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02月0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2141號
主旨:檢送本會110年12月21日召開「研商公共工程技術規格疑有限制競爭態樣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附件: 1100102141函附件.pdf
110-12-23
工程會迭接獲業界反映部分標案有技術規格限制競爭(綁標)情形,導致工程流標或進度延宕,經蒐集相關資料後,於21日邀集相關機關、技服業公會及營造公會就訂定規格之法規規定、違反法規之處置、彙整之錯誤及正確作法案例為說明及討論,與會單位均表認同,有助避免違法行為發生並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
工程會表示,目前蒐集到之常見態樣包括不當以廠牌作為規格條件之一;未指定廠牌,惟實質規格為特定廠商;利用審查機制為綁標行為等。就不當指明廠牌部分,常於採最有利標之統包工程採購,需求書已載明足夠之技術規格,使用之廠牌本得由投標之廠商提出並做為評選內容,惟機關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所訂招標文件,卻又於同屬招標文件之需求書列出參考廠牌,並註明例如「請投標廠商優先考量業主所訂參考品牌或擇更優之品牌,後續品牌之選擇須經雙方協議擇定之。」等已超過採購法所定僅於無法精確描述時,始得以廠牌訂定規格之規定,不當限制統包廠商選擇機會,並造成審查無客觀標準致生紛爭,甚或形成利用審查機會產生不法行為之情形。
工程會亦發現另一種規格訂定不當之態樣,例如某工程設計圖所繪製之永久性鋼板樁尺寸,為特定外國廠商生產,雖規範廠商得使用其他尺寸,但卻要自行辦理結構設計,實質等同要求廠商依該圖說以該特定產品履約。
工程會於會中並舉出案例就業界反映工程招標文件常有設計書圖不明確而留待施工階段再藉審查確認情事,增加不確定風險而影響投標意願,甚至於決標後審查時必須提送特定對象產品才能審查通過之情形,說明此種態樣設計之技術服務廠商,領有報酬卻未盡設計責任已有不當;更進一步於履約階段要求施工廠商之送審,審查合格與否之標準極不明確,除易生爭議外,更易生非法要求之機會,均屬不正確之作法。
工程會並指出,採購法第26條已明定如何訂定規格,並已訂定相關行政規則、手冊及錯誤態樣供機關依循,當招標文件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法令,如又涉及機關或機關委託之技服廠商有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為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將有刑事責任,例如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採購法第88條綁標罪。縱非屬政府採購亦有背信罪,均訂有嚴格的刑事責任,機關及技術服務廠商人員,萬萬不可為之。
與會之工程產業公會對於工程會彙整之正確作法、違反處置及案例表達肯定,也希望能列入相關的教育訓練。工程會就此回應,近日會將訂定技術規格的正確作法函送各機關及相關技術服務產業公會依循,並列為全國各採購稽核小組及施工查核小組之檢核重點,以追蹤各機關落實情形,若有涉刑事法令情形,將函送法務部廉政署依法究辦,以提升工程人員形象,並營造一個公平合理的公共工程採購環境。
附件-公共工程技術規格疑有限制競爭態樣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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