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2-06
民國(下同)107年2月6日晚上11點50分花蓮地區發生芮氏規模6.0的強震,造成花蓮縣多棟大樓倒塌,民眾死傷嚴重。然而內政部所屬營建署自88年發生921大地震迄今近20年,對於現有建築物相關資料仍未能建置一套完善系統加以列管,統計資料多有闕漏,導致政府目前無法確實掌握建築物現況,則相關防災政策即無法順利推動;且該部營建署迄至106年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大樓建照快篩作業」,作為太過消極自無法確保舊有建築物的耐震安全,所預計於3年內(至109年)完成在88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6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快篩作業,完成建築物快篩數量占88年12月前之執照數,竟僅有0.5%左右,進度明顯遲緩,顯未確實列管並督導各地方政府依進程辦理,均有怠失。因此,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6)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林盛豐、仉桂美之調查報告並糾正內政部。
監察委員林雅鋒、林盛豐、仉桂美針對內政部提出糾正理由如下:
一、自88年我國發生921大地震迄今,已將近20年,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106年資料,88年以前之住宅類房屋稅籍數量為621萬7,260戶,約占全國住宅類房屋稅籍72.8%,但內政部營建署對於現有建築物之相關資料(例如建造年度、使用類型、棟戶數等等)仍未能建置一套完善系統加以列管,故統計資料多有闕漏,導致政府目前無法確實掌握建築物現況,則相關防災政策即無法順利推動。內政部營建署就相關資料蒐集彙整之行政作為有欠積極,核有怠失。
二、自從88年921大地震發生迄今已近20年,而88年12月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修正前所核發之建築執照,恐有半數以上需進行耐震能力評估,內政部營建署卻迄至106年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大樓建照快篩作業」,時程拖延過久,作為太過消極,自無法確保舊有建築物的耐震安全。又該署雖稱預計於3年內(至109年)完成在88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6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快篩作業,惟至今期限已進行近2年,該署統計各縣市政府完成建築物快篩數量占88年12月前之執照數,竟僅有0.5%左右,進度明顯遲緩,該署顯未確實列管並督導各地方政府依進程辦理,洵有怠失。
另外,監察委員林雅鋒、林盛豐、仉桂美要求內政部、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應予檢討改進事項包括:
一、
日本於西元1995年阪神大地震後即訂頒《建築物耐震改修促進法》,並於西元2013年11月修法規定一定規模、供公眾使用及都市避難道路兩側建築物,必須於西元2015年12月底前提出並公布耐震診斷結果報告,且要求住宅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耐震化之目標,至西元2020年應達95%以上及西元2025年全面解決住房抗震性不足的問題。惟查,內政部自921大地震以來,關於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評估及重建,散落於各相關行政命令,迄106年5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公布施行,始對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加速重建有所規範,然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仍欠缺全面性規劃,且無法掌握目標及具體進度,實有欠當。內政部允應儘速推動專法,以加速解決老舊建物不耐震之問題。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使用強度及容留人數較一般建築物為高,尤其屋齡逾30年之老舊建築物致災風險更大,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全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數量至少145萬餘戶,其中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達46萬餘戶,惟上開統計資料闕漏甚多,該署卻未能確實清查列管,顯然輕忽緊急、重大天然災害時可能產生之危害。且該署對於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仍欠缺具體對策,難以確保民眾居住安全,有待檢討改進。
三、現行建築管理法令對於土壤液化區及活動斷層及其兩側之建築管理未臻周延,對於人口及建築物密集之城鎮區域竟無相關規範,內政部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未能本於權責研提開發建築之管理法令,洵屬消極不作為。且各縣市於劃定都市計畫(或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使用分區時,亦未能全盤考量地質問題,或僅於細部計畫書中要求防杜地質災害,都過於輕忽居住安全問題,對此現象,內政部均不能等閒視之,應速謀改善。
四、現行建築管理法令對於土壤液化區之檢討與規範仍有不足,有待檢討。105年2月6日發生高雄美濃地震之殷鑑不遠,日本、印尼等鄰國地震亦頻傳土壤液化導致嚴重災害,對於土壤液化高潛勢風險區,理應強化既有建築物之安全檢查,以防杜危害。
五、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迄至107年3月已公告訂定15處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惟自88年921大地震迄今近20年,仍僅車籠埔活動斷層線圖幅可達一千二百分之一,餘皆為二萬五千分之一,與建築執照申請圖說之地盤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其圖幅比例無法整合使用,顯難達到建築管理之防災目的,該所及內政部營建署實應依活動斷層線之災害潛勢及風險評估,研謀整合圖幅比例,以澈底落實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之建築開發管理。
