核,由行政平台統一公告辦理。
(3)    評鑑標準:
A.   評鑑滿分以150分計算。
B.   評鑑成績達100分以上等第為「優等」者,可再續補助一年。
C.   評鑑成績達90分以上未達100分等第為「甲等」者,於修正後審查通過,再續補助一年。
D.   評鑑成績達80分以上未達90分等第為「乙等」者經限期改善後,再評鑑成績仍為「乙等」或「丙等」者則終止補助。
E.    評鑑成績未達80分等第為「丙等」者視為終止補助,且一年內不得申請文化資產學院補助案
(4)    相關評鑑請考核項目及內容參閱文化部文化資產學院評鑑辦法規範執行。

(二)    教學群組:

1.     辦理文化資產專業學程:
(1)    文化資產專業學程規劃
A.       學程主題:各申請單位應依「a.修復人才培育」、「b.創新設計應用」、「c.經營與管理」、「d.族群文化」,以及「e.無形文化」等五大主題類別規劃其所屬學程,提出課程架構、授課內容與目標。
B.       學程開設規範
a.     以「學程」規劃為導向,申請單位之學程規劃至少以二學年為期(含延續),並開設至少8門課程(一學期至少2門),每門課程以23學分計算,並且皆須上滿18堂課(上課時數須達3654小時)。
b.     計畫補助期程為10711日至1071231日。
c.      申請單位若為社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等單位,其所規劃之35門文化資產核心學程課程中,至少須有1門課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認證,一般大學之正規課程則無需申請。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證申請時程表
申請期限
228
531
831
1130
公告時間
510
810
1110
210
註:每年共4次受理申請及公告時段,詳請參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成人教育研究中心。
C.       授課對象以一般大專院校學生,或其他具文化資產學院學員帳號之一般民眾為主。
D.       收費標準及學分證明
a.     學分費之收取不得高於各校收費標準。
b.     各課程之修業學分須獲得申請單位承認(非單位之學員得憑申請單位所頒發之修業學分證明扣抵其他相關學分)。
c.      申請單位須於課程結束後發給課程修業學分證書,以利學員進修時作為抵免學分之用。
2.     執行策略聯盟合作事項:
辦理各班學員進修學習課程之招生作業、宣導、擬訂課程、報名、註冊、學籍登錄、加選課作業、學分證明證書、課程評量、成績計算、接受評鑑及參與成果展演等與文化資產學院有關之事項。
(1)    宣傳及招生:
A.       申請單位須於開學一個月前自行規劃宣傳、招生等事宜,作為該學程評鑑考核之參據。
B.       招生規劃及相關文宣工作,需送行政平台存查,以為整合性招生宣傳之用。
(2)    註冊及選課:
A.       註冊及選課時程、程序等比照申請單位學校之規定辦理。
B.       申請單位必須要求修課學員至文化資產學院網站進行學員帳號申請及選課工作。
(3)    登錄學員資料:申請單位須於授課期初至「文化資產學院網站」登錄課程資訊,並於選課截止後(加退選後)及課程結束一週內確認修課學員人數後,回報予行政平台進行統計。
(4)    教學評量:
A.       為瞭解課程教學及計畫執行之成效,申請單位須製作課程評量∕學員自我評量問卷表,並發予修課學員進行填寫。問卷回收後之統計分析與檢討說明須納入成果報告中。
B.       各課程考試方式比照申請單位之規範辦理。
3.     計畫報告繳交與成果驗收:申請單位須於指定時程內,以A4紙本報告書附同內容之光碟(1份),函送下列資料內容至文化資產局,並副本予行政平台存查:
(1)    期中報告(第三期計畫於1076月份繳交,繳交日期統一由行政平台公告辦理)
A.       計畫執行之進度與內容等說明。
B.       文化資產核心學程課程授課資料(截至期中報告前)。
C.       學程課程相關產出與成果(截至期中報告前)。
D.       招生資料或其他文宣設計。
E.        計畫相關經費說明表及原始憑證繳交。
F.        關鍵績效指標(KPI)自評表(至文化資產學院網站登錄相關資料)。
(2)    成果報告(第三期計畫於10712月繳交,繳交日期統一由行政平台公告辦理)
    成果報告係供評審委員參考是否優先延續新一期計畫補助之加分依據,紙本裝訂請限縮於50張以內:
A.       計畫計畫執行之成果與內容說明。
B.       學程課程相關產出與成果。
C.       關鍵績效指標(KPI)自評表(至文化資產學院網站登錄相關資料)。
D.       學程課程相關產出與成果(如學生作品、訓練記錄、文宣設計、或其他宣傳)每班∕門至少5件,以JPEG/PDF300dpi檔案格式呈現於成果報告書之附件內,並附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一)。
E.        招生資料或其他文宣設計。
F.        學員自我評量問卷分析與檢討。
(3)    成果海報製作(依據各期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統一由行政平台公布繳交日期)
    為辦理文化資產學院成果展演,申請單位須製作符合展版尺寸,且可編輯之Adobe Illustrator成果檔案2件,以光碟形式繳交至行政平台進行成果展出之編印工作。

