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地震危機(2016)耐震議題

 
 
內政部令: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4


內政部中華民國105311
台內營字第1050802492
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四。

附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四

部  長 陳威仁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第三條附表四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評估機構辦理住宅性能評估。評估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法人團體。
二、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二人以上。
三、置有建築、土木、營建等相關科系大學以上畢業,並具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專任技術人員三人以上。
四、設有容納二十人以上進行評估作業之會議場所一處以上。
五、設有評估作業資訊公開化之電子或網路設備環境。
六、邀聘符合第十一條資格之住宅性能評估人員二十人以上組成評估小組,且各評估性能類別之住宅性能評估人員應達五人以上。
七、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不影響評估作業之公正性。
  前項第六款之住宅性能評估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依本辦法指定之評估機構。
  評估機構僅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結構安全性能類別者,得檢附與內政部營建署簽訂之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簡約)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結構安全單項評估機構,不受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限制。

  十三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受指定之評估機構,公告時並應載明評估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評估項目範圍及有效期限。
  指定之有效期限為自公告日起四年,評估機構並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指定。
  評估機構僅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結構安全性能類別者,其指定有效期限為自公告日起最長二年,且不得逾第九條第三項契約存續期間。

第二十一條  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每件以不超過評估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申請補助性能評估類別為結構安全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者,得提高補助費用至百分之百。
  前項補助之性能類別、補助比率及補助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  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時,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既有住宅評估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影本。但謄本能以網路電子謄本方式申請者,免予檢附;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代替謄本。
三、申請案件評估之性能類別、費用及擬申撥補助評估費用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第二十三條  既有住宅經核定補助評估費用者,評估機構於完成性能評估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補助評估費用:
一、補助核准函。
二、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
三、申請案評估報告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第二十四條  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同一性能類別以補助一次為限。但補助性能類別僅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且其初步評估結果為需進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得予補助。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四
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之評估基準及評分表






評分
評估基準
申請人
自行評估
圖說
文件
說明
評估結果
無此項
符合








一級分
30<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得分160

二級分
符合一級分規定,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得分130

三級分
符合二級分規定,且經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後,判定為不需補強或補強耐震能力達到基準

四級分
符合三級分規定,且耐震能力符合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備註:(附表四之評估基準所稱「符合法規」,指符合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之法令規定。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超過三十分者,建議應進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四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環境資訊中心】
 
 
206南台地震掀起各界對老舊建築評估與補強的重視,除了行政院與地方政府均提出老屋健檢補助方案,民進黨立委李應元今(8日)也提出「改善全國老舊建築物構造安全特別條例」草案,計劃以六年600億特別預算,補助19991231日前所設計興建並取得建照的老屋進行耐震評估。
 
……(詳全文
 
 
【立法院】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  人,鑑於台南市安南區、北區、中西區、新市區及玉井區都有地點在地震後出現土壤液化現象,導致建築物傾斜、龜裂,許多民眾向本席陳情,表示房屋受損嚴重,就算沒有倒塌,也是根本不敢居住。為此,本席建議,政府不應過渡抱持「鴕鳥心態」,當為防止強烈地震後再度造成重大損傷,應儘速立即公布全國地質敏感區以及土壤液化潛勢區,除讓民眾有知的權利外,更應則責成相關單位進行後續補強處理。同時,本席建議應編列預算,專款專用於啟動『老屋普查』,聘請各縣市專業技師公會幫忙,協助鑑定全國縣市屋齡超過三十年的老屋進行結構及耐震度評比,並建立分級檔案制度,方便資料備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許多專家指出,土壤液化並不恐怖,所謂土壤液化是指地表下二十公尺是砂石層及地下水,一旦發生巨大變化,會導致砂石與砂石無法接觸而失去支撐力道;不過,土壤液化區域並非不能興建建築物。而造成土壤液化的原因,主要是鬆軟的砂性土壤,在高地下水位中,受到如地震等能量充足的搖晃,一旦土壤液化,建築物容易傾倒。
 
二、本席以為,民眾有知的權利,政府也應該充分讓民眾知道居住處所是否有危機等完整訊息,不能因為房價及地價會跌,便因「婦人之仁」及「鴕鳥心態」而不願意充分及完整的公布,導致災害不斷發生。而地調所在2010年起,配合營建署啟動七年期的都會區防災地質土壤調查,目標是找出全國土壤液化、地層下陷與軟弱地盤地區。目前已完成調查縣市包括大台北、高雄、台南、宜蘭、新竹、屏東等縣市調查;同屬六都的桃園與台中因屬礫石層台地,先天上較不易有土壤液化,調查排序較後面。
 
三、本席建議、已完成調查之地區應立即公布全國地質敏感區以及土壤液化潛勢區,勿須等待整體調查結束,造成不可避免的災害再度發生。因土壤液化容易造成房屋傾斜,讓相關技師可以針對這些區域進行相關結構對策的加強應用,不至於讓民眾陷入危機。除公布地質敏感區及土壤液化區域外,各縣市政府應優先徹查住商混合大樓,尤其是低樓層當作商場使用的建築物,因為商場為求開闊可能將隔間牆拆除,此舉可能造成大樓支撐力不足,造成類似台南震災悲劇,千萬不要再度發生,上百人家庭天人永隔,心靈受創更是一輩子難以彌補。建議中央政府應責成相關單位如營建署、優先要求各縣市政府清查並進行結構安全評估,徹底預防災害發生。
 
四、另外,根據國內各方文獻顯示,研究九二一大地震倒塌建築物出現的共同問題,可歸納出六大設計問題以及八大施工不良情形,其中結構設計的六大問題分別為結構平面不規則、結構立面不規則、柱子太少、軟弱層、短柱及短樑等問題;八大施工問題包括樑箍筋綁紮不良、柱鋼筋搭接在同一斷面、箍筋間距過大且未做一三五度彎鉤與圖說不符、樑柱接頭未綁紮鋼筋、樑筋在樑柱接頭之錨定長度不足、樑柱主筋搭接長度不足、樑柱鋼筋間距太小及混凝土強度不足等。
 