六、對於地震災害後有傾倒、損害之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能力,內政部營建署雖已有相關規範,惟仍應強化相關整備能力,並督導各縣市政府依法落實定期演練規定,強化動員能力,預防緊急危難之發生。
林雅鋒委員、林盛豐委員、仉桂美委員自動調查,107年2月6日花蓮強震造成花蓮市多棟大樓倒塌、死傷嚴重,而臺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地震頻仍,則政府相關部門對於既有建築物,尤其是921地震前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評估補強,在制度面與執行面有無全面輔導管理?對於具高使用強度、高容留人數特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政府所採之耐震改善對策,在法制面能否落實,以加強保障民眾居住安全?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案。(107內調0082)
林雅鋒委員、林盛豐委員、仉桂美委員提,內政部所屬營建署自921大地震迄今近20年,對於現有建築物相關資料仍未能建置一套完善系統加以列管,統計資料多有闕漏,導致政府目前無法確實掌握建築物現況,則相關防災政策即無法順利推動;且該部營建署迄至106年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大樓建照快篩作業」,作為太過消極自無法確保舊有建築物的耐震安全,所預計於3年內(至109年)完成在88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6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快篩作業,完成建築物快篩數量占88年12月前之執照數,竟僅有0.5%左右,進度明顯遲緩,顯未確實列管並督導各地方政府依進程辦理,均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7內正0031)
壹、被糾正機關:內政部。
貳、案 由:內政部所屬營建署自921大地震迄今近20年,對於現有建築物相關資料仍未能建置一套完善系統加以列管,統計資料多有闕漏,導致政府目前無法確實掌握建築物現況,則相關防災政策即無法順利推動;且該部營建署迄至106年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大樓建照快篩作業」,作為太過消極自無法確保舊有建築物的耐震安全,所預計於3年內(至109年)完成在88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6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快篩作業,完成建築物快篩數量占88年12月前之執照數,竟僅有0.5%左右,進度明顯遲緩,顯未確實列管並督導各地方政府依進程辦理,均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民國(下同)107年2月6日晚上11點50分花蓮地區發生芮氏規模6.0的強震,造成花蓮縣多棟大樓倒塌,民眾死傷嚴重。臺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地震頻仍,政府相關部門對於既有建築物,尤其是921地震前之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評估補強,在制度面與執行面有無全面輔導管理?對於具高使用強度、高容留人數特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1],政府所採之耐震改善對策,在法制面能否落實,以加強保障民眾居住安全?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本案經函請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下稱地調所)就有關事項查復併附佐證資料到院,嗣於107年5月16日諮詢3位專家學者,於107年5月28日詢問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及營建署主任秘書陳貞蓉、地調所代理所長曹恕中等相關人員,復經營建署陸續補充書面說明及佐證資料到院[2],調查發現內政部所屬營建署自921大地震迄今近20年,對於現有建築物相關資料統計資料多有闕漏,且迄至106年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大樓建照快篩作業」,作為太過消極,所完成建築物快篩數量占88年12月前之執照數,竟僅有0.5%左右,進度明顯遲緩等情,均有怠失,應予糾正促其注意改善。茲臚列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自88年我國發生921大地震迄今,已將近20年,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106年資料,88年以前之住宅類房屋稅籍數量為621萬7,260戶,約占全國住宅類房屋稅籍72.8%,但內政部營建署對於現有建築物之相關資料(例如建造年度、使用類型、棟戶數等等)仍未能建置一套完善系統加以列管,故統計資料多有闕漏,導致政府目前無法確實掌握建築物現況,則相關防災政策即無法順利推動。內政部營建署就相關資料蒐集彙整之行政作為有欠積極,核有怠失。
(一)按88年我國發生921大地震,其後105年2月6日發生高雄美濃地震,至107年2月6日晚上11點50分花蓮地區發生芮氏規模6.0的強震,均造成嚴重傷亡。而我國建築物耐震設計相關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於88年921大地震後已有重大修正,94年及100年並因應最新耐震研究成果與國內地質調查資料再予修正並實施[3]。另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106年第4季房屋稅籍住宅類數量依屋齡區分之資料,全國之房屋稅籍住宅類數量為854萬1,771戶,若以88年以前住宅為統計基準之房屋稅籍住宅類數量為621萬7,260戶,約占72.8%。可見88年建築物耐震設計規定修正前建造之老舊住宅類建築物,占現有住宅總數仍高達7成以上,其他類別建築物則無相關資料,而88年以前之建築物耐震規定可耐之地震力較低,該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堪慮。