(三)    產學群組:

申請單位依據市場與產業需求、依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規範發展「職能導向課程」,或與業界進行「產業訓練合作」,或針對本作業須知所規範之類項科目辦理「產業技術人才培訓」等課程,以使產學群組之課程培訓內涵與實務工作內容彼此榫合,減少產學落差。產學群組各類課程辦理規範與應行作業事項如下:
1.     產業需求規劃
(1)    主題
以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之專業產業技術人才培訓為主,內容須與文化資產專業技術領域具相關性:包含文化資產類別之傳統技術、古蹟修復、材料施工、災害防治、管理維護等相關於文化資產類別具等具「保存」及「修復」專業技術為優先。
(2)    開設規範
申請單位可針對「a.職能導向課程」或「b. 產業訓練合作」,或者「c. 產業技術人才培訓」擇一進行課程之規劃,開設配訓規範分項說明如下:
A.       職能導向課程
a.     申請單位須就文化資產之市場分析與調查研究結果為依據,提出至少3門以職能基準為主之導向課程,每門課程規劃至少36小時以上。
b.     所規劃之3門職能基準為主之導向課程,期中一門必須申請勞動部「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確實完成申請程序,並且通過審核、取得認證。
c.      為使計畫執行期間能確實完成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之申請,申請單位須自行聘請1位職能專家進行指導,並於階段性報告中說明進度。
d.     申請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須參加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辦或委辦之職能導向課程輔導、訓練或相關說明、研討會等至少2場次,並取得相關參加證明文件。
e.      計畫執行期間須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規範,針對所提擬之職能導向課程召開利害關係人群體討論會議至少3場次,並製作相關會議紀錄。
f.       利害關係人群體討論會議於確立日期、議程及利害關係人名單後,即須函送相關資料至本局並複本行政平台存查,以做為評鑑考核之依據。
B.       產業訓練合作
a.     申請單位須就文化資產市場需求進行與業界共同執行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3門產業知識學科課程及1門術科訓練。
b.     申請單位須提出產訓合作規劃。配合已核定補助之課程範疇,提出與企業產訓合作之架構與內容,規劃職場結合課程理論面向之產訓活動,提供學員實務之訓練機會。規劃及實施方式由申請單位與合作企業共同訂定(須簽屬業界合作意象同意書(MOU),詳計劃書規格之附件二)。
c.      遴選產訓合作單位時,須提出該單位與申請單位所提出之專業職能技術課程相符之處,並確認該單位所提供之產訓活動是否符合學員所學,且可確實將習得之技能應用於職場。
d.     須由企業依據產訓之需求提出「訓用留用規範」,其規範內容包含:培訓資格、培訓時數、培訓內容、考核方式(學科、術科)、見習、服務等為方向,同時企業所提出之規範可依據不同階段進行不訓用規範,做為最後留用之考核評量。
e.      所合作之企業須能夠提供具文資身分場域之產訓機會、相關工程產訓職缺(如大木、泥作、彩繪、瓦作或其他具技術性之場合),或可長時間進行技術及實務操作之培訓基地。
f.       申請單位須與合作企業詳細規劃課程、確認相關產業界開設之產訓(術科)課程內容,且須於同一企業機構產訓至少四至八週,並以不得低於160小時為原則。