五、爰此,本席建請政府每年應編列預算,專款專用於針對出現上述問題的建築物評鑑審查,優先請專業技師徹查及提出改善報告,同步進行縣市內三十年以上的老屋普查,針對老屋結構等問題評比,並以級別分類進行改善作業,還給全國百姓真正的居住安全。
 
   
 
【立法院】
 
 
9屆第1會期(案號1
來函日期:105/02/24 發文日期:105/02/26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50009171
 
案由:本院委員徐榛蔚,針對今(105)年26日南台強震,台南地區因盲斷層影響,產生「震源效應」及「場址效應」,導致多處大樓倒塌災情,受創程度嚴重,全台地質狀態亦相對產生變動,相關單位應儘速就全台地區斷層分布狀況及地震密集帶進行通盤檢討,並定期更新相關資料,公布於相關單位網站,俾盡政府保護全體國民安全之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今(105)年26日台灣發生芮氏規模6.4強震,震央位於高雄市美濃鎮,最大震度6級於雲林縣草嶺,高雄市旗山、台南市及嘉義市震度各為5級,惟台南市因盲斷層影響,引發「震源效應」及「場址效應」,導致地層異動,大樓倒塌災情慘重,造成116人罹難,百餘人受傷送醫救治,受創程度嚴重。
 
二、然此次地震影響不僅重創南台灣,亦可能造成全台地質狀態產生變動,為盡政府保護全體國民安全之責,相關單位應儘速就全台地區斷層分布及地震密集帶進行通盤檢討,並定期更新相關資料,公布於相關單位網站,以使國人獲得完整訊息。
 
 
徐委員就民國88年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建請相關單位進行全面體檢及強制補強作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針對既有公有建築物,依行政院89616日核定及971127日、10372日同意修正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請教育部、交通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國防部及本部等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民國8651日發布「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施行前建造之所轄辦公廳舍、醫院、警政、消防及校舍等重要公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等相關工作,並特別要求防災機關、學校、醫院及收容避難場所之主管機關,應就該類建築物優先編列預算辦理。截至1052月中各級政府機關完成初步評估27,603件、詳細評估13,840件、補強工程4,592件。
 
二、為提升居住品質,確保居住安全,本部並依據住宅法第37條第2項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鼓勵一般民眾辦理住宅8大性能評估,於1011225日發布,因民眾對住宅性能及居住安全意識不足,目前尚在宣導推廣階段,並為鼓勵民眾辦理,依上揭實施辦法,政府得視財源狀況,酌予補助評估費用。此外,本部亦於10479日台內營字第104809283號函頒「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以下簡稱先行計畫),規劃優先補助8651日前取得建造執照老舊住宅辦理結構安全(耐震能力)評估(921前興建之老舊住宅),預計全額補助初步評估每件8,000元,初評結果有安全疑慮者得再申請詳細評估,並補助詳細評估費用45%且最高不超過30萬。另因應0206震災民眾對房屋健檢需求,將視需求規劃追加件數以滿足民眾需要,至於民眾經評估後如需後續補強、整建維護者,則可循都市更新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
  
 
行政院新聞
 
行政院長張善政今(25)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內政部「提高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作為及辦理情形」報告後表示,地震是臺灣常見的自然災害,由於國內老舊建物眾多,確實有必要推動老舊建物的耐震健檢工作。
 
張院長指示,基於921震災後之耐震標準提高實施日期為8812月底,不論公私有老舊建築物耐震安檢補強的對象,一律擴大範圍,納入881231日前申請建造者,相關需配合行政事宜以及進一步評估後的更新數字,請內政部儘速辦理後報院。
 
關於私有老舊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張院長指出,該計畫可分非住宅及住宅二部分:公眾使用的非住宅部分,請以「公安檢查申報」程序,設法引導進行必要耐震補強,並在二年內完成;住宅部分,因經費需求較高,需花較多時間,請內政部儘速研擬6年期之整體推動計畫報院核定後實施。
 
另外,張院長提及,老舊建築物的耐震安檢補強工作,若牽涉私有住宅,尤其是集合住宅,會非常複雜,需要大力宣導,增加民眾認知,請內政部擬出配套的宣導計畫,並在一個月後正式對外說明相關計畫時,一併向民眾宣導。
 
公有建築物方面,張院長請各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加速辦理所轄老舊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並請內政部持續督促管考,相關部會對未完成部分應加強執行。
 
經費部分,張院長指出,中央各部會與地方政府需執行的老舊公有建築物補強或拆除工作,經統計共約需300億元,因此,中央各部會的補強工作包括教育部對地方各級學校的補助經費,請國發會及主計總處配合,於106年及107年度公共建設類別中擴大編列,希望能在2年內執行完畢。
 
另在地方政府所轄公有建築部分,尤其是地方中小學,張院長請相關單位加速編列預算;非學校部分,也請地方政府盤整預算加速編列,不足經費再由中央政府以特別統籌分配款予以支持。此外,學校建築須拆除或補強部分,因應少子化趨勢,應先檢視過濾優先順序,若有不需使用的校舍可考慮調整用途,例如改為非供民眾使用的倉庫,此部分請教育部協助地方政府落實。
 
