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3.9.14台內營字第0930086366號令訂定
內政部100.9.1台內營字第1000806985號令修正
內政部102.6.27台內營字第1020806573號令修正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二、第三條附表三、第四條附表四
類別 |
類別定義 |
組別 |
組別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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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 |
公共集會類 |
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 |
A-1 |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之場所。 |
A-2 |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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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類 |
商業類 |
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
B-1 |
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
B-2 |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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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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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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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 |
工業、倉儲類 |
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物品之場所。 |
C-1 |
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
C-2 |
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一般物品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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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類 |
休閒、文教類 |
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
D-1 |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
D-2 |
供參觀、閱覽、會議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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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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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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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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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類 |
宗教、殯葬類 |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
E |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
F類 |
衛生、福利、更生類 |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顧之使用場所。 |
F-1 |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
F-2 |
供身心障礙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健、訓練、輔導、服務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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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
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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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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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類 |
辦公、服務類 |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
G-1 |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
G-2 |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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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
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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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類 |
住宿類 |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
H-1 |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
H-2 |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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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類 |
危險物品類 |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
I |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
類組 |
使用項目舉例 |
A-1 |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等類似場所。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
A-2 |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
B-1 |
1.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場所)、理髮(理容)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舞廳(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酒家(備有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場所)、酒吧(備有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備有陪侍,供應飲料之場所)、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等類似場所。 2.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 3.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 4.B-3使用組別之場所,有提供表演節目等娛樂服務者。 |
B-2 |
1.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店舖、當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等類似場所。 |
B-3 |
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
B-4 |
1.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 2.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 3.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招待所、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
C-1 |
1.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車輛修理場所、修車廠、修理場、車輛修配保管場、汽車站房)等類似場所。 2.特殊工作場、工場、工廠(具公害)、自來水廠、屠(電)宰場、發電場、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污水(水肥)處理貯存場等類似場所。 |
C-2 |
1.倉庫(倉儲場)、洗車場、汽車商場(出租汽車、計程車營業站)、書庫、貨物輸配所、電信機器室(電信機房)、電視(電影、廣播電台)之攝影場(攝影棚、播送室)、實驗室等類似場所。 2.一般工場、工作場、工廠等類似場所。 |
D-1 |
1.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外)、公共浴室(包括溫泉泡湯池)、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少年服務機構(供休閒、育樂之服務設施)、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等類似場所。 2.資訊休閒服務場所(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之場所)。 |
D-2 |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等類似場所。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
D-3 |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
D-4 |
國中、高中、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
D-5 |
1.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等類似場所。 2.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 |
E |
1.寺(寺院)、廟(廟宇)、教堂(教會)、宗祠(家廟)、宗教設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2.殯儀館、禮廳、靈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火化場等類似場所。 |
F-1 |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 3.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場所。 |
F-2 |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全日型住宿機構、日間服務機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福利中心)、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等類似場所。 2.啟智(聰、明)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3.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
F-3 |
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等類似場所。 |
F-4 |
精神病院、傳染病院、勒戒所、監獄、看守所、感化院、觀護所、收容中心等類似場所。 |
G-1 |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
G-2 |
1.不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廳)、員工文康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未兼營提供電影攝影場(攝影棚)之動畫影片製作場所、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等類似場所。 3.提供場地供人閱讀之下列場所:K書中心、小說漫畫出租中心。 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
G-3 |
1.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健康中心、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牙體技術所、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洗衣店、公共廁所、動物收容、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等類似場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等類似場所。 3.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之診所。 4.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店舖、當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便利商店等類似場所。 5.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
H-1 |
1.民宿(客房數六間以上)、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 2.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 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居家護理機構。 5.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等類似場所。 |
H-2 |
1.集合住宅、住宅、民宿(客房數五間以下)。 2.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樓梯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之下列場所: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小型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等類似場所。 3.農舍。 4.社區式家庭托顧服務、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場所。 |
I |
1.化工原料行、礦油行、瓦斯行、石油煉製廠、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機構(場)等類似場所。 2.加油(氣)站、儲存石油廠庫、天然氣加壓站、天然氣製造場等類似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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