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3日 星期四

【監察院】桃園市楊梅體育園區開發案(109教正2)




109-02-13

針對「據審計部函報,該部桃園市審計處派員調查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辦理楊梅體育園區開發情形,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通知桃園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惟迄未針對該處所提意見為負責之答復,核有答復不當等情」一案,監察院於本月13日通過監察委員章仁香、仉桂美、陳慶財、方萬富提案糾正桃園市政府。

監委表示,桃園市政府為解決楊梅地區長期休閒運動場館不足等問題,於10012月決議籌劃興建楊梅體育園區,預定開發面積10.83公頃,預估總經費28.82億元,預計執行期程7年,於109年完成,規模龐巨,為市府重大公共建設,屬具延續性之中程資本支出計畫。然而,該府未依規定辦理可行性評估等先期作業,亦未擬訂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據以實施,致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嚴重脫節,103105年預算執行率分別為0.1%、0.11%、1.92%,均未達2%,106年度雖因完成部分土地協議價購作業,預算執行率提升至24.99%,惟尚未執行預算數仍逾10億元,執行效率明顯偏低。

監委進一步指明,土地徵收條例於10114日修正,被徵收土地應按市價補償其地價,並自10191日施行。然桃園市政府未依上開規定確實查估土地徵收所需費用,致楊梅體育園區因用地取得預算編列不足,改採分期徵收開發,復因辦理公聽會作業程序疏漏,以及監督控管機制未臻落實,耽延徵收計畫期程,致無法按原訂時間、規模取得園區開發用地,大幅增加土地取得成本及政府財政負擔,加上基本規劃作業逾6年始定案,嚴重影響開發作業推動,致總經費由28.82億元暴增至47.88億元,預定完工期限由109年延至111年,且完工範圍由全區(10.83公頃)減半為第1期開發區(4.57公頃),至於第2期開發區部分(6.26公頃),目前尚無具體辦理期程,已嚴重影響政府資源運用及計畫推動成效,核有違失。

監委最後指出,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628日環署綜字第1050045926號函示:「為避免開發單位以切割方式規避環境影響評估(簡稱環評)……爰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評,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認定標準及本署依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故應確實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時間點,以全區擴大之面積判認……。」查桃園市政府自103年度起編列楊梅體育園區相關預算,整體規劃之開發規模已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標準,卻遲未擬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報環保主管機關審查。之後又以分期開發切割,未覈實全區開發面積,逕認本案主要設施工程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直至建築師規劃之開發量體及規模已達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標準,始於10810月函送環境影響說明書進行審查,惟已耽延政府重大公共建設推動時程,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



章仁香委員、仉桂美委員、陳慶財委員、方萬富委員提:桃園市政府開發楊梅體育園區,未依規定辦理可行性評估等先期作業及確實查估土地徵收所需費用,未擬訂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據以實施,加上延遲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致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脫節,總經費由新臺幣(下同)28.82億元暴增至47.88億元,預定完工期限由民國109年延至111年,且完工範圍由全區減半為第1期開發區,已嚴重影響政府資源運用及計畫推動成效,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9教正0002


糾正案文【PDF

壹、被糾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貳、案   由:桃園市政府開發楊梅體育園區,未依規定辦理可行性評估等先期作業及確實查估土地徵收所需費用,未擬訂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據以實施,加上延遲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致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脫節,總經費由新臺幣(下同)28.82億元暴增至47.88億元,預定完工期限由民國(下同)109年延至111年,且完工範圍由全區減半為第1期開發區,已嚴重影響政府資源運用及計畫推動成效,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一、 桃園市政府開發楊梅體育園區,未依規定辦理可行性評估等先期作業,亦未擬訂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據以實施,致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嚴重脫節,總經費由28.82億元暴增至47.88億元,預定完工期限由109年延至111年,且完工範圍由全區減半為第1期開發區,已嚴重影響政府資源運用及計畫推動成效,核有違失。