針對交通部在會中所補充的鐵公路橋梁耐震補強工程,張院長也請該部繼續督導相關單位,務必掌握時程辦理。
 
內政部表示,因應0206地震後民眾對於住宅大樓的安全極為關切,除將儘速研擬「0206震後臺灣地區老舊住宅及建築物全面推動耐震性能評估實施計畫」報院核定外,對於耐震能力不足且安全疑慮較高的建築物,將輔導循都市更新等程序,獎補助民眾辦理建築物整建維護耐震補強或拆除重建,同時也將持續檢討都市更新法令並督促地方政府加速辦理都市更新。對於私有特定用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學校、醫院、旅館、社福機構、電影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等,亦將修正相關建管法令,課予營業人辦理耐震評估補強的義務,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公有建築物部分,內政部指出,依行政院89年核定並於97年及103年修正的「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中央各部會暨所屬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所轄的辦公廳舍、消防及警務機關、各級學校的校舍、醫院、供水、供電建築物、集會堂、活動中心、圖書館、展覽館、衛生及社會福利機構、交通運輸場站等重要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截至今(105)224日,已辦理完成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27,524件(99%),詳細評估13,778件(93%),補強4,585件(51%),累進投入金額達328億元以上。
 
關於鐵公路橋梁的耐震能力,交通部說明,高鐵方面,臺灣高鐵公司已對耐震分區及規範進全面檢視,目前高鐵橋梁均符合耐震設計規範;臺鐵方面,臺鐵局於102年完成「全線橋梁總檢查及耐震補強延壽規劃」,其中,須優先改善的15座橋梁已納入「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109)」進行改建,另外,也將評估有落橋風險之橋梁納入該計畫中一併辦理補強。
 
公路方面,交通部表示,國道高速公路自93年起,已辦理兩期的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目前國1、國2與國3第一優先路段已完成,國3後續路段已納入「高速公路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計畫內辦理。省道部分,已完成481座橋梁耐震補強,其餘23座將於今年完成。另在平常的養護上,除了「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外,也已經訂有特別巡查及特別檢測的啟動時機及頻率機制。
 
 
 
我國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平均每年發生有感地震超過百次,鑑於地震災害所造成災損程度不易預測,建築物耐震能力的確保為地震防災業務整備重要工作之一,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921地震後,內政部已持續檢討更新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並提出「公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在此次0206地震後,更將原已預定於本(105)年起推出「私有老舊建築物耐震安檢先行計畫」,做更積極作為的擴大計畫,回應民眾對於老舊住宅耐震性能之關注,使民眾住得安心。
 
公有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部分,依據行政院89年核定並於97年及103年修正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中央各部會暨所屬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所轄之辦公廳舍、消防及警務機關、各級學校之校舍、醫院、供水、供電建築物、集會堂、活動中心、圖書館、展覽館、衛生及社會福利機構、交通運輸場站等重要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截至105224日,已辦理完成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27,568件(99%),詳細評估13,840件(93%),補強4,597件(50%)、拆除1,472件(76%),累進投入金額達328億元以上。因尚有50%建築物尚未完成補強,內政部已要求各機關提送建築物耐震補強之分年執行計畫,據以列管,期能儘速完成公有建物耐震評估補強工作。
 
對於私有老舊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行政院已責成內政部研擬6年期之整體推動計畫報院核定後實施。該計畫將分住宅及非住宅二部分,住宅部分可予一定補助,以提高配合意願;非住宅部分如屬公眾使用,如學校、醫院、旅館、社福機構、電影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等,將依現行建築法規或適修現行法規引導做必要耐震補強,全面提升全國老舊建築物能適災減災。
 
  
【內政部】
 
 
營建署新聞
 
為鼓勵自主更新,提高補助誘因,内政部於105223日修訂「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及發布申請補助作業須知,即日開始受理申請。另因應「0206震災」更新推動需求,災損地區申請案不受時間限制,隨時受理提案申請。
 
有關自主更新補助經費計算,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採全額補助,每案上限為500萬元;需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額外依樓地板面積增加補助額度。另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者,實施工程費用一般地區每平方公尺補助工程經費上限800元、優先地區提高至1,200元,補助比率45%;耐震補強工程可額外補助施作部分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4,000元,補助上限55%
 
為提高補助誘因,本辦法修訂重點包括:1、經耐震能力初評者得優先補助。2、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增設之防墜設施得予以補助。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額外增列都市更新事業實施工程補助經費及比率等。
 
105年自主更新補助申請,分3階段受理,分別各於105411日、711日及1011日截止收件,後續將依申請補助計畫書審查結果核給補助經費。
 
為配合補助作業推行,營建署預計於1053月起於北、中、南區辦理4場自主更新補助作業教育講習說明會,近期將公布於都市更新入口網  http://twur.cpami.gov.tw/public/pu-index.aspx,歡迎踴躍參加。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年八月十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二次修正部分條文在案。為配合內政部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訂頒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落實輔導耐震能力不足之住宅優先進行整建維護補強或拆除重建,並依實際需要調整補助項目、補助經費撥款方式及經費核銷作業,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經耐震能力初評之建築物,得優先依本辦法核予補助。(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落實補助案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進度控管及實際會計核銷作業需要,修正補助經費核撥方式及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三、依本辦法申請補助,其突出外牆面之鐵窗應配合拆除;符合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規定增設之防墜設施得予以補助。(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增列都市更新事業實施工程補助經費及比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五、執行進度落後之補助案,受補助單位應檢討落後原因並提出改善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六、經執行機關獲准之補助案,其撥款程序及方式依修正前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營建署新聞
 
為使政府補助一定年限私有建築物辦理耐震評估相關作業有明確法源依據,內政部於昨(18)日部務會報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未來民眾辦理8651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的既有住宅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將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全額補助每件8,000元,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相關補助資格、作業細節及申請方式將另行公告。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住宅法」提升居住品質及鼓勵民間參與住宅性能評估,整合各縣市推動公有建築物耐震結構安全評估的經驗,繼續推廣至私有住宅社區大樓進行耐震評估,營建署已於去(104)年79日訂頒「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補助既有住宅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為進一步賦予法源依據,故這次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範既有住宅申請結構安全的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將由內政部指定的評估機構,成員包括建築師、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進行檢查,提高補助費用為全額補助每件8,000元,提高申請民眾意願,以達老屋健檢目的。另也增訂指定結構安全單項評估機構的資格條件,並限制僅適於辦理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業務,不適用於新建建築物。
 
