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7-20。新聞稿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7月13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浦忠成及范巽綠,提案糾正文化部督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有之逾50年公有建造物,未依法辦理定期普查,待普查高達99%,列冊追蹤僅2%,又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05年-111年8月止,逾50年公有建造物未辦理文資價值評估,即毀拆之案共86件,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監察委員:浦忠成、范巽綠
監察委員浦忠成、范巽綠指出,文資法第14條第1項及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7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每8年至少辦理1次定期普查。惟據文資局111年10月函詢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逾50年公有建造物,共計列帳清冊6,321件、5,190,348.81平方公尺、31,840,566千元、待普查數6,262件、已完成評估1,531件、已列冊追蹤127件,待普查數高達99%(6,262/6,321=99%),又已列冊追蹤僅2%(127/6,321=2%)。是則,自105年7月修正文資法後,逾50年公有建造物,待普查數高達99%,列冊追蹤之比率僅2%,文化部應督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積極依法辦理定期普查等程序。
監察委員浦忠成、范巽綠亦提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05年-111年8月止,逾50年公有建造物未辦理評估之毀損拆除情形,105年毀拆40件、106年毀拆32件、107年拆0件、108年毀拆9件、109年毀拆2件、110年毀拆2件、111年8月止毀拆1件,共計86件,核有重大違失。又其中臺北市、臺中市、雲林縣、南投縣、嘉義縣、金門縣等6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係以財政單位之財產清冊進行統計,且相關財產報表未以建造物是否逾50年為分類統計,亦無人力辦理普查等缺失,應予確實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浦忠成、范巽綠指出,為避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老舊建物於報廢拆除前,未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即遭到不當毀拆,應建立管控及預警制度,例如,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不動產分類統計方式,增列「是否逾50年公有建造物」之標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單位與財產管理單位,建立聯繫制度;修正相關財物報廢作業要點規範,增訂公有老舊建物報廢拆除前,須繳附文化局已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之證明文件,另文化部已於文資法(草案)第106條第1項第1款增訂違反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
又有關原住民文化資產之保存,近5年內文資局補助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案件,共新臺幣33,246,780元,允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辦理全國性普查,並徵詢在地部落意見。又有關私有文化資產保存之補償,目前僅私有古蹟可以容積轉移,文資法未來修訂擬將歷史建築之容積移轉,比照古蹟之規範,使歷史建築所有人之權益,獲得應有的保障與補償。
監察委員浦忠成、范巽綠指出,國防部所屬單位列管逾50年公有建造物,高達12,934棟,惟已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者,僅海軍旗津營區1幢列冊追蹤中。又該部辦理文化資產管理業務小組編制3員,於112年度文化資產預算編列20,583,000元,占總預算比率0.015%,係歷年來金額及比率最低。另該部列管逾50年「軍事碉堡」計526幢,目前皆使用中,尚無提送文資價值評估之需求,該部「13處眷村保存園區」,其中臺北市中心新村、臺中市信義新村、彰化縣中興莊、雲林縣建國一、二村、高雄市明建新村、屏東縣勝利新村、崇仁新村(成功區)等7個園區係部分營運中,國防部允宜積極辦理逾50年公有建造物之定期普查、完成法定審查程序及列冊追蹤,又「軍事碉堡」及「13處眷村保存園區」,允宜妥適處置,以發揮軍事及眷村文化資產之價值。
111-09-02。六年來,建造完竣逾五十年之公有建物,近兩成未辦理文資價值評估,遭違法拆除。監察委員浦忠成申請自動調查
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據報導,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文資法自105年修法後,截至今(111)年3月底,全臺有逾兩萬棟(23636棟)五十年公有建物,僅百分之一點五(353棟)提送文化價值評估;六年來拆除逾五十年公有建物中,近兩成未辦理文資價值評估,形同違法拆除。
監察委員浦忠成表示,文資法規定逾五十年公有建物進行整建或拆除等處分前,管理單位應通知文化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惟地方文化局若刻意忽視或未依規定落實辦理,文化部又未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管轄權,再加上未就此訂定相關罰則,將形成文資保護制度之漏洞。
監察委員浦忠成亦指出,文資專家認為,如等到處分前才提送評估,可能影響已完成的設計與規劃,因此有必要積極進行文資大普查,避免增加處分時程,影響有效利用。惟目前地方政府相關文資普查人力嚴重不足,也是評估無法落實的原因。主管機關在文資普查、評估專業人力規劃等是否允當?
對於逾五十年公有建造物未經文資價值評估即行拆除,是否有違反立法意旨之虞?相關法令規範及制度運作機制有無檢討改進之處?將詳予調查釐清。
浦忠成委員、范巽綠委員提:文化部督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浦忠成委員、范巽綠委員調查: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全臺有逾2萬棟(23,636棟)50年公有建造物,僅百分之一點五(353棟)提送文化價值評估;6年來拆除逾50年公有建造物中,近2成未辦理文資價值評估,形同違法拆除,卻未訂定罰則,認為文資評估是「打假球」,主管機關在文資普查、評估專業人力規劃是否允當等,均有釐清之必要案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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