(一)依據行為時桃園縣政府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編審作業要點(104831日公告廢止,下稱公共建設編審要點)2點規定:「本要點所稱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係指各機關推動2年期以上各項實質建設計畫……。」4點規定:「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之擬訂,應參酌各機關資源能力,事前蒐集充分資料,進行內外環境分析及預測,設定具體目標、進行計畫分析,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訂定實施策略、方法及分期()實施計畫。」第6點規定:「各機關應於每年總預算編製前研擬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提,並由副縣長召集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請縣長核定。」再依據中華民國103年度直轄市及縣()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第13(10411日停止適用)規定:「……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4年可用資源概況,妥為規劃所需預算。……,以及運用各項財務策略進行財務規劃事宜,並就其備選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及10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1031231日停止適用)2點第3款規定:「……新興重大支出,須同時籌有確切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二)查桃園市政府自10012月起推動楊梅體育園區開發,原預估總經費約28.82億元(含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10億元),開發範圍逾10公頃,規模龐巨,為市府重大公共建設,屬具延續性之中程資本支出計畫。然該府未正視本案開發須完成之行政程序及評估規劃項目等前置作業繁複,積極辦理可行性評估及財務規劃與備選方案成本效益分析等前置作業,延至102年底,於未完成上開前置作業情況下,逕依上開10012月預估總經費(採分年編列),於103年度編列本案土地用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與其他相關前置作業等預算5億元。該局於預算成立後,於1033月委託國立體育大學辦理「103年度桃園縣運動設施規劃暨楊梅體育園區興建設施需求調查委託研究案」,將「楊梅體育園區」納入桃園整體運動設施之規劃,進行興建設施需求調查作業。惟該研究案採購契約並未納入本案可行性分析及應完成之前置作業,致10311月完成之期末報告內容,有關楊梅體育園區部分,僅提出規劃興建3千席中型競賽場地、運動中心及工商展覽會場之複合式建築等概略建議,而未有本案(目標、財務、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實施策略及備選方案與成本效益等財務分析之規劃。另該府於104年度賡續編列本案「土地徵收及前置作業費」預算7億元(累計編列12億元),始於1046月公告「桃園市楊梅體育園區整體規劃委託研究案」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於821日決標,惟該採購案甫決標,該府即以「一次徵收易導致土地閒置」、「無須俟經費編足後始行興建」(編列徵收預算不足)等開發政策變動理由,於10494日函知廠商暫停執行本案勞務契約,延至105215日完成契約變更,廠商始正式履約。該整體規劃委託研究案契約原規定限期於1041130日前履約完成(100個日曆天),因該府調整分段開發政策改採分期徵收影響,致變更延後契約履約期限,影響廠商履約成果文件(期中、末研究報告等)之提交期程,相關審查期程亦大幅延後,迄至10611月始核定該採購案廠商履約期末研究成果報告,已較原契約期程延遲近2年。本案自10012月推動起,基本規劃作業逾6年始定案,嚴重影響開發作業推動。
(三)又依據行為時公共建設編審要點第2點、第4點及第6點規定,各機關推動2年期以上、計畫總經費1千萬元以上之各項實質建設計畫,應參酌各機關資源能力,事前蒐集充分資料,進行內外環境分析及預測,於每年總預算編製前研擬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於10012月推動本案體育園區開發,因欠缺先期規劃及可行性評估,致無法依行為時上開作業要點第4點、第6點等規定,於編製103年度預算前研擬本案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報請該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下稱研考會)彙提審議程序核定。延至104831日該府公告廢止上開公共建設編審要點,另訂定桃園市政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作為計畫執行績效考核之依據,該要點有關重大施政計畫(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之撰擬與審議,改由每年度(45)概算編列作業前,由該府研考會以辦理說明會方式向各機關說明作業細節,並請各機關提報先期審查表,由市府專案小組召開先期審查會議進行審查。體育局依據上開規定提報本案延續性計畫審查,續於105年度編列預算5,000萬元,惟上開作業方式,對於各機關應提報審議案件之可行性評估、推動策略及審議流程等,僅以說明方式辦理,並未要求提報實質計畫。故本案自10012月決定推動園區開發迄今,開發期程已逾8年,該局雖早於103年開始辦理土地徵收作業,及106年委託該府新建工程處辦理「專案管理」及「細部設計暨監造」等勞務採購招標作業,卻仍未擬定公共建設計畫。由於該局欠缺本案(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未能據以控管計畫可行性分析、環境影響評估、用地(徵收)取得等前置作業完成期程,以有效落實預算執行,致本案編列分年預算於前3年度(103105)之執行率分別為0.1%、0.11%、1.92%,均未達2%,106年度因完成部分土地協議價購作業,預算執行率雖提升至24.99%,惟尚未執行預算數仍逾10億元,執行效率明顯偏低。