內政部指出,有關補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相關作業方式,營建署與地方政府已於今(105)年216日討論確認,目前規劃以一幢(棟)為申請單位,如已成立管理委員會的社區由管委會代表申請,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有該棟1/2以上的區分所有人同意並推派一人代表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營建署新聞
 
有關補助老舊私有建物性能安全的初步鑑定評估及詳細鑑定評估,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今(105)年已經核准並預定辦理之初評500件、詳評20件。所謂初評是由專業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等,針對建築物做初步體檢,如果認為有進一步檢查必要,就做更詳細體檢,也就是詳評,初評全額補助每件約8000元、詳評補助視建物大小等而不同,每件補助評估費用45%並最高補助30萬元,對象限定8651日以前取得建照之住宅大樓建物,也就是921前蓋的老舊建築物。
 
目前營建署恰好在206震災前完成相関補助辦法簡化修法作業,並依法預告中,此次簡化內容,主要是讓大樓管委會可直接向當地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補助後,即可由政府已依法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現場評估作業,評估結果報告並可供大樓管委會作為後續管理維護的參據。
 
營建署表示,因應206震災引發社會關注需求,將於農曆春節假期後即召集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會,以確認各縣市申請分配數量及書表格式等後續執行方式。
營建署亦表示,此次因適逢南部發生地震災情,許多大樓民眾對於震後住宅大樓的安全極為關切,所以該署將會以南部震災縣市為優先分配補助對象,若各地申請數量大於預算可容許數量,以致分配名額不足,必要時將再提報追加補助名額。
 
 
 
內政部新聞
 
臺灣地震頻繁,為提升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內政部推出為期2年的「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編列經費7,750萬元,每年將全額補助500件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民眾辦理建築物整建維護耐震補強或拆除重建,最高也可獲得55%的工程經費補助,希望能喚起民眾注意,使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形成風氣與常態。
 
內政部長陳威仁於今(16)日部務會報聽取「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報告,表示公有建築物自89年起執行「建築物實施耐震能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已完成耐震能力初步評估27,542件,詳細評估13,068件,補強4,403件,頗具成效。現在內政部更進一步推廣至私有建築物,並以獎補助方式,鼓勵民眾辦理耐震性能評估補強,以加強建築物結構耐震等級;另為確保私有公共場所的安全性,也指示營建署積極辦理建築法規的修正,課予私有場所營業人執行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的義務,以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內政部表示,民國86年以前的建築物使用執照達113萬件以上,耐震評估讓民眾瞭解居住建築物的耐震性能,如評估結果無耐震疑慮,可使住戶安心,對於耐震能力不足且安全疑慮較高的建築物,將輔導循都市更新等程序,獎補助民眾辦理建築物整建維護耐震補強或拆除重建。
 
「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計畫,是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補助辦理住宅耐震評估,耐震能力初評,營建署將補助100%,每年預計補助500件,詳評費補助45%,每年補助20件;建築物整建維護耐震補強,除補助規劃設計費外,亦補助工程費最高55%。至於私有學校、醫院、旅館、電影院、百貨商場等,將研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於檢查項目增列耐震評估報告,藉此督促業者改善此類建築物的耐震性能,以維公益。
 
內政部指出,現行「住宅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均有獎助規定,可降低民眾辦理住宅耐震評估補強的負擔,未來亦可結合不動產登記及交易資訊揭露,提高建築物價值。本計畫是今年及明年為期2年的計畫,作為社會溝通並瞭解接受程度,未來再檢討後續推動方式,希望最終能使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形成風氣與常態。
 
 
內政部10479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283號函【下載
 

壹、計畫緣起

一、依據
依據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2編災害預防、第1章減災、第4節建築及設施之確保所載:「......二、內政部應積極推動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評估及補強對策......以獎勵方式促使民眾改善私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五、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應積極加強推動老舊建築物及木造建築物密集地區之都市更新,以達到都市防災構造化......」。

二、背景說明
臺灣地區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屬有感地震最頻繁發生的地區之一,平均每年發生之地震達數千次之多,有感地震超過百次。根據統計20世紀初至今,近百個地震在臺灣地區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而在88年9月21日之集集大地震,規模達7.3,並造成嚴重之災情,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約有2,455人死亡,50人失蹤,11,305人受傷,38,935戶房屋全倒,45,320戶房屋半倒。再者,由於經濟迅速發展,並積極推動各項建設,都市活動空間趨向於高層化與密集化,也相對增加災害風險與脆弱度。以現今的科技對於地震何時何地發生仍舊無法進行準確之預測,一旦災害來臨即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之威脅。

我國建築物耐震設計,於63年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始有地震力之規定,71年參考1976年版之美國UBC(Uniform Building Code)耐震規範精神,修正地震力係數及各地震區之加速度係數,並針對不同用途之建築物增列用途係數;86年5月1日對地震力之規定做大幅度修正,將臺灣地區之震區由原3個震區(強震區、中震區及弱震區)分為4個震區(地震一甲區、地震一乙區、地震第二區及地震第三區)、增加垂直地震力、動力分析及檢核極限層剪力強度之要求、考量建築基地土壤液化之影響、使用隔減震系統之原則等,並訂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88年12月因應921地震後之檢討,修正臺灣地區震區劃分(由4個震區修正為2個震區:地震甲區及地震乙區)等;93年12月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與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依地震危害度分析決定加速度係數,將震區改成現行之微分區,並考量近斷層效應、大地震下建築物不得崩塌之設計、隔減震及被動消能系統之應用等(94年7月1日生效);100年再次修正規範,酌予調整臺北盆地微分區,原4分區調整為3分區,並修正隔震設計相關規定。因建築物耐震設計規定與時具進,致早期興建之建築物恐無法滿足現行耐震設計標準,在大地震來襲時承受較大的風險。

