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0日 星期三

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建置自行核定公共工程計畫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




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建置自行核定公共工程計畫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未臻周妥,審計部促請改善

2021-06-24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各主管機關須就自行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建置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負責審議。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行政院所屬部分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未臻周妥,或未建置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相關規定。經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檢討改善,該會已督促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審視機關特性,訂定合適之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

審計部指出,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於106年6月修正新增第6點第3項規定,各主管機關自行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階段,由各主管機關自行建置審議機制負責審議。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主管機關已針對所轄公共工程計畫,訂有基本設計階段相關審議作業規定,惟其僅規範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尚未針對自行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個案工程基本設計,明定相關審議作業規定;又部分主管機關並未建置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相關規定,致無遵循依據等。審計部遂於108年11月12日函請工程會督促各計畫主管機關積極研謀改善,以有效發揮工程專業審議功能。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交通部已修正「交通部所屬公共工程經費審議機制作業規定」;教育部等6個主管機關已新訂相關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審議作業規定(詳附表),以完備自行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審議機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