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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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危老重建

*主題網頁【建築攝取網】安居住屋>更新整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本處官網於113年8月15日 (四) 更換網址為    https://cmo.gov.taipei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危老重建




安信建經【全案管理】個案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松玥學案」,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舉辦開工動土大典。

安信建經統計台北市建管處資料,顯示截至民國113年為止,共計核准982件危老案件,其中137件卻已備註失其效力,並以中山區、中正區及大同區為大宗。而失效案件中,更有35件為已獲得滿額40%之容積獎勵。安信建經總經理張峰榮表示,在取得政府危老核准後,由起造人於180日內申請建築執照,至多可再申請延展一次,超過期限則予以失效。而台北市危老案的失效率高達約14%,代表超過上百個建案,已面臨興建停擺的困境。

張峰榮進一步分析,會讓都更危老重建案窒礙難行,認為「缺乏興建資金」是重要因素之一,以安信建經【全案管理】個案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松玥學案」為例,此案於去年12月27日舉辦開工動土大典,鄰近台北小巨蛋與南京三民捷運站,雖然位處於市區精華地段,但先前卻因面臨市場缺工缺料、造價上揚,且配合之原銀行亦無法再增加貸款,讓地主在未與安信建經「全案管理」合作前,承受資金即將斷鏈,進而可能讓興建工程停擺的壓力。

「松玥學案」為兩位所有權人持有,地主原先僅配合安信建經「信託管理」服務,於民國112年下旬,得知地主遇到興建資金以及營造廠執行問題,除了原銀行無法增貸建築融資,亦無專業顧問團隊給予支援,因此造成建案工程進度幾乎停滯,於是在地主充分信任及委託下,委由安信建經評估後,於該年年底前啟動專案,安信建經引薦華南銀行加入,為地主籌措充足的興建資金,另一方面,安信【全案管理】專業團隊接手後續興建管理部份,為地主遴選營造廠及代銷公司,提供一站式的專業顧問服務,成功解決地主痛點。本案預計在115年完工,計畫打造地上15樓、地下4樓的嶄新大樓,為地主及購屋消費者,提供安全舒適的居住品質。

最後,張峰榮強調,安信建經今年屆滿三十年,「全案管理」在雙北市承作的八大個案,總銷突破百億,其中有九成以上,是地主需要先解決籌資課題,方能進行後續,因此認為資金到位是成案的首要關鍵,由於安信與全國超過20間以上銀行合作,不動產管理資產總額超過2,500億,在了解地主及建案之條件狀況,以極力爭取100%建築融資為目標,並且,為個案客製化融資規劃及代辦作業,協助地主綜合比較各銀行所提出最有利條件的優劣分析,最後提供對於地主最適合的資金方案建議,再結合「全案管理」專業的興建管理團隊,陪同地主將建案順利完工、銷售,安信用專業達成老屋重建,打造居住安全環境,活化地產價值,除為地主解決自地自建的痛點,也為都市更新、老屋重建盡一份心力。


▲安信建經【全案管理】個案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松玥學案」,預計在115年完工,計畫打造地上15樓、地下4樓的嶄新大樓,為地主及購屋消費者,提供安全舒適的居住品質。


111-01-28危老重建說文解字系列簡化 - 合法房屋的認定

臺北市近百年城市發展,遺留下許多老舊建築,早在建築管理制度實施前,這些堪稱跨時代縮影的老舊建築物,卻苦無合法建築物的身分,無法成為危老條例明定危老重建適用對象(應為合法建築物),又礙於建築環境窳陋、結構安全堪慮,重建需求急迫,針對這樣的老舊建築物參與危老,建管處特別簡化了許多合法建築物認定方式,併重建計畫一起認定合法建築物資格,節省了大半的審查時間。

臺北市合法房屋認定分為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及33條規定補領使用執照,或是依同條例第35條認定舊有合法建築物資格;一般行政審查合法建築物檢討許多規定,然併危老重建計畫審認合法建築物則可免除防火避難及消防設備、無障礙設施檢討及結構安全鑑定等項目,其他許多文件因危老重建計畫已檢附,故無需重複檢附;文件項目一共由14項簡化至6項,執行至今已經3年半深受業界肯定,其他直轄市也隨之效尤。

臺北市危老併認合法建築物自107年7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1076095602號函發布「簡化合法建築物認定程序」以來,簡化許多審查項目及文件,對於有急迫重建卻苦無合法建築物身分的老舊建築物,確實有加速危老重建執行的效果,建管處處長劉美秀強調,危老施行期限為116年5月31日,時程獎勵遞減下,有計畫改建舊有建築物的民眾請盡速提出申請喔!