1、本案經費需求總數(概算數)及預算執行情形彙整表
單位:千元、%
計畫
名稱


期間
年度
楊梅體育園區全區分期規劃
分段開發之前置作業及興建工程7年計畫
歷年預算執行情形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概算數
(1)
概算數
(2)
較前1年度
增減比率
[(2)-(1)]/(1)
概算數
(3)
較前1年度
增減比率
[(3)-(2)]/(2)
概算數
(4)
較前1年度
增減比率
[(4)-(3)]/(3)
累計編列
預算數
(5)
累計
執行數
(6)
當年度
預算執行率
(6)/(5)
總計
3,071,000
4,788,720
55.93
4,788,720
-
4,788,720
-
-
-
-
1
(103)
500,000
500,000
-
500,000
-
500,000
-
500,000
488
0.1
2
(104)
700,000
700,000
-
700,000
-
700,000
-
1,200,000
1,292
0.11
3
(105)
50,000
-
50,000
-
50,000
-
1,250,000
23,992
1.92
4
(106)
33,000
107,555
225.92
107,555
-
107,555
-
1,357,555
339,272
24.99
5
(107)
548,000
1,096,000
100.00
66,500
-93.93
66,500
-
1,424,055
1,104,572
77.57
6
(108)
700,000
1,400,000
100.00
1,400,000
-
10,000
-99.28
1,434,055
-
-
7
(109)
540,000
935,165
73.18
1,964,665
110.09
3,354,665
70.74
-
-
-
註:表內所列金額千元以下一律捨去。
資料來源:整理自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提供各年度單位預算及決算資料(統計至10712月底止)