g.     申請單位須與企業共同進行產訓課程之對應證照規劃(以勞動部認可之證照為主),以供學員能於產訓後利用所學考取相關證明或利於未來獲取相關職能證照。
h.     產訓成果檢核:
                                                                                                        i.     申請單位須於學員產訓結束後,與合作企業共同核發產訓證明書,以利學員做為就業之參考依據。
                                                                                                     ii.     申請單位須規範學員於產訓結束後繳交產訓報告。相關產訓報告書經彙整為「產訓成果報告書」後須於規定時間內繳交予文資局,並副本予行政平台做為評鑑考核之參據。
                                                                                                   iii.     成果報告書內容須含「產訓合作意向書」、「產訓課程規劃」及「學員產訓報告(含產訓日誌、產訓心得)」等。
C.       產業技術人才培訓
a.     以增進產業技術人才需求,注入新活水為目標,申請單位須以「木作」、「泥作」、「瓦作」、「泥塑」、「剪黏」「彩繪」等六大類傳統修復技術項目為培訓主題;若非屬以上六類,文資局得視案件性質與內容,由審查委員核定。
b.     產業技術人才培訓必須規劃至少6門課程,包含學科與術科課程,總授課時數不得低於320個小時(學科不得少於總時數三分之一)
c.      授課對象(參與課程之學員)必須為具備基礎技術能力操作者,能力檢核標準與授課門檻可由申請單位自行訂定。
d.     申請單位得依據規範自行研議授課程內容與時數等課程規劃,課程規劃送本局及行政平台審核後實施。
(3)    收費標準及修課證明
a.     產業技術人才培訓得收取課程保證金,保證金之收取標準以1門課500元計(保證金不得分門分次收取),培訓結業後,若無重大違規及缺課等情事,則得全數退還。
b.     違規事項及出缺勤規範由申請單位訂定。
c.      申請單位須於培訓結業進行考核後發給修業證書,以玆證明。
(4)    宣傳及招生
a.     申請單位須於課程授課前一個月自行規劃宣傳、招生等事宜。
b.     招生規劃及相關文宣資料需送行政平台存查,以為整合性招生宣傳之用。
c.      授課對象(參與課程之學員)名單與其能力檢核資料必須於執行後二周內送本局及行政平台進行審核。
(5)    註冊、選課及授課
a.     註冊、選課及授課時程、程序等比照申請單位之規劃進行辦理。
b.     申請單位必須要求修課學員至「文化資產學院網站」進行學員帳號註冊及選課作業。
(6)    教學評量
a.     為瞭解課程教學與培訓成果,以及計畫執行之成效,申請單位須自行設計製作課程評量。相關評量之統計、分析結果與檢討說明須納入成果報告中。
b.     各課程考試方式比照申請單位之規範辦理。
2.     執行策略聯盟合作事項:
辦理各班學員進修學習課程之招生作業、宣導、擬訂課程、報名、註冊、學籍登錄、加選課作業、學分證明證書、課程評量、成績計算、接受評鑑及參與成果展演等與文化資產學院有關之事項。
(1)    宣傳及招生:
A.       申請單位須於開學一個月前自行規劃宣傳、招生等事宜,作為該學程評鑑考核之參據。
B.       招生規劃及相關文宣工作,需送行政平台存查,以為整合性招生宣傳之用。
(2)    註冊及選課:
A.       註冊及選課時程、程序等比照申請單位學校之規定辦理。
B.       申請單位必須要求修課學員至文化資產學院網站進行學員帳號申請及選課工作。
(3)    登錄學員資料:申請單位須於授課期初至「文化資產學院網站」登錄課程資訊,並於選課截止後(加退選後)及課程結束一週內確認修課學員人數後,回報予行政平台進行統計。
