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 星期四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https://www.moeacgs.gov.tw/


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

https://www.liquid.net.tw/cgs/public/


地調所更新全臺土壤液化潛勢圖資網路年底同步上線

2021-12-30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將於今年底12月30日更新全臺土壤液化潛勢圖資,最新圖資將同步公開於地調所「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與「地質資料整合查詢系統」等網路查詢系統,同時也收錄於《臺灣土壤液化潛勢圖集與說明書》,歡迎各界查詢與參閱。

  此次資料更新有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等9縣市,其中臺北市士林區、萬華區,新北市蘆洲區、三重區、新莊區、五股區、板橋區,宜蘭縣頭城鎮、礁溪鄉、宜蘭市、羅東鎮、冬山鄉,臺中市大甲區、大安區、清水區、梧棲區、龍井區,彰化縣伸港鄉、和美鎮、花壇鄉,臺南市善化區、安定區、安南區、永康區、南區、仁德區,高雄市永安區、燕巢區、橋頭區、仁武區、林園區,屏東縣屏東市、麟洛鄉地區有較大變動。

  地質調查所自民國81年起,即開始針對平原區地下地質調查與相關地質災害評估。105年美濃地震後行政院指示地質調查所公開全臺土壤液化潛勢圖後,地質調查所分年分期陸續發布,於108年11月完成全島圖資公開。本次更新內容,結合了近年來陸續完成的調查資料,也包含105至106年內政部「安家固園」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土壤液化調查的鑽探資料,以及地質調查所後續補充調查資料,並統一進行分析評估。土壤液化潛勢圖資之更新,納入了最新的調查資料與成果,以期更加掌握災害潛勢。

  最新圖資已於土壤液化資料查詢系統上線,您可以用電腦或手機均可以查詢特定住址的液化潛勢和相關說明。若您查詢結果顯示為建築物坐落於中、高潛勢區時,也請勿過度擔心,可以依循查詢系統中「土壤液化Q&A」提供的簡易自主檢查,包含如:是否依88年12月29日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後所設計之建築物;建築物是否具有地下3層以上地下室;建築物基礎形式採用樁基礎等;或是如仍有疑慮,可請專業技師進行諮詢與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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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 星期五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

 

中央政府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支應網路行銷採購案之相關規範未臻明確,審計部促請改善

2021-12-23

行政院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之支用方式,訂有「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支用要點對於工程管理費可否支應工程建設之網路行銷,尚無明確規範,衍生社會輿論爭議,經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檢討改善,已於110年11月4日修正相關規定,以符實需。


審計部指出,行政院對於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已於「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中,規定可支用項目、經費提列方式及計價標準等,其中,該支用要點第3點第9款載明工程管理費可用於與工程相關之宣導,實務上多有透過媒體,將公共建設資訊傳達給社會大眾之案例,讓外界更能瞭解政府施政作為。


然而,隨著傳播媒體發展,宣導媒介日趨多元,透過網路社群媒體宣導工程建設已成為時勢所趨,但對於工程管理費可否支應工程建設之網路行銷採購案,上開支用要點卻無明確規範,甚有引發社會輿論爭議之案例,審計部遂於110年5月函請工程會通盤檢討該支用要點有無修正之必要。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已於110年11月4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明確規定以工程管理費支應與工程建設相關之宣導,如係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者,應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1有關應明確標示機關名稱,且不得置入性行銷等規定,俾利各機關遵循。


行政院(110年11月4日)院授工技字第1100201320號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總說明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八十年八月十七日訂定,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年十二月七日。鑒於本要點距上次修正已近十年,為符現行工程實務執行所需,有通盤檢討修正之必要,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隨著傳播媒體發展,宣導媒介日趨多元,以工程管理費支應與工程建設相關之宣導尚無疑義,惟如係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爰修正文字,俾利各機關遵循。(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 修正工程管理費提列規定,敘明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 等專業技術服務之委託費用另行編列,非屬工程管理費支用範圍; 配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名稱,修正相關文字,俾一致;另現行規定第六點工程委託專案管理之工程管理費之提列基準計算方式整併移至第四點第三款,及增訂工程委託具工程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時,其工程管理費之提列基準。(修正規定第四點)





2021年12月20日 星期一

部會報告【立法院】交通部「鐵道局新建工程與臺鐵局具體之分工協調及規劃」專題報告(110年12月2日)

 

110-12-02)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就『鐵道局新建工程與臺鐵局具體之分工協調及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鐵道局新建工程與臺鐵局具體之分工協調及規劃專題報告

*交通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202/03.pdf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計畫之指導與支持。今天很榮幸代表本部就「鐵道局新建工程與臺鐵局具體之分工協調及規劃」案專題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貳、 緣起