921地震中,造成超過4,600棟公有建築物受損,行政院爰於89年核定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報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推動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86年5月1日訂定前設計興建之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因當時耐震評估補強制度、方法、技術及專業人力尚待建立,爰方案政策宣示由公有建築物先行執行,對於私有建築物,以宣導方式推動。方案實施迄今,各級機關已投入經費達300億元以上,並建立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程序與機制,包括評估方法、工具、補強技術、專業人力等,且經統計需補強或拆除之建築物約占列管案件之43%。

民國86年以前之建築物使用執照達113萬件以上,該期間建造之建築物其耐震性能恐與前述公有建築物類似,約有40%以上無法符合現行耐震設計標準,須進行耐震評估確認是否有補強或重建之必要。

使用執照 取得時間86.5.1以前(屋齡約17年)71.6.15以前(屋齡約32年)
全部住宅全部住宅
數量 (使照件數)1,136,685522,296463,567210,333
備註資料來源: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離島、苗栗、雲林、嘉縣、花蓮、建檔不完全;新北、竹縣、臺南、屏東建檔資料未區分用途。統計至103.12。

本部前於96至97年間推動「原有合法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促進條例(草案)」之立法,擬要求86年5月前興建之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須繼續維持機能之重要建築物及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評估及補強工作,惟要求合法建築物辦理耐震評估及補強宜以獎勵、補助方式為之,因涉獎勵補助經費籌措及租稅減免,相關法規及影響層面甚大,致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均表示不贊同,在無具體共識前,未便貿然推動。

由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推動成果,相關機制及技術已成熟且為工程產業界熟悉,應可推廣至私有建築物進行實務評估補強作業,然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需整棟納入處理,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無法單獨辦理,爰需政府介入予以協助與整合。依101年底施行之住宅法及其授權訂定之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已將住宅結構安全(耐震評估)列為評估項目之一,且有相關獎助規定,可引起民眾辦理意願,並期結合不動產登記及交易資訊揭露,提高民眾自發辦理之誘因。此外,都市更新條例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亦相繼修正,對於私有住宅之耐震評估、補強、重建亦有完整流程與獎助規定。至於私有非住宅建築物,則可研修建築法規,強制營業人辦理耐震評估補強。爰本計畫期能藉由上開措施,推動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提昇公共福祉。

貳、計畫目標

一、目標說明

(一)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補助辦理住宅耐震性能評估,提高參與意願,使其瞭解住家耐震性能,如建築物評估結果無耐震疑慮,將使住戶安心,如評估結果耐震能力不足,提供住戶建議考量是否補強或重建。

(二)研議將耐震評估結果於建物登記謄本註記或於不動產說明書揭露,增進建築物價值,期能再提高民眾自發辦理之誘因。

(三)經評估後須補強或重建之建築物,推廣循都市更新等程序,獎補助民眾辦理建築物整建維護補強或拆除重建,降低民眾負擔。

(四)研修建築法規,課予私有特定用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營業人辦理耐震評估補強之義務,以維公益。

(五)全面提升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維護生命財產安全。

二、達成目標之限制

(一)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經費龐大,住戶整合不易,且建築物於歷次地震中無重大損壞,致民眾意願不高。
1.以5層雙拼每戶30坪為例,初評費8,500元/棟,詳評34萬元/棟,補強220萬/棟(補強單價參考教育部校舍補強計畫,不超過4,000元/m2,平均2,200元/m2)。
2.補助評估補強經費等誘因,以利住戶整合並提高意願。

(二)增設耐震補強構件是否超過法定建蔽率、容積率?部分住戶不願耐震補強構件設於其住所。
1.現行補強工法多採擴柱、增設翼牆、剪力牆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以牆柱中心線計建蔽率、容積率,並無增加建蔽率、容積率之問題。
2.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建議小型集合式住宅可增置電梯核心牆補強(亦為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工程補助項目),本部已於100年2月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增訂100年2月27日前取得使用執照之5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另於104年2月訂定5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參、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檢討

一、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行政院89年6月16日台89內17610號函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97年11月27日院臺建字第0970050543號函及103年7月2日院臺建字第1030037643號函分別同意修正部分內容並延長期程至107年。由中央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所轄86年5月1日前設計建造之地震發生後必須繼續維持機能之重要公有建築物(防救災辦公廳舍、消防、警務、避難用之校舍、醫院、水電廠、儲存毒性或爆炸性物質之建築物等),及公眾使用之公有建築物(校舍、集會堂、活動中心、圖書館、衛生機關、安養機構、教養機構、車站、航運站等)之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

截至104年5月,各級政府機關已完成耐震能力初步評估27,526件、詳細評估13,070件、耐震補強4,401件,其中列管案件經初步評估後約有54%案件耐震能力有疑慮,經詳細評估後約有66%案件應補強,14%案件建議拆除,爰需補強或拆除之建築物約占列管案件之43%。本方案實施迄今計14年餘,已建立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之實施程序與機制,包括評估方法、工具、補強技術、專業人力等。

初步評估詳細評估補強工程
列管數完成數(率)列管數完成數(率)列管數完成數(率)
27,83427,526 (99%)14,77613,070 (88%)8,6814,401 (51%)
備註初評每件6,000元,3,000m2以上8,500元;詳評每件約40萬元;補強每件約630萬元(參考教育部校舍補強計畫)估計;統計至104.5