(4)    教學評量:
A.       為瞭解課程教學及計畫執行之成效,申請單位須製作課程評量∕學員自我評量問卷表,並發予修課學員進行填寫。問卷回收後之統計分析與檢討說明須納入成果報告中。
B.       各課程考試方式比照申請單位之規範辦理。
3.     計畫報告繳交與成果驗收:
申請單位須於指定時程內,以A4紙本報告書附同內容之光碟函送下列資料內容至文化資產局,並副本予行政平台存查:
(1)    期中報告《視各計畫執行期程,由行政平台各別通知辦理》
A.       職能導向課程
a.     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申請作業之執行內容與進度說明。
b.     職能導向課程輔導、訓練或相關說明、研討會等參加證明文件至少1場。
c.      職能導向課程認證申請之利害關係人群體討論會議名單、議程或訪談等紀錄至少2場。
d.     課程授課資料(截至期中報告前)。
e.      招生資料或其他文宣設計。
f.       關鍵績效指標(KPI)自評表(至文化資產學院網站登錄相關資料)。
B.       產業訓練合作
a.     產業訓練合作執行之課程(學科、術科)內容與進度說明。
b.     培訓相關資料(截至期中報告前)。
c.      產業場域工作提出、招生資料或其他文宣設設計。
d.     關鍵績效指標(KPI)自評表(至文化資產學院網站登錄相關資料)。
C.       產業技術人才培訓
a.     產業技術人才培訓執行之課程(學科、術科)內容與進度說明。
b.     課程授課資料(截至期中報告前)。
c.      招生資料或其他文宣設設計。
d.     關鍵績效指標(KPI)自評表(至文化資產學院網站登錄相關資料)。
(2)    成果報告《視各計畫執行期程,由行政平台各別通知辦理》
A.       職能導向課程
a.     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申請作業之執行之成果與進度說明。
b.     職能導向課程輔導、訓練或相關說明、研討會等參加證明文件至少2場。
c.      職能導向課程認證申請之利害關係人群體討論會議名單、議程或訪談等紀錄至少3場。
d.     課程評量之統計、分析結果與檢討說明。
e.      課程授課資料(完整授課資料,並附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一)。
f.       招生資料或其他文宣設計。
B.       產業訓練合作
a.     產業訓練合作廠商之簡介資料。
b.     與廠商合作之「合作意向書」
c.      產業訓練合作執行之成果與內容說明(包含產訓課程內容以及學員實習日誌、實習心得等)。
d.     受訓學員之資料分析。
e.      課程評量之統計、分析結果與檢討說明。
f.       課程授課資料(完整授課資料,並附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一)。
g.     招生資料或其他文宣設設計。
C.       產業技術人才培訓
a.     產業技術人才培訓執行之成果與內容說明(包含培訓學員考核結果)。
b.     培訓學員之資料分析。
c.      課程評量之統計、分析結果與檢討說明。
d.     課程授課資料(完整授課資料,並附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一)。
(3)    成果海報製作《依據各期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統一由行政平台公布繳交日期》:為辦理文化資產學院成果展演,申請單位須製作符合展版尺寸,且可編輯之Adobe Illustrator成果檔案2件,以光碟形式繳交至行政平台進行成果展出之編印工作。