鑑於11042日第408次列車重大事故,行政院蘇院長遂於110429日指示「日後臺鐵的『重大』新建工程將由鐵道局辦理」,以及依據同日本部第1781次部務會報紀錄結論「鐵道局代辦臺鐵局的邊坡、橋梁、隧道及車站等新建工程,請儘速與臺鐵局協商辦理事宜」,辦理相關協調事宜。

臺鐵局及鐵道局兩局局長於同年5月26日會商後,接續由兩局幕僚召開會議研商彙整臺鐵局刻正 推動中之重大新建工程,於完成規劃並經核定後, 交由鐵道局代辦邊坡、橋梁、隧道及車站等設計、 施工(不含用地取得)者,計有4項(詳參附表-鐵道局代辦臺鐵局計畫項目表),因各項進度不一(部分尚在規劃階段),就可估算部分之工程經費概估約235.33億。旋即由鐵道局各工程處及臺鐵局各工務段、隊積極展開密集協商會議。

參、辦理情形

一、 協商歷程及辦理原則

兩局就雙方業務協助需求,於110年7月13日召開「代辦臺鐵局邊坡、橋梁、隧道及車站等新建工程」協商會議討論獲致共識:鐵道局原則辦理工程之設計與施工;計畫(或工程)核定前之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評)等核定事宜,由需求單位(臺鐵局)辦理為原則,規劃階段鐵道局各工程處積極會同參與臺鐵局審查等相關事宜,設計施工階段鐵 道局接辦後,各工程處設計及施工時應注意施工安全並避免影響運安,加強施工安全防護設施及工程管理作為,並據以編列發包工程款及發包施工與監造。 

二、 辦理情形及進度

為有效管控及加速辦理進度,兩局於110年10月27日召開優先辦理項目研商會議,將24項計畫(或工程)依計畫需求及進度,分階段積極辦理,說明如下:

(一)第一階段優先辦理項目(計有7項):

1.「新馬彎道改善工程」代辦協議書已於10月20日完成用印,11月12日已完成「新馬站彎道改善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契約移轉。(鐵道局東工處)。

2.「深澳線海科館八斗子K4+450~K4+520邊坡改善工程」 與 「宜蘭線 K9+815~885及K13+660~790邊坡改善工程」(鐵道局東工處)、「縱貫線新豐竹北間K97+600~K98+760邊坡整治工程」(鐵道局中工處)、「南迴線K11防坍架延長及南迴線K15+500 箱涵改建工程」、「南迴線三處邊坡(K12+080~210、K14+300以及K17+035~130)」(鐵道局南工處) 等5項,鐵道局各工程處與臺鐵局刻正辦理相關代辦行政程序。

3.「富岡軍用月台新建工程及勞務委託設計監造」:鐵道局北工處將擇期邀集臺鐵局相關單位 (含軍方)召開設計工作需求確認會議,俾利本案之推動。

(二)第二階段優先辦理項目(計有4項) 

為臺鐵局刻正辦理綜合規劃報核程序,並已辦理先期之委託調查、測量、鑽探及規劃設計等作業,後續俟規劃報告核定後,交由鐵道局辦理設計及施工,包含「高鐵彰化站與臺鐵轉乘接駁計畫」、「縱貫線下三叉河橋鐵路橋梁改建工程」、「高屏溪鐵路橋下部結構更換改善工程」及「新三爺溪橋改建工程」等項。

(三)其餘項目(計有13項) 

1. 為臺鐵局尚在辦理可行性評估或規劃作業,將俟完成規劃後交鐵道局接辦,包含「龜山-外澳 間路線彎道改善計畫」、「猴硐-雙溪間路線彎道改善計畫、「邊坡分級精進計畫(A、B級邊坡改善工程)」、「深澳橋改建工程(宜蘭線)」、「2 號橋改建工程(深澳線)」、「宜蘭線七堵~猴硐間線 型改善可行性研究(含工程)」、「新馬彎道改善 工程-車站新建工程」、「石榴班鐵路橋改建工程」、「海豐崙溪鐵路橋改建工程」、「八掌溪橋 鐵路橋梁改建工程」、「田鶴溪鐵路橋改建工程」、「隧道安全檢測評估及補強工程」等12項。

2. 「集集線隧道及邊坡改善統包工程」:臺鐵局為利整體計畫之介面整合先行辦理發包,後續由兩局研商施工事宜。

肆、 結語

本案鐵道局暨各工程處均與臺鐵局就工程實務面及鄰軌道施工安全等各項要求,積極展開協商辦理,必須在不影響臺鐵營運及行車安全確保下進行,今(110)年底前將有7 項計畫交由鐵道局辦理後續設計施工事宜,配合明(111)後年度辦理後續項目,總金額逾235.33億元,將努力達成上級交付使命。

