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專案質詢【立法院】陳超明委員:列管閒置公共設施活化(1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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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91
來函日期:108年10月31日
發文日期:108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80102786號
辦理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業 務 別:建築管理、其他



案由

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全台列管閒置公共設施共428件,前三類型分別為市場設施、辦公廳舍、停車場。雖公程會稱已有363件以活化或結案,惟仍有多處地理位置極佳的公共空間尚待處理,日積月累下,除了減少國庫收入外,同時也衍生社會治安等議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自2005起至今年第一季累積列管閒置公共設施共計428件,其中,前三大類型依序為市場設施、辦公廳舍、停車場,而閒置原因歸類則是環境變遷、缺乏經費與規劃不當等。

二、公共工程委員會雖稱,已有363件再活化或結案,然而,不難發現部分閒置空間係短期活化,欠缺長遠規劃,一段時間過後,又再度成為閒置空間,造成公共資源二次浪費。

三、另外,目前仍有多處閒置空間位於地理位置極佳的地段,其空間足以讓長照、社福、托育、青創、藝文等部會使用。若長期閒置,除了減少國庫收入以外,亦會衍生社會治安等議題。各部會應儘速盤點需求,讓各地閒置空間能發揮再度使用價值。


答復內容

陳委員就「鑑於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全台列管閒置公共設施共428件,前三類型分別為市場設施、辦公廳舍、停車場。雖工程會稱已有363件已活化或結案,惟仍有多處地理位置極佳的公共空間尚待處理,日積月累下,除了減少國庫收入外,同時也衍生社會治安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查復如下:

一、工程會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截至108年10月,累計列管428件(含地方),已達活化標準406件,繼續推動活化者22件。

二、工程會針對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要求各機關應詳實確認活化之必要性與需求性,包括原設施功能之改善、委外經營或轉型再利用,並務實檢討訂定活化計畫及里程碑,切不可因追求解除列管而提出未符需要之活化方向,反而會造成再閒置情形。若閒置公共設施已達活化標準、或依財產管理規定轉為非公用財產、報廢拆除者,將予以解除列管。

三、對於已解除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除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持續掌握使用情形外,工程會自103年啟動訪查機制,瞭解是否再度閒置,截至108年10月已完成68件訪查,其中64件符合原解除列管活化標準;餘4件未達活化標準而再重新納入列管,包括新竹縣關西迎風館、彰化縣福興穀倉、苗栗縣外埔漁港景觀木棧道商店、新竹縣橫山鄉內灣動漫園區水月灣仙境(前3件經設施管理機關努力,達活化標準而再解除列管)。

四、針對閒置空間位於地理位置較佳地段者,工程會已持續要求閒置設施管理機關配合政府政策,將閒置設施的使用目的導向長照、社福、托育、青創、藝文等領域使用,相關成功案例如:

(一)臺中市愛心家園:原設施為臺中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為地下一層、地上三層之建築物,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透過委託專業團隊經營,積極擴充多元服務,並提供專業化、社區化及多樣化之身心障礙服務,服務人次逐年成長,活絡空間使用成效良好。

(二)臺中市公設民營太平托嬰中心:原設施為衛生所,於民國70年代興建之二層樓加強磚造建築物,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將設施轉型為公設民營太平托嬰中心,細緻規劃、推動、管理等工作,為一成效頗高之公共設施活化使用案。

(三)新北市板橋區四三五藝文特區:原設施為退輔會訓練中心,閒置建築物三棟,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將設施轉型為藝術家駐村,導入藝術文化團隊進駐經營,藉由各種類別藝術家之群聚效應,將閒置空間變身為年輕藝術家實現夢想之創作園地,成為亮點。

(四)臺北試演場:原設施為迪化溫水游泳池,大池及兒童戲水池各1處,地上3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將設施轉型為藝文試演空間,將室內游泳池搖身一變為2間方正、挑高的大小排練空間,不論特殊的大型道具、特技演出、空間走位、打燈都能在試演場使用排練,成為未來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孕育夢想的後台。







2019年11月15日 星期五

⊙0206花蓮地震 混凝土塊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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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5

花蓮港務分公司於107年度辦理「0206震災花蓮港#23~#25碼頭後線災害整建工程」期間,囿於當時花蓮所在地合法土資場無法容納在地各震災區所生龐大營建廢棄物,故於該工程辦理期間,花蓮分公司預留篩選良好之剩餘混凝土塊一批,思考再行利用作為製作港口護堤基礎之材料,除可削減該工程案之交付處理數量,同時也創造管理與再利用價值。