(二)107年2月6日發生花蓮強震後,本院於同年3月28日函請營建署提供有關各直轄市、縣(市)「現有建築物適用各耐震設計規定之棟(戶)數」、「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棟(戶)數」、「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屋齡逾30年之棟(戶)數」、「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921及331地震列管使照之棟(戶)數」、「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告列管之海砂屋棟(戶)數」、「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輻射屋需拆除建物之棟(戶)數」、「對於位處活動斷層兩側之既有建築物之評估、列管、補強或拆除重建之辦理情形」、「對於重要救災動線兩側之建築物評估、列管及補強之辦理情形」、「辦理建築物快篩及後續處理」等統計資料(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惟營建署同年5月21日函復本院之統計資料多有闕漏。內政部於本院詢問時表示,營建署所復之統計數據係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部分縣市政府舊有資料回溯不完整及時間受限,致資料不完全等語。營建署並於本院詢問後,再於同年6月21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更新統計資料,並於同年10月1日函送本院,惟查該等統計資料仍多有闕漏。
(三)經查,營建署所復之統計及附註說明資料如下:
1、有關「各直轄市、縣(市)現有建築物適用各耐震設計規定之棟(戶)數」:(附表一)
(1)由附表一統計資料可見,88年12月2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修正前各直轄市、縣(市)所核發之執照數約為152萬9,600件(註:桃園市係以年度區分,統計日期為88年12月31日;苗栗縣71~91年間有諸多執照資料尚未建置至系統;連江縣僅列管100年以後之案件),占所有執照數209萬8,118件約73%。
(2)經查,建築執照上雖載明有「層棟戶數」,惟大部分縣市均未就「棟」、「戶」數分別統計。可推估現有建築物適用88年12月2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修正前之執照數至少7成以上,而每件執照所包含之棟、戶數之數量更多,其建築物耐震能力潛在之風險不容忽視。然營建署竟連基本的統計資料都未能完備,又如何能有效列管並督導各縣市政府進行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
2、有關「各直轄市、縣(市)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棟(戶)數」:(附表二)
(1)由附表二統計資料及附註可見,臺北市另填具未區分供公眾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11,254棟(執照數11,254件、2,426戶)、新北市另填具101,210棟(執照數81,787件、997,639戶)、南投縣共84,633件執照、嘉義縣共43,272件執照,亦均無法區分統計,桃園市統計日期為93至107年,臺南市統計日期為96年以後,苗栗縣於71至91年間有諸多執照資料未建置至系統,基隆市統計日期為71年6月15日以後,連江縣則僅列管100年以後之案件。
(2)本院認為附表二統計資料之統計基礎各不相同,實欠缺統計意義,顯見各縣市政府對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掌握度不足,則營建署又如何有效督導列管?
3、有關「各直轄市、縣(市)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屋齡逾30年之棟(戶)數」:(附表三)
(1)由附表三統計資料及附註可見,臺北市另填具未區分供公眾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18,143棟(執照數10,940件、303戶)、新北市另填報59,851棟(執照數51,818件、182,406戶,且91年以後部分案件始有標示供公眾使用)、南投縣共36,193件執照、嘉義縣共3,257件執照、金門縣4,872件執照,亦均無法區分統計,臺南市僅統計76年12月31日前領得使用執照數量( 258,178件, 且未區分統計),苗栗縣於71至91年間有諸多執照資料未建置至系統,連江縣僅列管100年以後之案件,故無法提供屋齡超過30年之棟(戶)數資料。
(2)本院認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用途,其使用強度及容留人數較一般建築物高,屋齡逾30年之老舊建築物,其致災風險更大,營建署卻未能確實清查列管,顯然輕忽緊急、重大天然災害時可能產生之危害。
4、有關「各直轄市、縣(市)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921及331地震列管使照之棟(戶)數」:(附表四)
(1)由附表四可見,僅臺北市提供完整資料(計有供公眾使用74棟、非公眾使用25棟),新北市棟數及戶數數量為使用執照登載數量(計有供公眾使用50棟、非公眾使用239棟,惟部分執照未登載棟數及戶數),雲林縣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1照拆除中,苗栗縣因71至91年間諸多執照資料未建置至系統而無資料,其他縣市則未有列管資料。
(2)經查附表四中,除臺北市、新北市外,大部分縣市均無資料,是否皆已無應列管之建築物則無法得知。
5、有關「各直轄市、縣(市)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告列管之海砂屋棟(戶)數」(附表五)及「各直轄市、縣(市)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輻射屋需拆除建物之棟(戶)數」(附表六),除苗栗縣71至91年間諸多執照資料未建置外,亦僅臺北市有相關統計資料,新北市有海砂屋棟(戶)數相關統計資料,基隆市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幅射屋需拆除建物之棟(戶)數量統計,其他縣市顯未就此部分統計列管。
6、有關「各直轄市、縣(市)對於位處活動斷層兩側之既有建築物之評估、列管、補強或拆除重建之辦理情形」:(附表七)
(1)由附表七可見,僅新竹市列管「新竹斷層」既有建築物建築執照158件(561棟、8,145戶)、花蓮縣列管池上斷層建築執照1件(1棟、1戶),另臺北市及臺中市目前並無活動斷層上列管建築物清冊,新北市因無規定距活動斷層兩側之距離,系統無統計數據,苗栗縣尚無訂定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之禁限建規定,而嘉義市則表示無活動斷層。