以上謹就鐵道局代辦臺鐵局基礎設施等新建工程作扼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URBANSCAPETW院會議案【行政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改革方向」及工程會「工程採購與管理檢討」報告(1104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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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 星期五

連江縣光害管制自治條例



全國先驅 縣議會通過連江縣光害管制自治條例

2021-12-17 馬祖日報

 【本報訊】連江縣議會15日三讀通過「連江縣光害管制自治條例」,馬祖成為全國立法管制光害的先驅者,也是華人世界的首例。台灣暗空協會作為國際暗空的在地倡議者,感謝連江縣府會的通力合作,馬管處的長期支持,馬祖鄉親與環運社團的共同加持。

 台灣暗空協會表示,法制化與官民共識是申請國際暗空公園的要件,此次法案通過,對馬祖大坵島的認證必有實質的助益。同時,馬祖在面對處置各類光汙染時,也將有法可循。對台灣其他地方政府,足具示範意義。期待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早日修訂光害法規,將目前的「指引」,提升至行政命令的層級。

 此次連江縣通過的光害自治條例,有四個重點值得關注:

 一、授權由縣府劃設光敏感區。對馬祖來說,舉凡藍眼淚,馬祖特有的雌光螢棲地與觀星的暗空保護區都在考慮之列。

 二、界定光害的標準。條例中測量點狀光源的輝度(尼特,Nit)與平面亮射的照度(勒克斯,Lux)的標準,是參考環保署的「光汙染管理指引」,上限分別是最大輝度650Nit與垂直照度25Lux,此外,影響行車安全的閃爍炫光,也在管制之列。

 三、管制的對象與審議的機制。除了光敏感區外,條文明定全縣面積超過25平方公尺且於道路兩側30公尺內的發光物,都事先應送審議小組審查。此條文主要於預防遍布台灣城鄉的大型T霸廣告。

 四、罰則。主管機關有查處測量的權責,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以處光源之相關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台灣暗空協會表示,重視光害議題絕非只為了特定時段能看到星星,而是對整體環境光汙染的警覺。台灣不缺過度照明的受害者,但仍有待公民的監督倡議與官署的專業擔當。期待各界持續關注光害相關議題,找回暗空與寧靜。


肯定「連江縣光害管制自治條例」 防制光害影響

110-12-16

連江縣議會於昨日(12月15日)通過「連江縣光害管制自治條例」,內容涵蓋輝度、照度、閃爍等超過光害管制標準之光源,並劃設光敏感區,明定此區域夜間10時起至翌日6時止,不得使用閃爍光源,另外光害管制標準及量測方法將參酌環保署訂定之「光污染管理指引」加以公告。環保署樂見並肯定連江縣政府針對轄區光污染特性訂定單行自治法規,實施有效管理。


為管理光源過亮造成民眾不舒適情形,環保署於109年3月19日函頒「光污染管理指引」,明定一般地區最大亮度650 cd/m2及最大垂直照度25 lux建議值,並採分區分時段方式進行管理,後續與其他部會研商納入各自業務職掌內,統計至今,內政部營建署已修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納入廣告光源亮度須符合光污染指引規範;苗栗縣政府已將光污染指引納入「申請設置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執行自治條例」,交通部高公局正研擬將本指引內容納入「交通工程手冊」。


本次連江縣政府所訂定的光害管制自治條例,屬地方政府之首例,其他地方政府也可考量轄區光害特性,因地制宜,研議各自之自治法規,未來環保署將持續蒐集國際間對光污染管理方式,參考其他國家規範,作為進一步評估將閃爍、色溫納入指引可行性,滾動式檢討制定我國光污染管理制度。



BUILDINGFOCUS光污染管理指引



內政部(1101216日)台內營字第1100818025號

修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格式,自111年2月1日生效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處所使用權同意書」


人工光源最大亮度光曝露值

1.於商業區晚上六時至十一時,最大亮度光曝露值為         cd/m² 

2.除上述區域及時段外,最大亮度光曝露值為         cd/m²

(以不超過註3之建議值為主)

註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環署空字第一O九OO二O六O七A號函頒布光污染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其中最大亮度曝露值建議如下:

1.對於人工光源造成之眩光不舒適,於商業區晚上六時至十一時,最大亮度光曝露建議值為 1,000cd/m²。 

2.對於人工光源造成之眩光不舒適,除上述區域及時段外,最大亮度光曝露建議值為 650cd/m²。 

註 4:本申請書內之「人工光源最大亮度光曝露值」係依據本指引之建議值,以指導申請人對人工光源進行設置。後續環境光源影響及監測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之規定辦理。