二、住宅性能評估

按住宅法業經總統100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7411號令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依住宅法第37條:「為提升住宅品質及明確標示住宅性能,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制度,鼓勵住宅之興建者或所有權人申請評估。 前項評估制度之內容、基準、方法、鼓勵措施、評估機構與人員之資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爰以101年12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10811938號令發布實施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3條,住宅性能項目包括結構安全(耐震能力)、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空氣環境、光環境、音環境、節能省水、住宅維護。對於既有住宅,優先針對一定年限之屋齡申請者,酌予補助評估費用(不超過評估費用45%)之方式,鼓勵既有住宅之所有權人申請性能評估。另為提升一般社區整體居住品質,如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等5項住宅性能評估者,亦提供評估費用補助。因本辦法於101年底始發布施行,刻正建立相關制度,目前尚無相關具體執行績效。

臺北市政府參考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於102年9月3日訂定臺北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及補助費用作業要點,於102年及103年分別補助100件及360件屋齡達20年以上之地上3層樓以上之集合住宅辦理老屋健檢作業,係全額補助,民眾申請踴躍,臺北市政府104年預計再辦理300件。

三、都市更新及整建維護

都市更新條例於87年公布施行,該條例第4條規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重建、整建及維護三種,另第6條及第7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至102年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之更新地區計有497處。

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或組織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費;第44條至第53條,並訂有建築容積獎勵、容積移轉、減免稅捐等獎助措施。本部103年9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30810535號令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其中第12條增訂申請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補助,得併同申請結構安全鑑定規劃設計費用(耐震詳評費,金額得外加,全額補助);第14條增訂申請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工程之補助,得單獨申請結構安全(耐震)補強工程費用(補助55%為上限)。另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臺南市及雲林縣並訂有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相關規定。

為推動都市更新,行政院前已核定都市更新方案(86年)、都市更新示範計畫(94-97年)、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95年)、都市更新推動計畫(98-101年)、愛台12建設總體計畫(99-105年)、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100-103年),另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4-107年)業經行政院通過在案。本部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之補助自100年度起開始辦理,截至103年底,已核定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之補助計40件(規劃設計37件、實施工程3件),目前尚屬起步階段,仍須持續整合住戶意願及協商溝通始具成效。

又本部推動「防災型都更」案,針對基地建物老舊狹小、產權混亂地區,落實防災概念,目前已完成先期規劃,並勘選基地,成功整合住戶,並已完成,如新生地公辦都更案(通稱「大陳義胞社區」),具指標意義。永和新生地公辦都更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於104年2月5日核定通過,並於2月24日發布實施,目前刻正辦理拆遷及建照請照相關作業。另102及103年度亦補助5直轄市辦理防災型都市更新計畫。

四、整體住宅政策

行政院94年5月24日院臺建字第0940021921號函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其政策內涵包括健全住宅市場、建立公平效率之住宅補貼制度及提昇居住環境品質三方面,其中提昇居住環境品質之部分,包括改善個別住宅品質,如(1)建立最低居住水準訂定制度:訂定地區別之最低居住水準,作為政府提供修繕補助、更新獎勵等措施之一項基準,並作為住宅環境改善之指標;(2)推動都市不良住宅之更新:推動未符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且無法改善之住宅、海砂屋、輻射屋及因天然災害致不適居住之住宅進行更新;並分別就重建、整建及維護三種都市更新方式,推動示範案例等。行政院並核定有民國97年至民國100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及民國101年至民國104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

依100年12月30日公布之住宅法第5條1項規定:「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未來環境發展、住宅市場供需狀況、住宅發展課題等,研擬住宅政策,報行政院核定。」同法第5條第3項及第4項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住宅政策、衡酌社會經濟發展、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產業、人口、住宅供需、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並參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住宅計畫執行情形,擬訂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為推動住宅計畫,得結合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融資貸款、住宅補貼或其他策略辦理。」本部已研擬「整體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104-107年)(草案)」,於104年5月25日陳請行政院審議。

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建築物變更使用規定

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並規範應申報之建築物類別、規模及申報頻率等,惟檢查項目僅限於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尚未包括構造項目。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申請變更使用類組應檢討之項目,在構造方面僅有最低活載重乙項。

肆、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主要工作項目

(一)住宅類建築物

1.補助辦理住宅耐震評估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20條及第21條條規定,既有住宅達一定年限申請住宅性能評估,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評估費用,每件補助費用不超過評估費用45%為限。

(1)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補助辦理耐震初評及詳評
適用對象為86年5月1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合法住宅,以一棟或一幢為單位申請。本部營建署104年及105年耐震能力初評預估補助500件(每件補助費用9,000元),初評結果結構安全風險評估得分超過60分者,預估補助耐震詳評20件(每件補助費用30萬元),預計所需經費共1,050萬元。

(2)指定專業機構為耐震評估機構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評估機構辦理住宅性能評估。為因應大量耐震評估需求,宜指定相關專業機構為結構安全(耐震評估)單項之評估機構。

(3)建置住宅性能評估推廣網站
網站包含住宅性能評估之網站簡介、訊息公告、說明、案例、檔案下載、討論專區、問與答Q&A等相關功能,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對於達一定年限申請住宅性能評估獲得政府補助評估費用之既有住宅,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評估結果登載與連結於指定的網站,其目的在於提供備查功能外,亦希望後續能與相關住宅政策結合以擴大此一制度之綜效。爰此,耐震評估結果將登載於住宅性能評估推廣網站,惟僅公告評估結果無疑慮者。

(4)研議將耐震評估結果於建物登記謄本註記等與不動產交易資訊揭露
於推動住宅耐震評估執行有成效後,由本部營建署與本部地政司協商研議,參照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註記是否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等模式,將耐震評估結果於建物登記謄本註記,或於不動產說明書揭露,或登載於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提高住宅資訊透明化。

(5)建議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辦理耐震評估結果作為住宅地震保險費率抵減之可行性研究
住宅地震保險為一政策性保險,承保住宅因地震震動或地震所引起之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或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等事故導致之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經判定為符合全損理賠標準時,承保公司會同時支付保險金及臨時住宿費用。該保險為全國單一費率,爰建議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辦理耐震評估結果作為住宅地震保險費率抵減之可行性研究,如屬可行,有助於住戶自發辦理耐震評估,該基金原則同意納入105年辦理。