(四)次查,該局續於105年度編列本案分年預算5,000萬元,始以「楊梅體育園區全區分期規劃分段開發之前置作業及興建工程」為計畫名稱,列入中程資本支出7年計畫(103109)概況表列管,經費需求總數為30.71億元。惟其僅有計畫名稱,尚無提供計畫內容,以供查核,且因漏列第2期開發土地徵收費,迄106年度重新納入單位預算,經費需求總數大幅增加調整至47.88億元,增加比率55.93%。又迄107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需求總數雖維持不變,但部分年度經費概算數卻大幅調整(107年度概算數由10.96億元減少至6,650萬元,減少比率93.93%,109年度概算數由9.35億元增加至19.64億元,增加比率110.09),顯見該局辦理本案屬延續性計畫,遲未擬具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始終缺乏執行計畫及具體實施策略,無法有效列管各項前置作業期程,致103104年度編列巨額土地徵收等經費(12億元)無法執行,又未詳予考量可用資源,妥為進行財務規劃及選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詳予評估所需預算,致歷年編列分年預算(概算)及經費需求總數差異頗巨,甚至無法落實執行,核與行為時中華民國103年度直轄市及縣()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第13點及103年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第3款等規定未合。
(五)再查,本案預定開發面積10.83公頃,預計執行期程7年,於109年完成,然因原預估經費不足支應全區用地取得之補償費,爰於104115日調整本案開發方向為分段開發分期徵收(1期為4.57公頃,第2期為6.26公頃)。惟因如此,本案各項徵收前置作業隨之推延,至107424日奉內政部核准徵收,已逾原定開發期程,爰提請延長計畫期程至111年,且僅能完成第一期開發區工程,至於第二期開發區部分,該府尚無具體辦理期程。
(六)綜上,  桃園市政府開發楊梅體育園區,未依規定辦理可行性評估等先期作業,亦未擬訂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據以實施,致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嚴重脫節,總經費由28.82億元暴增至47.88億元,預定完工期限由109年延至111年,且完工範圍由全區減半為第1期開發區,已嚴重影響政府資源運用及計畫推動成效,核有違失。
二、 土地徵收條例於10114日修正,被徵收土地應按市價補償其地價,並自10191日施行。然桃園市政府未依上開規定確實查估土地徵收所需費用,致楊梅體育園區因用地取得預算編列不足,改採分期徵收開發,復因辦理公聽會作業程序疏漏,以及監督控管機制未臻落實,耽延徵收計畫期程,致無法按原訂時間、規模取得園區開發用地,大幅增加土地取得成本及政府財政負擔,亦有違失。
(一)10114日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並自10191日施行。同條例第13條之11項第12款規定:「前條所稱徵收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十二、舉行聽證、公聽會、說明會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再按桃園縣政府重大建設計畫管制考核要點(104921日公告廢止)6點第1款及第2款規定:「列管計畫定期檢討作業如下:()執行機關就列管計畫應訂定每月預定進度及具體工作項目,並指定專人控管執行進度。()執行機關應針對列管計畫實施情形,詳實查核並提出檢討改進作法……。」[1]
(二)楊梅體育園區開發範圍內,須辦理價購或徵收之私有土地面積合計10.58公頃,達全區開發土地面積(10.83公頃)97.69%,故後續工程能否如期進行,端視用地能否順利取得。查桃園市政府體育局原規劃以全區1次徵收方式取得本案開發所需私有土地(依規定須先進行協議價購及檢具徵收計畫書陳報內政部核准),依據1001月公布之公告土地現值加計4成估算土地徵收補償費(含地上改良物拆遷等)10億元。10114日,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規定土地徵收補償基準應按「市價」補償,並自10191日施行。嗣體育局於103年度編列「土地徵收及前置作業費」預算5億元,預定於104年完成徵收計畫書送請內政部審議,並委託專業廠商辦理「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用地樁位測量、地上物查估、市價查估暨用地取得等委外編制作業」,於10310月完成查估全區土地徵收金額約20億元[2]。然該局辦理本案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用地徵收,未善盡應有之注意,未依最新修正法令即時按市價詳實估列所需徵收經費,妥予籌措確切財源,致104年度(編列7億元)累積編列土地徵收費等預算額度僅12億元,較專業廠商於10310月完成查估全區土地徵收金額(20億元)尚不足8億元,致編列預算不敷支應徵收土地所需補償金額總數,爰無法依預定期程(104)檢附年度預算書,併同徵收土地計畫書,依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第1點第1款及第8點第29款規定,送內政部核定[3]
(三)次查,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為辦理本案全區土地徵收,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已於103617日、826日辦理2場公聽會。然因上述徵收補償預算編列不足,遂以「一次開發分期興建,徵收範圍大,易導致土地閒置」及「為提升開發效益,毋須俟經費編足後始行興建開發程序」等為由,於10411月簽報市長核定,將本案分成第1(4.57公頃)及第2(6.26公頃),並改採依序開發之「分期徵收分段開發」模式,原全區土地1次徵收面積10.58公頃,縮減為第1期開發區徵收面積4.41公頃,俾於已編列預算額度內辦理徵收,並預估土地徵收計畫書於105年可提報內政部審議(2期開發所需經費,再依預算追加程序編列)。本案因用地取得變更改採分期徵收,體育局重新於105512日及726日分別召開2次公聽會[4],惟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質疑公告送達程序未完備[5],該局遂於1051124日召開第3次公聽會,復因承辦人員更迭及未確實辦理業務交接,致該次公聽會會議紀錄延遲至106516日始完成公告,遭質疑踐履公告程序未周全,該局遂於106613日再召開第4次公聽會,並延至10610月始正式提報徵收計畫書送請內政部審議,然已嚴重影響土地取得及後續開發興建期程。