為推動危老都更推動師轉型強化服務面向,北市府修正「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規定,並於111年1月30日起施行。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本市危老推動成效顯著,市民經由推動師長期深耕用心努力,對危老條例已有相當程度認知,為開啓危老推動師轉型邁入嶄新里程。自今(111)年起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內容已強化公寓大廈組織管理相關法令課程,藉危老推動師之服務熱忱,協助整合轄內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凝聚居民自治精神,並鼓勵具危老推動師資格者踴躍參與都市更新課程,轉型為危老都更推動師,優化服務品質及效能,改版後的多元講習培訓課程,將大幅拓展現有推動師之專業知能,為市民提供如:建築物耐震階段性補強、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申請外牆修繕或拉皮整新、老舊公寓增設電梯等各多元的優質服務,以達「安全、便利、人性化」的宜居環境。

劉美秀處長強調,本次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增列110年2月28日以前未取得機關核備即先申辦重建計畫,且輔導備查後在6個月內核准重建計畫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推動補助費用,以鼓勵推動師於整合期間所花費的心力及辛勞,同時酌修推動師輔導推動補助費核發,相關詳細資訊,已詳載明於建管處-危老重建專區-危老重建推動師-危老重建推動師相關書表路徑,歡迎參閱並廣為週知。



據統計臺北市老屋屋齡超過40年建物比率66.29%,為六都最高,更有高達85.25%的建物屋齡超過30年。另外自106年危老條例施行以來,在市民踴躍參與及本處積極辦理下,至今年11月底臺北市危老重建計畫有效申請量701件,核准量更突破600件(截至今日為617件),居全國之冠。


在突破600件案量的里程碑下,建管處也統計了相關排行榜供市民參考:

  1. 行政區排行榜:中山區占14.15%最多,其次為士林區12.32%及大安區12.19%。
  2. 使用分區排行榜:住宅區占63.62%最多,其次為商業區占29.93%及其他分區占6.45%,統計結果確實對於改善居住安全有幫助。
  3. 基地面積:最大位於信義區,面積為7,099㎡,基地面積最小位於大安區,面積為69㎡,相差102倍。
  4. 容積獎勵項目排行榜:最多申請項目為老舊建築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占100%最多,其次為耐震設計占85.83%、綠建築72.5%,智慧建築44%及無障礙設計28%,獎勵容積平均值為33.49%(依規定最高為40%獎勵容積),因為台灣處於歐亞大陸板塊及菲律賓海板塊交接處,地震頻繁,容積獎勵申請項目相當符合危老條例立法原意。
另外辦理危老最大特色就是「快速通關」、「獎勵明確」及「稅捐優惠」,在配合本處簡化程序措施下,能使審查方便更快速,但建管處處長劉美秀也強調,推動危老首先得掌握土地及合法建物100%同意,危老施行期限為116531日止,如果有計畫申請,務必要在期限內提出申請喔!



北市府為促使臺北市老舊房屋加速重建,由具有服務熱誠的推動師組成跨領域黃金團隊,設立「危老重建工作站」,為社區居民提供在地化諮詢服務管道。建管處處長張明森表示,截至108年6月4日止已培訓「危老重建推動師」8,371位,全市12個行政區設置「危老重建工作站」93處。為增進市民對「危老重建推動師」及「危老重建工作站」之集體認同與信賴,促使大眾對危老重建之關注與重視,建管處徵選危老重建推動工作設計專屬標章,以作為推動師及工作站之精神與象徵,將於近期提供使用。

為加強危老重建相關法令宣導,危老輔導團預計於本(6)月16日(星期日)上午9時30分假「信義區西村區民活動中心」舉辦第三場危老重建說明會,說明會採免付費免報名方式,與會者均可獲贈「臺北市危老重建問答集」一冊,會中將簡報臺北市推動危老重建的相關配套措施、介紹重建整合成功案件,並安排當地的「危老重建工作站」進行服務經驗分享,歡迎信義、南港區居民屆時就近參加。



