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

⊙專案質詢【立法院】盧秀燕委員:重大公共工程國際競圖(1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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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224
來函日期:1061025
發文日期:106112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60100032
辦理機關:內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中市政府
別:工程管理


案由

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鑒於國內許多重大公共工程標案偏好國外建築師,導致國際競圖相當氾濫;近日台中市政府之國際競圖標案「台中智慧營運中心」,因規定國內建築師無單獨投標資格,必須與國外建築師合作,此一不公平條款致使國內建築師大力撻伐壓迫國內建築師之資格;此一相似標案條件層出不窮,因而使國內建築從業人員發展限縮;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重視國內建築師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台中市政府因公告「台中智慧營運中心」招標案之條件引發極大爭議,因其規定國內建築師不具有單獨投標資格,必須與國外建築師作為分包廠商,造成國內建築師相當不滿,雖事後此標案條件已更改,然引發國內建築師長久對於公共工程案之國際競圖產生的弊端表達不公。

二、雖然透過國際競圖可與各國建築人才切磋,產生作品多樣性,然近年公共工程之國際競圖氾濫,不僅導致國內建築師發展空間受阻,也因國際建築師之建築引發後遺症如:工法和材料非國內常見、成本高昂。過去政府公共工程案中發生不少由外國建築師主導設計的國際競圖,因各種因素造成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暫停甚至取消;此狀況對於國內外建築師皆為一種傷害。

三、建請行政院重視國內建築師之發展環境,台灣公共工程應以更開放之條件讓國內建築師有其獨立嶄露頭角之舞台,而非以國際之名義及種種條件,而限縮國內建築師之發揮。


答復內容

一、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以及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第2項亦規定,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爰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及辦理評選作業,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我國建築師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及差別待遇。另「建築師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任建築師,以及同法第54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應經內政部之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及章則。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爰機關採國際競圖方式辦理之技術服務案件,其允許國外建築師投標者,國外建築師應依「建築師法」相關規定經我國建築師考試及格,或與具建築師資格之我國建築師參與投標。

二、至有關提及臺中市政府辦理「臺中智慧營運中心」,因規定國內建築師無單獨投標資格,需與國外建築師合作一節,行政院工程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認為該案有限制國內建築師投標權益及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虞,已於本(106)年712日函請該府依上述規定檢討妥處,該府旋即於同日更新招標文件,單獨投標部分,已修正可由國內建築師單獨投標,不受限於需找國外建築師合作規定,並依相關規定展延投標期限,亦給予廠商合理備標時間。相關招標文件該府亦已參採工程會範例及建築師公會建議事項,訂定適當招標文件範例。該府業於本年720日將上述辦理情形函復工程會。

三、至有關提及工法及材料非國內常見,致成本高昂一節,工程會辦理說明如下:

(一)採購法第26條已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所採用之技術規格,於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以及第63條第2項亦規定機關應於個案契約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二)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7點已載明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機關並應規定受委託之廠商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並辦理審查;且「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亦已載明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者,廠商得要求機關辦理契約變更。

(三)該會於本年925日邀集主辦工程機關及地方政府,召開「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相關事宜」,說明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應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服務工作項目,且就工作內容之要求合理編列費用,並從源頭要求設計者所提送之成果,預為考量工程施工經費在預算內執行之可行性、工程施工之可行性及施工期程在期程內完成之可行性,未來將納入相關採購契約範本,供各機關採用。

附件:9-5-4-2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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