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575
來函日期:105年7月14日
發文日期:105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50087411號
辦理機關:內政部
業
務 別:營建
案由
本院李委員彥秀,鑒於我國近年來玻璃破裂傷人事故頻傳,且查外國對於不同處所應裝設之玻璃種類亦有規範,故我國應建立建築玻璃設立使用安全標準,以維護社會大眾之安全,建請行政院研擬相關安全標準之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近年來偶有聽聞玻璃破裂後碎片刺傷人之意外,然查依現今玻璃製作技術似有可減少或減輕碎片傷人程度之成品,故或可考量依玻璃使用之地點區分玻璃產品種類之安全規範。
二、查世界各國現將玻璃安全納入建築法規之國家或地區有歐盟、美國、日本及中國上海......等地,以歐盟為例,其針對玻璃裝設之處所、大小等均異其規定,如玻璃裝設之處所屬於學校醫院、購物中心、工業區或公共設施等地,特別規範窗戶、帷幕玻璃、門、屋頂等均應安裝不同種類之玻璃;上海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亦針對人員密集、流動性大區域內的建築等須採用較安全之玻璃之規定。
三、然我國目前並未制訂區分建築所在地或建築種類應適用何種玻璃之規範,對於民眾之安全保障或有未臻周全之處,故建請行政院研擬我國是否應有相關安全標準規範及該規範該如何訂立。
答復內容
李委員就應建立建築玻璃使用安全標準,研擬相關安全標準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規定,略以: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有關適用於建築物之玻璃,查經濟部已訂有相關國家標準,如膠合玻璃(CNS1183)、強化玻璃(CNS2217)及浮式玻璃及磨光平板玻璃(CNS2442)等。
二、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訂「膠合玻璃」國家標準說明,膠合玻璃廣泛使用於建築門窗、交通工具及家具,為保障產品品質,且與國際標準調和接軌,業完成修訂CNS
1183「膠合玻璃」國家標準,並針對膠合玻璃之外觀、翹曲、耐光性、耐熱性、耐濕性、耐衝擊性及耐貫穿性等品質項目作規定,提供民眾及業界參考使用。為確保產品品質,另針對耐衝擊性及耐貫穿性等明列檢驗規範,以保障玻璃強度及安全性。
三、有關玻璃材料之規格、品質等國家標準已有相關規定,上開建築技術規則明定,使用於建築物之玻璃材料規格,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應尚能確保建築物玻璃使用上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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