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6日 星期三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







壹、法令依據

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得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二)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三) 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得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專長、最近三年之服務紀錄及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包括該等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五)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六)控制合理興建費用之方式。
(七)標的完成後使用及維護、營運管理之說明。
(八)服務費用、工程造價分析。
(九) 住民參與、景觀設計、自然生態、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之說明。
(十) 環境影響及工程風險之評估。
(十一) 優良技術、工法及產品之採用。
(十二) 廠商最近五年曾獲與評選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情形及過去履約績效。
(十三)其他與招標標的有關之事項(1)

前項評選含競圖者,其評選項目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計作品之設計理念。
(二)設計作品之創意性及符合在地文化、生活美學程度。
(三)設計作品反映對機關需求之瞭解程度(2)

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

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二)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修容易度、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三)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四)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五)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六) 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七) 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
(八) 財務計畫。如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九) 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貳、評選項目及配分範例

一、本範例列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態樣,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含競圖)」、「規劃、設計及監造(含競圖、BIM技術)」及「監造」計3類,其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之評選項目、評選子項及配分範例,供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之參考,各機關並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依上開規定自行調整或增刪。

二、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於各子項之表現及評分:

(一) 屬優者(高水準,明顯超越需求;給予各子項85%100%之評分)
(二)  屬佳者(高於一般水準,略超越需求;給予各子項76%84%之評分)
(三)  屬普通者(一般水準,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70%75%之評分)
(四)  屬差者(低於一般水準,略低於需求;給予各子項60%69%之評分)
(五)  屬劣者(無資料、有錯誤、不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0%~59%之評分)

三、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上開及格分數,機關得依個案之實際需要自行調整

參、投標文件製作

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其章節順序應依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順序製作,以利評選。

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含競圖) (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

評選項目
評選子項
配分
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18%)
1.主辦建築師及主要工作人員與本採購案服務項目有關之經驗及能力:各成員之專業證照、經驗、專長、最近3年之服務紀錄及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包括該等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各成員擬任工作及執行本案之適切性。
10
2.經驗: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與本採購案技術服務項目有關且已完成之實績(無實績者0分;有實績但有減價收受、設計錯誤、監造不實、逾期等違約情形者,可扣分,至多扣3分)。
5
3.信譽: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獲與本採購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或受懲處情形(含協力團隊;包括獎勵、優良事蹟,是否曾為優良廠商,是否曾有不良之紀錄,或曾為受停業處分之廠商,或曾為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可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查詢)(無獎懲者0分;有不良或懲處紀錄者,可扣分,至多扣3分)。
3
服務建議書及工作計畫內容(10%)
1.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5
2.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
5
規劃設計(功能說明)(37%)
1.規劃設計作品之設計理念說明,並應反映永續經營理念,包括自然生態、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
11
2.規劃設計作品反映對機關需求及背景資料之瞭解程度,與對環境影響及工程風險評估之考量。
6
3.規劃設計作品在以下項目之說明:住民參與、在地文化、景觀設計、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
6
4.工程造價分析及控制合理興建費用之方式。
8
5.標的完成後使用及維護、營運管理、全生命週期成本之說明。
6
規劃設計(創意與技術創新)(15%)
1.規劃設計作品之創意表現,包括建築物之意涵表達、構造物之造型表現,對於聲音、光影、氣流、溫度之處理,使用空間之靈活運用,歷史文化表達與古蹟維護,自然環境融合與協調,資源利用與永續經營理念,綜合藝術表現等創意表現。
8
2.優良技術、工法及產品之採用:有無採用優良先進設備、引進優良先進施工技術,例如建築物智慧化、綠化、優良先進耐震防災技術及營運管理技術(包括防災、預警及保全)之運用情形等。
7
監造 (15%)
1.監造重點之掌握(與本案相關之監造重點並說明執行本案監造工作之構想)
3
2.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監督管控作業之說明。
3
3.施工廠商相關審查作業之說明。
3
4.工地管理監督及合約管理能力之說明。
3
5.工地風險管理及協調能力之說明。
3
現場簡報及答詢(5%)
5

註:
1.本表評選項目、評選子項及其配分,機關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自行調整或增刪。
2.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於各子項之表現及評分(採整數%)
1)屬優者(高水準,明顯超越需求;給予各子項85%100%之評分)
2)屬佳者(高於一般水準,略超越需求;給予各子項76%84%之評分)
3)屬普通者(一般水準,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70%75%之評分)
4)屬差者(低於一般水準,略低於需求;給予各子項60%69%之評分)
5)屬劣者(無資料、有錯誤、不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0%~59%之評分)
3.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上開及格分數,機關得依個案之實際需要自行調整)
4.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其章節順序應依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順序製作,以利評選。


二、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含競圖、BIM技術)(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

