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 星期六

⊙【監察院】內政部營建署「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案(101內調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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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101內調0054

葉委員耀鵬調查,據審計部函報:稽察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執行情形,發現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乙案。

調查報告(WORD)(PDF

調查意見
有關審計部函報,稽察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執行情形,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乙案,經本院調查竣事,爰臚列調查意見如下:

一、內政部營建署對於歷年補助案件之核定、考核及清查成果,據審計部查核,該署並未列管建檔,善加管理運用;復於99年度補助縣市政府辦理清查作業,徒增公帑支出,卻仍無法掌握確切完整資料,確屬實情,核有疏失。

(一)按內政部為加速改善生活品質,發揮各地方之自然、歷史、人文景觀特質,逐步根本改造城鄉景觀風貌,進而帶動台灣社會發展體質的改善與潛能的激發,前由該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88年度配合編列追加預算新台幣(下略)50億元及於88下半年及89年度編列預算47億元補助地方政府實施重要景觀據點之示範建設;嗣為賡續既有政策基礎與實施成效,並配合九二一震災重建,爰自90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一至三期,每期4(90101)之「創造城鄉新風貌中長程建設計畫」。另據審計部函報,營建署自90年至99年止,共編列預算1498,131萬餘元,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本案計畫(不含「擴大公共建設」92年度574件、97年度191)共計4,086件;復據營建署查復統計本案計畫90年至100年各縣市、各年度之執行情形,總計核定補助約4,563件、1729,410萬餘元。

(二)次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下稱經建會)94年針對「城鎮地貌改造-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第二期)」之審查結論提出「對於以往地方政府之補助計畫,應通盤清查與分析,以了解各計畫後續實際使用與管理維護情形」等意見。是故,營建署為清查歷年補助成果,於959698年度委託辦理專案管理時,增列歷年(8891年、9295年、9697)補助計畫成果追蹤彙整之工作項目,內容包括歷年補助計畫類型、名稱、金額、主要施作(規劃)及實際使用與管理維護現況等。該署為補實歷年補助案件基礎資料清查,復於辦理99年度計畫補助時,將「88-98年間台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補助計畫清查及建立後續管理維護及督考機制」納入補助項目,總計核定補助13個縣市政府、1,565萬元,辦理清查與建立後續管理維護及監督機制

(三)經查,營建署自90年度起均編列預算委託相關專業學術單位協助計畫資料整合及審查業務(94年度預算遭刪減及97年度為第二期計畫尾聲未編列預算外,90年至99年委託契約金額總計5,108萬元),且辦理前開計畫清查作業。惟審計部於99年度辦理專案調查時,洽請該署提供9097年度核定計畫明細、後續維護管理及規劃執行情形等資料,該署卻無法提供完整資料,尚須函請各地方政府查填確認,且據該署100223日彙整之查填結果,其中未查填及待查證件數占總查填件數竟高達37.75%。迄本院調查時,該署填復資料仍多所疏漏,經多次促請該署查證後,仍有下列諸多舛誤情況:

1、對於歷年核定案件總數未能確實掌握:

(1)台北縣96年度計畫約有28件重複舉列。
(2)審計部抽查案件中,有部分並未列入。
(3)新竹縣有1案無編號。
(4)部分案件是否撤案並不明確。

2、對於歷年核定補助金額無法確實掌握,且與預算編列數及決算數無法互為勾稽:

(1)已撤案及部分撤案者,或列入或不列入,並無標準可循。
(2)審計部抽查案件中,有部分並未列入,亦無法得知其核定補助經費金額。
(3)部分金額有疑義(例如:基隆市96年度「海洋廣場環境改善工程」核定補助經費高達17,870萬元、澎湖縣99年度「七美鄉城鄉景觀風貌改造計畫-中和社區(鄭家莊)綠美化」卻僅有306),或未填寫,或因表格中含有中文字元等而未被統計。

3、部分案件之計畫性質(A規劃類、B工程類或AB規劃含工程類)不明確或未填寫。

4、後續使用維護情形多未確實填報。

(四)綜上,營建署雖自90年度起即委託專業學術單位協助本案計畫資料整合及審查業務,惟據審計部查核,該署對於歷年補助案件之核定、考核及清查成果,並未列管建檔,善加管理運用;復於99年度補助縣市政府辦理清查作業,徒增公帑支出,卻仍無法掌握確切完整資料,影響後續查核督考之可信度,核有疏失。

二、營建署對於歷年補助計畫執行效益,未落實評鑑結果之追蹤考核,對於計畫執行效益及後續維護管理,亦未落實查核督導,致未能發揮預期整體計畫執行效益,業據審計部相關審計單位查核結果,確屬實情,實有怠失。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補助辦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就本機關與所屬機關計畫型補助款之執行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項目,包括受補助之直轄市、縣()政府內部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等(95124日修正前為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應就核定補助事項之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切實督考考核)。另依營建署各年度所訂「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規定,各縣市政府所提報補助計畫,工程案件應附具規劃設計成果報告,所繳交申請計畫書內容包括預期成果與效益等;且縣市政府所提工程案件應注重建設項目與品質之實用及耐久性,並考量日後管理維護成本負擔,所提計畫書內容包括永續經營管理維護策略等。

(二)次據審計部查核營建署第12(9097年度)補助計畫執行成果,歷年補助地方政府規劃設計類(扣除已撤案者42)計有909件,補助金額132,381萬餘元;迄99年度止,尚未依規劃案辦理後續工程採購作業,致未發生執行效益者,計有宜蘭縣等11縣市政府51件,補助金額7,603萬餘元,甚有規劃案件延宕近10年仍未辦理後續工程者(經營建署統計,迄100年止,規劃類總件數2,053件,扣除已撤案者139件及資料空白者14件,未辦理後續工程達1,143件,其中未賡續向中央申請補助辦理後續工程者則有108),補助經費顯未能發揮整體計畫執行效益。

(三)另據各審計處()查核前台北縣等25個縣市政府,所發現之共同性缺失事項,核有未將補助案件登記財產帳控管者,計有宜蘭縣等22個縣市政府、未妥為編列維護管理經費者,計有宜蘭縣等11個縣市政府、未確實上網登錄系統者,計有嘉義市等6個縣市政府、未落實運作環境景觀總顧問或社區規劃師駐地輔導機制者,計有宜蘭縣等15個縣市政府;另各審計處()就宜蘭縣等23個縣市(金門縣及連江縣因地屬偏遠未辦理勘查,其餘宜蘭縣等23個縣市政府總計抽核工程案459)辦理第12期之工程案件,會同現地勘查結果,核有相關設施閒置未使用或已拆除者,計有台南市等17個縣市共30件、相關設施損壞且遭占用未積極排除者,計有南投縣等5個縣市共10件、植栽枯死、設施毀損或其他設施維護不佳者,計有台南市等22個縣市共166件,合計206件,占現勘工程總案件數之44.88%,不良比率頗高。顯見營建署雖委託學術單位辦理評鑑考核工作,卻未落實評鑑結果之追蹤考核,對於計畫執行效益及後續維護管理,亦未落實查核督導。

(四)綜上,營建署對於歷年補助計畫執行效益,未落實評鑑結果之追蹤考核,對於計畫執行效益及後續維護管理,亦未落實查核督導,致未能發揮預期整體計畫執行效益,業據審計部相關審計單位查核結果,確屬實情,實有怠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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