(2)本院認為附表七對於位處活動斷層兩側之既有建築物資料太過粗略,921大地震車籠埔斷層肇致重大災情之殷鑑不遠,本次花蓮地震雖非米崙斷層引發,震災災情卻也多分佈在該斷層沿線,而各縣市對於活動斷層之掌握度明顯不足,其防、救災機制堪慮。
7、有關「各直轄市、縣(市)對於重要救災動線兩側之建築物評估、列管及補強之辦理情形」:(附表八)
(1)由附表八可見,僅臺北市統計有2橫2縱救災動線既有建築物共7,256棟,惟並未評估列管;臺東縣係由消防局各大隊列管轄內高危險場所或特定建築物(164棟);臺中市及苗栗縣並無列管相關救災動線兩側之建築物;嘉義市更無特別規劃救災動線。
(2)本院認為從上述資料看來,顯然各直轄市、縣(市)對於救災動線兩側建物幾乎皆無列管、評估資料,欠缺都市防災重大交通動線之規劃,實應儘速檢討改進。
8、有關「各直轄市、縣(市)辦理建築物快篩及後續處理情形」:(附表九)
(1)內政部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瞭解轄內住宅類建築物之耐震能力,依「安家固園計畫-106年度執行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大樓建照快篩作業」,由各地方政府主動針對88年12月31日前興建、12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建使照圖說比對、清查,建築物如有安全疑慮,主動通知並輔導所有權人申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進一步確認建築物結構安全。107年2月6日花蓮地震後,行政院及內政部於同年月26日召開「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記者會,宣布全面啟動全國性建築物快篩、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重建等具體作為;營建署並於同年3月1日[4]通函各地方政府儘速完成快篩清查及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事宜。但有關各直轄市、縣(市)辦理建築物快篩及後續處理情形,由附表九可見,臺北市及彰化縣僅以棟數統計列管,大部分縣市僅統計執照數,僅臺中市及基隆市有統計戶數。
(2)本院查,行政院及內政部推動上開重建補強事宜,已近10個月之久,但不僅統計資料不全,如若快篩結果不通過時,又將如何確認已通知該建築物全部所有權人進行耐震能力評估事宜?在規範不明確的情形下,營建署究將如何確實予以輔導列管?
(四)綜上,自88年我國發生921大地震迄今,已將近20年,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106年資料,88年以前之住宅類房屋稅籍數量為621萬7,260戶,約占全國住宅類房屋稅籍72.8%,但營建署對於現有建築物之相關資料(例如建造年度、使用類型、棟戶數等等)仍未能建置一套完善系統加以列管,故統計資料多有闕漏,導致政府目前無法確實掌握建築物現況,則相關防災政策即無法順利推動。營建署就相關資料蒐集彙整之行政作為有欠積極,核有怠失。
二、自從88年921大地震發生迄今已近20年,而88年12月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修正前所核發之建築執照,恐有半數以上需進行耐震能力評估,內政部營建署卻迄至106年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大樓建照快篩作業」,時程拖延過久,作為太過消極,自無法確保舊有建築物的耐震安全。又該署雖稱預計於3年內(至109年)完成在88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6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快篩作業,惟至今期限已進行近2年,該署統計各縣市政府完成建築物快篩數量占88年12月前之執照數,竟僅有0.5%左右,進度明顯遲緩,該署顯未確實列管並督導各地方政府依進程辦理,洵有怠失。
(一)有關營建署推動建築物快篩制度及辦理情形,據內政部函復,營建署係依「安家固園計畫-106年度執行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大樓建照快篩作業」,由各地方政府主動針對88年12月31日前興建、12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建使照圖說比對、清查,建築物如有安全疑慮,主動通知並輔導所有權人申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進一步確認建築物結構安全,營建署並於107年3月通函各地方政府儘速完成快篩清查及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事宜。
(二)又,內政部依該部建管系統統計88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6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約36,000件,106年已先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針對88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12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進行快篩作業,計9,300餘件;107年度預計辦理至9層樓以上,約7,500件;108至109年辦理6層樓以上,約20,000件。預計於3年內完成88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6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快篩作業。另該部認為,建築物快篩作業僅係圖說之篩選,建築物是否安全仍應進一步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進行確認,故快篩結果不宜公開。
(三)惟由營建署前述函復資料可見,適用88年12月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修正前之執照數約為152萬9,600件,占所有執照數209萬8,118件至少7成以上。而有關各直轄市、縣(市)辦理建築物快篩及後續處理情形(附表九),臺北市未統計執照數,新北市僅統計12層樓以上數量,南投縣無資料及澎湖縣無辦理外,經營建署統計需辦理快篩數量為11,337件,占88年12月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修正前之執照數(約152萬餘件)約僅0.7%;完成快篩數量8,315件,占需辦理快篩數量(11,337件)約為2/3;而快篩結果通過(2,191件)與不通過(6,714件)比例約為1:3,當可推估適用88年12月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修正前之執照數,恐有半數以上需進一步進行耐震能力評估(初評及詳評)。顯見921大地震迄今已近20年,營建署所掌握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建築物快篩數量(8,315件)占88年12月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修正前之執照數(152萬件)竟僅有0.5%左右,進度嚴重落後,遑論列管與輔導。