評選項目
評選子項
配分
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18%)
1.主辦建築師及主要工作人員與本採購案服務項目有關之經驗及能力:各成員之專業證照、經驗、專長、最近3年之服務紀錄及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包括該等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各成員擬任工作及執行本案之適切性。
10
2.經驗: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與本採購案技術服務項目有關且已完成之實績(無實績者0分;有實績但有減價收受、設計錯誤、監造不實、逾期等違約情形者,可扣分,至多扣3分)。
5
3.信譽: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獲與本採購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或受懲處情形(含協力團隊;包括獎勵、優良事蹟,是否曾為優良廠商,是否曾有不良之紀錄,或曾為受停業處分之廠商,或曾為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可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查詢)(無獎懲者0分;有不良或懲處紀錄者,可扣分,至多扣3分)。
3
服務建議書及工作計畫內容(10%)
1.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5
2.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
5
規劃設計(功能說明)(32%)
1.規劃設計作品之設計理念說明,並應反映永續經營理念,包括自然生態、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
10
2.規劃設計作品反映對機關需求及背景資料之瞭解程度,與對環境影響及工程風險評估之考量。
5
3.規劃設計作品在以下項目之說明:住民參與、在地文化、景觀設計、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
5
4.工程造價分析及控制合理興建費用之方式。
7
5.標的完成後使用及維護、營運管理、全生命週期成本之說明。
5
規劃設計(創意與技術創新)(20%)
1.規劃設計作品之創意表現,得包括建築物之意涵表達、構造物之造型表現,對於聲音、光影、氣流、溫度之處理,使用空間之靈活運用,歷史文化表達與古蹟維護,自然環境融合與協調,資源利用與永續經營理念,綜合藝術表現等創意表現。
8
2.優良技術、工法及產品之採用:有無採用優良先進設備、引進優良先進施工技術,例如建築物智慧化、綠化、優良先進耐震防災技術及營運管理技術(包括防災、預警及保全)之運用情形等。
7
3.BIM技術之導入及運用說明。
5
監造 (15%)
1.監造重點之掌握(與本案相關之監造重點並說明執行本案監造工作之構想)
3
2.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監督管控作業之說明。
3
3.施工廠商相關審查作業之說明。
3
4.工地管理監督及合約管理能力之說明。
3
5.工地風險管理及協調能力之說明。
3
現場簡報及答詢(5%)
5

註:
1.本表評選項目、評選子項及其配分,機關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自行調整或增刪。
2.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於各子項之表現及評分(採整數%)
1)屬優者(高水準,明顯超越需求;給予各子項85%100%之評分)
2)屬佳者(高於一般水準,略超越需求;給予各子項76%84%之評分)
3)屬普通者(一般水準,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70%75%之評分)
4)屬差者(低於一般水準,略低於需求;給予各子項60%69%之評分)
5)屬劣者(無資料、有錯誤、不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0%~59%之評分)
3.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上開及格分數,機關得依個案之實際需要自行調整)
4.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其章節順序應依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順序製作,以利評選。


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之「監造」(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

評選項目
評選子項
配分
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20%)
1.主辦建築師及主要工作人員與本採購案服務項目有關之經驗及能力:各成員之專業證照、經驗、專長、最近3年之服務紀錄及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包括該等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各成員擬任工作及執行本案之適切性。
10
2.經驗: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與本採購案技術服務項目有關且已完成之實績(無實績者0分;有實績但有減價收受、設計錯誤、監造不實、逾期等違約情形者,可扣分,至多扣3分)。
5
3.信譽: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獲與本採購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或受懲處情形(含協力團隊;包括獎勵、優良事蹟,是否曾為優良廠商,是否曾有不良之紀錄,或曾為受停業處分之廠商,或曾為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可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查詢)(無獎懲者0分;有不良或懲處紀錄者,可扣分,至多扣3分)。
5
執行能力 (50%)
1.對本採購案工程環境、施工技術、建築物各項設施之瞭解程度。
10
2.主要工作人數及配置、監造計畫。
10
3.有關施工廠商相關審查作業之說明(含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等計畫之審查,施工圖之審查,材料、樣品及設備之審查,重要分包廠商、設備製造商之資格審查等)
10
4.有關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監督管控能力之說明。
10
5.有關專業法規及合約管理能力之說明(含契約變更、變更設計、協助驗收、保固之處理能力)
10
工地管理及協調能力(25%)
1.有關工地管理監督能力之說明(含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  
10
2.有關工地協調能力之說明(含各施工廠商之履約介面協調、爭議處理能力)(可包括主要工作人員之過去類似監造案例說明)
8
3.有關工地之風險管理及緊急應變能力之說明。
7
現場簡報及答詢(5%)
5

註:
1.本表評選項目、評選子項及其配分,機關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自行調整或增刪。
2.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於各子項之表現及評分(採整數%)
1)屬優者(高水準,明顯超越需求;給予各子項85%100%之評分)
2)屬佳者(高於一般水準,略超越需求;給予各子項76%84%之評分)
3)屬普通者(一般水準,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70%75%之評分)
4)屬差者(低於一般水準,略低於需求;給予各子項60%69%之評分)
5)屬劣者(無資料、有錯誤、不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0%~59%之評分)
3.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上開及格分數,機關得依個案之實際需要自行調整)
4.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其章節順序應依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順序製作,以利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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