(6)檢討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提高初評補助比例為100%
現行初評補助比例為45%,提高補助比例可增加民眾申請意願並達推廣宣傳之效,但應有補助期限,回歸使用者負擔。

(7)地方政府推動住宅健檢工作
臺北市政府參考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推動老屋健檢,民眾申請踴躍,並將持續辦理,建議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亦能共同推動,讓更多民眾可藉此瞭解建物的耐震性能,以提升國人住宅品質。

(8)研究住宅建築物耐震評估技術與推廣

2.輔導耐震能力不足之住宅進行整建維護補強或拆除重建
住宅經耐震詳評後,如結構須補強者政府應輔導進行整建維護程序,須拆除重建者則輔導進行拆除重建程序;亦可輔導循一般建管程序之修建、改建方式辦理。

(1)獎補助民眾辦理住宅耐震補強或重建
依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民眾得申請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補助經費(約50萬元)、實施工程補助經費(得單獨申請結構安全(耐震)補強工程費用,補助55%為上限)。另都市更新條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規定,拆除重建者,除建築容積獎勵、容積移轉、減免稅捐等獎助外,得補助規劃設計補助經費(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補助上限為500萬元)。

(2)研議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將耐震性能評估結果納入補助優先順序考量

(3)地方政府將耐震性能評估結果納入地方政府所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俾使性能評估評級不佳者,得優先進行更新,並始得給予獎勵

(4)研究住宅建築物耐震補強工法技術與推廣

(二)私有特定用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學校、醫院、旅館、社福機構、電影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等,人潮聚集,使用強度大,有必要確保其耐震能力,降低其於地震中受損之風險。此類建築物為營業用途,應強制其辦理耐震評估補強,惟該類用途建築物亦有整棟產權及用途不一之情況,爰優先推動86年5月1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單一產權大型建築物之耐震評估補強。

1.研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於檢查項目增列耐震評估報告。
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私有特定用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檢查項目,除現行之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外,增加應提出耐震評估報告。另為輔導學校、醫院、旅館、社福機構等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築物辦理耐震評估及補強,於該辦法修正後,由本部營建署協調建議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該行業之評鑑或相關督考作業之考評項目納入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辦理情形項目。

2.研修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於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增列耐震能力評估報告,如為需補強之建築物應補強後始得申請變更使用。
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於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增列耐震能力評估報告,申請時應檢附該報告,如為需補強之建築物應補強完竣經查驗後,主管建築機關始得核發變更使用執照。

3.建置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資訊系統。
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推動架構圖
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推動架構圖

二、執行分工

本計畫由本部及各地方政府分別依權責辦理,其權責分工如下所示,其執行情形由本部每年檢討一次。

發展策略具體措施主辦機關辦理期程
1.補助辦理住宅耐震評估1.1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補助辦理耐震初評及詳評內政部營建署(管理組)持續辦理
1.2指定專業機構為耐震評估機構內政部營建署(管理組)104.9
1.3建置住宅性能評估推廣網站內政部營建署(管理組)104.9
1.4研議將耐震評估結果於建物登記謄本註記等與不動產交易資訊揭露內政部營建署(管理組) 內政部地政司105.12
1.5建議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辦理耐震評估結果作為住宅地震保險費率抵減之可行性研究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104.4
1.6檢討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提高初評補助比例為100%內政部營建署(管理組)104.9
1.7地方政府推動住宅健檢工作地方政府持續辦理
1.8研究住宅建築物耐震評估技術與推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105.12
2.輔導耐震能力不足之住宅進行整建維護補強或拆除重建2.1獎補助民眾辦理住宅耐震補強或重建內政部營建署(都更組) 地方政府持續辦理
2.2研議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將耐震性能評估結果納入補助優先順序考量內政部營建署(都更組)105.3
2.3地方政府將耐震性能評估結果納入地方政府所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俾使性能評估評級不佳者,得優先進行更新,並始得給予獎勵地方政府105.12
2.4研究住宅建築物耐震補強工法技術與推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105.12
3.研議私有特定用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機制3.1研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105.6
3.2研修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105.6
3.3建置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資訊系統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105.12

伍、期程與資源需求

一、計畫期程

本計畫期程為104年至105年。

二、計畫經費

本計畫所列工作項目,多係整合強化現有業務賡續辦理或研修訂法令項目,屬經常性業務性質,各級政府原有施政計畫部分,請配合本計畫所列工作項目調整相關預算支應,按施政優先順序調整編列,不另增賦額度。工作項目屬新興計畫者,如需經費,請循年度預算程序編列經費辦理。

(一)住宅耐震能力評估補助104年及105年預計所需經費各1,050萬元,惟104年度住宅基金預算未編列本案所需費用,經本部同意後,於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提案,相關費用由住宅基金支應,併年度決算辦理。另105年度住宅基金預算已納入本部研擬之整體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104-107年)草案中,俟行政院核定後即可據以推動辦理。

(二)住宅整建維護補強及重建補助,依行政院同意之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4-107年),104年度已編列2,400萬元,105年度預計編列3,250萬元,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地方政府配合辦理各項補助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編列配合款。

陸、預期效果與影響

由於全球氣候變遷問題造成天然災害頻傳,加以臺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地區,地質環境及條件相對脆弱,宜積極對於災害事前預防規劃,如強化老舊建物之耐震結構等,以保障建築內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全臺老舊建築物眾多,經由住宅性能評估(耐震評估)能使民眾瞭解居住建築物之耐震性能,對於耐震能力不足且安全疑慮較高之建築物,除以都市更新拆除重建方式汰舊換新,提升建築整體環境品質安全外,對於尚未達使用年限之合法建築物,亦可透過整建維護方式加強建築物結構耐震等級,降低地地震來襲建築物受損之機率。