經統計臺北市屋龄30年以上合法建築物約9萬3,000餘棟,占臺北市建築物83%,為改善臺北市居住環境,臺北市政府配合中央「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獎勵規定,設有三大優惠獎勵、五項經費補助、六大配套措施及三項便民程序(如附表),協助加速老屋重建。

針對前述獎勵與便民措施內容分別是「三大奬勵」包括建築容積奬勵、放寬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稅捐減免;「五項經費補助」包括耐震評估補助、評估審查費用補助、重建計畫補助、結構補強補助;「六大配套措施」包括培訓危老推動師、設危老工作站、舉辦危老重建說明會、工程貸款信用保證、貸款利息補貼、危險老屋輔導;「三項便民程序」包括簡化合法建物認定、原基地重建免除畸零地調處、容積獎勵保證金得免繳納現金等。

建管處張明森處長表示,為推動危老重建政策,提高民眾對於危老重建的認知,除了目前培訓「危老重建推動師」7811位外,已於全市12個行政區設置「危老重建工作站」83處,免費提供市民危老重建就近諮詢服務。此外,為加強危老重建相關法令宣導,危老輔導團預計於5月11日(星期六)下午14時30分假「士林區義信區民活動中心」舉辦第二場危老重建說明會,說明會採免付費免報名方式,與會者均可獲贈「臺北市危老重建問答集」一冊,會中將簡報臺北市推動危老重建的相關配套措施、介紹重建整合成功案件,並安排當地的「危老重建工作站」進行服務經驗分享,歡迎士林、北投區居民屆時就近參加。

附表
類別項次項  目說  明
三 大 獎 勵容積獎勵●最高可達建築基地1.3倍之基準容積或1.15倍之原建築容積。
●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重建者,獎勵基準容積10%。
放寬高度及建蔽率●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放寬建築物高度及住宅區之建蔽率。
稅賦優惠●本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重建者,享有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房屋稅減半徵收得再延長10年。
五 項 經 費 補 助初步評估 費用補助●總樓地板未達 3000 ㎡者,每棟 6000 元。
●總樓地板面積 3000 ㎡以上者,每棟 8000 元
●評估機構審查費,每棟 1000 元
詳細評估 費用補助●每棟不超過評估費用30%或40萬元
審查機構 審查費用●初步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經檢附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者,每棟 6000 元。
●詳細評估補助每棟評估費用 15%,但每案補助上限不得超過 20 萬元。
重建計畫 費用補助●提具重建計畫並經報核者,每案補助5萬5000元。
結構補強 費用補助●經耐震初評未達一定等級,或有軟弱層潛在倒塌風險之建築物,在整合重建前進行局部性結構補強者,補助工程款 45%,每棟上限 1000 萬元。
類別項次項  目說  明
六 大 配 套培訓危老  重建推動師●招募有志推動老屋重建的專業人士,經講習培訓後建置「危老重建推動師」,為社區民眾提供法令諮詢服務,協助整合居民意見﹅輔導申請耐震評估﹅提具重建計畫,提供「一條龍」的全程服務。
廣設危老  重建工作站●自107年10月起,全市廣設「危老重建工作站」,並安排有服務熱誠的推動師輪值進駐,為市民提供免費的在地化諮詢服務。
危老重建  法令宣導●建置「危老重建專區」宣導網頁。
●舉辦多場危老重建法令說明會。
提供重建工程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中央已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規範信用保證額度﹅對象﹅程序等,作為承貸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承保機構之執行依據。
補助重建 工程貸款 利息補貼●提供每戶最高優惠貸款額度 300萬元之重建工程貸款利息補貼,年限最長20年,寬限期最長5年,針對不同家庭年所得之原住戶,給予不同補貼期間。
危險老屋  輔導善後●委託專業團體成立「危老輔導團」,針對本市震災受損屋﹅海砂屋﹅結構安全快篩結果須耐震評估之建物﹅劃設都更地區輔導重建或補強事宜。
三 項 便 民 程 序簡化合法 建物認定 程序●對於已登記產權,但未領得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之老舊建築物,簡化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認定程序。
免除畸零地調處程序●為鼓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明定「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原地重建者,非屬畸零地。
容積保證金免現金繳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涉及容積獎勵,須繳納容積保證金者,除以現金方式繳納外,允以金融機構書面連帶保證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等方式替代,以降低起造人重建成本負荷。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公共工程管理平台 民眾可掌握在建工程概況