(四)另查,本案因土地徵收預算編列不足及公聽會程序作業疏漏,無法依預計期程(104)將徵收計畫書送請內政部審議,遲至1059月才檢附本案土地徵收宗地市價清冊等資料,提報桃園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據審計部查核表示,依桃園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6120日召開該年度第1次會議評定「楊梅都市計畫體育園區工程(1期開發區)」之土地徵收補償市價為22,100/平方公尺;依桃園市政府體育局1051118日召開之桃園市楊梅體育園區工程用地協議價購金額第2次審定會議紀錄七、會議結論():即依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所提襄閱意見修正無誤,同意確定協議價購之金額為22,800/平方公尺,全區土地徵收費用已達24億餘元,超出10310月完成查估全區土地徵收金額(20億元)4億餘元,漲幅約20%,其與103年至105年之土地公告現值2年漲幅為21.82(103年及105年之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7,0258,558/平方公尺)相當,顯示本案因徵收計畫期程延遲,已造成土地徵收費用遽增4億餘元[6],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五)末查,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於10012月推動本案開發,未積極辦理前置規劃作業,迄103年預算成立後,始於1036月執行相關土地徵收及召開公聽會等作業,由於執行進度緩慢,經審計部於1068月派員查核,該局無法提供(101104年期間)本案已核定之各階段作業預定期程表、內部監督執行及管制考核紀錄等資料,據該局業務單位說明「已於1053月將本案登錄於桃園市政府研考資訊系統列管」,可見該局推動本案重大公共建設,未就本案訂定每月預定進度及具體工作項目,指定專人控管執行進度,並詳實查核各項作業實施及達成情形,及時提出檢討因應改善措施,致提報徵收計畫書之期程一再延後,遲至1053月始將本案辦理情形,登錄於「桃園市政府研考資訊系統」,由該府研考會列管,核與行為時桃園縣政府重大建設計畫管制考核要點第6點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未合[7],影響整體開發各階段應完成目標之管考成效及執行進度有效推動。
(六)綜上,土地徵收條例於10114日修正,被徵收土地應按市價補償其地價,並自10191日施行。然桃園市政府未依上開規定確實查估土地徵收所需費用,致楊梅體育園區因用地取得預算編列不足,改採分期徵收開發,復因辦理公聽會作業程序疏漏,以及監督控管機制未臻落實,耽延徵收計畫期程,致無法按原訂時間、規模取得園區開發用地,大幅增加土地取得成本及政府財政負擔,亦有違失。
三、 桃園市政府自103年度起編列楊梅體育園區相關預算,整體規劃之開發規模已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標準,卻遲未擬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報環保主管機關審查。之後又以分期開發切割,未覈實全區開發面積,逕認本案主要設施工程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直至建築師規劃之開發量體及規模已達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標準,始於10810月函送環境影響說明書進行審查,惟已耽延政府重大公共建設推動時程,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
(一)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款規定:「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1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二)再按行為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環評細目範圍認定標準)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園區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十一、位於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5公頃以上。」同認定標準第2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運動場地之開發,其興建或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八、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運動場地面積5公頃以上。」107411日修正之環評細目範圍認定標準第22條第1款第5目、第7目及第8目規定:「運動場地或運動公園之開發,其興建或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運動場地之興建或擴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位於山坡地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室內球場、體育館面積1公頃以上。……()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室內球場、體育館面積3公頃以上。()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運動場地面積5公頃以上。」另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628日環署綜字第1050045926號函說明二略以:「……為避免開發單位以切割方式規避環境影響評估(簡稱環評),……爰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評,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認定標準及本署依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故應確實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時間點,以全區擴大之面積判認……。」
(三)查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依據82630日公告實施楊梅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修正劃定之體育場用地(約計9.35公頃),規劃以ㄧ般徵收方式取得全區開發用地,於1038月發包「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用地樁位測量、地上物查估、市價查估暨用地取得等委外編制作業」勞務採購,辦理全區土地取得前置作業,並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請該府教育局於103106日函復核定。嗣於104年初步完成開發範圍用地勘定及土地查估後,於10411月簽請市長核定變更開發方式為分期徵收分段開發,並依序先辦理園區主要設施工程(即第1期開發區工程,面積約4.57公頃),嗣完成第1期用地勘定,並將上開勞務採購中有關第2期開發土地徵收前置作業部分先行變更減作,1055月重新納入「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第2期土地暨八德國民運動中心部分用地取得委託服務案」[8],再完成第2期用地(面積約6.26公頃)勘定,於10511月重新核定興辦事業計畫[9],修正該事業計畫開發面積為10.83公頃,有關用地勘定、樁位測量、市價與地上物查估及用地取得等前置作業,均涵蓋全區範圍,並持續履約中。又體育局於105年度單位預算以計畫名稱「楊梅體育園區全區分期規劃分段開發之前置作業及興建工程」列入中程資本支出7年計畫(103109)概況表列管,截至106年度累計編列預算13.57億餘元(預計至109年度累計編列全區開發預算達47.88億餘元),該局於歷次公聽會回復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均以:「本府目前有用地需求,故並無解編計畫」及「預定於107年啟動(2)後續周邊設施擴充用地取得作業」等。另依桃園市政府於106110日召開本案開發工程專案報告會議,該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於會中說明:「辦理環評需有1年環境調查,加速審查也需要1年多至2年的時間[10]。」顯示本案推動係以全區開發列入中長程計畫據以執行,且所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並非一蹴可幾,須儘早實施,合先敘明。
