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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12 。故宮南院工程案,監察院提案糾正行政院及故宮
行政院核定故宮南院計畫,未審酌故宮的工程專業能力,任由故宮違反公共建築的制度化程序,且執行計畫未依法令訂定投標廠商資格,造成許多履約糾紛爭議,行政院及故宮均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11月12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高鳳仙所提糾正行政院及國立故宮博物院案。
為充分利用館藏與開拓展覽內容,帶動中南部地區文化藝術水準,行政院同意於嘉義縣太保市增設故宮中南部分院,初步規劃階段籌建計畫為新台幣60億元,納入5年5千億元擴大公共投資計畫。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核定「故宮南院籌建計畫」,籌建計畫書之執行策略,採遴選國內外建築規劃團隊(國際建築顧問)進行博物館建築及鄰近院區之景觀設計,目標為甄選國際一流的建築師。但93年7月30日公告甄選故宮南院新建工程建築顧問廠商時,行政院未審酌故宮的工程專業能力,任由故宮違反公共建築有關規劃、設計、發包、監造等作業之制度化程序,未參據工程會製定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辦理,且未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國際競圖,也未瞭解工程的國際及國內實務慣例,而未有專責人員統籌審查、協調及履約管理事項,也遲未責成專業機關協助辦理,明顯不符原定政策目標,洵有疏失。
糾正案文表示,故宮執行南部院區籌建計畫,未依法令規定訂妥委託專案管理投標廠商資格,也未控管博物館主體建築的總樓地板面積,衍生履約爭議而無法掌控,並造成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洵有重大違失。
糾正案文提及,故宮雖成立故宮南院籌備委員會及故宮南院辦公室,但卻未發揮實質功能,又組成定位不明的工作小組委員會,原本應先辦理甄選專案管理顧問廠商招標文件之製作,以協助故宮辦理南院規劃、設計、招標發包及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作業,卻因籌備委員會的建議,逕行更改履約標的,而先甄選規劃暨開發顧問及國際建築顧問。
又以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專案管理服務模式,不採公告方式辦理而邀請指定廠商議價,卻未敘明充分理由,未經公開評選而直接委由缺乏採購專業素養之國外建築師林芳慧,擔任故宮南院辦公室的顧問,辦理招標文件製作及推動標案發包作業,造成權責不分、履約爭議不斷,顯有疏失。
調查發現,故宮辦理故宮南院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未研擬具體可行的執行計畫,也未充分善用政府採購法所規定的分包、共同投標等方式,而分標方式欠當,導致工作介面增加,衍生履約糾紛等問題,核有未當。
糾正案文 98/11/13
高委員鳳仙提:行政院核定「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未能審酌故宮之工程專業能力,任由故宮違反公共建築有關規劃、設計、發包、監造等作業之制度化程序,洵有疏失;故宮執行該計畫時,未依法令規定訂妥委託專案管理投標廠商資格,亦未控管博物館主體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且成立故宮南院籌備委員會、故宮南院辦公室及工作小組委員會均未能發揮實質功能,亦未充分善用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分包、共同投標等方式,致使工作界面增加,衍生履約糾紛等問題,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098教正0028)
糾正案文【PDF】
機關改善情形:[附件1]
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討改進措施情形:
一、故宮自 92 年起籌辦南部院區籌建工程迄今已有 6 年,由於該院工程專業人力不足,原採購策略屢屢發生界面整合問題,
致計畫推動進度落後,為使南部院區籌建計畫推動順利,如期達成計畫目標及工程品質,行政院業於 98 年 12 月 17 日由
林秘書長中森邀請相關部會召開「協商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
院區籌建工程等事宜」決議略以:「故宮南部院區籌建計畫係行政院既定重大文化政策,應持續積極辦理,本案同意委由內政部營建署承接代辦後續新建工程。」又故宮將依專業立場審慎評估,重新檢討修正南部院區籌建計畫,並整體評估考量博物館樓地板面積。
二、故宮積極修正南部院區籌建計畫中,99年度計畫修正預定期程:99 年 4 月 30 日完成期初報告審查、99 年 6 月 30 日完成期中報告審查、99 年 8 月 15 日完成期末報告審查、99 年 9
月 15 日完成修正計畫、99 年 10 月 1 日完成修正計畫函報行
政院核定。上揭籌建計畫修正案委託技術服務之招標事宜(包括: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故宮已完成招標文件草案,辦理公開閱覽,且於 99
年 3 月 9 日召開說明會。目前故宮正依公開閱覽廠商意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及第1次評選委員會意見,辦理招標文件修正及後續上網公告事宜。
調查報告 98/11/13
高委員鳳仙調查︰審計部函報,稽察國立故宮博物院執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疑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報院核辦乙案之報告。
調查報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