111-09-20

為有效管理公共工程執行狀況,工程會自91年即建置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以下稱工程標案系統),除了提供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建立工程資訊據以管控,並開放民眾查詢在建工程辦理狀況。

工程會表示,早期為提供全國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統一的工程管理平台,工程會除原本建立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外,導入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概念架構,賡續建置工程標案系統,讓公共工程完成採購招標程序進入施工執行階段,仍能有效掌握管控,包含工程進度、施工品質及環境安全等,並因應工程特性及各項大型施政計畫推動實務需求逐步精進,近年更導入廠商履歷等資訊,能更全面掌握各影響工程執行的資訊,讓主辦機關判斷潛在風險預見於先,擬訂有效的因應措施作為,防患於未然。

工程會指出,工程標案系統依功能分為機關端、廠商端及民眾端,除了前述提供工程主辦機關作為工程管理使用外,目前全國公共工程規模100萬元以上約1萬8千餘件在建工程,民眾均可藉由工程標案系統查詢(工程會全球資訊網 www.pcc.gov.tw 首頁/常用系統/工程標案系統(廠商及民眾端)),得知興建中的工程基本資料及工程進度。

至於曾於100年4月至101年2月期間擔任工程會主委的李鴻源前主委昨日(9月19日)表示,無法於工程標案系統查得八德國民運動中心工程資料。工程會澄清表示係因該工程(工程全名:北景雲計畫(八德國民運動中心、大湳消防分隊、市民活動中心暨公托日照中心)統包工程)已於110年4月18日完工,非屬興建中的在建工程,故工程會依通案作法未再開放民眾查詢施工進度。惟該工程相關資料仍於工程標案系統完整保留,並納為廠商履歷資料,提供工程主辦機關作為採購選商及工程管理使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廠商及民眾端)

https://cmdweb.pcc.gov.tw/pccms/wen/prj_userin.pasin





2025年1月15日 星期三

建築物停車空間設置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空間



62


396-18


108.05.29內政部營建署採納身心障礙聯盟之意見,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停車空間中電動車輛之充電設備及空間應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基隆市建築物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及裝置空間執行要點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印發

院總第820
委員
提案第
22330




說明:

一、20171221日,行政院宣布三階段電動車發展目標,達到2030年全面使用電動公車與公務車、2035年禁售汽油機車、2040年禁售汽油汽車的理想目標。

二、若要達到長程及增程之巡航範圍,若運行環境缺乏設置足夠的中繼充電站點,便無法接應電動車之電力補充需求。為此,我政府大力推動中油公司及高速公路增設電動車充電設施。

三、美國亞特蘭大市政府甫通過新法案,要求新興建的住宅房屋和公共停車設施,需具備一定比例之電動車適用設施。歐盟亦決議,2019年起,會員國所有新屋或翻修房屋均須安裝電動車充電裝置。配套包括所有商用或大型住宅區,至少要有20%的車位為電動車適用;新興建的房屋則需要有可以安裝電動車充電站點的基礎建設。

四、為及早因應電動車普及化,除了持續擴大公共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外,應鼓勵公司住家及公寓大樓籌設家用充電設施。爰此,新建住宅或大樓應強制預留電動車所需電力管線通路,俾完善智慧電動車輛之能源補充設施,以打造友善使用環境。

提案人:邱議瑩  蘇震清  
連署人:蔡易餘  莊瑞雄  張廖萬堅 林俊憲  郭正亮  鄭寶清  施義芳  何欣純  蔡培慧  高志鵬  江永昌  王榮璋  鄭運鵬  吳焜裕  蕭美琴  蘇治芬  洪宗熠          



