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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臺北市老屋屋齡超過40年建物比率66.29%,為六都最高,更有高達85.25%的建物屋齡超過30年。另外自106年危老條例施行以來,在市民踴躍參與及本處積極辦理下,至今年11月底臺北市危老重建計畫有效申請量701件,核准量更突破600件(截至今日為617件),居全國之冠。
在突破600件案量的里程碑下,建管處也統計了相關排行榜供市民參考:
類別 | 項次 | 項 目 | 說 明 |
三 大 獎 勵 | 一 | 容積獎勵 | ●最高可達建築基地1.3倍之基準容積或1.15倍之原建築容積。 ●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重建者,獎勵基準容積10%。 |
二 | 放寬高度及建蔽率 | ●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放寬建築物高度及住宅區之建蔽率。 | |
三 | 稅賦優惠 | ●本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重建者,享有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房屋稅減半徵收得再延長10年。 | |
五 項 經 費 補 助 | 一 | 初步評估 費用補助 | ●總樓地板未達 3000 ㎡者,每棟 6000 元。 ●總樓地板面積 3000 ㎡以上者,每棟 8000 元 ●評估機構審查費,每棟 1000 元 |
二 | 詳細評估 費用補助 | ●每棟不超過評估費用30%或40萬元 | |
三 | 審查機構 審查費用 | ●初步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經檢附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者,每棟 6000 元。 ●詳細評估補助每棟評估費用 15%,但每案補助上限不得超過 20 萬元。 | |
四 | 重建計畫 費用補助 | ●提具重建計畫並經報核者,每案補助5萬5000元。 | |
五 | 結構補強 費用補助 | ●經耐震初評未達一定等級,或有軟弱層潛在倒塌風險之建築物,在整合重建前進行局部性結構補強者,補助工程款 45%,每棟上限 1000 萬元。 | |
類別 | 項次 | 項 目 | 說 明 |
六 大 配 套 | 一 | 培訓危老 重建推動師 | ●招募有志推動老屋重建的專業人士,經講習培訓後建置「危老重建推動師」,為社區民眾提供法令諮詢服務,協助整合居民意見﹅輔導申請耐震評估﹅提具重建計畫,提供「一條龍」的全程服務。 |
二 | 廣設危老 重建工作站 | ●自107年10月起,全市廣設「危老重建工作站」,並安排有服務熱誠的推動師輪值進駐,為市民提供免費的在地化諮詢服務。 | |
三 | 危老重建 法令宣導 | ●建置「危老重建專區」宣導網頁。 ●舉辦多場危老重建法令說明會。 | |
四 | 提供重建工程融資貸款信用保證 | ●中央已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規範信用保證額度﹅對象﹅程序等,作為承貸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承保機構之執行依據。 | |
五 | 補助重建 工程貸款 利息補貼 | ●提供每戶最高優惠貸款額度 300萬元之重建工程貸款利息補貼,年限最長20年,寬限期最長5年,針對不同家庭年所得之原住戶,給予不同補貼期間。 | |
六 | 危險老屋 輔導善後 | ●委託專業團體成立「危老輔導團」,針對本市震災受損屋﹅海砂屋﹅結構安全快篩結果須耐震評估之建物﹅劃設都更地區輔導重建或補強事宜。 | |
三 項 便 民 程 序 | 一 | 簡化合法 建物認定 程序 | ●對於已登記產權,但未領得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之老舊建築物,簡化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認定程序。 |
二 | 免除畸零地調處程序 | ●為鼓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明定「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原地重建者,非屬畸零地。 | |
三 | 容積保證金免現金繳納 |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涉及容積獎勵,須繳納容積保證金者,除以現金方式繳納外,允以金融機構書面連帶保證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等方式替代,以降低起造人重建成本負荷。 |
111-09-20
為有效管理公共工程執行狀況,工程會自91年即建置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以下稱工程標案系統),除了提供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建立工程資訊據以管控,並開放民眾查詢在建工程辦理狀況。
工程會表示,早期為提供全國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統一的工程管理平台,工程會除原本建立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外,導入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概念架構,賡續建置工程標案系統,讓公共工程完成採購招標程序進入施工執行階段,仍能有效掌握管控,包含工程進度、施工品質及環境安全等,並因應工程特性及各項大型施政計畫推動實務需求逐步精進,近年更導入廠商履歷等資訊,能更全面掌握各影響工程執行的資訊,讓主辦機關判斷潛在風險預見於先,擬訂有效的因應措施作為,防患於未然。
工程會指出,工程標案系統依功能分為機關端、廠商端及民眾端,除了前述提供工程主辦機關作為工程管理使用外,目前全國公共工程規模100萬元以上約1萬8千餘件在建工程,民眾均可藉由工程標案系統查詢(工程會全球資訊網 www.pcc.gov.tw 首頁/常用系統/工程標案系統(廠商及民眾端)),得知興建中的工程基本資料及工程進度。
至於曾於100年4月至101年2月期間擔任工程會主委的李鴻源前主委昨日(9月19日)表示,無法於工程標案系統查得八德國民運動中心工程資料。工程會澄清表示係因該工程(工程全名:北景雲計畫(八德國民運動中心、大湳消防分隊、市民活動中心暨公托日照中心)統包工程)已於110年4月18日完工,非屬興建中的在建工程,故工程會依通案作法未再開放民眾查詢施工進度。惟該工程相關資料仍於工程標案系統完整保留,並納為廠商履歷資料,提供工程主辦機關作為採購選商及工程管理使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廠商及民眾端)
https://cmdweb.pcc.gov.tw/pccms/wen/prj_userin.pasin
院總第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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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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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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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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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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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桃園市部分建築物增設獎勵停車空間未依規定開放公眾使用,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桃園市政府辦理建築物增設獎勵停車空間執行情形,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府未就核定案件妥予列管促請依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並落實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影響整體政策執行效益,經陳報監察院,業經該院糾正桃園市政府。
審計處指出,桃園市政府鑑於轄內大眾運輸路網及路外公有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尚未建置完整,爰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於100年9月至102年10月期間,以獎勵建築容積方式,受理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申請案件(共117件),期避免停車外溢而影響交通,並藉以紓解民眾停車需求。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忽略以容積獎勵而增設停車空間具有公益性質,應為營業使用,未妥予修訂自治條例,據以列管各建築案(計116件,7,385個停車位)於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依法申領停車場登記證,期間亦未落實不定期抽查措施,要求起造人(或建築物管理人)確實改善,肇致上開增設之停車空間未能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除與內政部訂頒之鼓勵原則意旨不符,衍生因容積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之額外銷售利益淪為起造人之不合理利潤,審計處遂於108年4月函請桃園市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桃園市政府遲未研議妥適改善措施,爰於109年7月彙整全案資料陳報監察院供委員行使職權參考,案經該院立案調查,並於110年12月29日公告糾正桃園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25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