(四)綜上,自從88年921大地震發生迄今已近20年,而88年12月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修正前所核發之建築執照,恐有半數以上需進行耐震能力評估,營建署卻迄至106年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大樓建照快篩作業」,時程拖延過久,作為太過消極,自無法確保舊有建築物的耐震安全。又該署雖稱預計於3年內(至109年)完成在88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6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快篩作業,惟至今期限已進行近2年,該署統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建築物快篩數量占88年12月前之執照數,竟僅有0.5%左右,進度明顯遲緩,該署顯未確實列管並督導各地方政府依進程辦理,洵有怠失。
綜上所述,內政部確有怠失,爰依憲法第97條第1項及監察法第24條之規定提案糾正,移送內政部督同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1] 《建築法》第5條: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2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二十、6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2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二十、6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2] 營建署107年4月12日營署建管字第10700237821號及107年5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107119763 8號函復、107年6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1071224241號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本院、107年10月1日營署建管字第1071295377號函更新相關統計資料;地調所107年4月18日經地構字第10700011450號函;經濟部107年5月25日經授地字第10720900130號函,及各函相關附件、簡報、書面說明、本院詢問筆錄及詢問後各該機關補充查復資料。
[3]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公有建築物)》,前言:
(行政院106年12月28日院臺建字第1060040728號函原則同意)
我國有關建築物之耐震設計規定,於民國63年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始有地震力之規定,地震力之計算除考量建築物之載重外並納入不同震區分級(強震區、中震區及弱震區)及結構系統韌性參數,並依建築物高度不同採不同之地震力。民國71年6月15日,參考1976年版之美國UBC(Uniform
Building Code)耐震規範精神,因應地震力係數之提昇而調降各地震區之加速度係數,並針對不同用途之建築物,增列用途係數I,使設計地震力加大。民國86年5月1日對地震力之相關規定做了大幅度之修正,將臺灣地區之震區範圍由原3個震區(強震區、中震區及弱震區)分為4個震區(地震一甲區、地震一乙區、地震第二區及地震第三區),地震力之計算增加垂直地震力,動力分析及檢核極限層剪力強度之要求,考量建築基地土壤液化之影響,使用隔減震系統之原則等,並訂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民國88年12月29日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有關「震區水平加速度係數」、「各類地盤水平向正規化加速度反應譜係數與週期之關係」、及「垂直地震力」等規定與解說,以及臺灣地區震區劃分(臺灣地區之震區劃分由4個震區修正為2個震區:地震甲區及地震乙區)、工址加速度係數及各種地盤平均加速度反應譜等。
民國93年12月14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與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依地震危害度分析決定加速度係數,將震區改成現行之微分區,並考量近斷層效應、大地震下建築物不得崩塌之設計、隔減震及被動消能系統之應用等(94年7月1日生效)。民國100年7月1日再次修正規範,酌予調整臺北盆地微分區,原4分區調整為3分區,並修正隔震設計相關規定。……
[4] 營建署107年3月1日營署管字第1071140001號函。
相關附表
縣市別
|
63以前
|
63~71.6.15
|
71.6.15~86.5.1
|
86.5.1~88.12.29
|
88.12.29~93.12.24
|
93.12.24~100.7.1
|
100.7.1以後
|
||||||||||||||
棟
|
戶
|
執照數
|
棟
|
戶
|
執照數
|
棟
|
戶
|
執照數
|
棟
|
戶
|
執照數
|
棟
|
戶
|
執照數
|
棟
|
戶
|
執照數
|
棟
|
戶
|
執照數
|
|
臺北市
|
49,957
|
88,615
|
30,315
|
31,307
|
312,525
|
18,083
|
21,675
|
344,354
|
14,517
|
1,954
|
39,054
|
1,286
|
2,738
|
43,310
|
1,983
|
4,095
|
84,304
|
2,976
|
2,712
|
47,789
|
2,076
|
新北市註1
|
33,517
|
120,142
|
28,988
|
34,738
|
565,577
|
25,840
|
2,630
|
52,941
|
2,004
|
3,312
|
47,644
|
2,279
|
11,059
|
157,629
|
5,000