建築法第第九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十九條之一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九十九條之一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文字修正。
第一百零二條之二 新建造建築物之起造人應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附建停車空間應依規定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並預留輸配電管線通路及裝置充電基礎措施所需空間。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既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充電系統,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訂裝置之緩衝時間。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電動車輛之充電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規定。
電動車充電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國內充電設施相關規範供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輸配電管線通路、用戶用電設備、用戶用電容量、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與罰則,依電業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新建造建築物,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條為新增條文
二、為及早因應電動車普及化,除了持續擴大公共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外,新建住宅或大樓應強制預留電動車所需電力管線通路,俾完善智慧電動車輛之能源補充設施,因應未來全民使用電動車之生活需求。
三、美國亞特蘭大市政府甫通過新法案,要求新興建的住宅房屋和公共停車設施,需具備一定比例之電動車適用設施,包括所有商用或大型住宅區,至少要有20%的車位為電動車適用;新興建的房屋均需配備以安裝電動車充電站點的基礎建設。歐盟亦決議,2019年起,會員國所有新屋或翻修房屋均須安裝電動車充電裝置。
四、電動車輛之充電設施設計規範應通過標檢局審驗合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電動車輛充電系統規定,以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等相關規範。





2025年1月13日 星期一

⊙【桃園市】建築管理

*主題網頁【建築攝取網】建築管理>建管業務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http://urdb.tycg.gov.tw/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https://www.tycg.gov.tw/building/


2024-01-13防建案年前搶工開挖致鄰損 桃市府加強工地巡檢

適逢農曆春節,營建工地年前搶工期,為預防工地開挖造成周邊建物鄰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啟動114年度深開挖巡檢,就全市107個正在開挖地下層的工地進行巡檢,預計1月20日前完成全部巡檢。

建管處莊敬權處長說明,一般營造業工地春節放假至初五,為避免年前趕工開挖疏於防範,於假期間工地無人因應等風險,統計全桃園共107處正處於開挖或地下層施工階段的案件,中壢區23處、桃園區16處、龜山區13處,蘆竹、八德區各12處、大園區8處、觀音區7處、楊梅區5處、平鎮區4處、新屋龍潭各3處及大溪區1處,建管處自1/6起針對107處工地已委請第三方專業公會,就地下室開挖支撐系統、安全觀測、擋土壁體是否漏水等,予以全面巡檢。

建管處莊處長也表示,巡檢過程中有違規者將依建築法開罰,情節重大者將勒令停工。建管處自112年不斷精進施工管理,112年8月起陸續實施「施工計畫外審機制」、「建築工地深開挖巡檢作業」,加強施工前施工計畫審查,施工期間也由第三方公會包含土木、建築等單位進行現場巡檢,今(114)年度則計畫繼續精進相關措施,將巡檢機制常態化、法制化。
 





2022-03-18桃園市部分建築物增設獎勵停車空間未依規定開放公眾使用,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桃園市政府辦理建築物增設獎勵停車空間執行情形,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府未就核定案件妥予列管促請依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並落實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影響整體政策執行效益,經陳報監察院,業經該院糾正桃園市政府。

審計處指出,桃園市政府鑑於轄內大眾運輸路網及路外公有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尚未建置完整,爰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於100年9月至102年10月期間,以獎勵建築容積方式,受理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申請案件(共117件),期避免停車外溢而影響交通,並藉以紓解民眾停車需求。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忽略以容積獎勵而增設停車空間具有公益性質,應為營業使用,未妥予修訂自治條例,據以列管各建築案(計116件,7,385個停車位)於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依法申領停車場登記證,期間亦未落實不定期抽查措施,要求起造人(或建築物管理人)確實改善,肇致上開增設之停車空間未能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除與內政部訂頒之鼓勵原則意旨不符,衍生因容積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之額外銷售利益淪為起造人之不合理利潤,審計處遂於108年4月函請桃園市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桃園市政府遲未研議妥適改善措施,爰於109年7月彙整全案資料陳報監察院供委員行使職權參考,案經該院立案調查,並於110年12月29日公告糾正桃園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253期)


糾正案文      調查報告



【桃園市】建築管理

新增《建築焦點活頁式網誌可隨時增修。再延伸連結

BUILDINGFOCUS〔建築管理〕桃園物公共安全

BUILDINGFOCUS〔建築管理〕桃園市招牌廣告物管理


延伸分項將陸續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