    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之推動,初期擬以獎助措施引起社會關注,鼓勵民眾自主參與,並輔以建築法規之修正課予營業人執行之義務,爰以2年之先行計畫進行社會溝通並瞭解接受程度,再檢討後續推動方式,最終期能使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形成風氣與常態,以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並降低災後復建動員投入救災之人力、物資及財務成本及復建期間產業停頓減少營業利潤等社會成本,提升整體國家競爭力。
 
 
 
營建署新聞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於89616日奉行政院核定,並於971127日經行政院核定修正案辦理期限至102年止,自90年至102年本署及中央各部會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工作,實施至今,卓有成效。為賡續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本部於1021119日台內營字第1020812074號函陳行政院研提「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修正案,延長實施期限(103年至107年),行政院於10372日院臺建字第1030037643號函同意。
 
本方案本次修正內容,除要求各級政府103年至107年賡續編列預算辦理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等工作外,並增列:
 
一、防災機關、學校、醫院及收容避難場所之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
 
二、建築物經耐震能力評估後需補強或拆除者,主辦機關應於3年內編列預算辦理之。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研提中長程個案計畫爭取預算,辦理所屬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並協助所轄業務之地方政府推動本方案相關工作等事項。
 
本方案自89年實施至今,各級政府已完成耐震能力初步評估30,156棟(執行率95.4%)、詳細評估13,266棟(執行率83.9%)及補強工程3,979棟(執行率43.9%),其中中央政府以教育部、經濟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執行較佳,國防部、法務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則有待加強;地方政府以臺北市、宜蘭縣、新北市、桃園縣政府執行較佳,其餘縣市政府均尚待加強;每年本部並彙整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情形與辦理成效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日前正值921大地震15週年,正是提醒我們注意地震災害的不可預測與強大的破壞力,唯有建立全民防災意識與防災整備,方能在面對地震等天然災害的威脅與衝擊時,將損害降至最低。
 
 
行政院10372日院臺建字第1030037643號函【下載
 
前言:

  臺灣地區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平均每年發生之地震達數千次之多,有感地震超過百次。根據統計20世紀初至今,近百個地震在臺灣地區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而在88年9月21日之集集大地震,規模達7.3,並造成嚴重之災情,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約有2,455人死亡,50人失蹤,11,305人受傷,38,935戶房屋全倒,45,320戶房屋半倒。

  我國有關建築物之耐震設計規定,於民國63年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始有地震力之規定,地震力之計算除考量建築物之載重外並納入不同震區分級(強震區、中震區及弱震區)及結構系統韌性參數,並依建築物高度不同採不同之地震力。民國71年6月15日,參考1976年版之美國UBC(Uniform Building Code)耐震規範精神,因應地震力係數之提昇而調降各地震區之加速度係數,並針對不同用途之建築物,增列用途係數I,使設計地震力加大。民國86年5月1日對地震力之相關規定做了大幅度之修正,將臺灣地區之震區範圍由原3個震區(強震區、中震區及弱震區)分為四個震區(地震一甲區、地震一乙區、地震第二區及地震第三區),地震力之計算增加垂直地震力,動力分析及檢核極限層剪力強度之要求,考量建築基地土壤液化之影響,使用隔減震系統之原則等,並訂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民國88年12月29日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有關「震區水平加速度係數」、「各類地盤水平向正規化加速度反應譜係數與週期之關係」、及「垂直地震力」等規定與解說,以及臺灣地區震區劃分(臺灣地區之震區劃分由四個震區修正為二個震區:地震甲區及地震乙區)、工址加速度係數及各種地盤平均加速度反應譜等。

  民國93年12月14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與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依地震危害度分析決定加速度係數,將震區改成現行之微分區,並考量近斷層效應、大地震下建築物不得崩塌之設計、隔減震及被動消能系統之應用等(94年7月1日生效)。民國100年7月1日再次修正規範,酌予調整臺北盆地微分區,原4分區調整為3分區,並修正隔震設計相關規定。

  鑑於地震災害所造成災損程度不易預測,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為地震防災業務整備重要工作之一,全由政府來做,實非政府之財政所能負擔,且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制度之實施,勢必將部分建築物作強制性之規定,涉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惟制定費時;又擬考量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須持續救災機能運作,提供避難及安置災民等應變工作,期以公有建築物先行執行,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辦理,供爾後全面實施之參考,對於私有建築物擬以宣導方式推動,使耐震評估及補強制度之實施阻力降為最低,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提昇公共福祉。

  另依據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2編災害預防、第1章減災、第4節建築及設施之確保所載:「1.各級政府及設施管理權人對於...學校、醫療、警察、消防單位等緊急應變之重要設施,應強化其耐震能力,並確保其使用機能。2.內政部應積極推動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評估及補強對策,對公有建築物提出施行方案,確實進行管考...。3.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地方政府應積極推動既有建築物及公共設施之耐震評估或補強等措施;對消防救災據點、避難場所及學校校舍等建築物應優先實施。...」是為督促各級機關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爰訂定本方案。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於89年奉行政院核定,並於97年部分修正,本方案實施13年餘,卓有成效。執行期間中央各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二萬五千餘件建築物之初步評估、一萬餘件詳細評估及三千餘件補強工作,尚有三千三百餘件需辦理詳細評估及六千餘件建築物需待補強(以上數據包括尚未初評、詳評之案件預估評估結果)。其中為促進耐震評估工作效率,簡化採購程序,內政部營建署自92年起,已與相關專業廠商簽約,辦理6次各2年期之「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辦理委託採購。

  有鑑於尚有三千三百餘件需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及六千餘件建築物需待補強,故須再延長方案實施期限持續執行,且因100年7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另有修正,為使待辦之建築物確實達到提升建築物耐震能力,爰修正本方案部分條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