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2日 星期三

⊙【監察院】臺中市烏日區溫水游泳池興建計畫案(107財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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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辦理烏日區溫水游泳池興建計畫,因未作整體之規劃,延宕整體計畫期程,且採國際性競賽場地條件深度興建,惟完工後仍未符合國際標準,致無法辦理國際游泳比賽,又不利多數民眾使用,經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臺中市政府。

臺中市烏日資源回收廠(焚化廠)於民國(下同)88年採BOT方式興建,於939月開始營運,前臺中縣政府為回饋當地居民,97年責由環保局辦理臺中市烏日區溫水游泳池興建計畫,分別於該局單位預算及環境保護基金編列相關經費15,934萬元,興建地上1層之室內溫水游泳池,及地上2層之游泳池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930平方公尺,原預定於9812月完工。

臺中市審計處於1048月查核發現,環保局對游泳池之興建未作整體規劃,妥善研訂分標及招標策略,興建過程亦未督促建築師依規定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延宕整體計畫期程長達56個月,始於104630日竣工,嚴重影響原訂計畫目標之達成;又採國際性競賽深度2公尺興建,惟游泳池周邊基地不足,致完工後仍未符合國際標準,無法辦理國際游泳比賽,亦因深度過深不利多數民眾使用,未能達成回饋當地居民之目的,經於1061214日陳報監察院,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768日糾正臺中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85)




江明蒼委員、包宗和委員提︰臺中市政府辦理烏日區溫水游泳池興建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作業,未妥善研訂合併招標策略,致影響整體計畫完成期程;另於決定游泳池採國際性競賽場地條件興建時,卻未依國際標準游泳池場地規範,評估工程基地之寬度能否容納國際標準游泳池所需幅地及設施,僅審酌於深度2公尺,致興建期程6年餘之游泳池完工後,非但未能符合國際比賽場地標準,反因民眾對於游泳池深度2公尺之安全性疑慮,另需耗資增設教學椅以減少深度,致未充分達回饋地方之目的;復於興建第2期工程之都市設計審議階段,未督促建築師事務所依期限提供都市設計審議審定書,致逾期須重新送審,造成工程期程延宕等情,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7財正0009)


機關改善情形:[附件1]



江明蒼委員、包宗和委員調查︰據審計部函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該市烏日區溫水游泳池興建計畫,據報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通知臺中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惟迄未覈實檢討並為負責之答復等情案調查報告。(107財調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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