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0日 星期三

⊙最有利標協商作業執行程序及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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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於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尚乏採行協商措施之作業程序與範例,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進,已訂定「最有利標協商作業執行程序及範例」,俾供各機關遵循

2019-02-20

審計部查核發現,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於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因缺乏可供參考依循之作業程序及範例,致各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意願不高,未能有效發揮提升採購效率並協助機關遴選更優質廠商之預期功能,經促請研謀改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訂定「最有利標協商作業執行程序及範例」,俾供各機關遵循。

按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6條至第78條,已有規定最有利標協商措施之辦理原則、方式及注意事項,以供各機關於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經審計部抽查各級政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巨額工程執行情形,發現機關多未於採購案招標文件中規定,若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之機制,多有機關表示,主要係因缺乏可供參考依循之標準作業程序,採行協商措施意願不高,致未能善用協商機制以提升採購效率,協助機關遴選更優質廠商,獲得較佳採購結果,經於民國(下同)10769日促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謀改進。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進結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1071128日訂定「最有利標協商作業執行程序及範例」,就機關執行最有利標協商作業,自招標文件、招標公告、開標、審標、綜合評選及決標等各採購階段訂定相關注意事項,並提供「協商作業流程圖」,以及簽呈、函稿、評選(協商)會議紀錄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等範例,俾供各機關遵循,以利政府採購採行最有利標協商措施之準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70050007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 



主旨:檢送「最有利標協商作業執行程序及範例」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其施行細則第76條至第78條,已有規定機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並敘明其辦理原則、方式及注意事項;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件,如能善用協商機制,有助於遴選更優質之得標廠商,並使機關獲得較佳之採購結果。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審計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A)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範例

範例A

○○」案採購評選委員會第次綜合評選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日(星期)下午
貳、會議地點:本機關第會議室
參、主持人:召集人○○                               記錄:○○○
肆、評選委員會組成:外聘委員人、內派委員人,共計人組成。
伍、出席委員:召集人○○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
陸、請假委員:委員○○
柒、列席人員(工作小組成員):○○○○○○○○○(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捌、評選方式:採總評分法序位法評分單價法(擇一)評定最有利標。
玖、投標廠商家數及名稱:投標廠商3家且其資格及評選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廠商名稱為○○公司、○○公司及○○公司。
拾、召集人致詞:(略)
拾壹、報告事項:
一、       主辦單位就本案需求內容及廠商評選事宜報告(略)。
二、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報告(略)。
拾貳、廠商詢答事項:(無詢答程序者免填)
拾叁、評選結果:
一、     經本委員會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綜合評選結果詳評選總表(如附件)。
二、     經各委員依據本採購案評分表評定參與評選廠商分數(序位),並將各委員評分結果填列於評選總表,○○公司總評分為○○/序位合計值為○○公司總評分為○○/序位合計值為○○公司總評分為○○/序位合計值為。(採總評分法或評分單價法時不必載明序位及序位合計值;採評分單價法時須另外載明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
三、     經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均認為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且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未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四、     決議:
採總評分法者:○○公司總評分最高,平均總評分達70分以上,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定為最有利標。
採序位法者:○○公司序位第一(序位合計值最低),平均總評分達70分以上,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定為最有利標。
採評分單價法者:○○公司商數最低,平均總評分達70分以上,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定為最有利標。
本次綜合評選結果,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無法評定最有利標,建議洽合格分數以上之廠商採行協商措施後,擇期辦理第次綜合評選。
拾肆、委員是否有不同意見:無。

拾伍、散會(下午分)。

(B-1)會議協商簽陳公文範例


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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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民國○○日於○○○
主旨:○○」採購案,經○○○○日第次綜合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擬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及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以會議方式協商,陳請鑒核。
文字方塊: 範例B-1說明:
一、    ○○○○○○日第次綜合評選會議紀錄辦理。
二、    本案採購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無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會建議洽合格分數以上之廠商採行協商措施。
三、    本案採購招標文件載明協商時得更改項目之內容:
四、    本案共家廠商參與評選,其中○○公司、○○公司總評分合格,且無個別子項不合格致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情形,爰列為協商對象。
五、    本次協商方式擬以召開會議方式進行,並成立協商小組研商與各廠商之待協商項目及需指明之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研商時一併通知主()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協商小組成員建議名單如附件,請鈞長勾選
六、    本次協商程序依序為○○公司、○○公司,採時間間隔方式與各公司分別進行,協商場所為○○


擬辦:本案擬請鈞長核派本次協商小組成員,並指定召集人負責綜理協商事宜,奉核後續辦協商作業。

(B-2)書面協商簽陳公文範例

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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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年限:
本文頁數:
附件(單位)

 
簽      民國○○日於○○○
主旨:○○」採購案,經○○○○日第次綜合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擬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及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以書面方式協商,陳請鑒核。
說明:
一、    ○○○○○○日第次綜合評選會議紀錄辦理。
二、    本案採購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無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會建議洽合格分數以上之廠商採行協商措施。
三、    本案採購招標文件載明協商時得更改項目之內容:
四、    本案共家廠商參與評選,其中○○公司、○○公司總評分合格,且無個別子項不合格致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情形,爰列為協商對象。
五、    本次協商方式擬以書面分繕發文方式辦理,並成立協商小組研商與各廠商之待協商項目及需指明之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研商時一併通知主()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協商小組成員建議名單如附件,請鈞長勾選

擬辦:本案擬請鈞長核派本次協商小組成員,並指定召集人負責綜理協商事宜,奉核後續辦協商作業。

(C-1)會議協商開會通知單範例

(C-2)協商會議議程表範例

(C-3)協商會議紀錄範例

(D)書面協商函稿範例

(E-1)協商紀錄簽陳公文範例

(E-2)協商結果彙整情形範例

(F)工作小組就協商結果之初審意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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