(四)    推廣群組:

1.     文化資產推廣課程:
為有效推行文化資產知識、啟發國人領略文化資產相關範疇,鼓勵以「寓教於樂」的方式,提高民眾對於文化資產事務之參與意願,並達「充實自我」、「確立觀念」及「拓展視野」等豐富文化資產學習之目標。推廣群組之「文化資產推廣課程」應行作業事項如下:
(1)    課程主題
推廣群組之課程主題依據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揭示之「有形文化資產」及「無形文化資產」二大項為主要課程規劃軸心:
A.       有形文化資產
課程主題、授課內容須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等相關議題為主。
B.       無形文化資產
課程主題、授課內容須以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等相關議題為主。
(2)    參與對象
A.       社會大眾
建立民眾對於文化資產保存價值之正確觀念、增益其文化資產美學鑑賞力、拓展國際視野並提升國民整體文化涵養。
B.       青年學生
建構文化資產知識及內涵,培育專業研究、技術及傳藝人才,並使授課學生兼具文化資產傳承與創新之能力。
C.       專業從業者
提供文化資產領域從業人員在職教育訓練與進修之機會、充實職能新知及新技術,順應現行法規與社會需求。
D.       公務人員
增加文化資產相關領域公務人員對於法令規範及文化資產實務之熟悉度與專業度;提升文化資產業務推廣、整合及執行之能力。
(3)    授課模式
以推廣教育與活動體驗等模式為主,以「短期」或「分多次」辦理之課程、講座、體驗營、工作坊的形式進行,授課師資可連結教學、產學群組或文資學院夥伴學校之教師資源。活動辦理方向說明如下:
A.       講座:提擬演講主題與講者簡歷,並規劃講座場次至少達35場。
B.       課程:提擬明確課程主題內容、課表與師資,並規劃授課時間至少達30小時。
C.       體驗營:提擬明確活動主題與行程規劃,並確定授課師資,每場次活動時間至少3天。
D.       工作坊:提擬明確活動主題與流程規劃,並預期明確學習成果,研習時數至少160小時。
(4)    辦理規範
A.       推廣課程不得向授課學員收取上課費用
B.       申請單位應提供學員授課講義、相關手冊資料(含議程、課程講義、授課教師資訊等)及團體保險。
C.       申請單位不提供學員住宿及交通費用(團體交通費除外),但得提供誤餐便當、相關住宿資訊、代訂及收費事宜。
D.       推廣課程須進行全程記錄(錄影、音及相片紀錄等),相關授課資料須取得授課教師之著作權授權同意書(詳見附件一)。
E.        推廣課程之辦理地點、日期及報名文宣等相關資訊確立後,須於辦理前三周函知本局並副本行政平台。
(5)    宣傳及招生
A.       申請單位須於課程辦理前一個月自行規劃宣傳及招生等事宜。
B.       招生規劃及相關文宣資料需送行政平台存查,以為整合性招生宣傳之用。
(6)    報名及註冊
A.       申請單位必須將活動資訊登錄於「文化資產學院網站」,以利民眾瀏覽報名資訊。
B.       申請單位必須要求參與學員至「文化資產學院網站」進行學員帳號註冊及課程報名等作業。
(7)    成果評量
A.       申請單位須製作推課程滿意度調查問卷,並於課程結束後發予授課學員進行填寫;問卷內容應包含課程安排、活動教學品質及自我評量等項目。
B.       推廣課程得依學員實際參加之時數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C.       課程結束後,依參與學員需求(全程參與者)由本局核發時數證明。
2.     計畫報告繳交與成果驗收
申請單位須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不得超過1071210日),函送成果報告(紙本及電子檔案光碟)1份至本局,並副本予行政平台存查:
(1)    成果報告
推廣課程之課程與活動記錄、相關文宣、研習講義及手冊資料皆須裝訂成冊,以A4紙本報告書附同內容光碟之形式,成果報告書函送一式3份至文資局,並副本一式2份予行政平台存查。推廣課程之成果內容應包含以下:
A.       課程講義與手冊資料內容。
B.       課程全程影音及影像紀錄檔案。
C.       製作1015分鐘成果剪輯影片。
D.       著作權授權同意書正本一式2份。
(2)    成果海報製作《由行政平台公布繳交日期》:為辦理文化資產學院成果展演,申請單位須製作符合展版尺寸,且可編輯之Adobe Illustrator成果檔案12件,以光碟形式繳交至行政平台進行成果展出之編印工作。
3.     文宣製作運用規範
(1)    文宣製作規範
申請單位進行文宣設計與製作時(如活動海報、手冊、摺頁及其他文宣品項),請於明顯處加註「文化部文化資產學院」、「指導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即受補助單位)之標準字資訊,並請將相關文宣送行政平台存查,俾利整合性招生宣傳用之。
(2)    成果運用規範
計畫執行之產出與成果須擔保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並須無償授權本局以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4.     計畫變更
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經核定補助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除符合下列情形,並報經本局同意外,不得任意變更:
(1)    變更計畫主持人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因故留職停薪、離職、退休、調任、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遭文資局停權或死亡等事由,致未能執行計畫或資格不符文資局規定者,須辦理計畫註銷、中止、暫停執行、移轉至新任職機構或更換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等。
(2)    變更計畫經費
經費用途變更或流用。依本局規定免事先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3)    變更計畫期程
計畫執行期程須變更者,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

