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1日 星期六

2022 建管報導

 

2022-12-15內政部修法 原有合法建物耐震力不足 應申報並改善

因應「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強制要求耐震能力有危險疑慮的原有合法建築物辦理改善及補強,內政部今(15)日部務會報通過2項配套子法,納管國內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並要求定期檢查申報及限期改善,以提升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保障居住安全。

內政部表示,現行建築物耐震能力是以申報方式管理,申報對象局限於供公眾使用、達一定規模且單一所有權人的公私有建築物。為納管國內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這次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2項辦法,擴大列管對象,增訂私有建築物如符合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要件,也應辦理改善與申報;直轄市、縣(市)會依據上述要件,將這些有耐震能力不足疑慮的建築物納管,並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改善。

另由於現行經耐震能力評估初評檢查判定為「有疑慮」或「確有疑慮」的建築物,應於限期內完成整體結構補強等改善工作,考量私有建築物可能會因為所有權人複雜,不易達成建築物整體結構補強,因此,這次修法將「排除弱層破壞補強」的方式,納入改善的基準。這種方式主要是因弱層通常位於建築物底層,多為利用樓梯間、外牆、側柱等公共空間進行補強,以縮小對住戶的影響範圍。

此外,這次修法也增訂耐震能力有危險疑慮的原有合法建築物,為提升建築物耐震能力,未經初評,直接辦理整體結構補強或排除弱層破壞補強的建築物,可申請「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展延,並以一次為限;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有必要時,應再將「排除弱層破壞補強」方式辦理改善的建築物,再次納管,以確保安全。

內政部指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


2022-11-16營建署提供多元列管輔導措施 請民眾共同提升居住安全

在經歷過921大地震後,政府即推動各項提升建築物結構安全之措施,透過提高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推動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補助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及提供各類重建相關鼓勵政策等方式,逐步提升我國新建及既有建築物的耐震能力,期能加速改善居住環境,也希望建築物所有權人能掌握各項補助輔導機會,共同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

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改善率已達92%

營建署表示,在公有建築物的補強部分,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公有建築物)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針對881231日以前設計建造耐震能力不足的消防廳舍、公有市場、醫院及社區活動中心等重要防災廳舍,進行列管及耐震補強重建,截至今(111)10月底,全國公有廳舍已完成補強9,538(達成率92.2%)、拆除2,281(達成率92.1%),大幅提升公有建物耐震安全,在地震來臨時,發揮隱形的守護力量。

推動私有之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強制評估及安全改善

營建署說明,在私有建築物的強制評估及安全改善部分,已於107221日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將耐震能力評估納入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項目;而建築法也在今年511日完成修正,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不符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之規定,相關強制改善對象、期限及基準,已於824日預告並接續法制作業中,藉以改善建築物結構具潛在之危險疑慮。

督促地方政府清查危險建物

據營建署統計,目前全國建築物已完成耐震能力評估約13,909件,其中6樓以上耐震能力不足危害公安之建築物再加上地方政府列管之海砂屋計有353件,內政部已於1105月完成修正都市更新條例,透過提高容積獎勵及加速拆除作業雙管齊下方式,引導加速推動都市更新。另為督促地方政府有步驟地執行,已請地方政府限期清查危險建物並進行宣導及輔導。

提供民眾多元輔導改善協助措施

營建署補充說明,為了協助民眾加速重建改善居住安全,該署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行政院核定之「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及「都市更新發展計畫」,除補助民眾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外,並推動補助老舊危險住宅排除弱層破壞之補強措施,每案最高補助450萬元,另外也包括補助規劃危老重建計畫與都市更新相關計畫及整建維護經費、籌組重建輔導團、提供重建工程融資貸款信用保證及貸款利息補貼等誘因,提供民眾多元而完整的協助。

營建署最後表示,未來將持續透過完善法令及經費挹注等多元手段,逐步加強要求及輔導私有建築物改善耐震能力,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022-06-02內政部營建署督導市縣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情形未臻完善,審計部促請改善

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督導市縣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作業,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建築物昇降設備許可證已逾使用有效期限,設備安全性堪慮,經函請營建署檢討改善。該署已督促各市縣主管建築機關確實清查,部分設備已重新取得許可證或停止使用;設備安全檢查情形納入年度督導考核項目,以積極督促落實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公共安全檢查,保障使用民眾生命安全。

審計部指出,依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及定期辦理安全檢查,檢查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彙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經抽驗不合格者,廢止其使用許可證。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8月查核營建署提供107年度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機構彙報之資料,發現其中3,772件昇降設備及896件機械停車設備之許可證已逾使用有效期限;另有檢查人員每日檢查數量達10臺以上異常情事,顯示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抽驗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作業有未臻確實之疑慮,審計部遂於109年1月函請營建署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營建署已請各市縣主管建築機關逐步清查並限期改善,截至110年底止,前述逾有效期限已重新取得使用之許可證者,分別為442件、111件,停止使用者,314件、27件;另有關檢查人員之檢查數量異常情形,主要係使用許可證全國連線交換系統無法判讀檢查及上傳日期所致,該署已修正增列系統相關欄位,於111年4月起正式運作,完備系統資訊正確性;該署並自112年起,將設備已逾使用年限及檢查異常情形納入年度督導考核項目,以持續督促各市縣主管建築機關積極辦理查驗工作,保障使用民眾生命安全。


2022-05-21內政部:預售屋不得逕以建照展期為由順延完工

針對近期屢有民眾反映部分預售屋建商逾期完工不給付遲延利息,或逕以建照展期作為順延完工事由,內政部表示,建商這種作法已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消保法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說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已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因此,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另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如買方不願解除契約,建商仍應持續依照遲延日數給付遲延利息予買方。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的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得順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建照展期為行政管理措施,並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契約效力,賣方不得逕以建照展期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順延契約約定之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又依民法第254條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超過3個月時,僅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建商為違約之一方,並無解除契約的權利。

內政部指出,民眾如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提醒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或違法解除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可裁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總統令1115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01

修正建築法條文

建築法修正公布第7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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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1115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271

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公布第29條之1、第4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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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1115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11

修正消防法條文

消防法修正公布第9條條文


內政部 新聞發布

建築法三讀通過 強化原有合法建築物耐震安全 

立法院三讀 停歇業場所仍應落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立法院三讀 強制危險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


2022-02-10加強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 政院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

為加強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內政部擬具「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鑑於國內老舊建物數量不斷升高,建物耐震情形亟待加強,為回應各界對居住安全的期待,加強建築物的構造安全,本次修正有其急迫與必要性。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因應107年2月6日花蓮地震災害,為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的構造安全,因此擬具「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 
 
內政部指出,該案修正要點為,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增訂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


內政部 新聞稿

行政院會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案 強化原有合法建築物耐震安全

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為強化既有建築物耐震安全,這次修法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者,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 屆期未改善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

內政部表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凡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不過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但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加以規範。因此,這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部分,強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應予以改善。 內政部指出,未來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期能早日完成修法作業,以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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