(四)楊梅體育園區興辦事業計畫經桃園市政府體育局[11]10511月核定,申請許可之運動場地開發規模為10.83公頃(已逾5公頃),依據上開環境保護署105628日函釋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於規劃時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1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並轉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認可後,始得許可辦理相關開發行為(其法定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12]。經查體育局延至10511月始正式籌劃本案環境影響評估時程,經簽報市長於105126日核定調整各項(用地取得、建築初步規劃、環評與促參評估、細設及工程發包等)作業期程,其中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監測作業,訂於1061月至1076月期間辦理,另為加速本案推動,由市府於106110日召開本案跨局處專案報告會議,會中由體育局簡報說明,楊梅體育園區分為2期進行開發,總面積約10.8公頃(預計於1061月、1076月進行建築初步規劃,細部設計作業,10712月發包施工),依據會議決議事項二()()略以:本案主要設施開發基地範圍由體育局函送環保局確認是否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另主要設施開發面積4.57公頃,視107年主要設施工程施工後,再決定辦理後續擴充工程時(即附屬設施射箭場、戶外運動場等),併依法規檢討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嗣體育局於106418日檢附「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將申請開發面積登載為4.57公頃[13],並自評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函詢環保局有關「楊梅體育園區主要設施工程」(即第1期開發工程)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經環保局於106613日函復略以:本案依提供文件進行認定,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五)然查,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所送函詢資料,未覈實說明本案開發規模總面積及檢附已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與歷次公聽會會議紀錄(均記載本案總開發面積為10.83公頃)等資訊文件,顯未善盡詳實告知義務,致環保局逕依所送文件認定主要設施工程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另本案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及歷次公聽會會議紀錄,總開發面積均為10.83公頃,並由該府依法公告為公開資訊。該府環保局於106110日派員出席市府召開「楊梅體育園區工程」專案報告會議,會中亦由體育局之簡報說明及決議事項獲知,本案開發總面積約10.8公頃,預計分為2期進行開發,並規劃於第2期開發時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已有未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628日環署綜字第1050045926號函釋規定(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評,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時間點,以全區擴大之面積判認)辦理之情形,環保局雖於106210日會簽體育局簽報該專案報告會議紀錄時,曾表達:「本案規劃開發行為規模,應依整體規劃之規模,判認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惟於審查體育局(已檢附有標繪主要設施工程範圍之全區開發土地分布圖)函詢事項時,卻未依上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釋,積極輔導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規定[14],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申請審查,逕依體育局所送第1期開發面積認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亦有未善盡協助體育局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情事。
(六)有關楊梅體育園區目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情形,依據桃園市政府108123日府體設字第1080294191號函查復本院略以:「本案於10743日完成規劃設計勞務委託招標作業後,依建築師規劃之開發量體及規模再行提請審認,確認已達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標準,爰本府已依現行開發規模提請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108104日以桃體設字第1080015780號函送楊梅體育園區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進行審查,園區規模約10.83公頃,分2期開發,本次第1期開發區規模約4.57公頃,後續第2期開發約6.26公頃,並經1081029日本府108 年第13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審會審查,審查結論決議略以:()請開發單位依下列意見補充、修正後,於109 1 30 日前送本府審查……。』」
(七)綜上,桃園市政府自103年度起編列楊梅體育園區相關預算,整體規劃之開發規模已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標準,卻遲未擬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報環保主管機關審查。之後又以分期開發切割,未覈實全區開發面積,逕認本案主要設施工程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直至建築師規劃之開發量體及規模已達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標準,始於10810月函送環境影響說明書進行審查,惟已耽延政府重大公共建設推動時程,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
綜上所述,桃園市政府開發楊梅體育園區,未依規定辦理可行性評估等先期作業及確實查估土地徵收所需費用,未擬訂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據以實施,加上延遲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致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脫節,總經費由28.82億元暴增至47.88億元,預定完工期限由109年延至111年,且完工範圍由全區減半為第1期開發區,已嚴重影響政府資源運用及計畫推動成效,核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提案委員:章仁香
仉桂美
陳慶財
方萬富