(五)    研發群組:

1.     辦理文化資產保存研究:
(1) 研究主題:
A.   文化資產保存科學調查創新技術開發
a、  跨領域技術導入、創新技術方法、儀器設備及配件改良、資料品質改善、資料判釋方法。
b、 保存環境基礎資料蒐集與保存狀況長期監測方法與資料管理技術
c、  非破壞性材質、劣損現象調查(含長期監測)記錄技術、分析與程度評估方法
d、 應用於文化資產3D掃描設備與資料處理技術開發或改善,如多種來源與多重感測器整合3D調查技術,進行語義(semantic)特徵提取與重構相關技術與運用
e、  田野現場調查與資訊管理作業跨學科知識整合平台 (跨媒體、跨資訊平台、4D視覺化介面開發)
B.   推動古蹟歷史建築預防性保存與災害預警相關研究
a、 文化資產破壞模式(致災因子)與災害潛勢分析、劣損、災害承受能力評估(數值模型/潛勢分析)
b、 保存環境變異對文化資產材料影響風險分析與應變方法
c、 建築類保存與災害監測技術開發與監測追蹤、預警(警示)值評估、監測資訊圖形(視覺)化展示技術
d、 劣損監測技術、災害應變裝置與自動控制設計研發、環境風險評估技術
e、 災損評估技術與方法
f、 低成本保全監控裝置開發
C.   開發修復材料、技術與整合
a、 複合式3D技術(掃描及列印)於數位修復技術之創新研發
b、 修復成果之品質管理與科學化品質評估(Quality Assessment)技術研發
c、 跨領域整合研發永續、環保之保存修復技術及相關修復材料開發
d、 各類文化資產損壞風險性及修復急迫性評估方法研發。
e、 修復作業各階段性資料保存(含使用之修復材料)及登錄系統研發。
D.   其他具前瞻性或急迫性的文化資產保存研發課題(例如數位科技支援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應用研究)
(2) 研究方式:
A.   個別型研究計畫:由計畫主持人依研究主題研提。
B.   整合型研究計畫:包含總計畫及子計畫,研提跨領域或跨校之計畫,或就特定題目自行組成研究群研提之計畫。
C.   共同型研究計畫:受補助單位可派員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使用科學儀器共同進行研究,於計畫書中敘明共同研究內容及分工方式。
2.     辦理研究成果應用加值:開發應用或量產文化資產保存用品,例如無酸保存典藏用品、包裝材料、文化資產維護專用工具、修復材料、溫濕度監控等環境監測設備等。
3.     技術移轉或專利申請:實務研究方向及成果得以移轉至古蹟、歷史建築、文物等文化資產修復現場。創新、開發修復材料,修復流程、作業程序與規範而得以學術論文正式發表或申請專利者。
4.     為提升研究品質,落實研究成果之運用,特訂定以下內容審核方式及計畫變更程序:
(1) 審查方式:
個別型及整合型研究計畫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經審查不宜以整合型研究計畫補助者,其子計畫如適合以個別型研究計畫執行,本局得轉為個別型研究計畫審查。
A.   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B.   複審:由本局自行辦理,並得需求邀請相關領域之數位專家共同會審。。於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至本局報告或由本局至申請機構實地訪查。
(2) 審查重點:
A.   個別型研究計畫,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研究期間以1-2年為原則,至多不超過三年。
B.   整合型研究計畫,除個別型研究計畫之審查重點外,並包括整合之必要性(總體目標、整體分工合作架構、各子計畫間之相關性及整合程度)、人力配合度(總計畫主持人之協調領導能力、各子計畫主持人之專業能力及合作諧和性)、資源之整合(各子計畫所需各項儀器設備之共用情況及研究經驗與成果交流構想等)、申請機構或其他單位之配合度及整合後之預期綜合效益等,研究期間最多以3年為原則。
(3) 計畫變更:
  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除符合下列情形,並報經本局同意外,不得任意變更:
A.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因故留職停薪、離職、退休、調任、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遭本局停權或死亡等事由,致未能執行計畫或資格不符本局規定者,須辦理計畫註銷、中止、暫停執行、移轉至新任職機構或更換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等。
B.   經費用途變更或流用。但依本局規定免事先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C.   執行期間變更
(4) 研究成果需擔保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並需無償授權本局以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5) 配合文化部文化資產學院評鑑辦法規範辦理期末評鑑作業。
(6) 報告繳交:
A.   期中報告:研究計畫執行之內容與進度說明、其他相關計畫附件或補充資料。受補助單位需以簡報方式報告計畫執行之進度與當年度預期成果。
B.   期末報告:研究計畫執行之內容與進度說明、其他相關計畫附件或補充資料。受補助單位皆須於計畫執行結束前參與文資局主辦之成果發表活動。

