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80200713號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80200713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其他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陳 (先生或小姐)
主旨:檢送「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為協助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妥為訂定合理工期,避免工期估算不合理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或發生履約期間需辦理工期展延衍生爭議之情形,以利工程順利執行,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二、本案業經本會於108年5月2日邀集立法院吳委員思瑤國會辦公室、相關機關及公會開會研商,並依會議結論修正,嗣為審慎計,於6月6日函請上開機關(單位)提供意見並參採修正後,完成旨揭參考原則。 三、本參考原則所稱工期包括規劃設計階段之作業時程及工程開工至竣工之施工期間。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立法委員吳思瑤國會辦公室、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技術處 主任委員 吳澤成 |
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研商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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