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監察院】桃園市6層違建物坐落防火巷逾10年未拆除案(107內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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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16

「據訴,桃園市政府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詳查其所坐落該市中壢區長沙路3628號頂樓(7樓),係建商於79年間建造之違章建築,屬舊有違建得准予修繕,即率予查報拆除,損及權益;且單獨將桃園市中壢區長沙路3630號違建排入違章建築審議小組,卻未依違建拆除作業要排拆,涉有差別待遇等情案。」監察院於107413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之調查報告及提案糾正桃園市政府。

監委高鳳仙表示,桃園市政府明知原中壢市龍岡路二段29-19號第16層磚造增建違建物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且坐落防火間隔(巷)上,經9736日民眾檢舉、公所查報,已嚴重違反建築法規定;且該府自承同一街廓僅有該違建物並無其他違建物,卻以「同一街廓應一併查報」、「拆除能量不足」為由,長期放任該違建物存在迄今,未予拆除,核有嚴重違失。退步而言,縱其所辯其因拆除能量不足而無法拆除等語屬實,其未依法對於該違建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為與拆除能量無關之罰緩、勒令停止使用、移送司法機關等處分,核有明確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規定提案糾正。



高鳳仙委員調查,據訴,桃園市政府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詳查其所坐落該市中壢區長沙路3628號頂樓(7樓),係建商於79年間建造之違章建築,屬舊有違建得准予修繕,即率予查報拆除,損及權益;且單獨將桃園市中壢區長沙路3630號違建排入違章建築審議小組,卻未依違建拆除作業要排拆,涉有差別待遇等情案。




高鳳仙委員提:桃園市政府明知原中壢市龍岡路二段29-19號違建物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經9736日民眾檢舉、公所查報違建情形為第16層磚造增建,已違反建築法規定,卻長期放任該違建物存在迄今,未予拆除,亦未依法對於該違建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為連續罰緩、限期停止使用、停止供水供電、封閉、移送司法機關等處分,核有明確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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