六、後續人才網絡運用與追蹤管理

(一)    行政平台、教學群組、產學群組及推廣群組

1.     「行政平台」、「教學群組」、「產學群組」及「推廣群組」之學員名冊與教師(講師)名冊將由行政平台統一匯入本計畫學習資訊平台,成為文化資產領域之人才資本。
2.     各類文化資產課程結業之學員將納入文化資產守護網絡,成為本局未來培育文化資產守護人才之對象,以下分列不同課程之標的對象:
(1)    文化資產專業學程:針對想投入文化資產專門領域的學員,結業後獲得該課程之學分證明,並獲授課之學校承認,可抵免畢業學分。鼓勵學員修習更多專業課程,未來投入文化資產領域職場,成為地方文化資產守護網絡的中堅份子。
(2)    職能導向課程、產業訓練合作及產業技術人才培訓:針對業界與市場需求之技能進行人才培訓,落實產業實務操作,以提升我國文化資產保存與修復技術,培育精良的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技術人才。
(3)    文化資產推廣課程:針對關心文化資產的社會大眾,以參與多元的推廣課程內容,提升其文化資產領域的知識,促使文化資產深入民眾生活,同時亦能提高國民對文化資產的保存、永續發展、活化再利用之認同。

(二)    研發群組

1.     需配合定期填寫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並於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2.     相關研究成果、文宣資料明顯處應載明本局為補助單位,相關宣傳、發表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3週前通知本局。
3.     獲補助之相關研究人員,於補助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需配合本局業務推動辦理相關成果發表及技術移轉等。
4.     文資學院研發成果專利及收入處理準用《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七、預期效益及影響(四期計畫)

(各類文化資產課程成果:
1.     文化資產專業學程上課人數累計達3,500人次,上課總時數達6,300小時(含一、二期教學群組辦理之推廣研習課程)
2.     職能導向課程、產業訓練合作、產業技術人才培訓等課程培訓人次累計達150人。
3.     推廣群組參與人次達1,800人次,課程活動時數達200小時。
(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育機制:
深化文化資產專業技術的知識與成果,並透過研擬與勞動部合作發展職能證照,使人才培育的上下游皆能兼顧。
(全方位增進我國文化資產領域知能:
增進中央及地方的文化資產行政人員文化資產相關領域知識、提供文化資產領域專業從業人員(規劃設計、監造主持人、施工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等)訓練及認證機制、提升一般民眾接觸文化資產領域資訊與知識機會。藉此提升我國文化資產領域知識與技術水平,深耕國家文化資產大眾推廣教育,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的競爭力。
(培養學用合一文化資產人才,結合學術和實務運用,提升就業職能
因應國際競爭力,創新的文化資產學程,倍增職能以符社會轉變的需求,建構專業認證機制,提昇文化資產人力品質
(促進產官學研民在保存科學與修復技術的研發,達成資源共享的
    目標並提昇文化資產保存質量。

本計畫奉本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申請計畫書之規格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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