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 星期四

⊙院會議案【行政院】工程會「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推動情形」報告(1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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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11

行政院長賴清德今(11)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工程會「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推動情形」報告後表示,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是政府力推循環經濟的重要工作之一,在相關部會充分合作下,環保署及經濟部對再生粒料品質及流向管控已有具體作法,工程會也成功媒合內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等機關使用再生粒料,短期內已初具成果,感謝各部會的努力。

賴院長指出,請工程會持續督導及協助各地方政府,就所轄工程建立使用一定比率焚化再生粒料機制,並請經濟部督促中鋼等事業單位,依其事業計畫辦理副產品及廢棄物多元去化。至於部分工程使用再生粒料尚須進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及瀝青業者須申辦相關異動或變更等作業,環保署應積極協處。希望透過中央各部會及地方密切合作,加速推動及落實循環經濟政策。

工程會表示,為配合循環經濟政策,「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於去(106)年7月成立,由環保署及經濟部督導產出單位全程流向管理、確保粒料品質,訂定使用手冊,續由各工程單位逐步適材適所適量的運用於公共工程。

工程會進一步指出,目前地方政府需中央協助去化底渣(焚化再生粒料)約13萬噸,目前已完成相關工程案件盤點,辦理變更設計或環境差異分析等程序後可陸續使用。煉鋼爐碴(轉爐石)除業者自行去化外,各機關亦就經濟部所提協助事項盤點適用的公共工程,今(107)年就粒徑適合者使用於瀝青混凝土部分,預估可用33萬噸。























(工程會新聞稿)
政府跨域整合推動再生粒料循環利用
107111
行政院長賴清德今(11)日聽取工程會報告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的推動情形。工程會表示,循環經濟運用於公共工程為跨域協調重要工作,涉及中央與地方的合作,及環保及工程單位的溝通,盼相關部會共同努力,在兼顧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及工程品質下,落實垃圾焚化底渣及煉鋼爐碴循環利用。
工程會指出,為配合循環經濟政策,推動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行政院已指示工程會於1067月成立跨部會推動小組,迄今已召開6次推動小組會議,持續追蹤使用情形及協調執行困難,目前已初步完成媒合使用,感謝各部會的通力合作與協助。
工程會於報告中指出,依環保署掌握地方政府所提協助需求,需中央協助去化底渣(焚化再生粒料)部分約13萬噸,已完成各部會工程案件的盤點,正由工程主辦機關辦理變更設計或環境差異分析等程序,逐步使用中。
工程會表示,煉鋼爐碴(轉爐石)除業者自行去化外,各機關亦已就經濟部所提協助事項盤點適用之公共工程,107年就粒徑適合者使用於瀝青混凝土部分,預估可用33萬噸。
工程會指出,推動再生粒料之循環利用,為確保工程品質,由環保署及經濟部督導產出單位全程流向管理、確保粒料品質,並訂定使用手冊後,續由各工程單位逐步適材適所適量的運用於公共工程,以化解各界疑慮、建立使用信心,達產業永續循環之成效。




2018.01.09

廢棄物清理法於106118日修正公布,新增第39條之1規定,「再利用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其流向追蹤管理,必要時並實施環境監測:1、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者。2、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需加強管制者。」立法目的在藉由流向追蹤或環境監測等管理機制,預防再利用產品不當使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並掌握再利用產品使用對環境品質之影響,促使再利用產品適宜使用。

環保署表示,考量立法精神與實際需求,優先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用途者,列為本次公告對象,公告煤灰、廢鑄砂及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共3項以「工程填地材料」或「道路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為再利用產品或用途之事業廢棄物,未來各部會均應依照廢棄物清理法進行其再利用後之流向追蹤,如再利用有影響環境之虞時,各部會則應對其再利用情形實施環境監測,以預防其不當再利用致環境遭受污染,以上規定將於10781日開始實施。

有關本次訂定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運用再生粒料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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