為充分利用0206地震損壞打除混凝土塊,應用於花蓮港東防波堤堤基保護及港灣緊急搶險加固使用,花蓮港務分公司於今年度先行辦理製作護基方塊一批。本工程內容為利用上述打除混凝土塊,採用抗壓強度280kg/cm2水泥砂漿與之拌勻製作護基方塊(長3m*寬3m*高2m)一批約160塊,作為花蓮港東防波堤堤基保護及港灣緊急搶險加固使用。(試作成品如附圖)

本案將分別於108年與109年推動執行,以0206震災損壞打除石塊為替代級配(砂石),創造打除之混凝土石塊再利用價值,總計可製作350顆防波堤護基方塊,撙節交付土資場處理費用約217萬元,創造管理與再利用價值及營收約146萬元(金額包含108、109年合計數)。

花蓮港務分公司表示,108年度辦理之「東堤40噸護基方塊製作工程」採購案,已於108年10月2日決標,契約金額新臺幣727萬8,000元整,並於10月23日開工,工期65日曆天,預定108年12月26日前竣工,109年3月以後再擇適當海氣象季節辦理吊放。













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

⊙部會報告【立法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新故宮計畫」專案報告(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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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31)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一、邀請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列席就「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7-112年)」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處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3案。三、繼續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

國立故宮博物院新故宮計畫專案報告





2019年10月25日 星期五

⊙專案質詢【立法院】沈智慧委員:落實眷村文化保存活化(1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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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71
來函日期:108年10月3日
發文日期:10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80100526號
辦理機關:國防部、文化部
業 務 別:國防及退伍軍人、文化及觀光


案由

就落實眷村文化保存問題
  
說明

一、眷村文化乃我國歷史發展過程的一部分,且描繪出近代臺灣歷史變遷、社會演進過程,並融入不同族群所表現之多樣性文化,為我國特有文化的一環,也是大多數人共有的記憶和印象。眷村文化除空間與實體建築有形文化資產外,更不容忽略集體記憶之眷村飲食文化、人物故事、人際關係、社會網絡及其生活之歷史文件、資料檔案等,為同具保存價值之資產與史蹟。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固然是一種更有效率的土地使用方式,但對文化保存而言,眷村改建意謂著居住環境與人際關係的重大改變,整體眷村文化隨著改建進程,遭受巨大衝擊。

三、眷村文化乃我國社會發展與歷史變遷的一部分,是特有文化的一環,眷村文化實有保存必要。目前對於眷村文化保存之法律依據相當薄弱,為永續推動我國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之需要,國防部及文化部等相關部會,應擬具眷村文化保存法及相關保存執行辦法,以達落實眷村文化保存、活化及永續發展之目標。


答復內容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規定,文化部為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各級公有機關之財產具文化資產身分者為管理機關。管理機關就文化資產負有管理維護之責,應編列預算妥適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因國軍眷舍及其土地之管理機關多屬國防部,眷村如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者,經各主管機關依文資法規定,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後,即應由該眷村之管理機關為後續相關之管理維護。

二、國防部於推動眷改工作同時,為因應社會各界對原有眷村空間與文化之保存日益殷切,自民國96年起,即配合文資法修法,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並訂定「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目前,國防部列管經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之眷村計50處,其中13處眷村文化保存園區,由眷改基金提撥4億元支應初期之軟、硬體設施開辦費,並無償撥用予各地方政府負責後續維管。另經地方政府指定具文資身分之眷村計37處,將分別規劃以促參、委外經營、合作開發及委託代管等方式,以持續保存及活化眷村文化資產,建構永續發展之機制。

三、文化部文資局另補助地方政府進行眷村文化性資產清查,再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文資法規定審議指定或登錄,並辦理保存維護工作。為強化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105年7月27日修正之文資法第8條,增列第2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之規定,文化部自105至本(108)年期間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各項眷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計44案,核定補助經費計14億3,999萬9,672元。其中推動「眷村文化保存新星計畫」計40案,補助經費7億2,100萬0,778元,計畫內容含括軟硬體之保存與發展。此外,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推動「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跨域整合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計4案,補助經費為7億1,899萬8,894元。

四、至沈委員所提擬具眷村文化保存法及相關保存執行辦法一節,國防部為強化眷村文化永續發展,落實眷村文化保存工作,前已成立專案小組研擬「國軍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於本年3月22日及4月17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審竣,俟提行政院會議討論通過後,將儘速送請貴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