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公共工程告示牌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生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考量九十二年訂定竣工銘牌設置之目的係部分工程竣工後相關施工團隊等資訊未留存紀錄,因目前相關資料均已電子化留存,已無統一規範竣工銘牌之設置需求,且竣工銘牌與施工過程之品質管理較無直接關係,爰刪除相關規定及配合修正本要點名稱為「公共工程告示牌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生效。
修正後「公共工程告示牌設置要點」及修正總說明(含修正對照表)已公布於行政院公共工程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路徑:首頁>工程管理>工程管理相關規定>行政規則),請各單位參考。已寫信到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信箱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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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雲端系統資訊服務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法規 -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5253
法規名稱: |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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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 |
發文字號: | 工程管字第1120300153號函 |
法規體系: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一、為增進公共工程施工資訊公開透明化,提昇施工團隊榮譽感及責任心 |
二、行政院與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 |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設置工程告示牌。 |
四、工程告示牌應於工程設計時納入設計圖說,或於契約明定廠商應於開 |
五、工程告示牌,除建築工程外,其餘工程以不少於兩處為原則;必要時
式、數量、地點由機關決定;若無適當位置可供設置時,經機關核定
得免予設置。 |
六、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應設置於明顯易見處,且以避免妨礙交通、景 |
七、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之位置、規格、型式、材質、色彩、字型等, |
八、一般公共工程之工程告示牌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主辦機關、設計單 |
九、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之內容應正確,並採中、英文對照且字體清晰 |
十、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將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費用列入發包 |
十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將工程告示牌列入查核項目。 |
十二、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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