|
7,793
|
159,415
|
4,592
|
|||
桃園市註2
|
131,177
|
13,005
|
17,452
|
11,491
|
|||||||||||||||||
臺中市
|
3,628
|
11,872
|
12,330
|
34,269
|
106,954
|
43,935
|
125,304
|
454,991
|
125,338
|
17,076
|
71,145
|
14,707
|
49,761
|
75,521
|
29,323
|
62,644
|
116,476
|
29,571
|
40,000
|
98,395
|
20,311
|
臺南市
|
205,305
|
24,568
|
71,865
|
6,111
|
13,970
|
27,850
|
31,899
|
||||||||||||||
高雄市
|
15,779
|
71,960
|
128,910
|
12,014
|
23,059
|
31,165
|
20,160
|
||||||||||||||
新竹縣
|
282
|
38,306
|
12,374
|
2,403
|
4,876
|
6,499
|
5,526
|
||||||||||||||
苗栗縣註3
|
1,480
|
16,261
|
88
|
4
|
2,622
|
8,994
|
7,006
|
||||||||||||||
彰化縣
|
4,769
|
8,755
|
38,980
|
5,429
|
5,946
|
10,251
|
36,949
|
||||||||||||||
南投縣
|
5,554
|
19,275
|
32,726
|
2,816
|
8,914
|
7,762
|
7,586
|
||||||||||||||
雲林縣
|
163
|
11,635
|
24,047
|
4,387
|
3,695
|
8,381
|
12,411
|
||||||||||||||
嘉義縣
|
10
|
9
|
9
|
789
|
12,209
|
1,757
|
3,640
|
7,077
|
17,791
|
||||||||||||
屏東縣
|
5,715
|
31,029
|
46,712
|
2,455
|
8,074
|
11,721
|
9,508
|
||||||||||||||
宜蘭縣
|
5,108
|
16,268
|
30,555
|
4,133
|
4,910
|
7,532
|
12,618
|
||||||||||||||
花蓮縣
|
4,397
|
16,777
|
28,892
|
6,782
|
7,081
|
6,493
|
5,328
|
||||||||||||||
臺東縣
|
972
|
8,111
|
16,941
|
2,423
|
3,277
|
3,462
|
3,834
|
||||||||||||||
澎湖縣
|
874
|
2,083
|
2,754
|
1,278
|
1,428
|
2,010
|
2,187
|
||||||||||||||
基隆市
|
13,000
|
2,329
|
13,550
|
13,824
|
61,218
|
6,440
|
16,757
|
164,681
|
6,101
|
3,374
|
51,677
|
1,367
|
1,837
|
16,846
|
1,105
|
4,969
|
10,181
|
1,351
|
1,081
|
11,305
|
650
|
新竹市
|
131
|
138
|
130
|
928
|
3,043
|
673
|
12,905
|
66,360
|
10,793
|
2,021
|
25,459
|
1,383
|
3,832
|
16,767
|
1,536
|
7,668
|
28,923
|
2,562
|
4,941
|
24,206
|
2,200
|
嘉義市
|
0
|
20
|
15,532
|
2,068
|
2,767
|
4,514
|
3,830
|
||||||||||||||
金門縣註4
|
6
|
2,331
|
426
|
1,272
|
4,660
|
977
|
1,771
|
757
|
1,435
|
1,897
|
930
|
2,342
|
3,543
|
1,488
|
3,590
|
8,216
|
1,960
|
||||
連江縣註5
|
75
|
102
|
74
|
||||||||||||||||||
合計
|
66,726
|
102,963
|
306,738
|
113,845
|
603,882
|
366,287
|
211,805
|
1,597,235
|
649,834
|
28,032
|
242,047
|
206,741
|
62,915
|
201,985
|
144,420
|
92,777
|
401,056
|
204,111
|
60,192
|
349,428
|
219,987
|
88.12.29前各縣市核發之執照數小計 1,529,600 件
|
所有執照數合計 2,098,118 件
|
註1:新北市填報之棟數及戶數係為建造執照登載數量統計,惟部分建造執照未登載棟數及戶數。
註2:桃園市統計日期及數字:88.12.31以前:131177照、89.1.1~93.12.31:13005照、94.1.1~100.12.31:17452照、101.1.1以後:11491照。
註3:苗栗縣表示,71~91年間有諸多執照資料尚未建置至系統。
註4:金門縣85.1.31前為戰地任務,核發之建築令無棟、戶資料。
註5:連江縣建使照核發系統僅列管100年以後之案件。
資料來源:營建署。
附表二、 各直轄市、縣(市)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棟(戶)數量統計表
縣市別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
棟
|
戶
|
執照數
|
棟
|
戶
|
執照數
|
|
臺北市註1
|
51,748
|
706,914
|
35,474
|
44,155
|
250,611
|
24,508
|
新北市註2
|
12,443
|
308,285
|
5,958
|
10,943
|
31,801
|
5,343
|
桃園市註3
|
4,990
|
18,006
|
||||
臺中市
|
14,399
|
161,381
|
9,330
|
190,368
|
253,238
|
135,108
|
臺南市註4
|
24,390
|
3,186
|
58,229
|
45,242
|
||
高雄市
|
14,407
|
348,744
|
||||
新竹縣
|
2,215
|
36,256
|
||||
苗栗縣註5
|
3,180
|
51,780
|
||||
彰化縣
|
7,101
|
103,978
|
||||
南投縣註6
|
||||||
雲林縣
|
1,528
|
63,191
|
||||
嘉義縣註7
|
||||||
屏東縣
|
2,304
|
112,910
|
||||
宜蘭縣
|
1,818
|
79,263
|
||||
花蓮縣
|
908
|
22,459
|
||||
臺東縣
|
941
|