[1] 桃園市政府於104922日訂頒之桃園市政府重大建設計畫選項列管作業要點第5點第1款及第2款規定:「列管計畫定期檢討作業如下:()執行機關就列管計畫應訂定每月預定進度及具體工作項目,並指定專人控管執行進度。()執行機關應針對列管計畫實施情形,詳實查核並提出檢討改進作法……」,亦有相同規定。

[2] 詮○國土測繪有限公司於10310月完成本案土地查估,查估市價為19,700/平方公尺,尚不包含地上改良物等拆遷補償費。

[3] 依據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第1點第1款規定:「需用土地人為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政府者-送內政部核定。」第8點第29款規定:「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申請土地徵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二十九)徵收土地需補償金額總數,應注意所編列預算是否足敷支應。如已列入年度預算,應附該年度預算書,……。」

[4] 該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舉行公聽會,應至少舉行2場……」之規定,前於103617日及826日召開「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2次公聽會在案,因用地取得變更而重新召開。

[5] 本徵收案105726日召開第2次公聽會: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反映收到開會通知單與開會日期相距太短,及仍未提出可行性及相關具體數據分析等,另黃OO先生具函陳情內政部及該府(法務局收辦),質疑本次公聽會合法性疑義。

[6] 楊梅體育園區全區辨理土地徵收面積10.58公頃,105年查估審定市價為22,800/平方公尺,土地補償費約為24.12億元,以103年至105年區內徵收土地之公告現值漲幅21.82%推算,2年作業延遲,土地徵收補償費增加約4.3億餘元(20*0.21824.364)

[7]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於1068月派員查核期間,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無法提供(101104年期間)本案計畫核定之各階段作業預定期程表、內部監督執行及管制考核紀錄等資料。

[8] 該局將楊梅體育園區第2期工程用地勘定、樁位測量、市價與地上物查估及用地取得等作業,納入「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第2期土地暨八德國民運動中心部分用地取得委託服務案」採購,並於10553日決標。

[9] 桃園市政府於10441日將原體育處升格改制,成立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並為該府准駁運動場地開發申請許可之主管機關。

[10] 行為時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開發單位依附件三之附表六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優先引用政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資料不足時再進行現地調查。」另附表六「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之各調查項目之調查期間為送審前3個月至2年不等(該準則於106128日修正全文61條,該第6條變更為第10條,並酌作修正)

[11]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於10441日升格改制後,同時為本案開發單位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時負推動楊梅體育園區開發及准駁運動場地開發申請許可之權責。

[12]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條第1款規定:「開發行為:指依第5條規定之行為。其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13] 依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提供資料,該局於10667日檢附「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登載申請開發面積為「4.47」公頃,應屬誤植,正確應為「4.57」。

[14]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章仁香委員、仉桂美委員、陳慶財委員、方萬富委員調查:據審計部函報,該部桃園市審計處派員調查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辦理楊梅體育園區開發情形,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通知桃園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惟迄未針對該處所提意見為負責之答復,核有答復不當等情案調查報告。(109教調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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