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5-07)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姚文智等23人擬具「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徐榛蔚等17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王惠美等22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周陳秀霞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十三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施義芳等17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請願文書1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提案有關「建築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報告
行政院107年3月29日院臺建字第1070010150號函核定
2018-03-31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已完成「20180206花蓮地震地質調查報告」,並同時公開上網,提供各界免費下載。報告內容可提供學界進行後續研究,亦可提供土地主管、災害防救、地震工程、建築管理等相關機關進行後續應用,同時也可提供防災教育、環境教育等延伸或加值應用。
本所經由無人飛機空拍、地表地質、大地變形觀測等調查方式,詳實記錄地震後的地表變形狀況,配合氣象局地震觀測資料,並參酌學界之衛星雷達影像分析成果,研判此次地震與琉球海溝的板塊隱沒系統有關,而米崙斷層與嶺頂斷層則被誘發產生錯動,斷層沿線產生地表破裂與噴砂現象,錯動特徵均以左移運動為主,最大位移量可達70公分以上。
花蓮地震的震央與米崙斷層相當接近,地震後米崙斷層沿線也有明顯的地表破裂現象,調查結果發現多數的地表破裂位置分布於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11米崙斷層)範圍中,顯見地質敏感區劃定之重要,同時地表破裂分布與1951年花蓮地震時之分布具雷同性,但規模較小,也顯示了斷層活動具有於重複活動之特徵。
臺灣東部為地震最頻繁,活動斷層密度最高,斷層發生活動周期也最短的區域,建議需加強對於地震、斷層活動引致相關災害之預防與準備。此次地震地質調查結果,後續將納入米崙斷層地質敏感區範圍的修正,提供國土建設與建築規範的運用。政府已啟動耐震安檢、建築物耐震補強、加速都市更新等措施,地調所會配合提供地質資料與專業意見,做為政策推動的基礎資料。
圖 1、0206 地震大地觀測結果,花蓮區域之水平方向位移圖,米崙斷層與嶺頂斷層均呈現左移運動形式。
箭頭不同顏色代表不同觀測方式,箭頭方向代表移動方向,箭頭長度代表位移量值。
圖 2、0206 地震大地觀測結果,花蓮區域之垂直方向位移圖。紅色箭頭代表抬升、藍色箭頭代表下陷,
箭頭長度代表量值大小。
圖 3、米崙斷層地表破裂調查分布圖。
圖 4、嶺頂斷層地表破裂調查分布圖。
107-03-29
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鑑於國內老舊建物數量和比率不斷升高,建物耐震情形亟待加強。為回應各界對於居住安全的期待,此次修法除希望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協助,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外,並強制規定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為應改善者,應儘速進行補強或重建。該法修訂有其急迫性和必要性,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之結構、設備、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應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審查,以藉助第三方專業能力,提升建築管理效能。(修正條文第34條)
二、為確保建築工程施工品質,增列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辦理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修正條文第56條)
三、為強化查驗工作,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竣工查驗,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辦理,以提升建築管理效能。(修正條文第70條及第71條)
四、為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安全,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建築物,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主管建築機關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修正條文第77條之1)
五、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對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在一定用途及規模以上且有供營業使用事實,其未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者,增訂處罰規定,以促其依法完備相關程序。(修正條文第95條之4)
相關檔案
行政院會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面強化建築安全管理作為
經歷105年及107年兩次強震,多棟建築物傾斜或倒塌造成人命傷亡,再次喚起國人對建築物安全的重視。為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強化既有建築物居住安全、多元處理違章建築管理,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由內政部提出的「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賴清德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強化新舊建築物安全管理作為。
新建建築導入第三方專業團體機制
內政部表示,105年2月6日高雄美濃地震,位於臺南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等多處建築物倒塌造成慘重傷亡,各界普遍認為現行建造審查、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等制度未臻完善,為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本次修正草案引進第三方專業團體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制度,除了加強整合安全設計審查制度外,對於強化施工勘驗及落實竣工查驗層面,增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完成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用執照,透過第三方專業團體力量,以強化建築管理三級品管防線。
既有建築強制耐震能力改善機制
內政部指出,除了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外,經過107年2月6日花蓮強震的慘痛教訓,對於既有建築物的耐震能力評估與改善必須加速進行,日前政府所規劃整套的建物耐震安檢作為中,內政部於今年2月21日已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強制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另外,也強制經地方政府公告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應依規定申報。本次建築法修正,係針對評估檢查結果為須改善者,應進行補強或重建,未改善再申報,依建築法規定處罰6萬至30萬元。
強制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物申領使照
100年3月6日發生嚴重大火之臺中市哈克飲料店(PUB),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未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雖然現行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惟未依規定申請,尚無強制申請規定,考量作為一定規模之營業使用用途,其火災發生機率與風險較高,容易危害民眾之生命安全,因此就一定規模以上、有營業使用事實者,未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得處罰2萬至10萬元。
內政部強調,本次建築法之修正,對於健全我國建築管理制度,確保我國國民基本居住安全至為重要,內政部將依院長指示加強對民眾、建築師及相關公會團體溝通宣導,使法案於立法院審議時得以順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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