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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9日 星期一

臺南市歷史文化場域經理平台設置自治條例


《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

FORMOSARACE:【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老屋保存再生


《臺南市歷史文化場域經理平台設置自治條例》

預告「臺南市歷史文化場域經理平台設置自治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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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首創「歷史文化場域經理平台」 5/16起自治條例草案預告 | 中央社訊息平台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519 09:22:21)  為強化臺南歷史文化場域的永續經營與專業管理,臺南市政府擬成立「歷史文化場域經理平台」,並已草擬《臺南市歷史文化場域經理平台設置自治條例》,本月16日起進行為期7日的法規預告,誠摯邀請市民踴躍提供意見,為臺南文化資產的未來共同把關。

臺南市政府自101年公布施行《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以來,積極推動歷史街區內傳統建築群與周邊環境的保存與活化,並結合民間力量推動私有老屋保存,形塑城市文化價值。然而,面對龐大數量的老屋與日益複雜的都市開發壓力,市府面臨更高的文化資產管理挑戰。目前全市符合特色的歷史老屋已超過2,000棟,屋齡超過50年的老屋更多達9萬餘棟,保存與活化的需求相當迫切。

臺南市文化局表示,未來擬以具備專業經營能力的行政法人型態設立「歷史文化場域經理平台」,整合公私資源,負責本市歷史文化場域的整體規劃、營運及推廣,進一步深化文化價值,推動地方文化永續發展。

該平台設置計畫已歷經多場專家座談、公聽會及跨局處協調討論,並獲文化部支持。為廣納各界意見,文化局預計於7月舉辦兩場公聽會,邀請市民與關心歷史文化保存的團體積極參與,共同為臺南的文化未來貢獻心力。

本次自治條例草案及相關公告資訊,將同步刊登於臺南市政府公報及臺南市文化局官網。市民如有建議或疑問,請於預告期間內(5月16日至5月22日)以書面方式向文化局陳述,或電洽承辦人員洽詢意見。


歷史街區振興計畫下活化再生之府城兜空間


歷史街區振興計畫下活化再生之新化日式宿舍


預告制定「臺南市歷史文化場域經理平台設置自治條例」草案

1140515府文建字第1140501288號公告

臺南市歷史文化場域經理平台設置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本府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公布施行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開展歷史街區內傳統建築群及周邊環境風貌保存活化作業,並於次年起推動「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補助」計畫,引入民間自發性文化治理力量,共同保存私有老屋,營造社會重拾老建築及其技藝價值,提升國人文化保存意識,保存城鄉特色發展紋理。 

然而臺灣老屋保存現況,常因產權繼承共有情形複雜,導致房產難以利用或陷入糾紛無人管理之窘境,且近年來在急速的都市發展壓力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的獎勵誘因下,讓眾多老建築遭受損毀或拆除破壞,加以本市老屋數量龐大,歷史街區內及周邊符合特色歷史老屋已累積逾兩千棟,屋齡五十年以上之老屋更高達九萬多棟,公部門的人力實不足以完全承擔此一保存或後續營運管理之作業。

爰從本市老舊建築物或是具有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法定身分的文化資產所需要的管理需求出發,亟需建立一個具備專業經營管理歷史文化場域能力之政府臂距組織,使本市各種歷史文化景點、文化資產或老屋等歷史文化場域得以永續經營發展。

綜上,為總體策劃、行銷、營運本市歷史文化景點、歷史文化資產、歷史老屋等公私有文化機構及場域,以有效運用政策和社會資源框架內的總體事項,爰擬具本自治條例草案,分總則、組織及人事、業務及監督、會計及財務、附則等五章,其要點如下: 

一、設置臺南市歷史文化場域經理平台(以下簡稱經理平台)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名詞解釋。(草案第四條) 

五、經理平台業務範圍。(草案第五條) 

六、經理平台經費來源。(草案第六條) 

七、經理平台訂定相關規章之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經理平台董事會之組成。(草案第八條) 

九、經理平台監事會之組成。(草案第九條)

十、董事與監事之任期及補聘(派)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擔任董事與監事之消極資格,及其解聘(派)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董事長之聘(派)任方式、年齡限制、職權與其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 。(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董事會之職權。(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董事會開會頻率及決議門檻。(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監事會之職權。(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董事、監事及常務監事出席會議之規定。(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兼任之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執行長之聘任、執行業務及準用董事及董事長規定之範圍。(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經理平台進用人員之規範及限制。(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經理平台績效評鑑。(草案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經理平台應擬訂發展目標及年度營運計畫。(草案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年度執行成果與決算報告書之備查與期限。(草案第二十四條) 

二十五、經理平台會計年度與會計制度。(草案第二十五條) 

二十六、經理平台設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監督機關得調整因應。(草案第二十六條) 

二十七、經費核撥與議會及審計之監督。(草案第二十七條) 

二十八、市有與自有財產之定義、市有財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等規定。(草案第二十八條) 

二十九、資訊公開及績效評鑑報告送議會備查之規定。(草案第二十九條) 

三十、經理平台之舉債。(草案第三十條) 

三十一、經理平台辦理採購之規定。(草案第三十一條) 

三十二、對經理平台行政處分不服之救濟。(草案第三十二條) 

三十三、經理平台解散之要件及程序。(草案第三十三條) 

三十四、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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