2021年12月16日 星期四

公共工程流標問題



工程會歸納流標主因 要求機關務實檢討

110-12-14

工程會統計近年9成案件在2次招標內決標(因政府採購法規定第1次招標必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第2次招標則不受限制),其餘約10%之流標案件,經個案檢討均有其個別因素,主辦機關應務實調整並注意生命週期各階段應相互扣合,以使各項工程能順利進行。

  工程會從過去現勘或召開流標會議,歸納出工程流標主因為「預算不足」、「工期不實」、「設計書圖契約不合理」甚至有綁標情形(如附件),並已陸續要求機關應將全生命週期各階段納入考量。從源頭掌握本身需求,妥適設定建設計畫的目標與定位,考量市場行情編列合理預算;設計成果則須扣合原計畫之定位及預算範圍,相關材料、設備、工法、工期、現場施工條件環境等並合理可行,以利工程順利推動。

  工程會補充,因應近期物價波動,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各階段均應有重點考量事項,在「計畫階段」,應考慮當時物價水準合理編列計畫經費,並就未來至完工時可能漲幅,編列物價調整費,以支應工程決標前及履約期間之物價上漲費用。

  工程會強調,在「設計階段」,因與計畫核定有時間差,機關或技術服務廠商編列設計預算,除應配合當時物價編列外,亦應針對其後之物價調整編列費用。工程會於審議重大公共工程計畫與基本設計時,亦同步進行檢視及把關。

  在「招標階段」,參照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應再次檢核原核定之設計預算是否符合當下之市場行情,並作必要之調整;另為合理分擔契約雙方對於物價漲跌之風險,工程會已於107年7月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訂定依序按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含材料及工資類)及總指數漲跌幅三層級機制調整契約價金,以減少廠商於履約階段受物價波動之風險。

  在「履約階段」,若契約未約定物調機制或未有前述三層級物調機制案件,履約中發生物價有契約成立時不可預期之上漲情形,工程會自 108 年起已多次函釋各機關,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辦理契約變更為有物調或採用工程會契約範本之三層級物調機制,及時因應物價變動。

附件:工程流標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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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

 

源頭要求及設獎鼓勵 促使機關落實設施維護

110-12-14

為強化公共設施安全維護及永續利用,工程會要求各機關從全生命週期角度,除自源頭設計階段即應考量營運維護管理外,更鼓勵機關重視維護管理,於今(110)年將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納入金質獎,首年即有12件公共設施獲得肯定。

  工程會表示,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應於源頭之設計階段即納入考量,以邊坡安全為例,高鐵苗栗通霄路段於今年8月7日發生邊坡滑動後,工程會立即現勘確認致災係因外水侵入導致重複致災,並提醒各機關於邊坡之設計階段考量「路權外水」因素(包括地面水及地下水),並請交通部就交通建設邊坡之路權外「水」進行盤點,同時檢討現行邊坡之設計及維護管理規範。

  另為鼓勵各機關重視維護管理作業,工程會今年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增列獎勵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表現優異團隊之獎項,今年計有「國道岡山段(國道1號320k+000~374k+320及國道10號0k+000~18k+400)」等12件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品質獲得肯定。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為督促各機關落實營運階段之維護管理,已於今年1月14日訂定「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並建置「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系統」,由各養護機關定期上傳公共設施維護資料,自2月迄今已提供逾3千8百餘筆公共設施提供外界友善查詢。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工程管理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系統


訂定「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布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布日期:110.01.14
發布字號:工程管字第1090301340號函
異動性質:訂定
法規名稱: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
容: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

一、為推動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情形之資訊公開,特訂定本要點。

二、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除依相關法令公開其負責維護管理之公共設施相關資訊外,並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之公共設施類別範圍如附表;其維護管理資訊以公開為原則,涉有機敏性或依法令不得公開之內容者,從其相關規定。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養護機關:指執行公共設施養護作業之機關,包括自行養護者及受其他機關委託代為養護者。機關委託民間機構執行養護,以辦理委託者為養護機關。

(二)養護管理機關:指養護機關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一級機關者,由該機關辦理養護管理機關之作業。

(三)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養護管理機關隸屬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五、本要點之作業如下:

(一)養護機關定期盤點負責養護之公共設施,並將其維護管理資訊傳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二)養護管理機關定期考核所屬養護機關傳送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之情形;考核規定得自行訂定,並視成效調整。

(三)主管機關督導所屬(轄)傳送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之情形,並定期彙整其維護管理資訊公布於其機關網頁。

六、工程會每年就主管機關執行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之情形辦理評核。

        主管機關得就評核結果,依相關規定辦理人員獎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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