37,479
|
||||
澎湖縣
|
715
|
11,899
|
||||
基隆市註8
|
6,380
|
166,293
|
2,347
|
49,974
|
105,861
|
28,217
|
新竹市
|
4,216
|
81,109
|
1,977
|
27,210
|
84,033
|
17,301
|
嘉義市
|
600
|
26,965
|
||||
金門縣
|
409
|
1,896
|
293
|
4,570
|
8,412
|
2,477
|
連江縣註9
|
33
|
41
|
||||
合計
|
89,595
|
1,450,268
|
99,305
|
327,220
|
792,185
|
1,171,167
|
註1:臺北市另填具空白棟數11254,戶數2426,執照數11254。
註2:新北市另填具未區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棟數101210,戶數997639,執照數81787;數據統計時間為43年~106年,棟數及戶數係為使用執照登載數量統計,惟部分執照未登載棟數及戶數,91年以後部分案件始有標示供公眾使用之欄位。
註3:桃園市統計日期:93~107年。
註4:臺南市統計日期:96年以後。
註5:苗栗縣表示,71~91年間有諸多執照資料尚未建置至系統。
註6:南投縣填具共84633照,無法區分統計。
註7:嘉義縣填報無法區分統計,共43272照。
註8:基隆市由該府建築管理系統篩選建築執照,統計日期:71.6.15以後資料。
註9:連江縣建使照核發系統僅列管100年以後之案件。
資料來源:營建署。
附表三、 各直轄市、縣(市)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屋齡逾30年之棟(戶)數量統計表
縣市別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
棟
|
戶
|
執照數
|
棟
|
戶
|
執照數
|
|
臺北市註1
|
36,266
|
373,443
|
24,072
|
40,484
|
229,999
|
21,854
|
新北市註2
|
系統無登載
|
929
|
1,119
|
6,353
|
||
桃園市註3
|
201
|
63,740
|
||||
臺中市
|
1,888
|
2,279
|
1,379
|
53,494
|
84,196
|
50,299
|
臺南市註4
|
||||||
高雄市
|
903
|
143,356
|
||||
新竹縣
|
51
|
9,577
|
||||
苗栗縣註5
|
2
|
17,522
|
||||
彰化縣
|
584
|
21,485
|
||||
南投縣註6
|
||||||
雲林縣
|
363
|
17,203
|
||||
嘉義縣註7
|
||||||
屏東縣
|
1,138
|
55,757
|
||||
宜蘭縣
|
97
|
29,006
|
||||
花蓮縣
|
9
|
83
|
||||
臺東縣
|
86
|
13,980
|
||||
澎湖縣
|
255
|
3,614
|
||||
基隆市
|
30,660
|
89,893
|
21,858
|
|||
新竹市
|
69
|
386
|
54
|
5,249
|
16,656
|
4,350
|
嘉義市註8
|
32
|
5,612
|
||||
金門縣註9
|
||||||
連江縣註10
|
||||||
合計
|
68,883
|
466,001
|
51,084
|
100,156
|
331,970
|
463,791
|
註1:臺北市另填具空白棟數18143,戶數303,執照數10940。
註2:新北市另填報未區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棟數59851,戶數182406,使用執照數51818,數據統計時間為43年~76年,棟數及戶數係為使用執照登載數量統計,惟部分執照未登載棟數及戶數,91年以後部分案件始有標示供公眾使用之欄位。
註3:桃園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6樓以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5樓以下。
註4:臺南市統計76.12.31前領得使用執照數量258178。
註5:苗栗縣表示,71~91年間有諸多執照資料尚未建置至系統。
註6:南投縣填具共36193照,無法區分統計。
註7:嘉義縣填報無法區分統計,共計3257照。
註8:嘉義市列管公有建築物已詳細評估,4棟公有建築物已補強,6棟公有建築物將辦理後續補強,107年辦理4棟公有建築物補強,108年將辦理2棟公有建築物補強。
註9:金門縣統計4872照,軍管(戰地任務,建築令)時期資料不完備,尚無法區分供公眾與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註10:連江縣建使照核發系統僅列管100年以後之案件,故無法提供屋齡超過30年之棟(戶)數。
資料來源:營建署。
附表續
附表五、 各直轄市、縣(市)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告列管之海砂屋棟(戶)數量統計表
附表六、 各直轄市、縣(市)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幅射屋需拆除建物之棟(戶)數量統計表
附表七、 各直轄市、縣(市)對於位處活動斷層兩側之既有建築物之評估、列管、補強或拆除重建之辦理情形統計表
附表八、 各直轄市、縣(市)對於重要救災動線兩側之建築物評估、列管及補強之辦理情形統計表
附表九、 各直轄市、縣(市)辦理建築物快篩及後續處理統計表
附表十、 各直轄市、縣(市)建築物緊急評估人員統計表
附表四、 各直轄市、縣(市)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921地震及331地震列管使照之棟(戶)數量統計表
縣市別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
棟
|
戶
|
執照數
|
棟
|
戶
|
執照數
|
|
臺北市註1
|
74
|
1,888
|
32
|
25
|
251
|
16
|
新北市註2
|
50
|
3,426
|
50
|
239
|
2,505
|
97
|
桃園市
|
-
|
-
|
-
|
-
|
-
|
-
|
臺中市
|
-
|
-
|
-
|
-
|
-
|
-
|
臺南市
|
-
|
-
|
-
|
-
|
-
|
-
|
高雄市
|
-
|
-
|
-
|
-
|
-
|
-
|
新竹縣
|
-
|
-
|
-
|
-
|
-
|
-
|
苗栗縣註3
|
-
|
-
|
-
|
-
|
-
|
-
|
彰化縣
|
-
|
-
|
-
|
-
|
-
|
-
|
南投縣
|
-
|
-
|
-
|
-
|
-
|
-
|
雲林縣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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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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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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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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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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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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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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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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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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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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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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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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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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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列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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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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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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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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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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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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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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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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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臺北市填具:921地震列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65棟1059戶25執照數,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21棟211戶15執照數;331地震列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9棟829戶7執照數,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4棟40戶1執照數。
註2:新北市表示,棟數及戶數數量為使用執照登載數量,部分執照未登載棟數及戶數。
註3:苗栗縣表示,71~91年間有諸多執照資料尚未建置至系統。
註4:雲林縣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1照拆除中。
資料來源:營建署。
附表續
附表五、 各直轄市、縣(市)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告列管之海砂屋棟(戶)數量統計表
附表六、 各直轄市、縣(市)現有供公眾使用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幅射屋需拆除建物之棟(戶)數量統計表
附表七、 各直轄市、縣(市)對於位處活動斷層兩側之既有建築物之評估、列管、補強或拆除重建之辦理情形統計表
附表八、 各直轄市、縣(市)對於重要救災動線兩側之建築物評估、列管及補強之辦理情形統計表
附表九、 各直轄市、縣(市)辦理建築物快篩及後續處理統計表
附表十、 各直轄市、縣(市)建築物緊急評估人員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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